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注解
本条是关于期间及其计算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是指刑事诉讼中各个诉讼阶段、各种诉讼行为所用的法定时间。所谓“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是指期间应从诉讼行为开始后的第二个小时或者第二日起计算。如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假如逮捕的时间是上午九时三十分,则起算二十四小时期限的时间点应当是上午十时,即“逮捕后二十四小时”是指从当日上午十时起,至次日上午十时止,公安机关应当在次日上午十时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关于以日为单位的期间的起算,与此类似,应当从诉讼行为开始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路途上的时间”,是指司法机关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及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邮寄诉讼文书在路途上所占用的时间。此外,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本条增加了“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主要是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的规定,体现了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加强。
应用
120.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限如何计算?
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5条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注解
本条是关于诉讼期限的耽误和申请顺延的规定。允许申请期限顺延的两种情况如下:一是遇到了当事人不能抗拒的原因,如由于地震、水灾、台风、意外事故等情况,交通断绝,因而不能进行某种诉讼行为,耽误了期间;二是当事人有其他正当理由,如住院动手术等,造成当事人不能按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从而耽误了期间,等等。为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款规定,在阻止完成诉讼行为的障碍消除五日以内,当事人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应用
121.期间恢复的条件是什么?
期间恢复的条件是:(1)只有当事人有权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不能提出期间恢复的申请。(2)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能完成特定诉讼行为,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地震、洪水、战争、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形。(3)当事人恢复期间的申请应当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提出。(4)当事人关于恢复期间的申请须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查实当事人系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依法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6条
第一百零五条【送达】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配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7~17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