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与指导案例:商事卷(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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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

◎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1998年9月3日

●法释〔1998〕25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19号《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土部门认定的价格抵偿给抵押权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偿的财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使用权抵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享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8日

●法释〔2002〕14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2001〕37号《关于认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的精神,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本批复施行后,正在审理或者尚未审理的案件,适用本批复,但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除外。

此复。

◎ 请示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

●法函〔1992〕4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26日

●法复〔1994〕2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抵押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申请宣告武汉货柜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两份抵押合同效力问题的复函

●1995年4月10日

●法函〔1995〕33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4〕鄂经初字第1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中国外运武汉公司(下称武汉公司)与香港德仓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武汉货柜有限公司(下称货柜公司)。货柜公司将价值503万美元的财产抵押给武汉公司后,又将价值600万美元的财产抵押给该国际业务部,该抵押财产中的一部分与前述抵押财产重复。武汉公司与货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为同一人,但武汉公司与货柜公司都是企业法人,应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货柜公司、武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代表两个公司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不损害其所代表的各个法人的利益,根据本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院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二种意见,即武汉公司与货柜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与货柜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与前述抵押合同相重复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

●2000年9月28日

●法(研)明传〔2000〕2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粤高法经一请字第23号《关于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是否有效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1] 《担保法》第2条。

[2] 《担保法》第2、4条。

[3] 《担保法》第5条。

[4] 《公司法》第60条。

[5] 《担保法》第37条。

[6] 《担保法》第8、9、10、11条。

[7] 《担保法》第5条。

[8] 《担保法》第5条。

[9] 《担保法》第5条。

[10] 《合同法》第58条。

[11] 《担保法》第50条。

[12] 《民法通则》第135条。

[13] 《担保法》第6、7条。

[14] 《担保法》第6、7条。

[15] 《担保法》第7条。

[16] 《担保法》第9条。

[17] 《担保法》第5、10、29条。

[18] 《担保法》第5、10、29条。

[19] 《担保法》第12条。

[20] 《担保法》第18条。

[21] 《担保法》第31条。

[22] 《担保法》第13条。

[23] 《担保法》第14条。

[24] 《担保法》第17条。

[25] 《担保法》第22条。

[26] 《担保法》第23条。

[27] 《担保法》第24条。

[28] 《担保法》第25条。

[29] 《担保法》第25条。

[30] 《担保法》第25、26条。

[31] 《担保法》第25、26条。

[32] 《担保法》第20条。

[33] 《担保法》第25、26条。

[34] 《担保法》第14、27条。

[35] 《担保法》第28条。

[36] 《担保法》第30条。

[37] 《合同法》第52、54条。

[38] 《担保法》第31条。

[39] 《担保法》第31条。

[40] 《担保法》第32条。

[41] 《担保法》第32条。

[42] 《担保法》第32条。

[43] 《担保法》第34条。

[44] 《担保法》第37条。

[45] 《担保法》第41、43条。

[46] 《担保法》第34条。

[47] 《担保法》第35条。

[48] 《担保法》第34条。

[49] 《担保法》第37条。

[50] 《担保法》第37条。

[51] 《担保法》第37条。

[52] 《担保法》第39条。

[53] 《担保法》第40条。

[54] 《担保法》第41条。

[55] 《担保法》第41、43条。

[56] 《担保法》第42条。

[57] 《担保法》第41条。

[58] 《担保法》第47条。

[59] 《担保法》第48条。

[60] 《担保法》第48条。

[61] 《担保法》第49条。

[62] 《担保法》第51条。

[63] 《担保法》第53条。

[64] 《担保法》第54条。

[65] 《担保法》第54条。

[66] 《担保法》第54条。

[67] 《担保法》第54条。

[68] 《担保法》第54条。

[69] 《担保法》第59条。

[70] 《物权法》第205条。

[71] 《物权法》第203、206条。

[72] 《担保法》第63条。

[73] 《担保法》第63条。

[74] 《担保法》第64条。

[75] 《物权法》第5条。

[76] 《担保法》第63条。

[77] 《担保法》第63条。

[78] 《担保法》第63条。

[79] 《担保法》第69条。

[80] 《担保法》第69条。

[81] 《物权法》第217条。

[82] 《物权法》第219条。

[83] 《担保法》第70条。

[84] 《担保法》第75、76条。

[85] 《担保法》第75、76条。

[86] 《担保法》第77条。

[87] 《担保法》第78条。

[88] 《担保法》第79条。

[89] 《担保法》第82条。

[90] 《担保法》第82条。

[91] 《担保法》第82条。

[92] 《担保法》第85条。

[93] 《担保法》第87条。

[94] 《担保法》第89条。

[95] 《合同法》第56条。

[96] 《担保法》第89条。

[97] 《担保法》第90条。

[98] 《担保法》第90条。

[99] 《担保法》第89条。

[100] 《担保法》第91条。

[101] 《合同法》第94条。

[102] 《担保法》第28条。

[103] 《担保法》第10条。

[104] 《担保法》第17条。

[105] 《担保法》第18条。

[106] 《借款合同条例》已失效。相关内容参见《合同法》第十二章以及《担保法》第八条。

[1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88年10月4日)。

[108]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