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潜意识与犯罪心理分析
人的极端行为与人的潜意识中潜抑的不良情绪积累有关,如情绪型犯罪、精神障碍者犯罪常常是在人的潜意识推动之下实施的行为。
我们以“杨佳案”[4]为例作些分析。
杨佳,男,28岁,2008年7月1日闯入上海闸北公安分局,袭击警察,致死警察6人,伤3人,伤保安1人。当天下午,杨佳带着防毒面具、警用喷雾器、登山手杖、手套、望远镜、望远镜套、剔骨刀、锤子(榔头)、一桶汽油、8个啤酒瓶,在上海闸北区一综合行政办公大楼门口先点燃并抛投了八个啤酒瓶自制而成的燃烧瓶,保安上前制止遭到威胁并被刺伤。杨佳随后窜入办公大楼,在底楼大厅和闸北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值班室杀害值班民警4人,然后到9楼、10楼、11楼、21楼,乘其他民警不备又杀死杀伤多名民警。在1楼、9楼、10楼、11楼、21楼有五个现场作案,而且爬21层400多级楼梯,刺杀10个人。他还用自制燃烧弹在闸北政法大楼门口制造混乱,转移注意力。面对第1个保安,他扔了一个酒瓶,而对第2个保安,他以刀柄敲击其头部。进入大楼后,他直奔治安值班室,接连杀害4名值班警察。他被制服后,第一句话就是“你开枪把我打死吧,我已经够本了。”杨佳发动袭击的过程是经过精心策划的,一步一步实现自己的目的,认知非常清楚,有很好的对自己行为的理解和控制的能力。他年轻力壮,经常登山,当天早上又吃了5个包子,行刺时处于应激状态,调动起全身心的力量。
杨佳在审讯中一度与审讯人员激烈对抗。杨佳首度解释作案动机的第一句话是:“有些委屈如果要一辈子背在身上,那我宁愿犯法。任何事情,你要给我一个说法,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这也说明被审讯人杨佳自己认为他的杀人行为是有来由的,有因果联系的。在法庭上,杨佳表现出异常的轻松神情,他甚至对自己的行为毫无后悔之意,称那些牺牲的受害警察“不是无辜的”,当公诉人问他此话怎讲时,他居然略加思索后笑眯眯地问:“我可不可以拒绝回答?”杨佳还宣称:“我没有精神病,有病的是派出所的巡警。”
杨佳对警察的仇恨和杀人的原因,要从其成长过程去进行深入分析。杨佳在幼年就遭遇父母离异,父母离异后父亲与杨佳母子分开,杨佳长期没有与父亲联系,以致至死都不能原谅父亲,这在他的心灵深处积淀了一份强烈的恨意。母亲因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长期上访,偏执的行为方式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杨佳。杨佳本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必然在情绪中有焦虑成分。这些一点一滴不良情绪会经历长期的积累,形成一股破坏力量潜藏在杨佳的潜意识中,他的这股力量发生了多种情绪的叠加,如果拆解开来,没有一种需要置人于死地,但累加起来却让他大肆杀戮。潜意识中发生的一切,是他没有办法在意识层次领悟到的。他把这些都化成了一股力量在警察盘查他这一问题上找到了发泄的出口,这就是他致死都有一种志得意满神态的原因。在审讯他时,他一度拒绝开口,他认为审讯人员并不理解他,甚至根本不配审讯他,这在他的潜意识中是一种战胜父性角色的胜利,他用拒绝开口来获得一份快感,甚至在被押赴刑场时还不悔罪,充分反映他获得了一种病态的成就感。
人的习惯性行为,也往往是由潜意识支配,意识并没有注意到,却在行为过程中留下自己并不知道的心理痕迹。
某地某男子因为父亲遭受他人欺负,春节从打工的外地回到老家,试图帮助父亲报复对方,由于怯懦的个性让他不敢找欺负父亲的人算账,却要通过杀死一个独居的家门姑姑来先练胆。当他真的用各种可以使用的方法杀死姑姑后,愧疚、恐惧、释放的种种心理让他在姑姑的炕头抽烟数小时,留下一堆烟头。在焚烧姑姑尸体前,他打扫了姑姑的屋子,并顺手将一堆烟头悉数扔到姑姑炕沿的炉膛中。案件调查时该男已经又回到打工所在地,并且春节回到本村的人很多,很难排查,这个案件曾经一度陷入僵局。侦查人员在对这一案情进行犯罪人分析后,顺着人在发案后打扫现场的潜意识思路进行犯罪人的心理轨迹推演:人的潜意识中就有焚毁证据的冲动,这种冲动会不会让他把什么东西扔进火塘?于是对炕沿的火塘中的灰烬进行处理,果然发现了烟头,通过检测,找到了犯罪人的DNA。当通知打工去外地的人都回来协助破案时,他还从容地回来了,抽血时他也没有任何慌张,自以为自己已经做得天衣无缝,结果铁的证据证明了他的犯罪事实。原来是潜意识出卖了他。当他明白这一切、警察再度找到他时,他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除了犯罪分子无意识留下各种心理痕迹外,他们在作案时着意伪装和破坏过的犯罪现场也会遗留有各种心理痕迹,可以让我们看到犯罪人的潜意识在行为中的影响:
2003年11月18日上午,江苏省扬州市区某居民楼501室发生一起凶杀案[5],犯罪分子李某(男,50岁,法律工作者)将其妻子杀死。李某作案后清理现场,伪装成入室抢劫、杀人的现场,转移了物证,后伪装中午回家发现妻子被人杀害并报警。
当地公安机关在勘察该起杀人伪装现场时,虽然现场痕迹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和伪装,但结合整个案情,可以大致勾画出犯罪分子以下心理痕迹:
一是紧张心理实施反常行为。李某当天中午回家时在楼下喊其妻子下楼吃饭,平时一般都是喊三、四声,而事发当天只是喊了一声后就急匆匆地上楼,这是李某案发后心理高度紧张(已知其妻死亡)而产生的心理痕迹,导致行为反常。
二是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李某上楼发现其妻死于家中,按常理应先本能地救人、报警,同时保护好现场。但他却是下楼叫了很多邻居朋友上来,然后才抢救和报警,结果现场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三是在勘查现场初期,李某作为第一发现人,公安机关在向其了解案情时,他能很清楚讲出家中衣橱内包在棉胎中的一只包,包内有一万元现金被盗。为了扰乱的侦查视线,他还讲被盗了一只方便拎袋,方便拎袋是装“罗蒙”牌西服,上有某某字样等等。这是他伪装入室抢劫杀人现场的直觉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言辞编造,是在紧张心理条件下产生的反常规行为和言词,也正是这一紧张、反常规的心理痕迹给公安机关提供了这样的思考:邻居朋友的到达,使现场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是一种有目的的行为,与李某的身份极不符合;衣橱柜门虽开启,但内柜物品摆放整齐;棉胎内有包无钱,无明显翻动痕迹,并且在这样一个强烈情绪(妻子被杀害)刺激下未经过详细清点,李某又怎能发现失窃呢?同样又怎么会对这样一个不起眼的方便拎袋记忆如此清晰呢?
四是冲突心理产生的难圆之说。在勘查现场时,侦查人员在中心现场角落发现了一只被血浸湿的玉坠(玉是马的图案,与李某生肖一致),且红色挂线被扯断。实际上是两个人在搏斗时,死者张某从李某颈上扯拉下来的。这也是李某在清理伪装现场时因疏忽而留下来的。当物证玉坠突然出现在李某面前时,打破了他对伪装现场的信心度,与他在此之前的心理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让他先是产生了一种本能的对玉坠的否认。但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他深知公安机关对此物证一定是要调查清楚的,玉坠仍然会揭开他杀人犯罪的事实。否认之后待心理稍有平静,李某又承认玉坠是自己的,称几个月前就找不到了,妄想以此使玉坠失去物证价值。但李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正是物证玉坠引发的“否定—肯定”这一心理痕迹无法让其自圆其说,欲盖弥彰。
五是松懈心理产生的多余痕迹。在对现场足迹进行分析时,发现门上的足迹与客厅地面上的足迹花纹类型相同,经技术比对为李某的皮鞋印。据李某陈述:中午回家时发现门半开着,就用脚踢了门两脚,然后进去的。但李某的陈述与遗留在门上的足迹位置,与踢门的力量均不符合。后从李某的供述中得知:李某在伪装、清理完现场后,心理稍有松懈,急于离开,关门下楼后发现钥匙没带,手里拎着作案工具、衣服等物证,只好回头上楼,用脚踹门,于是形成上述足迹。这种松懈心理产生的多余痕迹是稳定的、无法伪装的,任何辩解也是苍白无力的。
随着案件侦破的深入,李某已成为该案的重点嫌疑对象。侦查人员一方面加强现场勘查工作,研究现场的形象痕迹与心理痕迹的关系,另一方面加大对作案工具、血衣等重要物证的搜集,通过对外围关联现场李家车库勘查,从中发现作案用的扳手及李某穿过的血衣,同时对李某人身进行认真仔细地检查,从其头发间提取到死者的血迹,并在其颈部发现二处皮下出血。在充分的证据面前,李某终于交代了该案的全部过程。
本案中的作案人的冲突心理,实际就是潜意识与意识的冲突,意识做了很多伪装,而潜意识留下很多踪迹。潜意识的潜抑与早期经历有关,审讯过程中,一定不能忽视的是全面深入了解被审讯人的早期经历。前述李某案例中潜意识的表现,需要从作案人的婚姻轨迹中去寻找。如夫妻的相识、结婚、互动、家庭内的关系、婚外关系等都是需要进一步调查,调查清楚后再进入审讯阶段。
但是,还有一种情况必须从被审讯人早期心理轨迹去探索。美国联邦调查局对一些连续强奸杀人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那些连续杀人、强奸甚至奸尸的犯罪人作案时并没有具体的应激,杀害的对象和犯罪人之间常常并无联系,但进一步进行深入调查,会发现这些人幼年往往目睹过母亲的出轨乃至勾结奸夫杀害自己父亲的恶行。
从这些案件中不难看出,犯罪人潜意识中有非常强烈的仇恨,他们将这种仇恨投射到无关人员身上,用杀害他人来缓解内心因仇恨而引起的躁动。如果进一步分析,这些人所杀害的对象一般和自己过去仇恨的对象有一些相似之处,潜意识对这些“相似”进行了无逻辑的联结,将仇恨转移到看似无关的人身上,莫名其妙地出现情绪累加,使这股仇恨成为杀人的动力。
为了有效运用审讯策略,审前准备一般被看作是审讯的第一个阶段和审讯活动取得成功的基础。在这一阶段中,审讯人员重点要熟悉被审讯人员相关的情况、分析把握被审讯人员的心理状态、研究案件发生的情况和认定的证据,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审讯计划。这里,熟悉相关情况成为审前准备工作的基础和关键。长期以来,在理论研究和审讯实践中,我们比较关注的是被审讯人基本情况、作案情况、心理状态和案件侦查情况等内容。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讯人姓名、年龄、出生地、籍贯、婚姻状况、户口地、实际住址、文化程度、职业、有无前科和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主要经历、家庭主要成员等情况。作案情况包括作案动机、作案经过、使用的作案工具、作案后果等。心理状态包括整个作案时的心理状态,被抓获后的心理状态,特别是是否有畏罪、侥幸、抗拒心理等。侦查情况包括案发情况、破案情况、前期收集获取证据情况等。了解掌握这些情况,对于审讯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这些情况的熟悉和分析,审讯人员可以做到胸中有数,有针对性的采取审讯策略。但是,长期以来,大多数审讯人员对被审讯人潜意识的问题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既缺乏这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也没有花工夫去研究被审讯人的潜意识,更没有从分析潜意识角度展开审讯。一些案件发案后无法确定犯罪动机、被审讯人讲不清自己的心态、行为的过程或以固执的态度对待审讯,审讯人员就应当高度重视潜意识问题,不但下功夫了解其成长经历和影响事件,而且在审讯时注意对其成长经历的了解,发现他们的潜意识累积,从他们的潜意识中寻找答案。在与其交流时,只有花精力研究其犯罪经过和相关情况,并从心理角度进行交流沟通,才能使其解除心理防御,使其真正意识到受到法律制裁不能归结于社会和法律对其不公平,而是自己的心结发生扭曲变形的结果,这样既能促使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深入认识,使其主动承担罪责而积极供述犯罪事实,也能帮助其进行悔过反省回归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