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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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贷平台多样化,民间借贷平台变相为高利贷充当保护伞,法院对高利贷的实质无法有效认定

——郑雷雨诉郭银鹏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511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郑雷雨

被告:郭银鹏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被告郭银鹏通过中介方向原告郑雷雨借款,郑雷雨与郭银鹏因此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编号5920120140120111)。《借款协议》约定,郭银鹏向郑雷雨借款118952.02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分24期还款,每期固定偿还本息5637.33元,每月15日为还款日。《借款协议》第三条约定,郑雷雨代替郭银鹏向中介方支付咨询费22981.69元,审核费1947.6元,剩余借款付至郭银鹏账户。第六条约定,郭银鹏逾期还款,应向郑雷雨支付罚息和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当月应还本息的10%计算,不低于100元;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如果郭银鹏严重违反还款义务(逾期达到15天及以上),郑雷雨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同日,郭银鹏与案外人中介方签订一份《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中介公司为郭银鹏提供借款信息咨询、出具审核意见、推荐出借人等服务,郭银鹏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咨询费22981.69元,审核费1947.6元。同一天,郭银鹏还签具了《委托扣款授权书》和《还款事项提醒函》。之后,郑雷雨在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扣除上述三案外人收取的款项后,于2014年1月24日将剩余借款80000元转账至郭银鹏的银行账户。借款之后,郭银鹏自2014年2月起至2014年7月,每月偿还借款本息5637.33元。此后,郭银鹏停止还款。郑雷雨经催讨未果,遂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案件焦点】

以收取服务费等形式变相收取高利贷行为效力的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郭银鹏与原告郑雷雨签订《借款协议》(编号5920120140120111),向郑雷雨借款118952.02元。郑雷雨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务,郭银鹏应当依约还款。但郭银鹏仅按约定偿还4期借款,至今尚欠借款91965.5元。郭银鹏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郑雷雨诉求解除《借款协议》,并要求郭银鹏偿还剩余借款91965.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协议》应自郑雷雨起诉之日即2015年12月15日起解除。关于郑雷雨主张的利息、逾期违约金及罚息,因双方约定的该三项合计超过法定最高标准,本院依法将该三项合并调整为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郑雷雨诉求超过部分,依法应予以驳回。郭银鹏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传票等应诉材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郑雷雨与被告郭银鹏签订的《借款协议》(编号5920120140120111)自2015年12月15日起解除;

二、被告郭银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郑雷雨借款人民币91965.5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计付);

三、驳回原告郑雷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民间借贷古已有之,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对资本的需求与日俱增,较低的存款利率与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形成鲜明对比,促使民间资本涌向借贷这一投资行为。民间借贷常以金字塔形式出现,最底层的债权人人数最多利率最低,层层借贷,利率逐层递增,最终资金多进入实体经济,而当实体经济下滑时甚至遭遇经济危机时,实际创造的经济利润不足以维系高利贷的高息抽血,资金链断裂后金字塔随即崩塌,之前借贷的繁荣景象便不复存在。如此民间借贷的发展场景,可谓其兴也勃,其亡也忽,令人哀哉。

资本以追逐利润为导向,利润越大,资本敢于承受的风险就越大。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呈现出井喷式增长,涉案标的额触目惊心,民间借贷职业化现象不再鲜见。追根溯源,借贷的日益蓬勃取决于高利的刺激、诱惑。以月息2%为例,债权人通过放贷可获得年24%的回报比,不到五年即可实现本金翻一番的收益,其投资收益比相当诱人。当借贷投资行为比实体经济能够创造更大的利润时,必然吸引资本涌向民间借贷,这将对实体经济造成严重的抽血效应,对金融的稳定性造成巨大威胁,同时也是我国法规禁止高利贷的立法初衷。因此,高利贷短期内可以为少数人带来财富的快速增长,但是无法成为多数人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来源。

高利贷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因此,高利贷常常通过伪装来逃避法官的眼睛。在审判工作中,笔者发现赌场的借贷利息甚至高达日10%,民间资金周转月息高达5%亦是常有现象,债权人往往未在借条中写明利息,或者将利息直接纳入本金计算,又或者以利滚利、多重违约金等形式收取高额利息。本案中,被告通过民间借贷平台即某信息咨询公司、资产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向债权人郑某借款118952.02元,而借贷平台收取所谓咨询费22981.69元、审核费1947.6元,合计24929.29元,郭某实际到手的本金仅余9万多元。笔者怀疑,债权人郑某与借贷平台是利益共同体,郑某与借贷平台存在某种合作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通过借贷平台收取相关居间费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达到高利放贷的目的,逃避法律的审查。以上猜测如成立,被告借贷当日支出的利息至高,遑论之后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成本,被告的借贷成本令人咂舌。囿于当前审判模式,以上事实应由被告完成举证责任,故法院对以上猜测未能通过职权进一步调查取证。

现如今借贷平台多样化,民间借贷平台变相为高利贷充当保护伞。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定了最高利率,但部分借贷平台名为财富管理公司,通过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变相收取高利贷,十分隐蔽,法院对高利贷的实质无法有效认定。如何规范民间借贷平台将成为重中之重。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林振泰 廖颖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