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理论领域中的规范性:形上学、知识论和社会本体论
第三章 知觉内容、规范性及其本体论地位
从一种广义的自然主义框架出发,关于任何内容的基本哲学问题是:在一个本无所谓内容的自然界中,内容是如何可能的或起源的?
这里的两个基本概念——内容和自然主义——是有关联性的。我所谓的广义自然主义仅包含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拒斥一切超自然或无法解释的东西的实在性,二是主张哲学与科学之同盟关系。至于是否存在不可还原为物理实体的东西,或者物理科学是否最终穷尽一切科学知识,广义自然主义持开放立场。换言之,它是与关于非物理属性(包括本章要谈的知觉内容)的反还原论立场相容的。
假如你知道内容不是什么(比如说不是物理属性),不代表你能回答“内容是什么”。如果这是一句日常语境中的问话,回答者首先想知道或已知道提问者问的是关于什么东西的内容。一般说来,只有两类东西才谈得上有内容:心理和语言。其余关于某某东西有内容(比如,“这是一台内容丰富的晚会”)的说法皆不外是这两类内容的衍生品。对一个追求统一性解释的人来说,心理性内容和语言性内容似乎也并非完全独立,某种历史发生学或进化论解释框架或许不难将两者联系起来。哲学家关心的是内容在宇宙万物秩序中的地位问题,具体地说,即内容源于何处,其地位之特殊性何在,内容与非内容的自然存在之间有何关系?对这组问题的探讨又会涉及哪些哲学上重大或基本的问题?
本章虽不可能彻底解答以上所有这些问题,但想通过如下方式勾勒出某种有助其合理解答的路线图或参照性路标。首先,我将择要介绍当代分析哲学家伯吉的重要新著《客观性之起源》中的相关概念和观点[1],尤其是他以知觉为内容的最低门槛的理由;其次,从物理种类与表征种类之间的根本差别引出关于功能和规范的讨论,并由此显示伯吉理论之薄弱环节;最后,通过比较当代具代表性的诠释主义立场与假想的伯吉式反诠释主义立场,对某种“本体论加认识论的合成关系”予以尝试性的阐发。
本章的一个基本操作性假设是,在前表征的功能层面或生物进化阶段,目的论内容已然出现,而任何内容皆非物理学意义上的实体;内容作为大自然中事实上已然涌现的抽象实体,其地位或“命运”离不开某种深层规范性。这种规范性一方面受到自然进化的约束(故而其构成作用必然是层级递进式的),另一方面与对象的可诠释性条件的最终达成相伴随。对以上假设的来自经验证据和先验反思的支持,构成着一种与广义自然主义相容的非还原主义立场。
一、表征、知觉与对象化
让我们从不少人直觉中较原始的、更是伯吉眼中最原始的内容形式——知觉内容入手。
要谈知觉,须先谈表征。表征是一个涵盖多种意向性或准意向性关系的宽泛的概念,它主要包括指称(reference)、标示或归属(indication or attribution)、功能符号与功能之间的关系、形式算子与形式操作之间的关系等。虽然涵盖面很广,但也不代表一切涉及两样东西之间的因果或统计性关联的关系皆为表征。比如,尽管生物的基因十分准确地对应着(决定着)其表型(phenotype)特征,但两者之间没有表征关系——除非某些学者愿意在一种过于缩减的(deflated)意义上使用“表征”(比如,“有烟表征有火”就是一种缩减的意义上的用法)。对于我们这里的哲学讨论来说,这一区分是重要的。简言之,表征代表着在知觉、认知或语言现象中的任何种类的意向性。
知觉,作为表征内容的下限,本质上是一种指称。知觉系统或具知觉能力的生物个体内部的某个状态,只有在满足了某种指称性条件下,才算得上具有特定的知觉内容。所谓指称性条件指的是,外在环境中的知觉对象(可以是某完整对象,也可以是物体的某种属性如形状、大小、亮度、颜色等)不单作为原因导致了上述知觉状态,而且后者通过一种“对象化”(objectification)的方式决定了究竟什么才是它自身的(当下知觉的)对象。换言之,要满足指称性条件,知觉系统须已具备某些特殊能力,这些能力已然超出被动的对外来感觉信息的登记。具体地说,这种对象化能力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所谓“知觉恒常性”(perceptual constan‐cies),二是克服近处(感官表层)输入信息不足以决定远处对象这一困难,即“不充分决定”(underdetermination)困难。
先来看一下知觉恒常性。当一扇门开着时,它在观者眼中的视像实际上是一个梯形,但它仍然被知觉为一个长方形,这就体现了形状恒常性。当你走近一个物体时,它在你视网膜上的成像是由小变大的,但你不会觉得它本身在膨胀,这就是大小恒常性。亮度、颜色的恒常性也如此类推。当代知觉心理学已经发展到可用数学化定律从形成机制上解释和预测知觉恒常性的存在及其相关模式和因素。换言之,知觉恒常性的存在及其存在标准,已不只停留在可被知觉主体感受到的经验现象这一层面上,而同时也是由亚个体微观机制上的科学定律所支撑的。[2]
再来看一下所谓“不充分决定”困难。仍以视觉为例,来自环境中一个三维物体的光波信息会在知觉个体的基本是二维的视网膜上登记,然后才由大脑相关神经机制进行加工处理。严格地说,这里会出现两重不充分决定:一是同样的表层刺激可以对应到远处不同的信息源,即多种可能的三维信息一旦转化成同一种二维信息样式,后者就无法充分决定前者的唯一性;二是由表层刺激形成的感官登记样式不足以决定知觉系统最后对(环境中)知觉对象的知觉表征,而正是这表征(而不是感觉登记)才与外在特定的对象属性真实可靠地相关联。
撇开知觉心理学新近成果的细节不谈,对表征内容之起源问题感兴趣的哲学家要追问的是:“对象化”存在的条件是什么?伯吉认为,对象化的主要判准乃是知觉系统对上述两重不充分决定性的成功克服,即该系统的形成定律或准定律图式能系统性地区分远近变量,或区分表层信息和环境信息。正是这些定律或图式构成了相应的对象化,或者说对环境中特定的客体属性的个别化。[3]
总之,知觉恒常性和解决“不充分决定”困难的能力为对象化的奠立提供了科学依据或经验性标准。有了对象化,才能有指称;有了知觉层面的指称,才能有货真价实的表征内容。
这听上去好像是说,科学研究可以(在说明或论证知觉有无内容这一问题上)包办一切。但情况绝非那么简单——尽管科学(尤其是心理科学)的成熟和进展其实也并不简单,也可能步步都会有争议。[4]我这里想说的“不简单”并非实证研究上的永难消除的假设性或开放性,而是对这些研究结果的哲学反思,或者说对其哲学意义或哲学预设的反思。
二、先验构成条件与视角
虽说科学和哲学之间没有严格界限,科学家和哲学家之间也无角色上的严格分工,但毕竟典型的哲学研究与典型的科学研究之间还是有较明显的区别的。就以伯吉为例,虽然在《客观性之起源》中大量引用了知觉心理学方面的第一手材料[5],但他本人并不认为知觉心理学可以自动解决关于表征内容的所有关键的概念问题。甚至他认为,很多心理学家或认知科学家对知觉指称的构成性条件(即“真确性条件”,veridicality condition)从未有足够清晰而自觉的认识,这可以从他们常会在前面提及的缩减的意义上使用“表征”这一做法中看出。
伯吉,作为当代语言和心灵哲学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对哲学与科学间的智力分工是颇为自觉的。他强调,哲学家的工作更偏重先验性的概念综合。这一方面不同于偏重解释事物如何发生的科学工作,另一方面也不同于那种狭义的主要基于定义的概念分析。这里的“先验”既不是指判断力天生具备,或判断所需的概念无须通过学习而获得,也不是指判断内容对认知主体来说早已是确定的、不可修正的或不可置疑的。它唯一强调的是,该判断背后的理由、依据或合法性来源并非来自感官材料或知觉,而是来自反思性的理解或理性。比如,数学上的一些原理或定理(像微积分),在其发现过程的初期,其表述往往是含混或有漏洞的,甚至有些定理长达数世纪得不到证明或确认,但这些状况并不妨碍它们作为先验命题的地位。
回到知觉内容。按照伯吉的理论,我们关于任何知觉状态的先验判断是,它必须以真确性条件作为其构成条件。当科学的相关发现为我们描画出生物个体是如何在适当的环境(包括其进化史)中实现或满足这一真确性条件时,这就意味着该个体有知觉,其知觉状态由相应的知觉内容予以个别化。而知觉内容,简单地说,就是环境对象向着知觉系统的呈现方式[或者,反过来说,就是知觉系统指称或表征外在对象时的“视角”(per‐spective)]。
退一步说,假如有一天科学的近乎完美或终极的理论告诉我们在任何有机生命中都找不到对上述真确性条件的真正满足,那么恐怕伯吉就唯有说,世界上没有知觉或知觉内容这一回事。这显然不等于说,我们应放弃上述关于真确性构成条件的综合先验判断。事实上,伯吉根本不会担心这一反事实条件句的前件有可能成真。这里,我只是想用此方式来说明先验构成条件相对于实证研究的独特的“优越”地位。简言之,满足真确性这一先验构成条件乃是知觉表征的本质规定之一。
现在让我们从知觉表征的另一个本质规定即上面提到的表征性视角出发,进一步探讨内容项与物理项之间的区别。
物理实体或状态,无论多么复杂,其本身谈不上有视角。只有呈现,才谈得上视角;或者说,只有内部状态具备呈现外物的能力或功能时,才谈得上外物从什么角度呈现这一问题。前面提到的知觉恒常性就内在地含有一个视角问题:当你看到一扇门逐渐打开时,其每一瞬间状态对应着你视网膜上一连串变化着的梯形视像中的一个,而每一个梯形对应着一个特殊的视角。视觉恒常性正是一种在变化的视角中确定那环境中不变的对象因素的能力。所以说,没有相关视角的变化,就没有视觉恒常性,也就没有视觉的表征内容。
但从另一角度看,任一内容本身必须是能够个别化的东西,或者说是能够有效地区别于其他内容或非内容而具自身同一性的东西。根据伯吉的观点,内容只能是从某种整体视角所获得的讯息。特定的视角决定特定的内容。问题是,这里的整体视角与上面所讲的一连串变化着的视角又是什么关系?恒常性或内容讲求的是同一性,而作为其因果对立面或前导的变化中的视角所呈现的恰恰是差异或变动不居。对此,伯吉语焉不详(也许有待其后续著作来厘清)。
我们不妨这样来设想:当我们客观地描述一扇长方形的门可在某知觉主体的视网膜上呈现为角度不同的梯形视像时,这里所涉的“视角”是一种第三人称描述的光学成像意义上的角度(变化)。这种角度变化原则上可与两个弹子球相撞时方向上的(相对于两个球心间的连线所可能偏离的)角度变化相提并论。虽说生物的视觉系统对光线传导方式的感应要远比力学碰撞所产生的应力或应变复杂得多,但两者都同样算不上或未包含第一人称意义上的主观视角。伯吉十分正确地强调了对外来信息的感觉层面的处理与知觉层面的对象化之间的区别。知觉主体的主观视角及其所对应的呈现方式不妨看作另一种刻画知觉的表征内容的途径。无论是对象化、真确性条件,还是主观视角,都无一例外地属于综合先验判断的层次。它们与纯描述的经验判断之间有着不可化约的差别。
三、功能规范之超物理性
以上讨论引出的是一个我称之为“物理状态与知觉状态之间的逻辑鸿沟”的重要问题。关于这类逻辑鸿沟的讨论在心灵哲学、行动哲学的高端领域已屡见不鲜。但我以为,在知觉这一低端层面上展开深入的讨论更有意义。这是因为知觉现象是介于或横跨生物种类和心理种类的独特领域。
我们不妨先考察一下如下说法:物理种类与表征种类之间并不存在根本的差别;两者终极上都是由科学解释上的最佳理论所产生或假设的理论性实体。尽管诸如正确性或真理性这类术语具有所谓不可化约的规范性意义,但它们是由理论家们在一种高于现象层次的理论层次上使用的。比如说,知觉现象作为被解释者,不必包含理论解释者用来理解或系统地说明该类现象的那些概念。[6]具言之,有知觉的动物个体不必具有关于规范或规范性种类的概念,尽管这些高阶概念可应用于对其行为或能力的解释上。这与物理学领域所发生的现象完全是平行的:任何物理属性或状态本身与概念或命题无涉,尽管由物理学概念或命题所构成的正确描述必然地适用于这些属性或状态。
上述类比存在一个根本的盲点或误区,那就是无视物理种类与表征种类的不可类比之处,即前者(但非后者)具有准确的位置和边界,而且任一瞬间其边界内的状态或属性均是确定的。当我们正确地将某一知觉内容归属于某有机体的内部状态时,实际发生了什么?为了让这个状态得以指称该有机体之外的某个对象,我们将内容归于其上的该真确状态必须包含某种成分,这种成分超出了作为内容载体的有机个体身体的边界。在这个意义上(记住:我们尚未进入关于共相的抽象性的讨论领域),表征内容的个别化不可能局限于有机个体内部的因果实现机制(即所谓亚个体机制)。另外,表征内容也不可能完全落脚于环境中的外在对象及其因果传导信道上,这是因为个别化的内容同时也对有机体的各种内源性影响十分敏感。
那么,这是不是等于说知觉的表征内容应当由所有内在加外在的因果变量的总和来决定或穷尽呢?答案仍然是否定的。一个根本性的怀疑理由在于一个新的、不可缺少的角色的出场——那就是“功能”或“规范”。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无论是有机体的内在环境还是外在环境都充斥着各样偶然的、不确定的(防不胜防的)背景“噪音”或干扰因素,这些因素当然也属于上述因果变量的总和。困难在于,其“噪音”或“异常”这一地位原则上无法事先人为地决定,而只能通过由自然进化机制所产生或筛选出的各种具适应性的生物功能来自动调节或过滤。换言之,从事后眼光看,被相关功能过滤掉的就算是“噪音”或“异常”;反之,未被过滤掉的一切留存者皆算“正常”或算知觉内容的相关成分。表征性功能在此意义上依存于一切前表征的低阶生物功能。
功能,乃是一典型的目的论概念。而规范,则是实现着某种功能的行为表现的某种合宜的或适当的水平。所以,一个功能可以对应着若干个规范。比如,心脏的功能是泵血(而不是发出有节律的声音——尽管作为因果描述,后者同样属实),但相应于心跳的规范并不唯一:当你在跑步时或从事某种精神高度紧张的工作时,心跳快一倍不单单是一种自然结果而且也是相应于该项活动或工作目标的一种合适的规范或水平。与某一表征功能相应的不同规范也就类似地决定着不同的内容。可见,内容是与规范相匹配的东西。
人们谈到鸟的翅膀的功能时,一个隐含的目的论前提就是:飞翔对鸟来说是其一般(自然)目的。问题在于,飞翔作为一种目的论内容是仅仅存在于作为解释者的旁观者眼中,还是也(或首先)存在于鸟的“第一人称”视角中?虽然我们肯定地知道,鸟没有概念语言,甚至没有完满意义上的概念,因而鸟不可能去(二阶地)表征自己的生物或其他功能,尽管它已具备知觉这个一阶表征功能。飞翔对于鸟这个知觉主体和行动主体而言有何意义呢?如果它无法把其翅膀使之飞翔这一自然功能当作表征对象的话,那么是否等于说与此功能相关的(解释者眼中的)目的论内容就完全地外在于它呢——就像与物理运作相关的物理学内容完全外在于物理系统一样?对这一类问题,伯吉并未提供切实而确定的答案。
我的一个基本的操作性假设是,在前表征的功能或自然规范层面或进化阶段,内容已然出现,而内容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实体,内容作为大自然中事实上已然涌现的抽象实体,其地位或“命运”离不开规范性。
之所以称其为操作性假设,原因有二。第一,就像经验性假设那样,上述假设或其中的某些部分是可以修正的,甚至可以结合某些具体的经验性假设而受到某种程度的检验。第二,当它主要应用于以先验反思为主的哲学探讨或论证时,它具有某种操作上的优势:一方面它直接与伯吉式的以科学前沿成果为导向的知觉理论打交道,而且还与那种以进化论进路为核心的意向性理论相结合;另一方面它又好似预兆般地衔接到那些从高端人类规范性或概念化语言出发的整体论诠释主义立场或成果上。如果一切如我所料,上述假设有望在表面上相反、实际上互补的两套理论纲领之间找到某种最富解释力或“左右逢源”之立足点。
在接下来的篇幅中,我会就规范与内容的关系问题做进一步的阐发。
四、规范与内容
伯吉对自然规范的定义是这样的:当某个体在实现某功能的行为达至某适当水平(即规范)后,而又尚未能表征该规范时,该规范就是一种自然规范。[7]换言之,一旦自发地生效的规范成为体现着该规范的个体自身的表征对象,它就从自然规范转化成自觉或自为的规范。
规范性因素的一个独特作用就是使得那些有内容的状态成为超越物理(时空)局域性的非物理状态。(假如前面的介绍尚不足以显示这一点,我们不妨视之为另一个假设性前提。)
现在,考察一个处于知觉状态的有机个体。我们可以问,从其内部与该知觉功能相应的自然规范出发,该知觉系统在什么意义上不单具有支撑这些规范的物理运作机制,而且为它们(可能)转化为真正自觉的规范准备了必要的条件?一种可能的回答是,只有等到充分理性的(人类)意向性诞生之后,也就是对自然规范本身的(自觉)表征成为现实之后,我们才能谈论规范性因素对(知觉或认知)个体的规范性意义。否则,这种意义最多只能是旁观解释者(亦即人类诠释者)眼中的规范性,而不是对个体自身而言的规范性。换言之,这种回答的一个预设性前提是,只有被理解的规范才能对理解者产生规范作用。
但是,对上述问题的另一种可能回答却不会接受这一前提。至少在人类社会现象中,不乏这样的例子:一个会说话的小孩(甚至是成人)并不知道自己所说的话实际上符合或遵守着一些基本的语法规则(即自然的语言规范),但这不代表这些规范对他没有产生规范作用。在他学习语言以及使用语言的过程中,不断受到来自他人的或显或隐的纠正、示范等影响。在非语言的实践领域,也同样充斥着所谓内隐或默会规范(implicit norms),它们借由习俗、惯例、模仿、习惯的培养,或我们统称为“潜移默化”的途径来达成或实现其规范作用。可见,对规范的自我意识或理解并非规范性生效的前提。
问题之重要且有趣的部分在于,同样或类似的观察也适用于一些前人类的动物社会。许多动物社会是有明显的等级结构的。一个猴王一旦发现某个“不安分”的公猴想与其成群“妻妾”中的一个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时会即刻惩戒或驱逐那个公猴。这里的等级或占有关系并非只有猴王一个有感觉,而是所有(或大部分)社会成员均能默会到的。重要的社会关系必然是交互的、参与性的,或者说实践性的。
简言之,对前面问题的第二种回答应当是,无须等待更高级或更完善的理性或语言实践系统的出现,生物有机体的相当一部分自然规范已然具备了对该个体而言的(或准第一人称意义上的)规范意义。
尽管伯吉并未展开关于自然规范对个体之规范意义的讨论,我们仍不妨将其理论框架当作这第二种回答的某种雏形版本。伯吉新著的重要理论贡献之一,就在于用其一贯倡导的反个体主义立场来批判现当代主流哲学中盛行的、过度智性化的“个体表征主义”观点。为了更明确地捕捉这一批判的中心点,我正式引入两个关于表征的用法定义。
我用“一阶表征”(first‐order representation)来指称那些原始知觉,这些知觉仅仅包含着与某种基本类型的表征功能相应的自然规范。而用“二阶表征”(second‐order representation)来指称那些对一阶表征的表征,这些表征状态必定是命题性的和有自我意识的。二阶表征可包括用命题来表达关于知觉的一般性先决条件,比如对环境中物体的知觉预设着其空间上可定位。现在,我们可以如下简明方式来概括伯吉对第二大类(也是20世纪主流哲学中更具代表性的一类)“个体表征主义”的批评[8]:二阶表征对于具有一阶表征来说不是必要的。也就是说,伯吉认为不同版本的个体表征主义的共同误区正在于它们都将具有二阶(或更高阶)表征内容视为产生或具有一阶表征(即知觉)内容的先决条件。
为了准确评估这一批评的有效性程度,我们有必要区分两个不同层面或性质的问题:一是在实时心理操作层面上,正像伯吉所强调的那样,一阶表征功能的发挥无须二阶(或更高阶)表征的介入或帮助——就连原则上已然具备高阶表征能力的人类成员,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知觉发生时,一般都无须劳烦二阶表征。但另一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却是,在一种超个体的逻辑或语义学意义上,任何(包括一阶表征)内容要享有(非物理的)内容地位是否须有某种理性的出处或奠基?
对此问题做肯定回答的当代哲学家包括戴维森式诠释主义者(David‐ sonian interpretivist)和塞拉斯(Wilfrid Sellars)式规范主义者。这里我姑且以横跨这两派的代表人物布兰顿为例,简要地介绍和考察一下这种我名之为“人类理性奠基论”的立场。
规范源自何处?布兰顿在其名著《使其外显化》(Making it Explicit,Brandom,1994)中提供的答案由两部分组成。其一,严格地说,规范不是自然因果秩序之中的事物,但它却构成着一种令因果事物向我们显示出意义的逻辑基础;也只有在这种规范性基础上,我们自己的行动或其对世界的因果影响才获得这样或那样特定的意义(即内容)。其二,规范于事实世界中的建立,依赖于人类的规范性态度——一方面态度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属于自然界的因果秩序,另一方面这类态度却与某种问责或责任记分(deontic scorekeeping)式社会实践紧密相连(此即所谓规范性态度称谓之来历)。布兰顿强调,人类概念语言诞生后所形成的话语式规范(不限于狭义的语法规范)具有某种不可还原为物理事项或生物事项的逻辑地位。但这一点似乎与当代以进化论进路解说(包括人类在内的)动物社会实践中内隐规范的思想观点不甚相容,或者说,两者间至少存在着相当的张力。
如果说态度是连接自然领域和规范领域的桥梁的话,那么以进化论为导向的哲学家丹尼特、密立根等人会说,许多(高等)动物有着与人类相似的心理态度,这些态度在其适应环境的活动或实践中扮演着某种不可或缺的角色;而且,某些社会性动物(如灵长类)所具有的非语言性态度,一定是与其独特的生存形式中的内隐规范有着种系发生学上的关联的。[9]在布兰顿强调语言用户共同体所维系的真正的(即外显化语句所表达的)理性规范与盲目的自然选择所维系的动物“规范”之间的本质差别时,丹尼特等人看到的却是目标导向的非语言性动物意向在进化论科学解释秩序中的优先或基础性地位。伯吉对于动物知觉内容的微观研究不妨看作这一更大的理论(争论)背景下的一种有利于自然主义科学解释这一方的有效进展。
五、诠释主义与反诠释主义
不过,问题还没有那么简单。丹尼特、密立根等理论家很难被视为伯吉的真正同盟军。这里,我想以心灵哲学领域颇具持久影响力的丹尼特为例试述之。
一方面,不同于伯吉的非诠释主义实在论立场,丹尼特首先是一个(独特的)诠释主义者;动物之所以可说是有意向或意向性内容,是因为其行为可以从它的“意向性姿态”(作为一种解释世界的方法论姿态)那里获得成功的或足够好的诠释。另一方面,丹尼特更像是一个反实在论的工具主义者(尽管他本人否认自己是反实在论者),这从他对人类本身(有无)心灵的“错觉说”立场中可见端倪。这里按下不表。与我们当下论旨直接相关的,也是更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在近年他的一篇评论布兰顿的代表作《使其外显化》的文章中,他显露出愿意承认布兰顿的“人类理性奠基论”之可取性的倾向。[10]具言之,丹尼特可以接受,所有我们对于前人类意向性的处理均在概念上依赖于我们对人类自身意向性的理解(尽管他仍坚持布兰顿的理论未能解释这样一个根本问题:一个能问“为什么”的语言共同体为什么会进化出来?)。换句话说,丹尼特原本偏向于工具主义的诠释主义与布兰顿、塞尔、戴维森等人的更偏向实在论的诠释主义立场是完全可以调和的,因为究其本质它们都以事实上的人类沟通(即语用学上成功的主体间诠释)所保证的意向性内容为基础。这两种诠释主义最明显的差别在于,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既适用于人类也适用于前人类的许多动物,其重点在于这种非偶然的适用性背后的进化论图景,而不在于意向内容的规范性向度如何在人类的社会语言实践中建立起来,或得以最终完成。
丹尼特关于自然选择中的达尔文式理由的规范性向度的提法,虽然包含着重要的原创性直觉,但一些分析哲学家嫌其流于笼统或仅具隐喻性,缺乏像伯吉(对动物知觉)和布兰顿(对语言的推理性结构)那样的精细解剖。相比之下,布兰顿的局限在于轻视或忽略动物或自然进化层面上的原始规范因素,而伯吉的局限(至少在我看来)在于他较为轻率地排斥任何关于内容的诠释主义立场,也不承认成功的达尔文解释模式所对应的自然原理本身的描述性内容属于某种“外在理由”范畴,亦即不仅仅属于因果范畴。换言之,伯吉的与(生物)功能相关的“自然规范”尚不具备任何理性品格或(与“因果”相对立的)理由地位。
我相信,伯吉既有的关于表征内容的理论的一个薄弱环节正是他对那些前表征的目的论项目诸如生物功能、自然规范、适应性或交配成功等实践价值的处理。尽管他承认像知觉这样的表征功能需要有多重复杂的生物功能(特别是在动物个体层面,而不仅仅是在亚个体系统的层面)来支撑或趋近,也承认无论是在自然结构还是在进化连续统上都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但他仍然坚称在表征功能与所有非表征功能之间有着一种本质上的区别,即是说,不管后者对于前者来说是多么必要和关键,只有前者才具内容。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这种区别呢?为什么不是一切功能皆有(某种程度的)内容呢?
诠释主义者对这个问题有一个现成的答案:之所以一切功能皆有合目的论内容,乃是因为它们作为我们诠释的对象,其本体论地位依赖于我们诠释者的意向性——正是人类的高阶意向性或表征力构成了我们的诠释性视角,由此视角出发,那些功能对象才获得了内容特有的抽象性、目的性或其他规范性品格。而且,内容的确定性或个别化也得自与此诠释视角相应的整体性或理论性框架。[11]
对上述答案,伯吉的捍卫者或其他反诠释主义者或许会反驳说,诠释主义立场有滑向唯心主义的危险。比如物理学对象的许多根本属性也同样依赖于人类构造和运用理论(假设)的高阶意向性或表征力才得以获得科学的表述,但我们不会说物理对象的客观属性依赖于我们的意向性功能,也不会说这些自然物体或属性本身有内容。当诠释主义将一切功能皆视为有内容时,犯了与将一切属性皆视为有内容同样的错误;而当它将动物知觉表征功能固有的内容视为存在论上依赖于人类(这一进化上后起的物种)的表征功能时,又犯了剥夺动物知觉内容或将因果时序颠倒的错误。
上述反驳尽管是假想的(即非现有著作中已出现的),但都是对那种视人类意向性为唯一真正的、原初的意向性(而其他一切前人类或人造物的意向性皆为衍生意义上的意向性)的宽泛诠释主义立场的、逻辑上真实的挑战。我不敢肯定,现有的诠释主义观点是否已然具备充分的概念资源以回应之,但至少以下思路是相关的,或许是颇有帮助的。
回溯我们前边提到的一阶表征和二阶表征的区分。这里,我们强调的是,任何理论解释都是一种二阶表征,它预设着某种规范性框架或解释者的规范性能力;这些能力是自然进化的产物,它们既离不开那些与一阶知觉性表征相应的、早已运作得宜的自然规范,也离不开维系知觉个体生存活动的那些非表征功能——没有这些功能,知觉表征无从产生。反诠释主义者虽不否认以上基本观点,但会马上跟进说:上述规范性能力最终也离不开物理层面的结构规律及其运作,但我们却不会将内容归属于物理实体本身;既然这样,凭什么要将内容归于非表征性功能呢?
我以为,物理实体与生物功能(其中绝大多数是非表征的)之间存在一个不容忽视的差别:物理实体与相应的物理学理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纯解释性关系,而(那些与形形色色生物功能相应的)自然规范与相应的生物学、心理学、语言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却不完全是解释性的,更准确地应当是诠释性的(interpretive)。解释与诠释间的区分并非术语上的叫法不同,而是有着更深的缘由。解释性关系是一种纯粹的认识关系,解释对象的客观存在(即其本体论地位)不会受解释者的认识水平或其解释性理论的真理水平(常称为理论的解释力)所影响。而标准的诠释性关系则发生在意向性行为及其产物与意向性诠释或其理论之间,最典型的或最具范式意义的诠释情境当然发生在人类个体之间,尤其是共享着某种文化、传统或理性规范的共同体成员之间。按照某些在当代颇有影响的诠释主义理论(比如戴维森基于“施惠原则”[12]的诠释理论),诠释对象的某些属性(比如其信念的真实性或其行为的合理性)无法完全独立于诠释者所使用(或预设着)的理性规范;而且诠释性活动本身(并非单向的、一次性的,而经常是双向的、重复性的)也参与着对诠释对象或其属性的构成或塑造。总之,典型的诠释性关系不是一种纯粹的认识论关系,而是一种我名之为“本体论加认识论的合成关系”。
这种合成关系的“本体论”部分大致反映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诠释对象相对于诠释者用以诠释的规范性框架中的理想或完备形式而言,可以存在一个动态成长之可能性问题,即从某种理性上不成熟、不完备的形式转化成某种更成熟、更完备的形式,比如,儿童可从仅有一阶表征力成长为具有二阶表征力。第二个方面,也是更有趣、更具争议性的方面,与上述动态成长相伴随的规范性构成作用并不(一定要)限于人类成员之间,而是可以扩展到进化阶段中与人类连续或相近的物种上。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自然进化背景(约束)下的、层级递进式的规范性构成,是与某种由人类到前人类的“逆向观照”下的可诠释性相关联的。甚至不妨说,这种构成性与可诠释性是同一个硬币(即该规范性过程)的两面。
另一个表达这第二个方面的本体论成分的方式是这样的:无论是动物还是人,其知觉上的一阶表征内容,最终只能由维系着二阶表征或高阶概念化的同一个规范性诠释框架来表述,或予以个别化。换言之,表面上是第三人称的、对知觉内容或其他功能的目的论内容的理论解释,实际上是离不开解释者本人作为知觉者或有目的者的第一人称视角的。相比之下,一个物理学家在应用某定律来描述或解释某物理实体的构造时,其第三人称视角下的描述性内容所适用的对象完全独立于任何第一人称视角。
虽然不管是在物理学领域,还是在生物学、心理学领域,解释对象均无法意识到(某些或全部)分别地适用于其构造或发生过程的理论原理的内容,但是只有物理对象才具备严格意义上的独立存在性——其本体论上的自足性不受任何来自这种或那种规范性框架的、对其本性的正确或不正确、完备或不完备理解的影响。相反,凡具有内容的非物理对象却无法享有这种免受规范性语义框架影响的终极自足性。
至于在大自然的进化连续统上内容有与无的边界线究竟应画在何处,我相信目前最安全的说法还是“这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无论最终哲学的主流意见会偏向伯吉式以知觉划界的方案,还是会偏向某种朝着生物进化更纵深链条拓展的诠释主义方案,关于内容的本体论地位的非还原主义立场之合理性或可取性似乎是相当明晰的。我相信,而且也一直在努力论证,这种非还原主义不仅不应排斥广义的自然主义,而且须由后者才能真正获得稳固的支持。
注释
[1]此书(BURGE T﹒Origins of Objectivity[M].Oxford:Clarendon Press,2010)内容广阔,横跨哲学、心理学、生物学或种系发生学,不少见解富有开创性和挑战性。其哲学批判部分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是对整个20世纪主流哲学几乎所有代表性人物之知识论或心灵哲学立场的一次全方位审视。基于本章的目标并非全面介绍或评价此书,而是聚焦于知觉或其他内容之起源问题的本体论意涵,并将其置于此书尚未触及的可能的争辩之中,所以我只能有选择地评介伯吉的相关思想,但在对伯吉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命题的表述上,我力求严格忠实于原著。
[2]BURGE T.Origins of Objectivity[M].Oxford:Clarendon Press,2010:Ch﹒8;BURGE T﹒Origins of Perception[J].Disputato,2010,29.
[3]BURGE T.Origins of Perception[J].Disputato,2010,29:9.
[4]比如,关于知觉的非表征性理论(即不同于伯吉的对所谓主流知觉心理学成果的阐释)还是有一定市场的(见RAMSEY W﹒Representation Reconsidered[M].Cambridge,UK;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7;CLARK A,TORIBIO J﹒Doing without Representing[J].Synthese,1994,101(3);GIBSON J﹒The Ecological Approaches to Visu‐al Perception[M].Hillside,NJ:Erlbaum,1979)。举例来讲,对于“知觉恒常性”就可以从某些非表征状态如体内平衡(homeostasis)角度予以解释(PANKSEPP J﹒Affective Con‐sciousness:Core Emotional Feelings in Animals and Humans[J].Consciousness and Cogni‐tion,2005,14;CRAIG A D.How Do You Feel—Now?[J].Nature,2009,10;CRAIG A D﹒How Do You Feel?Interoception:The Sense of the Physiological Condition of the Body[J].Nature,2002,3)。总之,关于知觉的最佳科学理论是什么尚有争论的余地。
[5]他的儿子是视觉科学方面的一位专家,据说父子俩围绕此书相关章节做过多次深入的讨论。
[6]仅就这一点而言,该说法符合伯吉一贯推行的反个体主义立场,即知觉或认知主体无须有能力通过概念来表征其心理内容。但伯吉显然不同意此说法接下来的平行论。
[7]BURGE T﹒Origins of Objectivity[M].Oxford:Clarendon Press,2010:311.
[8]BURGE T﹒Origins of Objectivity[M].Oxford:Clarendon Press,2010:12-14.详细批评参见此书之第五—七章。
[9]DENNETT D﹒The Intentional Stance[M].Cambridge,MA:MIT Press,1987;DENNETT D﹒Real Patterns[J].Journal of Philosophy,1991,88;DENNETT D﹒The Evo‐lution of“Why?”[OL].2006.http://ase.tufts.edu/cogstud/papers/Brandom.pdf;MILLI‐KAN R﹒Reading Mother Nature’s Mind[M]//ROSS D,BROOK A,THOMPSON D﹒Dennett’s Philosophy.Cambridge,MA:MIT Press,2000;MILLIKAN R﹒Thoughts with‐out Laws:Cognitive Science with Content[J].Philosophical Review,1986,95.
[10]DENNETT D﹒The Evolution of“Why?”[OL].2006.http://ase.tufts.edu/cogs‐tud/papers/Brandom.pdf.
[11]这方面的讨论,可参见我近年来的一部分英文发表物:ZHENG Y J﹒Memes,Mind and Normativity[M]//BOTZ‐BORNSTEIN T.Culture,Nature,Memes.Newcastle:Cambridge Scholars Publishing,2008;“Three Notions of Normativity,”presented at the 4th Metaethics Workshop,Buenos Aires,Argentina,2010;Perceptual Objectivity and Evolution‐ary Normativity Proceedings of Conference on Burge’s Philosophy,Contemporary Philosophers Serial,Graduate Institute of Philosophy,“Tsing‐Hua University”,Taiwan,2011;“Re‐en‐chantment of Nature:McDowell and Merleau‐Ponty on Perception,”in Phenomenology 2010,Zeta Books,2010。
[12]有关“施惠原则”的讨论,可参见本书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