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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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解保费收入

一、保费收入分三种

保监会每年都会公布各家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情况。例如,2017年2月,保监会公布了2016年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和2016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如表1-1、表1-2所示。你可以看到,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有三种: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表1-1 2016年人身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部分公司)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日期:2017年2月22日。

表1-2 2016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部分公司)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日期:2017年2月22日。

对任一家保险公司来说,通常将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三者之和称为规模保费,但只将原保险保费收入称为保费收入。保费收入是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对规模保费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和保险混合合同分拆后的保费数据。

这里按照大家熟悉的分类习惯,把所有保险产品分为三类:纯保障性保险、保障储蓄性保险和纯投资性保险,分别讨论其保费收入如何确认,是确认为原保险保费收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还是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二、纯保障性保险产生原保费收入

纯保障性保险(媒体经常称之为纯消费性保险),即各类1年期及1年期以下的短期保障性保险,如各类财产保险、意外险、短期防癌险、医疗保险等,这类保险的特点是只有保障功能,保单没有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没有任何投资功能。

对于纯保障性保险,客户缴纳保费后,自然就形成了保险公司的原保险保费收入。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主要经营纯保障性保险(少量经营投资性产品),所以,保监会公布的2016年财产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情况表中只出现了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数据。

三、纯投资性保险产生投资款

纯投资性保险是指没有任何保障功能的保险,对于这类合同,保险公司自然应该将其确认非保险合同,将收到的保费确认为投资款。如果合同是万能险,就计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如果合同是投连险,就计入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有的读者看起来会觉得奇怪,保险公司会做这样的业务吗?确实会的,只不过规模不大。例如,根据中国平安年报,平安保险集团旗下的保险公司所做的部分团体万能保险、团体投资连结保险、部分年金保险及部分其他保险就属于这一类,归类为非保险合同。

四、保障储蓄性保险的特点和分类

1.保障储蓄性保险的特点

保障储蓄性保险,即既有保障功能又有储蓄投资功能的保险,期限通常在1年以上,如终身寿险、长期重大疾病保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等。事实上,只要是1年期以上保险,由于预交保费的原因,保单通常都会有现金价值,进而有储蓄或投资功能。

保单的投资性强弱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设计,例如,同样是终身寿险,有的公司将其设计成保障性很强、投资性很弱的产品,即死亡保险金远超保单现金价值;有的保险公司将其设计成保障性很弱、投资性很强的产品,即死亡保险金只是略微比保单现金价值高一点点,如高5%(如果不高一点儿,那就肯定不是保险了)。

2.保障储蓄性保险的四种形式

对于有储蓄功能的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将其设计成四种形式,即普通寿险、分红险、万能险或投资连结保险。这四种形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保险公司如何为客户的现金价值或账户价值支付利息或投资收益:

(1)普通寿险。为客户的现金价值支付固定利率的复利利息,称为预定利率,由于利率固定,其保单现金价值在整个保险期限内都是预先确定的。

(2)分红险。为客户的现金价值提供保底利率,当前市场上的保底利率多为2.5%左右,并且每年分红一次,红利取决于保险公司经营分红险的当年盈余。

(3)万能险。也为客户的账户价值提供保底利率,当前市场上的保底利率多为2.5%到3.5%之间,并且每个月公布或调整一次结算利率。

(4)投资连结保险。类似于投资基金,大比例投资于股票市场,客户承担全部投资风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底收益,只收取相关管理费用。

五、保障储蓄性保险的保费收入确认

对于保障储蓄性保险来说,理论上保险公司既可以认为是保险,进而确认为保费收入,也可以认为是储蓄或投资,进而确认为投资款。如果没有相关规范,保险公司就会将其全部归为保费收入。

1.政策规定与保险公司选择

2009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财会[2009]15号文“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专门明确了保障储蓄性保险的保费确认问题。该文件将这类合同称为保险混合合同,即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合同(保险风险是指承保风险,指保单有保障功能;其他风险主要指投资风险,指保单有投资功能),应当根据是否方便分拆进行分别处理,并据此确认形成保费收入还是非保费收入。

显然,对保险公司而言,最好的选择是,自行认为所有保险产品都无法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区分,或即使区分也无法进行单独计量,于是就对所有保险产品都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实是非常宽松的,绝大多数保单都很容易混入保险合同的队伍,进而确认为保费收入。因为,相对于规模保费而言,保费收入占比越高,显示该保险公司越是一家真正意义上的保险公司,越符合监管机构的心愿,符合当下“保险姓保”的要求。

不过,一方面由于万能险和投连险显然易于拆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原因,多数保险公司选择将万能险和投连险进行拆分,将普通寿险和分红险整体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1)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使保险人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①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② 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2)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需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合同,应当在合同初始确认日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保险人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不同合同的保险风险同质的,可以按合同组合为基础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结果表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的影响的,表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2.对万能险、投连险保费进行分拆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区分,并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保险风险部分,确定为保险合同;其他风险部分,不确定为保险合同。”

在四类保险产品中,明显能够区分保险风险和其他风险且能够单独计量的,主要就是万能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因为万能险为客户设有个人账户,投连险为客户设有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价值和投资账户价值就是其他风险部分,能够单独计量。

因此,客户购买万能险(或投连险)交纳保费后,进入万能险个人账户(或投连险投资账户)的保费,不确认为保费收入,而是确认为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或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对于未进入万能险个人账户(或投连险投资账户)的保费,确认为原保费收入。具体案例请参看“中国人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保费分拆”。

“国寿鑫E两全保险(万能型)”的保费分拆

保险期间为5年,一次性交费;

保险责任:

(1)满期保险金:5年末,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身故保险金:一般身故金=个人账户价值的120%;客运交通工具意外身故金=私家车意外身故金=个人账户价值的200%。

初始费用:保险费的0.8%。

最低保证利率:保证年利率不低于2%。

保单利益演示:被保险人30岁,一次性缴纳保费10万元。

保费分拆:对于这一保单,客户交纳10万保费后,初始费用800元计入原保险保费收入,进入个人账户的99200元计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

资料来源:保单介绍和利益演示表均来自中国人寿网站。

3.对普通寿险和分红险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者虽能够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如果保险风险重大,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如果保险风险不重大,不应当将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在四类保险产品中,普通寿险和分红险其实能够区分保险风险部分和其他风险部分,但相对不容易单独计量(其实对保险公司来说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只是稍微费点功夫),于是,多数保险公司就对这两类产品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测试时主要考虑“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附加利益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超过不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支付额的金额”。

如果确认有附加利益,就认为该保险风险重大,将整个合同确认为保险合同,将其合同收入确认为保费收入;如果没有附加利益,就将整个合同确认为非保险合同,将其合同收入确认为投资款,计入“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

中国人寿如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

(摘自中国人寿2014年年报)

如果原保险保单“保险风险比例”在保险期间的一个或多个时点大于等于5%,则确认为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比例=(保险事故发生情境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境下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保险事故不发生情境下的保险人支付的金额×100%

显然,按照上述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只要将保险产品设计成“保险金超过账户价值或现金价值5%”就可以将整个合同认定为保险合同。极端地,保险公司可以在一个储蓄合同基础上,增加一个交通工具意外险,“死亡全残保额为现金价值的105%”即可被认定为保险合同,而风险保额为“现金价值的5%”的交通工具意外险的风险保费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所以,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其实是非常宽松的。不过,全球基本都是如此,绝大多数国家的人身保险业都是以储蓄为主、保障为辅的(读者可参看瑞士再保险公司研究部Sigma 2012年第1期中的相关内容),否则寿险业不可能积聚远高于财险业的资产规模,这是由符合全球人类本性的保险消费行为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