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承保收入:已赚保费
如上所述,我们在计算承保业务的收入、支出和利润时,通常只考虑保险业务。因此,在计算承保收入时,我们只考虑保险合同带来的保费收入,不考虑非保险合同带来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
一、理解已赚保费
直观上看,承保收入就是保费收入,但是,考虑到分入、分出因素和保险合同跨会计年度需要适用权责发生制的因素,我们将对应于当期的实际保费收入称为“已赚保费”。
已赚保费=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费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其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这样理解:“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是当年保费带来的未到期增量(不太直观);也可以这样理解:由于财险业务多为1年期保单,则上年度生效的保单将在今年全部到期,因此,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全部转化为本年度的已赚保费,而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对应的保费收入尚未到期,需要从保费收入中扣除(这样比较好理解)。
此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① 基于权责发生制,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② 分出公司对再保险合同涉及的保费收入、准备金、费用、赔付等根据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单独进行总额列报,不得相互抵消。”
按照上述规定,所有与分出业务有关的收支,均需单独列报;反过来,所有与分入有关的收支,均已经与保险业务合并,无须单独列报。因此,在财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里的两个保险合同准备金(未到期和未决),都是考虑了分入、但未考虑分出业务的准备金,于是,需要将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相关准备金(对分入人是负债,对分出人是资产)计入保险公司(分出人)的资产,称为应收分保准备金。
因此,基于权责发生制,更详尽的算法是: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二、已赚保费案例
以2016年度平安财险为例,参看中国平安年报和平安财险年报,2016年,平安产险总体分出保费157.1亿元,其中,车险分出保费99.7亿元,财产险分出保费57.1亿元,意外与健康保险分出保费0.3亿元。平安产险总体分入保费0.9亿元,均为财产险分入保费。根据分保数据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准备金数据,可以计算
平安财险2016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期末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初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905.0-824.8)-(58.5-67.7)
=89.4亿元
平安财险2016已赚保费
=(保险业务收入+分入保费)-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780.0-157.1-89.4
=1533.5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