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权法治化指标体系概述
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政策措施的出台,到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这些规定均为本专题研究提供了制度参照。基于此,警察权法治化指标体系建设的制度性构造既需要通过从无到有、从少到多、制度的有效公布等指标进行量化,也需要通过制度建设的法定权限和程序、施行时间、有效期等指标进行质的权衡,更需要在完善警察权法治化指标的考评制度、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的基础上,跟进配套负面清单制度、公民权利清单制度,形成一股强劲的制度合力,从而助推警察权力法治化指标制度牢固建立和顺利实行。[1]
正因为警察权更多强化的是权力的法治化、规范化,因此如何从特定的维度去理解、归纳、诠释警察权运行的法治指标,是警察权法治化指标体系科学设计和有效实施的前提和基础。警察权的运行具有法定性,其运行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严格授权,也就决定了警察权法治化运行指标体系的设立、运行、监督、评价和调整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划定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边界,“清晰划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活动边界”。[2]基于此,我们必须对警察权运行的具体指标进行细化,按照职能的科学性、权责的法定性、执法的严明性等基本原则和要求,对警察执法职权进行清理调整与确认,形成警察权力运行的清单,明确警察具体执法的权力范围,通过清单来明确和细化警察权力边界,并对接“行权平台”权力运行不规范平台自动报警、细化治安处罚自由裁量等标准。[3]而完成警察权法治化指标体系构建的前提是确立其基本的参照。因此,我们在此通过对警察权法治化指标体系构造中的警察权配置的法律保留原则、权力配置的比例原则和权力运行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进行阐释,来为警察权法治化指标体系的构造提出原则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