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贝克认知理论的主要观点
贝克(Beck)与艾里斯一样,强调识别和改变消极想法与适应不良信念。贝克认为人们如何感觉和行动取决于他们如何感知和建构自己的经验。要想理解一个具体的情绪体验或困扰的实质,就必须关注个体对不良事件反应的想法、假设和信念。同时,他认为个体关于事件的认知是多层次的,存在“认知结构”,从表面到核心依次为自动思维、中间信念和核心信念(见下图)[3]
贝克提出的认知结构
自动思维是指个体会对情境自动而快速地产生一些简单的评价思维。之所以称这些思维为自动化思维是因为这些思维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识别自动思维的基本问题是,当个体处于某种感受时,大脑正在想什么?通常人的自动思维是功能失调的,是消极的,但个体可能不加批判地接受了它,因此产生了异常的情绪和行为。如一个学生一次因为一件小事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况且那个老师只是在楼梯上遇到他时看到了他的某个行为不够得体,随意批评了一下,过后早就忘记了。可是该学生在内心却形成了很大的压力,所形成的自动思维“被班主任老师批评,以后永远不要想有出头之日”。可能实际上就算老师是有意识批评他,一个班主任老师和学生的关系,也做不到让一个学生永远没有出头之日。由此可以看出,自动思维是个体思想中涌现的非现实的词或想象,是在特殊情境下产生的、认知中最表浅的认知,这样的认知内容由个体的核心信念和中间信念决定的。
核心信念是信念中最核心的或最根深蒂固地被接受的信念,它们是整体的、牢固的和被全面概括的。贝克认为核心信念受儿童的早期经验影响,一般情况下,儿童体验到父母的支持,产生“我很可爱”“我有价值”的信念,这使他们在成年后对自己有积极的观念。反之,则产生“我不可爱”“我无能”的信念,他们就会带着消极的和自我批判的态度去解释情境。如上述那个在楼梯上被批评的学生,他的核心信念“我不能被批评”就影响了他对事件的判断,将客观现实向自我否定的方向歪曲,于是出现了功能失调性的自动思维。
贝克的认知结构理论有助于解释审讯策略产生作用的机理。在核心信念层面上,要解决被审讯人从我不能交待到我不交待不行的转变,只有破除了被审讯人信念上的障碍,审讯才有成功的基础和条件。在中间信念层面上,要从被审讯人的态度、假设、规则等诸多方面入手,使其或是罪责感、良知占主导地位,或是意识到抗拒只会对自己不利。在自动思维层面上,应引导被审讯人更多关注自己难以抵抗,真相已经揭露。审讯实践中,应特别重视自动思维对审讯的推动作用。
笔者曾经办过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被审讯人被抓获时,侦查人员从其随身携带的公文包里发现了5部崭新的手机。打开手机开关后,发现这几部手机都是正在使用的手机。当我们问及被审讯人为什么要携带这么多手机时,被审讯人一副满不在乎的态度,“似乎你们不需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不说你们也可以去了解。”于是,我们以非常严肃的态度告诉他,你在这种小问题上态度都极不老实,充分说明你是在以对抗的方式与办案机关为敌,你这种做法不但让我们对你的是否如实交待要持怀疑态度,而且也会影响到以后对你的处理,更何况这几部手机的通讯情况是可以查的,你是隐瞒不住真实情况的。在我们严厉态度和将要调查的双重压力下,被审讯人被迫交待这几部手机是用来与案件关系人进行单线联系的。对于侦查人员来说,这几部手机可以去查,但在没有实名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获取的只是几个联络电话号码,对审讯的深入起不到多大的帮助作用,但利用自动思维机制,让被审讯人自己联想到这个问题办案机关一定会查,事实难以隐瞒,我们的工作就可以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