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打民事官司,自有发起者,即谁来告,该发起者就是民事诉讼的原告。所谓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5]民事官司有发起者即有受动者,即原告指向的是谁,该受动者就是民事诉讼的被告。所谓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在一般情况下,原告一方和被告一方都是一人,即单一的原告、被告,常被称为狭义的当事人。但有时原告和被告也不限于一人,如某工业企业向河中排放污水,受其损害者可能包括沿河很多居民,因此原告人数也有可能增多,此时,在《民事诉讼法》上称为共同诉讼人。同理,原告也有可能受到多个被告的侵害,故而被告也有可能是多人。在民事诉讼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分述如下:
(一)公民
所有具有中国国籍或者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都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都有作为原告或被告的资格。
随着我国经济、法治的发展,我国尚存在一些难以界定的民事主体。他们既不是法人、其他组织,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民。如何参与诉讼,殊值研究。《民诉法解释》中针对不同情形分别确定当事人:
1.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当事人。
2.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1)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4.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
5.对侵害死者遗体、遗骨以及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行为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为当事人。
6.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提起诉讼的,以接受劳务一方为被告。
(二)法人
法人可以做原告或被告,由于法人是由法律所创制的“虚拟人”,因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是其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在诉讼中,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根据《民诉法解释》,对下列情形分别确定当事人:
1.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3.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4.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三)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6.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7.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8.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