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打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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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由于各种条件所限,可能对于法律规定并不了解,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需要委托其他人代为参加诉讼,这就是诉讼代理人。

我国古代的诉讼代理源于西周。《周礼》,原名《周官》,就有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记载,被代理人一般是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统治阶级成员。《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意思就是说,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命夫、命妇者,无须亲自到法庭上进行诉讼。[6]而在外国,从事代理案件当事人诉讼或者在诉讼中充当被告辩护人的活动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雅典。

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并在被代理人的授权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人一般分为两类: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法定代理人有多个的,他们可以协商确定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以上所述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前面所述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对被代理人直接产生权利义务的民事诉讼行为。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该条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于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2.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3.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4.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从程序上来说,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交人民法院。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6.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民诉法解释》第87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诉讼代理人的以上权利。


[1] 参见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2]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章。

[3]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9条。

[4]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5] 参见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 徐家力、宋宇博编著:《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