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应用
114.附带民事诉讼应在什么时候提起?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115.附带民事诉讼中哪些人负有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116.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117.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物质损失”?
具体来说,该物质损失包括:(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3)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11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等。但是,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不收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151条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是为了保证将来的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其范围可以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可供将来执行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是2012年修改增加的规定。第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限于有关提出申请、提供担保、采取措施等规定。
应用
119.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是否包含诉前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1)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既包括诉中保全,也包括诉前保全。(2)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既包括依申请保全,也包括依职权保全。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注解
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里的调解,包括在一审期间进行调解,也包括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包括对公诉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也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的调解。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3条、第154条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