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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律师与公益法律服务

2017-09-08 周松

公益法律服务是一项浩大的工程,青年律师在这项工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一、什么是公益法律服务

在规范性依据层面,似乎并没有对什么是“公益性法律服务”做出界定。只是以提倡的方式,对特定的职业群体提出建议。这一点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制定和修订可以得到证实。2004年施行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36条以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指派的法律援助、其他公益法律服务进行表述,反映出一种倾向于强制性的规范;2009年修订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则将该条取消,而是以倡导性的表述,要求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显然,这是这份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进步,因为对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体提供服务是政府的责任,这不仅是各法治进步国家的主流观点,而且也体现在我国《法律援助条例》之中。

因此何为“公益性法律服务”,并不需要官方来加以界定。我们可以将其概念确定为:“非官方实施,不以营利为目的,为人民群众以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智力活动为表现形式的服务工作。”突出几点:第一,政府机关并不扮演主要角色,但不排斥政府机关组织社会群体、个人实施;第二,不得盈利,但不排斥其他经费支持;第三,此种法律服务的对象是人民群众,以困难群体为主;第四,服务的方式是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智力支持。在确定“公益性法律服务”概念的情况下,再来辨别我们的行为边界将显得非常清晰。

二、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具有必然性

当辨析“公益法律服务”的概念之后,便很好理解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具有“必然性”,甚至可以说是具有“天然性”。

细数具备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智力支持能力的群体:法官、检察官、公安、司法行政人员、法学院老师、法学院学生、律师。唯有律师是“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最佳人选。首先,法官、检察官、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作为被国家赋予特殊职能的群体,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履行职能,他们不应当从事公益性质的法律工作。例如偶现报端、网络报导某法院组织法官进入企业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新闻,似乎为司法为民的亮点,实则破坏了司法机关中立性的基础,试想这家曾经接受“帮扶”的企业出现在该某法院的诉讼案件,是不是会得到稍有“亲和力”的区别对待。另外,被赋予特殊职能的法官、检察官、公安和司法行政人员,他们应该将本职工作做好,而不是拿着国家的待遇去从事所谓的公益活动。其次,法学院老师、学生,虽然也可以从事部分公益活动,但是毕竟社会实践方面受案例经验积累,以及专业方向、投入时间等因素所限,也并非最佳的公益法律服务提供者人选。

反观律师职业特点:非体制内人员,开展的工作不代表国家,没有行政职能色彩;高素质职业群体,自愿从事公益性工作,以自律、道德高度规范自身行为,并辅之以较为严厉的行业监管,所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非营利性可以得到保证;专业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能够充分保证服务的质量。因此,律师无疑应当是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的主流职业群体。

(二)以香港地区为例[1],看律师在公益性法律服务中所扮演的角色

香港律师承担法律援助的重要工作。目前香港法律援助署有550名左右公务人员,其中包括70余名专职律师,160余名律政书记。私人律师需要申请并经过审查后方能进入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师名册》,进入名册才可以受委派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目前名册上有超过800名大律师及2200名律师。2017年1月至3月,香港法律援助署签发法援证书,民事、刑事案件2217件,其中外派给名册内大律师、律师办理的案件有974件,占比达到44%。可见律师从事公益性法律服务在香港非常重要。

香港地区秉承法律援助是政府当然职责的精神,在其他涉及法律帮助的领域均不以“法律援助”的名义开展,其中比较突出的是:1.当值律师计划,于1978年由香港律师公会和大律师公会联合组建设立。虽然资金来自政府,但其性质是民间性质的免费法律帮助机构。当值律师计划在所有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因研究庭为符合资格的被告人提供执业律师出庭辩护。该计划中还有免费法律咨询计划、电话法律咨询计划、酷刑申请及为免遣返申请人法律援助计划。2.法律义助服务计划,于2000年由香港大法律公会设立。其宗旨是对那些未能获得法援署援助而又无法支付律师服务费的申请人提供协助。

可见,社会对律师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具有巨大的需求,也已经具备丰富实践经验可以借鉴。

三、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优势和将会得到的收获

(一)青年律师具备知识结构新、思维活跃、体力充沛、谦虚谨慎等特点,这些都是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基础

1.知识结构新,服务有保障。律师是终身学习的职业,青年律师不仅刚刚通过司法考试法学基本功较为扎实,而且能够较快地接受新知识、新技能,能够避免执业多年律师因知识更新迟缓造成的负面影响。

2.思维活跃,具备挑战困难的勇气。青年律师对待工作的激情比执业多年律师要足。很多公益性法律服务并非解决简单的法律问题,还会掺杂很多复杂的社会问题,如果没有活跃的思维,没有挑战困难的精神,根本无法完成这项工作。

3.体力充沛,不畏艰苦。毫无疑问,律师执业是件体力活,熬夜、出差是常态。尤其是公益性法律服务很多情况需要深入困难群众中去,青年律师比较年长律师具备该项优势。

4.谦虚谨慎,优质服务不可或缺。青年律师执业时间较短,比较能够以谦虚的态度看待所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对象多数为困难群众的情况下,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平和,在公益性法律服务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能够获得什么

青年律师一旦选择参与到公益法律服务中,其目标必然不应当是为了物质利益。因为其中并没有现实的物质利益可言,但是精神利益的获取,是其他法律工作所无法替代的。

1.打通实践性学习通道。由于社会活动范围尚未展开,专业化、品牌化尚未建立,缺乏案源是困扰绝大多数初始执业律师的屏障。没有案件办理意味着再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得以应用,没有实践的专业知识显得苍白无力。但是公益性法律服务,在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前提下,青年律师则有机会接触到法律实务工作,在具体个案中历练,提高执业能力。

2.有助于理解律师精神。民主与法制出版社总编辑刘桂明老师在他的《律师百年与律师精神》一文中以20个字概括中国律师精神“法律为上,正义为先,忠诚为本,理性为重,自治为主”。然而,我们的青年律师目前往往陷入了要办理IPO业务、私募股权项目、并购重组。重大涉外诉讼业务的盲目追求误区之中,以为只有这样才是“高大上”的业务,才能够成为别人眼中的“金领”。却忘记了律师的根本品质在于以法律为武器,帮助别人。公益法律服务以困难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帮助实现他人的正义同时,服务提供者也会得到净化和提升。

四、青年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模式建议

由于公益法律服务的非官方性,决定政府机关只能以倡导的方式推进,不宜强制干预。2017年2月17日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对于公益法律服务也是以“倡导”的方式表述。

目前,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二是行业协会的组织的“送法”活动;三是各律师事务所自行组织的公益咨询。第一项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政府机关和律师均有责任贯彻、落实。然而第二、三项的执行并没有广泛化和常态化。“送法”积极的律师长期承担公益性工作的同时,其他青年律师却不知道如何参与其中。

因此,不妨借鉴香港地区模式,在律师协会建立青年律师公益服务名录,不局限于原来的法律援助专委会委员来研究公益法律服务,而是动员全社会青年律师都加入名录中,让青年律师开展公益活动组织化、常态化,也可以通过平均工作量来提高工作质量。另外,在经费来源方面,不妨建立专项基金,鼓励社会力量共同推进公益法律服务。政府在“倡导”“监督”这项工作开展的同时,对有突出贡献的青年律师给予荣誉,使得青年律师在付出的时候取得精神上的现实收获。

结语

当前律师职业由于逐利性过强,律师污名化现象已不鲜见。青年律师在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的同时,不仅可以改善行业形象,也可以对自身专业素质、职业素养有所裨益。


[1] 部分信息及数据来源于香港法律援助署网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