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临床心理学理论和技术与审讯策略
(一)被审讯人与审讯人员关系
1.被审讯人
被审讯人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件的发生就没有被审讯人。
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侵害和平生活与经济发展的反社会行为,是除了战争之外,给世界造成巨大灾难和痛苦的人类行为和社会现象[14]。犯罪的实质在于它的严重危害性和它的灾难、痛苦的后果。这里所谈论的犯罪是巴伦·拉斐尔·加罗法洛所论及的自然犯罪。自然犯罪是危害人类共同道德和情感的行为,没有阶级之分,没有地域之分,也没有时代之分。犯罪所造成的后果是给他人和社会造成巨大灾难和痛苦。
人类对犯罪的认识也经历了一段由浅入深的历史过程。西方从古希腊时期,就有很多思想家、哲学家、法学家对犯罪现象提出自己的见解和阐述,如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中国在先秦、春秋战国时期,也有很多思想、论述,如管仲、商鞅等人的见解。作为一门学科的“犯罪学”在十八世纪诞生以来,对犯罪的本质的认识经历了刑事古典学派、实证学派、犯罪社会学派的思考、研究、立说的过程。当代犯罪学对犯罪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犯罪综合原因论理论已经成为人们基本认识。犯罪的形成和发展是自然因素、犯罪人生理及心理因素、社会因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这些综合因素对人的心理产生各种影响,特别是当前社会处于变革时期,社会压力作用于个体,使个体的心理张力趋强,一部分人的心理在压力作用下向病态化发展,犯罪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个人病态心理外化的结果。
犯罪是违背人类共同道德和情感的行为,任何人实施犯罪行为都侵害他人和社会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违背了法律。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他们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以避开侦查对他们犯罪事实的揭露,在审讯中,也会竭力拒不认罪,这充分说明犯罪人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没有内疚和耻感。
内疚和耻感是人们自动遵守社会规则、实施利他行为的基本内在约束机制。一般人如果因为自己的不当行为与举动造成社会和他人的灾难或痛苦,会因为内疚与耻感的作用而自责,在尽力对自己的过错进行弥补的同时会告诫自己不可以再犯。社会的主流群体也就是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之所以不犯罪,完全是因为具有这种内在约束机制作用的结果。许多被审讯人之所以没有内疚及耻感,是因为他们认为他们的不当行为与举动造成社会和他人的灾难或痛苦不是他们自己的责任,是社会不公或他人的不善所逼迫。他们认为自己的各种需要无法满足是社会和他人造成的结果。他们会认为“偷窃、抢劫、诈骗是因为缺钱”“没有钱是因为这个社会不公平”“别人能用的钱我也可以用”等等。有的犯罪人认为杀人、伤害是因为对方该杀、该揍;杀人是消灭堕落和罪恶等等。也有的是缺乏共情能力,无法认知到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带来的灾难性后果,感受不到侵害带给他人的痛苦。而当他们有侵害社会和他人的行为时,社会以相应的处罚措施来处罚他们,这样的处罚使他们的反社会心理进一步加强。一些累犯、惯犯和最终实施了重大暴力杀人伤害犯罪行为的人,一般都具有极强的反社会心理,正是这种强烈的反社会心理推动他们对社会和他人实施严重的攻击行为。这种反社会心理是最典型的外部归因的结果。
是什么让被审讯人将犯罪行为进行外部归因呢?心理与行为之间内在关系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认识坐标。萨提亚人类体验六层次理论[15]视角可以帮助我们去看犯罪人扭曲的心理状态。
萨提亚认为,个体的体验有六个层次,从外往内依次为:行为、应对、感受、观点、未满足的期待、渴望。这六个层次形成个人内在“冰山”,行为只是露出水面的个人内在冰山的很小一角。行为的产生由其深层次内在心理状态所决定。她认为那些暴戾的有攻击性的青少年,在生活中、家里、社区和学校遭受过创伤,体验过愤怒,感觉到不被关心、得不到尊重,没有得到过疼爱,他们渴望被接纳、承认和被关爱。这种渴望,源于他们的自我价值不足。
人的自我价值是在婴幼儿时期从父母或重要抚养人的眼光中读取的。透过父母或重要抚养人“肯定”的眼光,孩子逐步感知到自己是被接纳、被爱、被认同的,进而感觉到自己存在的价值。父母在养育婴幼儿过程中,带着关爱的眼光和婴幼儿互动,对孩子的行为给予充分的肯定,让孩子体验到父母的关爱和呵护,逐步建立起良好的安全感,就会对周围的外部世界充分地信任和友好。如果孩子的父母或重要的抚养人缺乏对孩子足够的关爱,或在生活中喜怒无常、打骂或贬低孩子,孩子会认为是自己不够好、不值得被爱,于是就会在他们的成长过程中渴望到外部世界中去寻求接纳和认可。当他们在外部世界获得他人赞许后,早期的价值不足感会得到某种弥补,如在家庭中感受不到关爱的学生在学校中因为成绩好而被同学和老师肯定,他们也会和周围人建立一份信任和友好关系。而那些早期在家庭中得不到关爱,到外部世界又屡屡受挫的人,会逐步形成过于敏感和怀疑的心态,交往中特别在乎他人的评价,情感极端脆弱,情绪极易被激惹。这些特点又会使他们在生活中容易遭受心理创伤,并且将这种心理创伤与早期的情绪进行叠加,体验到对外部世界更加强烈的愤怒。一些外部刺激对于一般人来说可能并不算什么,不会引起情绪波动,而对于自我价值不足的人来说,却会极大地刺痛他们,让他们体验到强烈的被否定感,进而形成强烈的攻击他人的动机。这种叠加情绪的动机,往往完全抵消攻击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所引起的内疚和不安,使他们不认为攻击性行为是自己的过错,而以为是外部社会刺激自己的结果。他们即是一类心理扭曲的个体。
被审讯人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处,从自身利益出发,基本做法是不供述,但不供述会因为他人检举或审讯人员已经掌握证据让被审讯人处于不利地位。在他人揭发或审讯人员掌握证据的状况下,要想取得从宽处理,就必须如实供述。可是如果他人没有检举揭发,或审讯人员完全没有掌握证据,供述又会让自己损失最大。在信息不清晰的状态下进行选择,被审讯人如实供述还是不如实供述则基于审讯人员掌握信息的多少,如果审讯人员掌握的信息较少,他们会认为不供述利大于弊,但如果审讯人员掌握信息较多,他们会感到供述利大于弊。由于被审讯人对审讯人员掌握信息多少并不清楚,于是一般先选择抵赖。同时,被审讯人是否如实供述还是一种静态博弈,即不知道他人如何行为,这主要表现为共同犯罪的犯罪人,别人是否如实供述也影响自己是否如实供述的选择,但别人是否如实供述并不知道,因而他们会在坦白与抵赖中徘徊。
2.审讯人员
经过侦查,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侦查工作的关键是审讯人员的审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讯期限有严格规定,而被审讯人处于博弈心理状态,会千方百计抵制审讯,这形成了一对非常对抗的矛盾,审讯人员就在这在这样的矛盾情形下工作。任何犯罪都是对社会公正的侵害,这样的结果是直接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现代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因此,侦破案件并对犯罪人绳之以法,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公众的交代,更是对社会正义的维护。而审讯是案件侦破的重要一环,许多案件审讯上无法突破,定案就很难。即使是证据确凿的案件,也往往需要通过口供进一步证实。因此,任何一个案件,审讯人员在被审讯人供述之前都承载着巨大的压力。
从犯罪的性质和审讯人员的职责角度看,犯罪是犯罪者对被害者的侵害行为,矛盾的双方是犯罪者和被害人,审讯人员是需要弄清犯罪事实的第三人。审讯人员从理论上讲应该是中立的,但由于犯罪行为是非正义者对无辜者的侵害行为,容易激起人们的正义感,容易引发人们对犯罪者的愤恨,这种情绪影响审讯人员也不能幸免。审讯人员的任务是获取被审讯人供述和辩解,审讯人员亦朝着被审讯人交待的方向控制着审讯活动。当遭遇被审讯人不供述、抗拒供述,审讯人员就会产生愤恨的情绪,极个别情况下也有可能出现刑讯逼供等非法的审讯行为。这在司法制度相对完善的西方国家如美国,情况也曾基本相同。“在美国的刑事司法体制下,警察审讯人员的头脑开启的是对抗的假设与逻辑,他们致力于协助国家实现对被告进行定罪的目标”[16]。“美国警察还倾向于怀疑犯罪嫌疑人的尊严和人格,因为很多犯罪嫌疑人都是惯犯。侦查人员还怀疑犯罪嫌疑人的诚实度,认为他们会若无其事地向警察条件反射式般地撒谎。侦查人员还倾向于怀疑犯罪嫌疑人的动机,认为他们自私自利,常常无视道德的救赎和约束……对待犯罪的问题的最好回应就是将那些无可救药的罪犯抓了关起来,最好是关久一点……这种怀疑的片面性对侦查人员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和他们透过审讯获得的口供证据的质量,以及出错的可能性都有重大影响”。[17]“确信犯罪嫌疑人有罪是审讯方法、策略、与目标的基础和动力……警察将审讯视为一场竞技游戏。如同其他的游戏,警察的目的就是获胜。不仅是要在智力上,而且要在心理上战胜犯罪嫌疑人,消除其抵抗心理,让他们根据审讯人员的要求认罪或者供述……审讯的组织更多的是用来帮助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而不是查明真相。[18]”
3.被审讯人与审讯人员之间的对抗与冲突
由于需要和利益之间的对立,被审讯人与审讯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对抗与冲突的。被审讯人如果是非犯罪人,被当作犯罪嫌疑人的羞辱感会让他们仇恨审讯人员。被审讯人如果就是犯罪人,其也通常忽视犯罪给被害者带来的损害和破坏,将审讯人员视为控制和强制他们认罪并被处罚的敌对者,对审讯人员保持仇恨和戒备。因此,审讯活动中被审讯人与审讯人员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对抗和冲突的,彼此处于防御状态,关系中充满紧张氛围。因此,由于查清案件事实的要求和被审讯人的防御,审讯人员和被审讯人之间的对抗和冲突成为审讯关系的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