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业务详解
交通指挥与疏导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日常性工作,也是交通警察需要掌握和经常运用的管理手段。
交通指挥是指交通警察用身体语言、口语以及交通信号指挥交通参与者通行秩序的行为。交通警察的指挥是交通警察动作化、形象化的指挥语言,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指挥方式,它不仅适用于平面交叉路口,也适用于各种路段以及比较复杂的活动现场。随着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交通指挥与疏导工作将越来越多地借助于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但是交通警察的现场指挥与疏导,仍具有很强的管理实效和现实意义。交通警察的指挥一般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手势信号。交通疏导是指采取各种措施疏通车辆拥堵现象和引导人流、车流的行进方向,既是交通警察日常勤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交通管理各项措施得以落实的主要方式。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勤纪律,切实保障各项交通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交通警察指挥的特点
(一)强制性
交通警察的指挥强制性主要表现在:当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应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二)视认性
指挥过程中,交通警察着反光背心、戴白手套,动作简单明了,手势动作放得开、幅度大,指挥清晰明确,使驾驶人一目了然。
(三)灵活性
交通警察的指挥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平面交叉路口,也适用于路段、事故现场、集会以及各种复杂多变、突发应急的交通情况。指挥对象不仅包括机动车驾驶人,也包括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指挥方式可以交通信号灯控制辅之以交通手势信号指挥,也可以手势信号单独指挥。总之,交通警察通过指挥,可以机动、灵活地处理各种复杂多变的交通情况。
二、交通警察手势指挥信号的基本内容
(一)停止信号
1.手势示意:
不准前方车辆通行。
2.手势分解:
(1)交警左臂由前向上直伸与身体成135°,掌心向前与身体平行,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平视前方;
(2)左臂垂直放下,恢复立正姿势。
图1-1 停止信号
(二)直行信号
1.手势示意:
准许右方直行的车辆通行。
2.手势分解:
(1)交警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成90°,掌心向前,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
(2)右臂向右平伸与身体成90°,掌心向前,五指并拢;
(3)右臂水平向左摆动与身体成90°,小臂弯屈至大臂成90°,掌心向内与左胸衣兜相对,小臂与前胸平行;
(4)右大臂不动,右小臂水平向右摆动与身体成90°,掌心向左,五指并拢;
(5)右小臂弯屈至与大臂成90°,掌心向内与左胸衣兜相对,小臂与前胸平行,完成二次摆动;
(6)收右臂;
(7)收左臂,面部及目光转向前方,恢复立正姿势。
图1-2 直行信号
(三)左转弯信号
1.手势示意:
准许车辆左转弯,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掉头。
2.手势分解:
(1)交警右臂向前平伸与身体成90°,掌心向前手掌与手臂夹角不低于60°,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45°;
(2)左臂与手掌平直向右前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45°,掌心向右,中指尖至上衣中缝,高度至上衣最下一个纽扣;
(3)左臂回位至不超过裤缝,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左前方45°,完成第一次摆动。然后重复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
图1-3 左转弯信号
(四)左转弯待转信号
1.手势示意:
准许交警左方左转弯的车辆进入路口,沿左转弯行驶方向靠近路口中心,等候左转弯信号。
2.手势分解:
(1)交警左臂向左平伸与身体成45°,掌心向下,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左方45°;
(2)左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15°,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左方45°,完成第一次摆动。然后重复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
图1-4 左转弯待转信号
(五)右转弯信号
1.手势示意:
准许交警右方的车辆右转弯。
2.手势分解:
(1)交警左臂向前平伸与身体成90°,掌心向前,手掌与手臂夹角不低于60°,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右方45°。
(2)右臂与手掌平直向左前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45°,手掌向左,中指尖至上衣中缝,高度至上衣最下一个纽扣;
(3)右臂回位至不超过裤缝,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右方45°,完成第一次摆动。然后重复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
图1-5 右转弯信号(a)
图1-5 右转弯信号(b)
(六)变道信号
1.手势示意:
车辆腾空指定的车道,减速慢行。
2.手势分解:
(1)交警面向来车方向,右臂向前平伸与身体成90°,掌心向左,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平视前方;
(2)右臂向左水平摆动与身体成45°,完成第一次摆动;然后恢复动作、重复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
图1-6 变道信号(a)
图1-6 变道信号(b)
(七)减速慢行信号
1.手势示意:
车辆减速慢行。
2.手势分解:
(1)交警右臂向右前方平伸,与肩平行,与身体成135°,掌心向下,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同时转向右方45°;
(2)右臂与手掌平直向下方摆动,手臂与身体成45°,面部及目光保持目视右方45°,完成第一次摆动。然后重复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
图1-7 减速慢行信号(a)
图1-7 减速慢行信号(b)
(八)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
1.手势示意:
车辆靠边停车。
2.手势分解:
(1)交警面向来车方向,右臂前伸与身体成45°,掌心向前左,五指并拢,面部及目光平视前方;
(2)左臂由前向上直伸与身体成135°,掌心向前与身体平行,五指并拢;
(3)右臂向左水平摆动与身体成45°,完成第一次摆动。然后恢复动作、重复动作,完成第二次摆动。
图1-8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a)
图1-8 示意车辆靠边停车信号(b)
三、交通警察指挥与疏导的基本要求
(一)主要职责
交通警察通过指挥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预防和消减交通拥堵,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执勤规范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动作规范、语言文明、忠于职守和严格执法。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交通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交通警察证件和执勤执法装备。具体的法律依据包括:
1.《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交通警察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
(三)配备装备
交通警察在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警用文书包、手持台、警务通等装备,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使用摩托车执勤时还应当配备统一制式头盔、发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
(四)警力安排
交通警察在公路上(包括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指挥疏导交通时,不得少于二人,遇雾天、雨天、雪天等能见度低和道路通行条件恶劣的条件下设点执勤时不得少于三人。
(五)时间地点选择
指挥疏导交通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一般需要实施交通疏导的时间主要有上下班高峰时段,道路改造、施工期间和大型活动时段。需要实施交通疏导的地点主要有交通流量大,道路比较拥挤,容易造成交通拥挤、阻塞的路口、路段;交通秩序状况差、公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区域;交通设施不全,交通安全隐患多的地段;交通事故易发的路口、路段。
(六)基本操作规程
1.上岗前检查个人单警装备和随车其他警用装备。
2.上岗前对执勤地点及周边道路进行巡视。
3.选择交通指挥与疏导的正确站位,判定车流方向,站在安全且视野较好位置。
4.应当注意观察道路的交通流量变化,指挥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有序通行,尤其观察执勤点的人流、车流与冲突点,并分析冲突点产生的原因。
5.配合交通信号灯,采取定点指挥疏导和巡逻管控相结合的方法,实施交通指挥与疏导,运用手势指挥信号与装备加强对执勤点的管理,必要时进行人工干预。在信号灯正常工作的路口,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变化,合理使用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指挥机动车快速通过路口,提高通行效率,减少通行延误;在无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应当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过速度,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6.交通警察遇到交通堵塞应当立即指挥疏导,遇严重交通堵塞的,应当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具体地,接到疏导交通堵塞指令后,应当按照工作预案,选取分流点,并视情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提示牌等交通安全设施,指挥疏导车辆;在疏导交通堵塞时,对违法行为人以提醒、教育为主,不处罚轻微违法行为。
7.在高速公路上执勤时应当以巡逻为主,通过巡逻和技术监控,实现交通监控和违法信息收集。必要时可以在收费站、服务区设置执勤点,发现高速公路交通堵塞,应当立即进行疏导,并查明原因,向上级报告或者通报相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8.多人合作时,应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管理效能,达到最终目标——执勤点或辖区道路有序、安全、畅通。
四、典型交通状况的交通指挥与疏导
(一)平面交叉口的交通指挥与疏导
平面交叉口的交通指挥与疏导一般是在路口内的任意一个直角点上,以路口中心点为轴,按照信号灯放行方向,沿四周人行横道线,交通警察以顺时针方向步行巡管,巡边人数的多少,根据路口交通警察的警力多少而定;[1]在没有信号灯或者信号灯不能正常工作的路口,交通警察可以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提高车辆、行人通行效率,减少交通冲突,避免发生交通拥堵。
(二)交通拥堵状况下的多点协调指挥与疏导
对于车辆交织引起的拥堵,交通警察应该首先指挥周边车辆停车等待,避免其继续涌向堵点,加大拥堵压力,然后再根据现场交通情况,确定若干个交通关联点疏导交通流,指挥交织车辆分离,解开堵点,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如果城市快速路某一出口出现交通拥堵,就需要下游若干疏导点之间的协调管控;如果城市快速路主线出现长距离交通拥堵,就需要若干出入口之间进行协调指挥与疏导。
(三)重大交通事故的交通指挥与疏导操作规程
执勤交警遇到客运、货运以及运载危险品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出现大量人员伤亡、火灾或者危险品泄漏等突发情况时,处置现场中需要交通指挥与疏导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了解情况,迅速上报
执勤交警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现场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之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及随车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种类及可能导致的后果,立即将危险物品种类、危害程度、泄漏情况、物品损害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报告所属机关勤务指挥部门,或者按照规定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2.设置警戒区域
在重大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戒线,视天气和具体情况,在距中心现场周边,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警告标志、警戒带等警示标志和其他隔离设施。执勤警车应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
3.清理现场
疏散、清理现场的无关人员和车辆,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必要时,该区域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在安全距离位置确定专人负责现场交通指挥和疏导,维护良好道路通行秩序。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4.现场排堵与疏导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交通中断或者现场处置、勘查需要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的,还应当在事故现场来车方向提前组织分流,放置绕行提示标志,避免发生交通堵塞。
5.现场管控
现场控制、保护肇事者和当事人,防止逃逸和发生其他意外;排除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险情,预防发生次生事故;确保应急通道的畅通,引导救援人员和车辆及时就位;随时上报现场后续情况。
6.现场急救
(1)紧急施救
现场一旦出现火灾等险情,执勤交警应当立即联系消防部门,并及时实施现场急救。紧急施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灭火器材的选用。①可燃性气体火灾可以使用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剂扑救;②常见的易燃、可燃液体火灾都能用泡沫灭火剂扑救;③遇水会反应的物质,我们应当选用干燥石墨粉或其他干粉灭火剂;④爆炸物品起火不能用砂土压盖,爆炸物品着火后,还不一定引起爆炸,如用砂土压盖后,物品着火产生的烟气就无法散发,使内部造成一定压力,极易造成爆炸。
二是有毒气体事故现场注意事项。现场一旦出现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险情,执勤交警应当首先自我防护,立即组织现场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时刻提醒在场人员尽量避免接触已经泄漏的危险化学品。①呼吸防护:应马上用手帕、餐巾纸、衣物等随手可及的物品堵住口鼻,手头如有水或饮料,最好把衣物等浸湿,有条件的最好能及时带上防毒面具、防毒口罩。②洗消:到达安全地点后,要及时脱去被污染的衣物,用流动的水冲洗身体、特别是曾经裸露的部分。③皮肤防护:尽可能戴上手套,穿上雨衣、雨鞋等,或用床单、衣物遮住裸露的皮肤,最好穿着防化服。④眼睛防护:尽可能戴上各种防毒眼镜、防护镜,或用游泳眼镜临时代替。
(2)现场急救
在医务人员到场前,执勤交警应当抢救现场受伤人员,解救被困人员。
7.采集证据
重大事故现场的痕迹或者证据可能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导致灭失的,执勤交警应当及时固定、提取或者保全,还需查找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并控制肇事者。
8.收尾工作
专业人员勘查事故现场完毕后,执勤交警应当清点并登记现场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清理现场,开放管制的区域,并加紧指挥与疏导,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五、交通指挥与疏导的注意事项
(一)交通指挥疏导点的选择
主要选择交通流量大、交叉冲突点多、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及容易发生交通拥堵的点位,如主干道交叉路口、畸形交叉路口、城市快速路出口下游局域路网关联交叉路口、城市快速路入口上游局域路网关联交叉路口等。临时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二)交通疏导的站位选择
1.站位尽可能在高点,便于驾驶人看到。
2.站位不能对正常的交通流造成影响。
3.在单向多车道选择站位时,应选择靠近车道分界线的位置,并在站位来车方向一定距离内布置反光锥形交通路标,既可以早提醒驾驶人,也有利于保护交通警察自身的安全。[2]
4.实施强制分流时,应当选择在交通拥堵点上游的分流点来车方向50~100米处开始摆放锥形交通路标,可以使交通流平稳分流或合理绕行。
5.站位尽量接近管理相对人,使其容易关注到交通警察的行为并及时做出反应予以配合,以保证指挥疏导效果。
(三)交通指挥与疏导时的安全防护
交通警察在道路执勤执法时应当明确执勤执法的任务、方法,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检查安全防护装备,注意自身安全。
1.执勤时必须穿着反光背心,在高速、快速路或恶劣天气执勤时,必须穿着专用防护服。
2.驾驶警车巡逻执勤,执勤警车应当开启警灯,应当按规定保持车速和车距,保证安全。
3.在公路上执勤时,不得少于二人。
4.保持联系畅通,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
(四)其他事项
1.早晚高峰指挥与疏导中,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要慎重,不宜与当事人长时间纠缠。
2.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宜采取记下车号牌,事后追究法律责任,或者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进行处理。
3.不要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4.执勤时不得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