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六 几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心理及审讯对策
一、经济犯罪嫌疑人心理分析及审讯对策[1]
一般来说,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到文化程度、家庭背景、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影响,认知水平较高,思维清晰敏锐,情绪较稳定,贪利动机明显,表现在犯罪实施上既有智能性、专业性又有一定的隐蔽性。
1.经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1)从年龄看,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年龄偏大。据统计,17名经济犯罪嫌疑人中40岁以上的超过一半,笔者根据访谈情况统计其平均年龄为41.8岁;20~40岁为7人,占总数的41%,40岁以上10人,占总数的58.8%。
(2)文化程度方面,大学以上的占52.9%,明显高于命案犯罪嫌疑人,这一点也可以解释经济犯罪需要专业化的手段和知识,如合同诈骗、贷款诈骗、证券操纵、贪污等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财会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3)从职业看,经济案件嫌疑人大多有稳定的职业,而且所从事的职业多为会计、网络、金融等行业,调查显示,其中有10人自己开公司或是单位法人、老板,占总数的58.8%。命案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特点:一是以打工者居首位,职业不稳定;二是无业人员占有相当的比例;三是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大多是体力劳动或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工作为主。
2.心理特点
(1)认知水平较高,灵活,思维敏捷,反应快。经济犯罪嫌疑人多有着较高的文化和智力水平,有的还具备较强的专业技能,与智力水平高相关联的认识特点是思维敏捷、灵活。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他们往往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钻空子或利用制度漏洞,有的还具有创造性。
(2)情绪复杂且较稳定。此类犯罪嫌疑人情绪复杂性表现为:一是普遍具有冷静的情绪特点。因为其高智能的特点使其自信且理性,处理日常问题时和实施犯罪时表现出冷静的特点;二是经济犯罪嫌疑人日常工作和面对的事物通常是繁杂的数据和较好的文字能力,情绪不稳定难以处理。但经济犯罪嫌疑人在具有冷静的情绪特点的同时也会表现出高激惹的情绪特点,如容不得别人的挑战,受不了委屈和别人的轻视,在遇到不顺心和失利的时候,他们就会激起一比高低的冲突欲望[2]。
(3)思维偏执,认事不认罪。高智能者一旦形成某种观念一般不易改变,他们不会去进行道德评价和法律评价,一般也不接受别人的劝告或谴责,虽然他们文化程度较高,但法律意识薄弱,很多高智商者都是法盲,在笔者访谈中其思维偏执和对法律的无知表现为认事不认罪,他们对自己的做的事情侃侃而谈,有时甚至在炫耀,但涉及法律责任时一概不知或不认,并且“理由充分”,理直气壮地为自己辩解或开脱。
如笔者访谈因涉嫌证券操纵犯罪嫌疑人汪某某时问:“你怎么看待自己的性格?”答:“我是个技术性的人,不会交际,对政治什么都不懂,自己在这一方面的修养也不够,积累不够。较真,以自我为中心。交友不慎,被小人所害。”笔者在访谈王某某(男,利用办学校涉嫌诈骗)时问:“你承认自己是诈骗吗?”答:“不承认。我要是诈骗,来北京这么多年早就该出事了。”问:那你现在承认什么?”答:“我只认我违规办学,其他的都不承认。”
(4)贪利动机明显,但动机冲突不明显。从笔者访谈的17名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来看几乎都是为了追逐金钱利益而直接实施或帮助实施的犯罪。智能犯罪人对被害后果一般不直接感知,因为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直接面对的是机器或数据、程序等,并且很多被害人是无名的、未知的,被害人的损失和痛苦不直接刺激犯罪人的感官,难以引起其对自己行为的反省、后悔与罪责感。涉嫌证据操纵犯罪的汪某某在谈自己的感受时说:“生意场上出事的都不是事情本身的性质,都是自己本身不注意,得罪人了,后来就被调查,就出事了。我们这种行业,基本都是和计算机打交道,不怎么会和人交流,我也是交友不慎,被人盯上了。”另一名证券老总也谈道,他知道自己是犯罪,但他没什么愧疚。因为他没有骗个人,他认为他自己是钻空子,自己只是点背,别人做的也有很多,只是没被抓而已。因为行长出事了,为了立功,才把他检举了。
3.审讯对策
(1)选配经验丰富,熟悉经济犯罪相关专业知识、法律的人员担任审讯人员。一方面,由于经济犯罪的专业性较强、科技化程度较高,因而,证实、追究经济犯罪也离不开相关专业知识和科技手段的支撑。另一方面,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侥幸心理较为突出,因而,他们在审讯中往往也会有态度傲慢、狂妄自大、盲目自信等行为表现,并且还会积极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来对抗、干扰审讯。因此,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选派审讯经验丰富、熟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审讯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掌握审讯的主动权。
(2)选准突破口。审讯突破口的选择和实施,直接关系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进程和突破。经济犯罪案件具有共同作案、连续多次作案的特点,选择哪个犯罪嫌疑人、哪起案件或诈骗事实首先突破,审讯人员必须认真考虑,做出准确的选择。一般来说,应以熟悉、了解两个或多个犯罪单元情况的嫌疑人作为审讯突破的重点对象,他们要么负责查询网银账户、分拆资金,要么负责银行开户等,突破他们后就可以查明两个以上犯罪环节的事实。突破时要分化其与集团主犯和一般人员的关系,强化其对主犯的怨恨和对一般人员的猜疑心理,适当使用侦查中所获证据,鼓励犯罪嫌疑人走坦白从宽之路。审讯中要采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以大量无可辩驳的证据证实其犯罪,率先打开缺口,并从证据、数额、事实、情节、量刑等方面给犯罪嫌疑人施加压力,促其交代犯罪事实。
(3)注重调查取证。①从封存、审查账目、产品入手,收集证据材料。经济犯罪中,某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制作假账,隐瞒收入;对营业收入采取少记或不记账;利用虚假的会计原始凭证偷逃税款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因此,在办理涉案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调取、查封有关账册、文书材料;冻结银行账号;扣押或封存有关产品,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他人涂改、转移、毁灭证据。②鉴定。经济案件中的鉴定主要包括税务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物证技术鉴定。为搞好各项鉴定工作,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应当根据侦查中获取的与逃税、抗税、骗税案件有关的账目、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涉及的账证上的问题进行鉴定,确定犯罪事实。对在暴力抗税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也应进行鉴定,如果税务人员被打伤,还应进行法医鉴定。所有这些鉴定结论,都会给侦查人员准确认定涉税犯罪提供科学依据。③询问证人。收集证人证言,是查处经济犯罪案件常用的取证措施。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线索中,很多是来源于知情人的控告或举报。因此,应做好询问证人的工作。在询问证人以前,要认真做好准备,制作询问计划。在询问过程中,态度要认真诚恳。询问结束后,由证人签名盖章。
实践中常见的使用证据、说服教育、攻心感化、利用矛盾等策略方法都适用对经济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具体使用哪一种策略方法还需要因人而异,因案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