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网络数字技术的兴起与普及在深刻改变信息复制与传播方式的同时,也严重冲击了原有的著作权制度。著作权人原有的合法权益在网络数字技术环境下不断遭受着侵蚀,涉嫌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隐匿于数亿网民中在合理使用的边界不断突围,网络服务提供者则处于掌握技术的主导地位,不断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和经营模式利用作品本身的魅力来获取自身的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搭便车”行为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在网络上的利益,也严重纵容了网络用户直接侵害著作权人权益的行为。为实现著作权在网络上的保护,著作权人在实践中往往通过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起诉讼来实现这一目标。著作权的一大特点是作品的传播不易控制,特别是在网络数字环境中,其“外部性”显得尤为突出。为了有效阻止效益外溢或限制其外部性,法律将网络服务提供者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责任体系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否承担因其用户引发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这样的侵权责任,成为当下理论界和司法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是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基本问题的研究。首先,本书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背景入手进行分析,网络数字技术这一特殊的条件在改变作品复制与传播方式的同时,也对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提出了挑战。其次,本书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正当性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经济性和合理性。在这一部分,本书紧紧围绕“效益”这一核心,通过混合博弈战略模型的分析,试图探寻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以价值最大化方式利用经济资源,遏制侵权行为,为著作权制度设计实现促进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提供经济的路径选择。再次,本书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详细分析了目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在该部分本书在比较分析方法论的指导下,主要分析了现有的中国和美国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和典型案例。最后,笔者尝试从立法论和解释论的角度提出一些有利于建立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制度的建议和在司法审判中可以参考的因素,希望为未来的著作权法修改和网络著作权保护司法解释的制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下编是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类型化”分析。本书挑选了目前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热点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讨论,如深度链接、P2P文件分享、视频分享网站、网页快照、聚合平台、云盘服务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网络著作权保护是时下的热点问题,也是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原有著作权制度中规定的合理使用等问题在网络环境中不断受到挑战,网络数字技术引发的临时复制等问题也在困扰着学术界。在这些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当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保护权利人的著作权具有重要作用。在厘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在发挥其对著作权保护积极作用的同时,引导其自身积极发展,是目前较为科学合理的方法选择。
综上,本书试图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论证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并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探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从而引入理性管理者的概念。本书还在对中美典型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制度,希冀能对保护网络著作权和指导司法实践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