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所得税的发展趋势
在2007年以前,对企业所得税的讨论清一色地集中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1]的问题上。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施行以后,这一问题得到解决,企业所得税不再是税法领域研究的重点。现在国家实行的企业所得税制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加公平的环境,也提高了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率,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较为适应。当前对于企业所得税的讨论多集中在实务领域,如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年度汇算清缴、合理避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和协调等,很少再涉及理论领域。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后,又实现了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范围等内容,较好地适应了当前经济形势的发展。总的来说,当今研究企业所得税的为小众群体,所得税的研究重心仍然在个人所得税问题上。
世界各国目前采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主要有三类,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在分类所得税制下,税收主管部门将个人所得按照不同的来源进行分类,同时设计出不同的征收标准,根据标准对各类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我国将个人所得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若干类,每类分别规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并适用不同的税率。这种征税方法的特点是对不同来源的收入征收差别比例的税额。一般来说,对利润、股息和租金收入课以较重的税,对工资收入征税则较轻,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但这种税制的弊端也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分类征收容易降低对纳税人的激励,产生逃税问题和降低经济效率的问题。分类所得税制最初源自英国,但目前纯粹推行这一所得税制的国家已为数不多。
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税务部门不再考虑个人收入的各项来源,而是对个人全年各项不同来源的所得,减除法定的免征金额和扣除金额,按法定累进税率综合计征个人所得税。这种所得税制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量能课税,比较科学。而且在这种所得税制下,除去法律中明确指出的免除项目外,个人的所有收入均应计入所得,而不论其来源渠道如何,故其税基非常宽,从而有利于政府组织财政收入。但是这种所得税制征税的手续相对复杂,对纳税人的报税能力和税务征管部门的管理稽查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综合所得税制发源于19世纪中期的德国,此后日渐被美国等发达国家采用,是个人所得税制度演变的重要方向。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有机结合,即规定一些来源的收入为分类征收,并相应地设定扣除标准和征收比率,对于其他收入则进行综合征税,使用统一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此种所得税制不仅体现了“按能课税”的原则,而且其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兼顾了征税过程中的公平和效率。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目前已被日本等国家所采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提出我国要完善税收制度,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演变和主流国家所得税征管的实践来看,分类所得税制产生于民众报税能力不强以及征管部门稽查能力低的情形下,目前已经被大多数国家弃用,逐步演变为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最终演变方向也是综合所得税制。整体而言,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税务稽征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地区)多采行综合所得税制;而经济发展程度不尽如人意、税务稽征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的国家(地区)多采行分类所得税制或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前已述及,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法律明确规定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税基、税率及优惠办法等。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目前广泛采用的是源泉扣缴方法,因而分类所得税制的实行在方便征纳双方缴税征税的同时,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堵塞税收漏洞。同时,对不同类别的所得税实行不同的征税标准,也便于体现国家财政调控意图。但分类所得税制有一个重大缺陷,即不利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功能———“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作用的发挥。
Wind金融数据库公布的中国基尼系数[2]自2001年以来均高于0.45,尽管近几年数值有下降趋势,但仍然超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虽然政府一再强调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3],城乡差距较大,不能简单套用基尼系数的一般标准来衡量我国的收入差距,但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较大、亟须调整是无可争议的。调整收入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便是“税收”,综合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差距的基本方式之一,而我国至今却没有实行,多为学界所诟病。因此,要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应尽快采取实质性的措施和阶段性的步骤,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发展目标,将国民的各项收入最大限度地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而不是仅仅将税制改革的焦点集中在“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多少上。如此,在整体上构建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现代个人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的趋势,也是最符合“公平原则”的税收征管模式。
[1]刘剑文.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必要性、改革趋势及其影响.法学杂志,2007(2):68-74.
[2]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经济指标,是比例数值,在0和1之间,国际上用其来综合考察居民内部收入分配差异状况,基尼系数越小收入分配越平均,基尼系数越大收入分配越不平均,国际上通常把0.4作为贫富差距的警戒线,大于这一数值容易出现社会动荡。
[3]指以城市工业为主的现代部门与以农村农业为主的传统部门并存,传统部门比重过大、现代部门发展不足、城乡差距十分明显的经济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