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外人异议的实质审查规则(一)
——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与案外人权利的冲突
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权对执行标的的价值先于无优先顺位的普通债权受偿。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租赁权、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等其他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的情况下,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优先受偿权足以对抗案外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不予支持。但在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案外人权利的,人民法院对案外人异议则应予支持。《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优先受偿权是指申请执行人就特定执行标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执行实践中常见的优先受偿权,主要包括担保物权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类型优先受偿权的执行案件相对较少。需要强调的是,具有对抗案外人效力的优先受偿权首先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根据法律规定不能成立的优先受偿权不在此列。案外人主张的权利,应当是所有权等在性质上能够排除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根据对标的物支配范围的不同,学理上可以将物权分为所有权和限制物权。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利。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限制物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实际上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所有权上的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有较为优先的效力。[1]担保物权属于限制物权的范畴。依法设立或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所有权的负担,优先于所有权获得保护。执行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担保物权类型是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