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公平观
随着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从当前学术界有关公平问题的讨论可以看出,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只是初步的,还有很多深层的理论问题需要澄清。本文试图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相关论述,对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做一较为全面的阐述,以期为我国学术界正在进行的讨论提供一个可以依据的理论基础。
“公平”是一个为人们在众多领域中大量使用的概念,我在这里所要阐述的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分配领域中的公平的看法。对于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虽未做过专门、系统的论述,但在他们的论著中,涉及这一问题的论述却很多。从他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发现,他们是从以下一些方面表明他们对公平的看法的:
(一)公平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他们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恩格斯在谈到资本主义的分配关系时说过这样一段话:“按照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规律,产品的绝大部分不是属于生产这些产品的工人。如果我们说:这是不公平的,不应该这样,那末这句话同经济学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1]由此可以推断,公平只是一种价值判断。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由现存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分配关系本身并不存在公平还是不公平的问题。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公平的时候,其所说的公平说到底是指这种关系满足了他们的利益;当人们说某种分配关系是不公平的时候,其所说的不公平说到底是指这种关系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二)任何评价都要以某一尺度为依据,公平也是如此。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尽管公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在同一时期的不同社会集团那里往往具有不同的内容,但无论哪种公平都是以某种尺度为依据的。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力的买卖时,马克思说:“这种情况对买者是一种特别的幸运,对卖者也绝不是不公平。”[2]因为资本家是“按照商品交换的各个永恒规律行事的”[3]。这就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商品交换中,公平的尺度是等价交换原则,符合这一原则的交换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才说资本家在交换过程中付给工人的工资绝不是不公平的,因为资本家付给工人的的确是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在谈到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时,马克思说过这样一段话:“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4]这段话虽然讲的是“平等”问题而不是“公平”问题,但这里所讲的“平等”无疑也包括“公平”的含义。这表明,在马克思看来,在未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分配中的公平也是以某一尺度即以“劳动”为依据的。符合“按劳”这一尺度的分配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
(三)不同社会集团对公平持有不同的看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自原始社会解体后出现了在分配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而同一分配关系又往往为不同的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因此,不同的社会集团总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提出各自的公平主张。由于每一社会集团都是以自己的公平尺度去衡量现存的分配关系,因而,对于同一分配关系,一些人认为是公平的,另一些人则认为是不公平的。在谈到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马克思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5]他还指出,即使实现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以后,也不能说就实现了能为人人认可的公平。因为按劳分配是以“劳动”来计量的,“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要当作尺度来用,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6]。由于人们在公平问题上无法形成共识,公平与不公平总是相互依存,有公平就有不公平,能为一切人认可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四)公平是法权观念或道德观念的最抽象的表现。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公平作为一种评价属于观念形态,归根结底它是对现实经济关系与评价主体利益之间关系的反映,但公平的直接来源却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在谈到公平观念的产生时,恩格斯指出:“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界一样。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法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中把各民族和各时代的法权体系互相加以比较,不是把它们视为相应经济关系的反映,而是把它们视为本身包含有自己根据的体系。比较都是以具有某种共同点为前提的:这种共同点表现在法学家把这些法学体系中一切多少相同的东西统称为自然法权。而衡量什么算自然法权和什么又不算自然法权的标准,则是法权本身最抽象的表现,即公平。”[7]这表明,法权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而公平不过是法学家衡量各种法律体系中相同的东西的一种尺度,是法权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的小资产阶级公平观时也揭示了公平直接起源于法权观念,他说:“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8]公平不仅直接来源于法权观念,而且也直接来源于道德观念。恩格斯说,当工人对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不满而说这是不公平时,这不过是说,“这些经济事实同我们的道德感有矛盾”[9]。道德也是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从道德意义上讲的公平是道德本身一种更为抽象的表现。既然公平直接来源于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因而可以认为,公平是评价主体从法权或道德的角度对现实分配关系做出的一种评价。凡被认为是公平的分配关系,也即要求从法律上予以维护或从道德上予以赞扬的分配关系;凡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分配关系,也即要求从法律上予以取缔或从道德上予以谴责的分配关系。
(五)公平是对现存分配关系的保守方面或革命方面的神圣化。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公平对现实的经济关系具有维护或破坏的作用。前边表明,不同社会集团所说的公平尺度总是各不相同的。然而,由于公平概念本身具有将同一尺度应用于每一个人的含义,因此,尽管一种分配关系实际上只是对某一社会集团有利,但它却往往被这一集团说成对其他社会集团也是公平的。于是就形成了这样一种情况:尽管各社会集团对公平的理解各不相同,但无论哪个集团都把公平作为争取或维护自身利益的口号。所以,当某一社会集团宣称现存的分配关系是公平时,它实际上是想通过其所认可的公平把这种分配关系加以神圣化,即把实际上只是有利于自身的分配关系说成是有利于所有人的分配关系而对其加以维护。如此说来,当一种分配关系已不再适合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时,仍说它是公平的,实际上是在将其保守方面加以神圣化;反之,当一种分配关系还适合生产力发展时,说它是公平的,实际上是在将其革命方面加以神圣化。对此恩格斯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法学家和盲目相信他们的人们眼中,法权的发展只在于力求使获得法律表现的人类生活条件愈益接近于公平理想,即接近于永恒公平。而这个公平却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10]
(六)所谓永恒的公平是不存在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公平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既然公平是不同社会集团对现实分配关系与自身利益关系的一种评价,那么随着经济关系的变化以及由此而导致的社会集团的变化,公平的内容也必然要发生相应的变化。自原始社会解体以后,在奴隶社会,有奴隶主和奴隶的公平观;在封建社会,有封建主和农奴的公平观;在资本主义社会,有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公平观。对此,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阶级的公平观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所以,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一个人有一个理解’。”[11]各种公平观都是历史的产物,它们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又是以以往的历史为前提的。所谓永恒的公平完全是骗人的鬼话,是绝对不能相信的。
(七)资产阶级的公平观是建立在发达的商品经济基础上的,它把等价交换视为公平的尺度。恩格斯在谈到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即资产阶级的公平观,因为公平观不过是平等观的一种具体体现)产生的时候指出:“当社会日益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时候,国家制度仍然是封建的。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尤其是世界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他们作为商品所有者是有平等权利的,他们根据对他们所有人来说都平等的(至少在当地是平等的)权利进行交换。”[12]这表明,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实际上也就是商品所有者的平等观,这种平等观是与封建社会的平等观相对立的,是在反对各种封建特权的斗争中产生的。为什么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也就是商品所有者的平等观呢?这是因为,“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13]。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一切人类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使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对此,马克思一针见血地指出:“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14]既然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资本主义的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那等价交换这一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自然也就成了资产阶级公平观的尺度。把等价交换原则视为资产阶级的公平原则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他甚至认为,在未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的按劳分配中,“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15]。因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16]。
(八)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无产阶级的公平观又是什么呢?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回答十分明确,这就是消灭阶级。恩格斯指出,资产阶级自出现时起,就由它的影子即无产阶级不可避免地一直伴随着。同样地,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也由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伴随着。在资产阶级提出消灭阶级特权的平等要求的同时,无产阶级就提出了消灭阶级本身的平等要求。他分析道:“无产阶级所提出的平等要求有双重意义。或者它是对明显的社会不平等,对富人和穷人之间、主人和奴隶之间、骄奢淫逸者和饥饿者之间的对立的自发反应——特别是在初期,例如在农民战争中,情况就是这样;它作为这种自发反应,只是革命本能的表现,它在这里,而且仅仅在这里找到自己被提出的理由。或者它是从对资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反应中产生的,它从这种平等要求中吸取了或多或少正当的、可以进一步发展的要求,成了用资本家本身的主张发动工人起来反对资本家的鼓动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和资产阶级平等共存亡的。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17]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或公平要求为什么只能限于消灭阶级的范围呢?这是因为,无产阶级的平等观是与资产阶级的平等观相对立而存在的。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不应当是表面的,不仅应当在国家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这种要求实际上也就是要消灭阶级。只要资产阶级存在,就没有无产阶级的公平可言,一旦消灭了资产阶级,那也就同时消灭了无产阶级自身,那时也就没有什么无产阶级的公平可言了。因此,无产阶级的公平要求决不应超出消灭阶级。
(九)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反对从公平出发,而主张从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出发去说明和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在他们看来,公平只是法权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抽象表现,而且不同的社会集团往往赋予它不同的内容,因此,从抽象的公平出发是无法说明和批判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的。恩格斯说:“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接触到的关系很简单,那末公平的、不公平的、公平感、法权感这一类名词甚至应用于社会现象也不致引起什么大误会,可是在关于经济关系的科学研究中,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名词便引起一种不可救药的混乱,就好像在现代化学中企图保留燃素论的术语会引起的混乱一样。如果人们像蒲鲁东那样相信这种社会燃素即所谓‘公平’原则,或者像米尔伯格那样断定说燃素论是与氧气论一样正确,则这种混乱就会更加厉害了。”[18]马克思和恩格斯反复强调,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不是基于某种公平观的实现,而是基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说:“你们认为公道和公平的东西,与问题毫无关系。问题就在于:一定的生产制度所必需的和不可避免的东西是什么?”[19]他还说:“对现存经济制度完全无知的人,当然更不能理解工人为什么要否定这种制度。他们当然不能理解,工人阶级企图实现的社会变革正是目前制度本身的必然的、历史的、不可避免的产物。”[20]
(十)马克思和恩格斯坚决反对把争取分配上的公平作为无产阶级斗争的口号。他们认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是生产方式本身性质的表现。这也就是说,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而不是相反。因此,所有制关系不改变,分配关系也就改变不了。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工人阶级而言,只有消灭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所有制,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才能使自己在分配领域中摆脱资本家的剥削。为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坚决反对当时工人运动中各种要求公平报酬的改良主义,认为:“在雇佣劳动制度的基础上要求平等的或仅仅是公平的报酬,就犹如在奴隶制的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21]在谈到工人争取提高工资的斗争时,马克思说:“他们应当屏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22]
以上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公平问题看法的一个较为全面的阐述。我认为,他们的看法对我们当前研究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至少应有这样几点启示:第一,既然公平问题对现存分配关系具有维护或破坏的作用,那我们对当前人们议论的公平问题就不能漠然处之,而应认真加以研究。第二,既然不同社会集团对公平问题往往持有不同的看法,而我国目前仍然存在不同的社会集团,那我们在研究分配领域中的公平问题时,就应首先认真考虑一下我们所讲的公平代表的是哪个社会集团的利益。第三,既然公平不能作为研究现存经济关系的出发点,对公平问题的研究不能代替对现存经济关系的研究,那我们在研究公平问题的同时,还应注重对我国现存经济关系的研究,并把后者作为前者的基础。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09.
[2]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19.
[3]同[2].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
[5]同[4]302.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305.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09-310.
[8]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02.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09.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10.
[11]同[10].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6.
[13]资本论: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8.
[14]同[13]199.
[15]同[12]304.
[16]同[12]304.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48.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310.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6.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13.
[21]同[19]76.
[22]同[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