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夫妻人身自由权的规定。夫妻人身自由权是指已婚夫妻从事社会职业、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的权利。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要点提示
计划生育作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属义务性规范,具有强制性,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联精选
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
《宪法》
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十七条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要点提示
我国实行法定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
关联精选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关系。
《婚姻法解释(一)》
第19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司考真题
1.王某与赵某2000年5月结婚。2001年7月,王某出版了一本小说,获得20万元的收入。2002年1月,王某继承了其母亲的一处房产。2002年2月,赵某在一次车祸中,造成重伤,获得6万元赔偿金。在赵某受伤后,有许多亲朋好友来探望,共收礼1万多元。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3/3/41)[4]
A.王某出版小说所得的收入归夫妻共有
B.王某继承的房产归夫妻共有
C.赵某获得的6万元赔偿金归赵某个人所有
D.赵某接受的礼品归赵某个人所有
2.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3/16)[5]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甲与乙离婚,甲乙的子女均已成年,与乙一起生活。甲与丙再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因中风不能自理,常年卧床。丙见状离家出走达3年之久。甲乙的子女和乙想要回房屋,进行法律咨询。下列哪些意见是错误的?( )(2011/3/52)[6]
A.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B.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C.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D.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案例索引
丁耀蓝诉丁永忠夫妻财产纠纷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7,婚姻法解释(二)11-14,婚姻法解释(三)4-6、11-16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修订后的婚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司考真题
1.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3/3/23)[7]
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
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
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
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2.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09/3/20)[8]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9,婚姻法解释(三)7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要点提示
本条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形式、效力等均未作具体规定,本条的规定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司考真题
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2004/ 3/61)[9]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案例索引
李海兰与付翔离婚案
(选自《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2辑)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18
第二十条 【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要点提示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间相互供养和互助的法定义务,它既包括经济上的供养,又包括精神上、体力上的扶助。这对于保障老弱病残者的生活,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和文明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本条文为保留条文。父母子女关系又称为亲子关系。所谓亲是指父母,子指子女。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指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确定父母子女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重要前提。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前者又可以分为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后者则是指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案例索引
王德软诉杨德胜、泸州市汽车二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3期)
相关规定
婚姻法解释(一)21,婚姻法解释(三)2、3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氏】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要点提示
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出生后随谁的姓应由父母双方确定。在协商时,应根除封建的陈腐观念。随着子女长大,子女有权选择父母姓氏。需要指明的是,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可以更改自己的姓名。但子女姓氏确定后,父母一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要点提示
本条文是父母对子女管教与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本条文在婚姻法修订时虽然只是几个字的改动,将“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改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但这一改动使这一条文更具科学性,同时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这标志着我国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关联精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16-18、133,民通意见10-23、158、159、190
第二十四条 【遗产继承】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要点提示
本条文是关于夫妻、父母子女间继承权的规定。本条规定虽然只是一个援引性的法律条文,但是对和睦家庭关系、稳定家庭秩序、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夫妻、父母子女间如何继承,应适用我国继承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要点提示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问题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尽管法律上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及各方面的压力,非婚生子女仍面临着受歧视的现实,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常基于各种原因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实践中生母一般无法避免怀孕、分娩、抚养与教育子女的辛苦,而生父常常否认自己与非婚生子女间的身份。少数生母也出于各方面的原因,放弃自己对孩子应尽的抚育义务。与1980年婚姻法单纯强调生父抚养责任的条文相比,这一条文的修正更加充分地体现了男女平等之原则,也从法律视角更充分地强调了父母双方对非婚生子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样规定可以更有效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相关规定
收养法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要点提示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因其关系不同,其法律地位是不同的。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形成法律抚育关系的共同生活型。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未成年的继子女由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
2.未形成法律抚育关系的名义型。
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或继子女由生父母承担抚养教育责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未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仅是名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彼此之间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3.双重法律关系型。
生父或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既又受到生父母的抚养教育,同时也受到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的权利义务是双重的,继子女既和生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与继父母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十八条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司考真题
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2004/3/16)[10]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第二十九条 【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要点提示
1980年婚姻法仅规定了兄、姐对弟、妹的单向抚养义务,而未规定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这不仅有失公允,也易使那些缺乏道德意识的人规避法律,同时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精神相悖。本条文的扩大内涵的规定,无疑是对这一制度的补充与发展。
第三十条 【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