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经营分析:基于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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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承保业务支出:风险成本与营运费用

如简化案例所示,财险业务的支出分为两部分:赔付支出和其他费用。不过,实际情况稍显复杂,需要考虑分入分出因素和权责发生制因素,承保业务支出可分为“风险成本”和“营运费用”两部分。

一、财险业务风险成本

与简化模型的赔付支出对应,财险业务风险成本包括:

1.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

赔付支出是指财险公司当期的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分保赔付支出等;摊回赔付支出指财险公司作为分出人从分入人那里摊回的赔付成本,包括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等。

以平安产险为例,2016年度,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843.6-88.6=755.0亿元。

2.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其中,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未决赔款准备金-期初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期初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

关于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首先,上面第1项中的“赔付支出”是指财险公司当期的全部赔付支出,显然包含有“期初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化的赔款支出,而且除极少数长尾保单外,期初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全部转化为当期的赔付支出。而按照权责发生制,期初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化的赔款支出)对应的是上一期发生的保险事故,显然应该从赔款支出中扣除;再者,按照权责发生制,期末未决赔款准备金虽未发生,但对应于当期发生的保险事故,应该将其记在支出里。因此,关于未决赔款方面的支出,应该是“期末未决赔款准备金-期初未决赔款准备金”,在财险公司利润表里,被称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以平安财险为例,2016的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2016年年底未决赔款准备金-2015年年底未决赔款准备金=626.7-558.6=68.1亿元。

关于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分出公司对再保险合同涉及的保费收入、准备金、费用、赔付等根据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进行总额列报,不得相互抵消”,因此,上述未决赔款准备金考虑了分入因素,但未考虑分出因素,应该将“分出保费产生的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期初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扣除,在财险公司利润表中称为“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

以平安财险为例,2016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2016年年底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2015年年底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75.0-86.1=-11.1亿元。

3.提取农险准备金

其实,农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在前面都已经提取和考虑过了,但如第一章所述,由于农业保险业务面临一定的大灾风险,即一次事故造成大面积损失和赔付的风险,财政部规定,农险业务应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之外,在税前提取应对大灾的准备金,称为提取农险准备金。按照相关政策,财险公司需要对农业保险业务,分别按照保费收入和超额承保利润的一定比例,分别计提大灾准备金,简称保费准备金和利润准备金,保费准备金的计提基础为自留保费,计提比例为:种植业保险4%~8%,养殖业保险2%~4%,森林保险6%~10%。

当期的提取农险准备金=期末农险准备金-期初农险准备金。以平安产险为例,2016年度提取农险准备金=1.3-0.9=0.4亿元。

4.风险成本总计

总体来看,“实际的风险成本”与“简化模型中的赔付成本”的思路是完全相同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基于分出业务,考虑了摊回赔付支出、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二是基于权责发生制,考虑了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以平安产险为例,考虑分入分出和权责发生制,第1、2、3项风险成本之和,才是对应于当期已赚保费的“赔付成本”,即2016年度赔付成本=755.0+[68.1-(-11.1)]+0.4=834.4亿元。

二、财险业务营运成本

与简化模型的其他费用相对应,财险业务的营运成本包括:

1.税金及附加

保险业从2016年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如果缴纳营业税,针对承保业务,保险公司需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应纳税营业额×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5%左右;教育费附加=营业税×3%。1年期及以上的返还型保险保费免征营业税。营业税不考虑权责发生制,承保业务的应纳税营业额=保费收入(含分入保费)-分出保费。如果缴纳增值税,针对承保业务,保险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税率是6%。1年期及以上储蓄险免征。

以平安产险为例,2016年的税金及附加支出为40.0亿元(比2015年的92.4亿元大幅减少56.5%),占当年保费收入(1780.0亿元)的比例为2.2%(比2015年的5.6%大幅减少),应该是营改增后减税效果的体现。如表2-1所示。

表2-1 平安财产保险公司营改增后税金及附加变化情况

2.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产品销售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自己卖,二是由第三方卖。第三方卖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将产品卖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卖给消费者,类似于超市模式;二是将第三方作为销售渠道,第三方负责销售,但只收取渠道费或中介费。

除了少量自己卖之外,保险销售的一大特点是高度依赖中介,寿险尤为突出,产险也是如此。以平安产险为例,其分销途径包括平安产险的内部销售代表、各级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电话销售、网络销售以及交叉销售等渠道。2016年年底,平安产险有直销销售代表7658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和兼业代理人)数量141369人。

支付给中介的销售费用称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通常将支付给个人代理人的销售费用称为“佣金”,将支付给机构性中介的销售费用称为“手续费”。

以平安产险为例,2016年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为255.2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1780.0亿元)的比例为14.3%。由于部分保费是由平安产险直销出去的,因此,实际的销售费用会大幅超过其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3.业务及管理费用

保险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是个大箩筐,除赔付给客户的赔付支出、交给政府的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支付给中介的佣金及手续费之外的,保险公司所有的开销都在这里了!包括:

(1)职工薪酬:薪酬及奖金,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

(2)物业及设备支出:折旧与摊销,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3)业务投入:如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拓展费等。

(4)监管费用,如中国保监会监管费。

(5)行政办公支出,如办公通讯邮寄费、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6)其他支出,如研究开发费、审计费等。

以平安产险为例,2016年度业务及管理费合计支出396.6亿元,占已赚保费(1541.8亿元)的25.7%。职工薪酬、物业及设备支出、业务投入及监管费用、行政办公和其他分别支出122.9亿元(以人均薪酬20万计算,养活员工61450人)、18.9亿元、176.7亿元、15.5亿元和62.6亿元。

4.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

分保费用,是指财险公司作为分入人向分出人支付的分保佣金(用以弥补分出人的销售费用支出),对财险公司是支出。

摊回分保费用,是指财险公司作为分出人收到的分入人支付的分保佣金,用以弥补自身的销售费用支出,对财险公司是收入。

因此,就分出、分入业务产生的分保费用而言,财险公司的净支出为“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

通常,财险公司都是分出远大于分入,因此,分保费用远低于摊回分保费用。以平安产险2016年度为例,分出保费157.1亿元,分入保费0.9亿元;分保费用支出为0.1亿元,摊回分保费用为60.6亿元。分保费用净支出-60.5亿元(赚钱了)。

5.其他营运成本

其他与承保业务有关的营运成本,还包括“与承保业务有关的财务费用”和“非投资资产的减值损失”,占比很低,而且很难核算。

以平安产险为例,2016年度发生财务费用4.3亿元,资产减值损失5.5亿元。财务费用无法分拆,对于资产减值损失,根据平安财险公司年报附注,其中包含投资资产减值损失1亿元、其他资产减值4.5亿元。因此,这里将4.5亿元的其他资产减值损失也计入平安产险的其他营运成本。

6.营运成本总计

总体来看,“实际的营运成本”与“简化模型中的其他费用”的思路是完全相同的,主要区别是基于分入、分出业务,考虑了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费用。

以平安产险为例,2016年度承保业务的营运成本=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费用)+其他营运成本=40.0+255.2+396.6+(-60.5)+4.5=635.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