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情侣之间借贷关系的审查和认定
——周德稳诉李杨燊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383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周德稳
被告:李杨燊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1日,周德稳通过支付宝分别向李杨燊转账100元、5000元、1900元。庭审中,周德稳称转账原因系李杨燊生病,而且其不想继续和李杨燊交往。李杨燊称当时自己的确生病了,但并没有向周德稳借款,因为周德稳不能去其家里看望,故给其转账了7000元。
2015年3月1日,周德稳建设银行账户消费997.59元,周德稳称该笔消费系其李杨燊向其借款交纳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会费。庭审中,李杨燊称其没有双币信用卡,周德稳得知这一情况主动为其交纳了上述费用。
2015年3月29日,周德稳通过支付宝向李杨燊转账3588元。庭审中,周德稳称该笔款项系李杨燊向其借款购买iPad。李杨燊称该笔款项的确用于购买iPad,但是周德稳让其购买iPad,并非借款。
2015年4月19日,周德稳通过支付宝向李杨燊转账2000元。
2015年5月9日,周德稳持有的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0010032××××××的账户内通过ATM取款方式支出1万元。庭审中,周德稳称该1万元系李杨燊取走,但李杨燊予以否认。
2015年5月24日,李杨燊通过支付宝向周德稳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000010032××××××的卡内转入1万元。庭审中,李杨燊称其于2015年5月28日将该1万元取走。
2015年7月20日,李杨燊通过支付宝向周德稳转账700元。庭审中,李杨燊称该笔转账因双方有争执,故向周德稳转账700元,李杨燊主张该笔转账应从周德稳的诉讼请求中减除。周德稳称当天李杨燊消费花了他的钱,这笔钱是李杨燊归还他消费的费用。
2015年9月29日,周德稳通过支付宝向李杨燊转账1000元。周德稳在向法院提交诉状时诉讼请求包括该笔转账金额,因李杨燊提交2015年9月29日其与周德稳之间的短信,周德稳认可该短信的真实性,故周德稳将该笔1000元从诉讼请求中减除。
【案件焦点】
是否能以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账凭证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周德稳与李杨燊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李杨燊称其与周德稳自2014年夏天至2015年10月期间系男女朋友关系,与周德稳交往期间发生的转账是二人共同花费或是周德稳的赠与,并非借贷关系。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庭查证的事实能够确认,周德稳和李杨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通过周德稳曾将自己的借记卡交予李杨燊使用及二人来往的短信内容,证明二人在交往期间关系密切。
本院综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如下:
(一)2014年12月11日7000元的支出,周德稳的解释有悖于常理和事实:周德稳称2014年12月11日因为李杨燊生病,周德稳不想与其交往,所以转账7000元。而2014年12月11日后,周德稳不定期地给李杨燊转账,且二人之间往来的短信内容亲密,故周德稳所述2014年12月11日不想与李杨燊交往与事实不符,且周德稳所述的不想与李杨燊交往却借给其7000元的行为与一般的生活常识不符。
(二)2015年3月1日997.59元的支出,周德稳称该笔款项系李杨燊向其借款,李杨燊辩称是周德稳主动为其交纳会员年费。本院认为,周德稳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向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交纳997.59元,既无李杨燊的委托,亦无李杨燊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
(三)2015年3月29日3588元的支付宝转账,周德稳称系李杨燊向其借款购买iPad,李杨燊辩称该笔款项的确用于购买iPad,但是周德稳的赠与。本院认为,李杨燊使用该款项实际购买了iPad,从2015年9月29日周德稳通过支付宝向李杨燊转账1000元用于李杨燊回家购买礼物可证明,周德稳向其李杨燊转账用于购买礼物是双方交往期间的惯常做法,李杨燊的解释符合一般人的生活认知,故本院不将该款项认定为借款。
(四)周德稳称2015年5月9日李杨燊取走周德稳建行卡内1万元,首先周德稳未提交该笔款项系李杨燊取款的证据,其次周德稳将其银行卡交予李杨燊持有,该行为可认定周德稳认可李杨燊对其银行卡内存款随意支配,故本院无法对该笔取款的性质认定为借贷。
另,2015年4月19日周德稳通过支付宝向李杨燊转账2000元的款项,综合本院对周德稳向李杨燊转账的上述论述,结合2015年7月20日李杨燊通过支付宝向周德稳转账700元的行为及双方短信内容中周德稳想与李杨燊成为夫妻的期待。本院认为,周德稳向李杨燊转账系双方交往期间共同消费的花销,不能认定为借款。
综上,周德稳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李杨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本院对周德稳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周德稳和李杨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周德稳诉称的借款发生时间均在二人男女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周德稳曾将自己的借记卡交予李杨燊使用及二人来往的短信内容,证明二人在交往期间关系密切。周德稳多次向李杨燊转账,且没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但结合周德稳与李杨燊的交流习惯,承办法官发现周德稳经常用转账给李杨燊的方式进行情感沟通,周德稳向其李杨燊转账用于购买礼物或作为双方共同生活的花销是双方交往期间的惯常做法。例如,2014年12月11日7000元的支出,周德稳的解释有悖于常理和事实:周德稳称2014年12月11日因为李杨燊生病,周德稳不想与其交往,所以转账7000元。而2014年12月11日后,周德稳不定期地给李杨燊转账,且二人之间往来的短信内容亲密,故周德稳所述2014年12月11日不想与李杨燊交往与事实不符,且周德稳所述的不想与李杨燊交往却借给其7000元的行为与一般的生活常识不符;2015年3月1日997.59元的支出,周德稳称该笔款项系李杨燊向其借款,李杨燊辩称是周德稳主动为其交纳会员年费。本院认为,周德稳使用自己的信用卡向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交纳997.59元,既无李杨燊的委托,亦无李杨燊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故该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2015年3月29日3588元的支付宝转账,周德稳称系李杨燊向其借款购买iPad,李杨燊辩称该笔款项的确用于购买iPad,但却是周德稳的赠与。本院认为,李杨燊使用该款项实际购买了iPad,从2015年9月29日周德稳通过支付宝向李杨燊转账1000元用于李杨燊回家购买礼物可证明,周德稳向其李杨燊转账用于购买礼物是双方交往期间的惯常做法,李杨燊的解释符合一般人的生活认知。
所以,承办法官在判案时并没有仅仅停留在案件证据表面呈现的证明目的去认证,而是结合原被告关系及双方之间的生活习惯进行综合判定。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王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