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思想和意义之基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章 规范性概念之三元结构

划分世界万物的方式多种多样,哪一种最能触及人与非人之间最本质的区别?无论你想称其为理性,或是自由,抑或是规范性内容,均仍停留在某种抽象的概念名称上,即尚未能充当一种更直观或更易把握的划分世界的方式。

如果有人问你“世界上有什么东西可以被违反”,并且指出对于这一问题的正确回答就是这里所追问的划分世界的根本方式,你是否会觉得这一提问方式似更贴近人们较为肯定的日常经验呢?

让我们循此方向尝试推进一下。首先,在日常语言的标准用法中,人们可以违反规则、违反命令、违反自己的意向,但无法违反自然规律,人们最多违反某种(哪怕是公认的)貌似规律的命题——其本质无非是人对自己所假设的规律的认识。由此不难看出规则与规律在可违反性上的区别。

其次,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违反”作为一种关系,不可能发生在两个纯物理事物之间。物理事物可以在时空中发生各种符合物理定律(即自然规律)的关系,包括碰撞、排斥、消解、逆转等,但此处没有一种算得上“违反”。这样说的一个根本理由就是,它们都缺乏上述规则、命令、意向,乃至任何概念内容所共同具备的特性——我们称之为规范性的特性。

毫不夸张地说,规范性业已成为当代哲学中最流行的术语之一。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以科学为旨归的自然主义立场成为被大部分当代哲学家接受或关注的框架性预设。该立场的一个无法回避的最具争议性的核心问题是:物理自然与看似超物理的概念内容、理由、价值等(姑且称之为)规范性实体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相应地,如何刻画这种关系的本性,也就是如何理解这些规范性实体的功能或作用及其不可替代性或不可还原性的根源?

自然主义的批评者和捍卫者们都会围绕规范性问题所牵涉的方方面面的疑难和挑战,展开其攻防策略,以成某种百舸争流、千帆竞发之大观。聊举一例,当代分析哲学家杰里·福多(Jerry Fodor)曾戏称:“每个人都在谈论规范,就像牛的叫声是‘哞~’,哲学家的叫声则是‘规~范~’!”[1]

尽管规范性这一概念的使用早已如此普及,以致在心灵哲学、语言哲学、行动哲学、知识论和元伦理学等当代分析哲学的主流领域中很难见到完全不涉(或隐或显)规范性的讨论,但直接针对规范性之概念结构本身的细致讨论却并不多见。本章试图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对规范性概念的主要功能及其来源做一梳理,以冀从方法论上推进对规范性问题的深入探究。这里所讲的独特的角度,指的是一种进化论视角,即由前人类的动物准理性到人类理性的动态生成过程及其可能蕴含着的逆向(即从人类理性逆推到动物准理性的)回溯性关联。

本章所欲阐明的两种不同于常规理解的规范性形态,加上常规意义上的形态,就共同构成了我所谓的规范性三元结构。

具言之,规范性的基本功能有三种,即命令性、诠释性和构成性。一方面,我欲揭示这三种功能之间的相关性和内在联系,以彰显在什么意义上它们都可合法地被称为规范性形态。另一方面,我希望阐明每一种形态(尤其是后两种“新”形态)的独特性,以证明它们作为相对独立的规范性形态的合法性。要完满地达成这两方面任务,显然离不开关于规范性的定义性判准的讨论。

关于判准的讨论很难一锤定音,这是因为该判准所包含的基本概念本身也难免会与上述三种功能所涉要素之间形成某种深层的纠缠或依存关系。但是,从另一角度看,这一或许无法消除的“局限”也许恰恰反映了我们所致力探寻的规范性深层结构的某种整体论特征。

一、理由与判准

在转入更细致的讨论之前,似有必要先澄清一下诠释性和构成性这两种规范性形态的基本语义,以及讨论规范性问题的某些背景概念资源。

我所说的诠释规范性,并不是指理性成员之间的诠释所包含的规范性(意即只有在遵循理性规则的前提下才能进行有效诠释,而规则的遵守则仍属于命令规范性范畴),而是特指理性诠释者如何确定前人类的生物功能的语义内容,即用生物和有机体的目标状态或条件来个别化其相关功能。比如说心脏的功能是泵血,而不是发出有节奏的迷人噪音。功能,是典型的目的论概念。有机体的功能,或目标意义,只能在理性诠释者那里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亦即具备确定的可以表述的内容。[2]

我所说的构成规范性,其面对的问题是,具备诠释力的意向性视角本身是如何产生的。换句话说,构成规范性想要揭示在进化中最终绽出或突现的意向视角是由哪些独特的构成性操作机制实现的,以及这样揭示出来的过程或操作意义为什么可归于一种独特的规范性范畴。

这些问题就要求我们先探讨最广义的规范性判准是什么。

首先,在动物和人类行为个体所生存的环境中包含着一些与其生存的适应性有关的外在理由[3]——之所以称其为理由,是因为可以用它们来解释为什么这些个体在不同的环境中具有不同的适应性;而之所以称其为外在,是因为这些解释性理由是外在于这些个体的意识的(甚至不预设这些个体具有意识能力)。所谓环境适应性正是自然界中涉及生物的外在理由,或者叫作关于自然选择的达尔文式理由。

其次,在理性动物及其社会语言诞生之前,上述与环境适应性有关的外在理由只能内隐于生物个体对环境的适应性行为(包括相互之间的互动、合作行为)之中。只有当基于话语实践的社会规则和制度出现之后,这些具行为解释力的所谓外在理由才能真正外显于对相关规则、制度的命题表述中,或行为主体对相关内容的知性意识中。这种自觉的或心理上外显的理由就被叫作内在理由。

以伯纳德·威廉斯为代表的主流观点认为,一切理由只能是内在的。因为理由关乎解释,而一切解释预设着有能力提出问题和理解问题的解释者亦即语言诠释者,所以完全独立于心理或理解力的外在理由并不存在。姑且先不争论理由的外在性与内在性哪一个更优先(我会在下面第四节中再讨论)。无论是内在理由还是外在理由,一个最基本的不容忽视的方面就是其所服务的解释的客观有效性,或者说对这种解释效力的可判断性乃是任何理由成立与否或程度强弱的基准。

我们不妨看一下日常语言中那些被认为与规范性有关的概念:意图、目的、指挥、引导、裁决、违反、制裁、约束、纪律,等等。从行为上讲,其共同特征似乎可以表述为“做出某种以目标为导向的改变”,尤其当相关目标与行为主体所身处的环境相适宜时。

结合上面关于理由的讨论,我们可以给出如下这个广义的规范性判准:当行为主体有能力按照其生存环境中各种境况所提供的相关外在理由做出某种非偶然的改变(或者说其行为改变与这种理由之间的匹配并非纯属意外)的时候,其行为就已涉及某种规范性。[4]

现在让我们重新审视一下前面提出的“构成规范性”是否或在什么意义上符合这一判准。概括地说,构成式规范性行为包含两部分意思:一是实现或保证意向性视角的出现或奠定,这是一种从无到有的新质的创造;二是通过进化的不同阶段渐次收摄环境中既存的外在理由,由此构建出一座跨越动物隐性功能和人类显性内容之间鸿沟的桥梁。可见,这种行为(尽管不是一次性完成的)完全符合上述广义规范性判准。

二、构成性规则之四变式

我在这里将采用塞尔关于构成性规则的公式来说明我所谓的构成规范性。[5]该公式的原有表述是这样的:“在境况C下行动X算作Y。”

这里的关键词是“算作”,所谓构成义由之而生。比如,行动X可以是使用一张两面印有特定图案并有特定尺寸的纸张,Y则是货币或货币交易(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事实),C则包括如下境况因素:交易的一方持有并使用这张纸以换取另一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同时存在着权威的第三方负责制作这类纸张且保证其有效性。这一公式似乎显示制度化的货币是由使用货币之物质载体的意向行动构成的,而行动者对相关境况因素的识别或确认也部分地依赖着成熟的意向性能力。可见,人类社会制度层面的这种构成性行动预设着诠释意向力,而不是为诠释力的形成提供基础。

我要问的是,这一公式能否应用到某些合规则的动物行为上?例如,在某种境况条件C(比如,附近有潜在的交配者)下,某种鱼类尾巴摆动的姿势(行动X)算作吸引配偶(Y)。如果尚未出现能将X算作Y的主体,或者说能够理解Y(即具备“配偶”“吸引”等概念)的主体,上述公式似难应用于像鱼摆尾这类前理性动物的行为。所以有必要在此公式中引入一个主体,或对应谓语“算作”的主语,其功能是以构成性过程的参与者视角(而不是外在于这一过程的纯客观的上帝式眼光)去捕捉“算作”之独特构成性角色。

在我接下来表述的四种有关塞尔公式的变式中,单个或交互主体的外显性存在不妨视为一种方法论重心的转移——以一种外在而客观的描述或发现式眼光向一种内在(于特定境况)而主观(或交互主观/主体间)的诠释或赋予式眼光的转移。

变式一:“S在境况C下将行动X算作功能Y”。这里S是具有某种对自然物体进行分类及予以工具性使用之能力的动物主体,X对应着这种分类或使用,Y则是某种特定的、可重复实现的目标。比如,旧石器时代的人类祖先(甚至可能是某种高级灵长类动物)会把具特定形状的石块分别用于砍、削、砸等不同目的。前面提到的鱼类显然还做不到变式一所要求或隐含的有关手段和目的的系统区分,这种区分不妨视为某种前语言的概念雏形。

变式二:“相互地,S1在境况C下将S2的行为X算作与S1自己在同样境况下产生X时所伴随的某种特定内在经验Y相对应者”。这里动物主体S1和S2能互相将对方识别为同类成员。此变式的标志性特征,就是交互主体之间可以用一种我称之为“类比原则”的东西来描述跨主体的经验构成方式——本来无法直接通达的对方的内在经验,通过这种类比性构成作用而间接地转化成自身经验的等价物。

变式三:“在语境C下,S1将某个人为符号的某种用法(行动X)算作指称或表征着某个或某类对象(行动Y)”。这里的语境C须包括S2即其他交互主体的在场——语义行动的被构成需要(被表征的)语义对象在某种公共的空间成为各语义主体(S1、S2等)之间可共享或共同知觉到的对象。此变式不妨看作表述一阶意向性表征(如知觉)如何过渡到符号表征或高阶语义表征的过程,该过程离不开“算作”这一基本的规范性构成或操作。

变式四:“相互地,S1在境况C下将S2的某个言语行为(行动X)算作某种在整体上可使S2显得更为理性(Y)的信念系统的有机部分”。这里的S2作为被诠释者所具备的宏观上大致理性的属性特征Y,乃是一种受制于戴维森著名的“施惠原则”[6]的整体性判断,其先验性(对比于来自观察或实验归纳的经验性)地位不难从该变式所含的规范性构成中得出。换句话说,作为交互诠释主体的S1、S2别无选择地只能把对方的个别言语行为放到一个整体上基本真确和合理的信念系统中进行诠释,否则人际沟通无从谈起、无法起步。

关于构成性规则的以上四种变式,可以展开讨论的方面难以在本章有限的篇幅中一一细述。在此,试就两个相关联的重要方面稍加评论。

一方面,这四种变式在进化的顺序上展现出一种递进关系。居后的变式所代表的场景或游戏只能出现在居前的变式所代表者位处的历史河床的下游,虽然上游场景的存在未必在因果关系上严格地决定下游场景。

但另一方面,当我们进入理解的顺序关系时,下游场景中所含的意义及其诠释关系会对我们解读上游场景的意义或潜在诠释关系起到某种“照明”作用,即我们可凭借下游场景更加外显化、系统化的规范语义关系而更好地理解相关上游场景中相对隐而不彰(尚处在默会阶段)的规范构成关系。比如,变式二中的交互主体S1和S2的相互地位关系不妨看成变式四中典型的诠释主义交互地位关系的先驱,换言之,适用于变式四的施惠原则其实不啻变式二中已然生效的类比原则的发展或精致化。从变式二到变式四的“前瞻性”关联,与从变式四到变式二的“后顾性/回溯性”关联,发生在这两个上下游场景互相对应的位置(或居位者)之间,作为早就习惯于施惠性诠释的实践者,我们就可借助这种双向连通的关联,给自己创造一种想象性地代入准理性交互主体内心的可能性——这种想象性代入之所以有可能,是因为物种间进化的渐进性和连通性,原则上保证了类比原则的无意识运用与施惠原则的语言性自觉运用之间在心理上从低到高的连续关系。

更具体一点说,这里的基本理路是,在公共语言形成或正式到位之前,在准理性(即前理性与理性动物之间的过渡性)物种成员之间以类比原则为基础的、互相把对方视为心理上类似者的做法,自始至终都是一种塑造相关高级心理倾向的有效力量。正是后面这种倾向最终导致了施惠原则在理性成员之间的实施。

循此途径,我们就有望消除有关施惠原则的先验地位的神秘性,即通过展示它与上述构成性规范过程的因果联系或相容性,人们就不难发现:尽管施惠原则在当下的有效应用并非源自关于诠释对象的归纳统计证据(恰恰相反,一切这样的证据之收集反倒须以假设施惠原则为前提),但这不等于说它没有进化上循序渐进的深层因果根据。同样,循此途径,所谓内隐规范与外显规范间的鸿沟若未完全被跨越,起码也大大被缩小了。[7]

三、工具论诠释主义及其本体论蕴含

戴维森式诠释主义进路的一个核心特征,就是施惠原则须应用于交互主体之间,且凭借这种交互性应用及其持续,主体的理性地位才得以构成和维系。罗伯特·布兰顿进一步拓展了这种诠释主义,即将交互诠释背后的规范性承诺、授权等关系扩大到整个语言系统和社会性话语实践中。[8]但诠释主义的另一条进路,则是由丹尼尔·丹尼特开创的,我称之为工具论诠释主义;它注重的不是同一物种或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互诠释,而是理性(人类)个体如何借助“意向性姿态”来有效地诠释前理性或准理性(动物)个体或群体行为。[9]这里的意向性姿态是一种典型的工具论意义上的方法或途径,至少表面上不带有直接的本体论承诺。

人们会说,一只章鱼相信自己有危险时会喷出墨汁以利逃脱,一群齐力捕猎羚羊的狮子会挑选弱小的目标或采用埋伏加佯攻的分工协作。当一个观察者面对一幅复杂的动物行为景象时,采用“意向性姿态”去理解(甚至预测)它,显然要比采用任何以物理机制为基础的因果解释简单得多,有时甚至是唯一可行的。有论者这样评说:“丹尼特的工作之最引人入胜之处其实是他关于意向性姿态这一解释模式为何行得通所描画的底层世界图景。”[10]换句话说,如果意向性姿态作为解释工具的成功不是纯偶然的话,那么必须有相应的自然历程配合之——这一历程原则上能够贯通理性之诠释意向性与前理性行为之可诠释性。

我们不妨在此稍稍重建一下丹尼特的世界图景及其理路。

作为其出发点的问题是,对于生物功能的诠释主义立场如何能够由某种关于大自然母亲的故事予以合法化?丹尼特的回答可这样概述:自然进化展示着某种无处不在的达尔文式理由,这是一种没有推理者的理由,或者叫作自由漂移的理由(即不受任何占据特定时空位置的特定理性存在者的局限)。假如不诉诸这种理由,任何生物学意义上的功能归属皆不可能。[11]自然选择能以某一个特定的达尔文式理由(而非另一个此类特定理由)来“筛选”某一特定的功能。比如说,心脏能进化成现在这样,不是因为它会发出有节律的噪音,而是因为它能保证血液循环。后者作为一个特定功能所对应的特定达尔文式理由就是,只有血液循环向全身输送必要的养分,身体的各个器官才能有效运作,生物个体才谈得上去适应环境、繁衍后代……当然,不排除与心跳对应的声音或脉搏可以在另一个层面的系统网络中(比如帮助医生诊断身体的某种状况,或在情人面前不由自主地泄露某种紧张心情)具备某种同样可由达尔文式理由支撑的另类/高级功能。

功能必定揭示着某种自然“设计”中的优化。包括意向性在内的人类功能不妨看作来自大自然“设计的人造物”。自然在做选择时是没有、也无须去表征理由的。但这不等于说外在于(人类)表征功能的达尔文式理由不存在。反过来说似乎更有道理:正是因为这种自由漂移的、没有表征者的达尔文式(即适者生存式)理由在自然环境中的广泛存在,我们才能(哪怕是以一种隐喻的方式)谈论自然选择——大自然母亲仿佛具备着某种对达尔文式理由敏感的“原初意向性”,由之逐渐筛选出日益精致的表征或其他功能,最终达至可直接表征理由(包括达尔文式理由自身)的人类意向性。

当然,这里的一个潜在争议点是,既然“适者生存”法则是一种由环境和生物机制决定的客观法则,为什么不径直把它当作自然规律(而不是所谓外在理由或自然规范)?规律与规范的最大分别在于规律是不可违反的和没有选择余地的。适者生存法则之所以不同于分子生物学或生理学规律,乃是因为只要是不直接以“筛选后存活”来定义的“适者”,都有可能违反这一法则(相反,任何生物都无法违反规律)。比如说,从上游竞争中筛选出的具有相当适应性的适者未必会在下游的竞争环境中最适合或最有把握生存下去。适者生存的规范性意义不妨表述为:如果生存是最高目标的话,那么个体就有充分的理由尽量成为当下的最适者——不管是通过微观的基因变异,还是通过个体层面的努力、奋斗和好运。从完全随机、盲目的基因突变,到不那么盲目的动物自发性选择,再到一般地富有远见的人类理性选择,适者生存的进化逻辑或达尔文式理由以越来越清晰或外显化的方式为参与其中的个体所认识和利用。这也恰好从一种宏观历史尺度上勾勒出规范性或理由关系如何伴随着生物从规律及随机(统计规律)走向自主和选择。

“自然选择”之所以是一个有意义、有解释力(而非自相矛盾)的,乃至难以替代的理论术语,正是因为它形象而准确地捕捉了茫茫宇宙间这一幸运的“成功自拔”(successful bootstrapping,丹尼特语)过程,即从盲目和非表征的因果自然中凭着构成规范性,或其先导形态,一步步进化出真正自觉的表征力或理性洞察力。

自拔,或称自我提举,作为工具论诠释主义的一种独特隐喻,有时会被解读为是对意向性内容之实在性的消解或悬搁,即一切(哪怕是我们熟悉的、从不怀疑的)内容无非是由诠释者的主观决定所发明的“疑似内容”(as‐if content)。换言之,丹尼特的整个诠释主义进路带有某种本体论的反实在论倾向。比如他认为所谓“自我”的本体存在其实乃一幻觉,心灵无非是谜母们(memes,即文化基因)的创造。这一立场倾向所带来的理论问题(乃至对其整体理路的潜在瓦解力),由于篇幅所限,在此无从展开,有兴趣的读者可参见我关于谜母的一篇拙文,及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的一篇批评丹尼特的文章(McDowell 1998)。

讲到规范于自然进化中的源起,不得不提的一个争论是发生在两大诠释主义者丹尼特和布兰顿之间的一场涉及所谓“内隐规范”的交锋。

当布兰顿强调由语言共同体维系着的(外显)规范与自然选择的盲目过程所维系的(内隐)规范之间的差别时,丹尼特却将以具体目标为导向的非语言动物意向当作解释上更为根本的东西。尽管丹尼特承认布兰顿正确地指出了语言社群对于意向性地位的关键的构成作用,但他仍然坚持认为如果理论家不引入一种进化论视角的话,即使是所谓“社群”也难免沦为空中楼阁般神秘的“天钩”。丹尼特想问的是:是否任何种类的规范性故事都只能寄生在人类意向性上?我们能否直接讲述一个关于动物行为的自然功能的故事,而无须像布兰顿那样首先去关注人类意向性之奠基作用这一问题?这里的背景脉络是,布兰顿视动物意向内容衍生自人类意向内容,而丹尼特和密立根(Ruth Millikan)则视人类意向衍生自其进化上的所有先驱。相对于丹尼特的意向性姿态,同样重视进化史的密立根则更愿强调方法论上所谓“设计姿态”的基要性[12]:自然选择提供了大自然中一切良好设计而无须“等待”人类意向性的出现;相反,人类意向性本身也最好被当成一种自然设计(尽管是自然界迄今为止最精致的、不可思议的设计)产品。

如果说“内隐规范”这一概念对于理解人类实践(至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说是合宜且不可或缺的话,那么它对于理解更大范围的前人类的生存实践活动来说也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只要记住后者的参与者与人类实践者共享着一系列良好自然设计中的属性特征就行。所谓内隐规范,就是尚未被实践参与者的意识或语言所表征的自然规范。这些规范对应着那些实现着特定功能的行为在相关境况中的合宜水平。可见,凡是存在着生物或其他功能的地方,就已然存在着内隐的自然规范,也就存在着相对于该功能和规范的外在(即尚未由行为主体表征的)理由,亦即原则上可用于理解或解释该功能和规范之有效性的客观线索或证据。换句话说,自然选择这一自然界的宏大游戏,令原本似乎只是些自然事实的外在理由最终成为超越盲目因果机制的、含目的论内容且伴随着相应理解力的真正(内在)理由。没有这样一种动态而整体(即兼顾进化史上下游关联)的视野,外在理由在其被“第一批”真实个体内在化之前的理由地位,或内隐规范在其被“第一批”语言使用者(话语实践者)外显化之前的规范地位等问题,就无法获得本体论暨知识论上哪怕是初步的、可取的解答。

四、可违反性、符合方向、自由与规范性结构

理由和规范,最大的共通点也是最基本的共通点,就是两者都是可以违反的,同时两者均要求具自由能动性的主体(即具违反能力的行动者)对其予以某种程度的尊重或者遵从。换言之,可遵从和可违反必然是伴生的、互为表里的。与之形成对比的正是物理自然(不妨用“因果和规律”这一相对应的对子替代之)之不可违反性:无人/物有能力违反规律,所以也就谈不上去遵从规律这回事。日常所谓“违反某某规律”无非说的是“不按照我们对某某客观规律的认识去做”而已,只要不忘记偏离任何人类认识的行为本身并不违反构成着该行为的物理机制这一点即可。

不管是命令规范性、诠释规范性,还是构成规范性,在“可能违反”或“事实上未必如此”这一点上恰与理由作为区别于因果的本体论地位相似。因此,我们至少有某种相当合理的动机去采纳一种关于规范性的最低门槛或者最广义的判准:只要某行为主体有能力获得或者匹配其生存环境(包括自然和社会环境)中已然存在或蕴含着的相关理由,并因而造成某种非意外的、非随机的结果上的差别,她/它就具备了某种规范性。

凡满足以上这最低门槛判准者皆可算规范性,至于实际上规范性可分几类,或哪一种划分方式最符合历史及当下的人类实践,不是本章最关心的问题。规范如何由本无规范(只有规律)的大自然中崛起并获得最终奠定,这一进化历程又如何约束着一切与规范(或理由、或内容)相关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是否具备某种结构性关联,这才是本章的旨趣所在。篇幅所限,接下来我只想从三个方面简要地探讨一下为何我们有理由将规范性结构视作一种三元结构。

第一个方面涉及自由。人具有自由意志或自由选择能力(至少就一定范围而言),这几乎是实践上不争的事实,或者说是一切不否认人类实践有意义的论者不得不承认的前提。但自然规律的无条件性如何与自由兼容,这是近代西方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或根本困惑。本章关于规范性结构的探讨起码可以对此问题带来某种新的思考角度。简单来说,人们日常最熟悉的命令规范性(不管是评价、辩护意义上的命令意向,还是行动指导、规划意义上的指令意图[13])乃是一种对某可欲条件的设定。由此,条件性或一般目的性才得以确立,并得以与因果规律的无条件性形成对照或分庭抗礼。

问题是:这种成熟的、自由的命令规范性从何而来,或以什么个体能力和社会关系作为前提?简单的回答是意向性能力和交互主体间的诠释性视角,而且这一前提条件只有在人类的语言实践共同体诞生之后才具备。紧接着的问题自然是:在前人类或前语言的动物社会,与这一前提条件有关的因素是否完全不存在?自然进化是如何完成跨越这一理性鸿沟的壮举的?显然,自然界没有奇迹,也没有超自然的魔术师。其奥秘,或奇妙的桥梁,正在于自然进化过程本身所内禀的构成规范性。上文已大略勾画出构成规范性分阶段层层递进、前后呼应的特征,在此不再赘述。

与构成规范性密切相关但走向相反的诠释规范性,有着某种独特的区别于命令规范性的特征。为说明此特征,需介绍本节准备讨论的第二个方面,即心灵与世界之间的符合方向。

自休谟明确区分实然的“是”与应然的“该”,或者说描述性的事实与规范性的价值以来,如何解释或更好地说明这一区分一直是很多西方哲学家(尤其是当代自然主义分析哲学家)孜孜以赴的一个重要任务。安斯康姆(G﹒E﹒M﹒Anscombe)在其论行动意向的名著中首先提出的心灵与世界之间的“符号方向”(directions of fit),逐渐成为多数论者采纳的用以刻画上述区分的概念工具。[14]简言之,以描述世界为己任的认知状态(即我们称之为信念的命题态度)具有从心灵到世界的符合方向,而那些以改造世界(包括行为主体自身属于既存事实的那部分)为旨归的意欲状态(即通常称之为欲望、意图、目的、计划等的命题态度)则有着相反的、从世界到心灵的符合方向。

如果以此符合方向作为一切规范性的判准的话,那么在我提出的三种规范性形态中只有命令规范性才真正够资格被称为规范性。这是因为,首先,诠释规范性类似于描述性,两者的目标都是用相应的命题内容去匹配、吻合外在对象。这里,描述或诠释的对象当然是世界的一部分,并非由描述或诠释过程(不管其间涉及多少方法、规范、程序)所创造,甚至并非因两者而改变其原有属性。假如说有人坚称,生物学对象的功能或目的论语义学的内容离不开诠释规范性的意向选择视角,所以这种功能性内容大可视为该视角对原有对象的添加或改变,那么描述(别忘了一切描述都只能是选择性的、命题性的)也同样会带来这种添加或改变。可见,单从符合方向上看不足以显示诠释与描述的分别。

其次,构成规范性与命令规范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前者不是随意的,或单靠主观意志来完成的。无论是自然界的生存游戏,还是人类社会的制度游戏,其构成上的稳定性或可持续性所受到的既存环境、历史现实中的约束要比很多人(尤其关于某些人为游戏的)想象的大得多。特别是在规范进化的早期阶段(即符号系统引入之前),构成规范性的运作在效果上似乎更接近以客观事实为依归的描述,而不是以主观意志为依归的命令。所以,心灵与世界之间的符合方向也不足以捕捉构成规范性所涉的丰富题旨。

那么,我们前面两次表述过的以外在理由为基础的最低门槛的规范性判准与上述符合方向有什么关系呢?

一言以蔽之,该判准其实同时包含着两个相反的符合方向:先是识别外在理由(即从心灵到世界的符合),再按此理由做出相应的行为(包括言语行为)上的改变(即从世界——包括个体行为——到心灵的符合)。上边已提过诠释和构成两种规范性如何满足这一判准,这里还需补充一下命令规范性与这一判准暗合的那一面:表面上,命令是以任意或武断为特征的,即不受既有条件的约束,但这只是就命令者这一方着眼的;若就受命或听命者那一方着眼,命令的实现须以识别命令为当下行动理由为前提。无法实现的命令不成其为命令。

可见,该判准足以涵盖三种规范性。这里真正的要点其实不在双向性(抑或一般的符合方向性),而在“符合或违反本身是如何可能的”这一根本问题。这就转入了本节所要讲的第三个方面,不妨称之为“心灵的反常性”。

戴维森在讨论心物关系时所提出的著名的“反常一元论”表面上调和了物理主义与反还原主义,但也可以说强化了心灵属性的怪诞乃至神秘。我相信,只有从规范性的深层三元结构出发,才能解开所谓心灵反常性的谜团。大致的论证轮廓似可简述如下:

从本体论上说,心灵与世界是不对称的;质料意义上的世界既在(承载心灵的)身体之外也必同时在其内,而心灵属性则不可能充斥于世界即无处不在。在自然主义进化论的概念框架内,可违反性所涉及的矛盾或对峙双方不应是以人身表皮内外来划界的,而只应发生在作为整体的世界与其某个(具表征力的)专有部分之间。问题似乎是,如果这一“专有部分”无法还原为某一(群)动物个体的大脑及其功能的话,自然主义前提便成疑问;相反,如果这种还原能成功完成的话,可违反性就不再是货真价实的,相应的理由、规范、内容等心灵属性也就不过是一系列(好像有用的)幻觉。本章提出的规范性三元结构正是试图打破这种两难。

换言之,我提供了一种自然主义进化论框架内的非还原主义或历时整体主义的解释进路——在此进路中,不但作为自然进化产物的心灵功能可由逐层递进的构成规范性操作予以自然化(或者说予以本体论/生成论上的因果还原);同时,作为客观进化机制一部分的达尔文式外在理由,也通过大自然实际“筛选”出的理性动物(及其社会话语实践)的诠释性意向视角“回溯性”地奠定其(泛)理性地位,从而获得认识论和语义学上的内容客观性。

由此,因果本体论上的可还原性或一元性才得以与规范本体论上的反还原性或“反常”性获得真正有实质意义的调和或融合。


注释

[1]FODOR J.LOT 2[M].Cambridge,MA:MIT Press,2008.

[2]此处牵涉两个本章无法深入展开的问题,值得做一备注:第一,目的论概念是否只适用于具有目的性的东西?第二,具有目的性是否依赖于关于目的的概念?换句话说,未被理解的功能可否是真正的功能?

[3]“外在理由”的提法,较正式的首见于英国哲学家威廉斯的《道德运气》(WIL‐LIAMSB﹒Moral Luck[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1)一书。塞尔在其《行动中的理性》(SEARLE J R﹒Rationality in Action[M].Cambridge,MA:MIT Press,2001)一书中对它与其他相关概念有更详细的分疏。关于规范性理由的客观外在性的最新讨论,有分量的两部著作是《理由之域》(SKORUPSKI J﹒The Domain of Reasons[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和《论何为要紧》(PARFIT D.On What Matters[M].Ox‐ford:University Press,2011)。

[4]这个判准可以看作用一种(外在)理由关系作为基本概念来衡量或判别其他规范性形态,以此进路来处理规范性问题的代表性近著见J﹒Skorupski的The Domain of Reasons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0)。虽然此书可圈可点之处颇多,但可惜未能突出本章所强调的关于进化史的历时整体论视野及其对任何规范性结构的约束。而更值得一提的一部关于语义的规范性基础的重要近著是A﹒Gibbard的Meaning and Normativi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作为其最基础层面的原初规范性乃是一种与知性理由相关的、整体视野下的应然承诺。这一取向与我的诠释规范性的总体走向颇为相通。

[5]SEARLE J R﹒Speech Act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SEARLE J R﹒The Constitution of Social Reality [M].New York:The Free Press,1995.

[6]DAVIDSON D﹒Radical Interpretation[M]//DAVIDSON D.Inquiries into Truth and Interpretation.Oxford:Clarendon Press,1984:125-139.

[7]至于说构成性规则所涉及的构成是因果性构成,还是超出因果性的、不可还原于物理机制的规范性构成,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只能做如下陈述:该规则适用的各相邻阶段之间的因果/遗传基因上的突变,为进入下一阶段创造了因果条件;这里的因果构成因素并不影响每一阶段内以构成性规则变式所可能完成的语义/规范性构成。至少上述变式三和变式四已含成熟的规范性构成,这一点似无争议。

[8]BRANDOM R﹒Making it Explicit[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BRANDOM R﹒Articulating Reasons[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

[9]DENNETT D﹒The Intentional Stance[M].Cambridge,MA:MIT Press,1987;DENNETT D﹒Darwin’s Dangerous Idea[M].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995.

[10]BROOK A,ROSS D﹒Daniel Dennett[G].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11]DENNETT D﹒Evolution,Teleology,Intentionality:Reply to Ringen and Bennett [J].Behavioral and Brain Sciences,1993,16(2):289-391.

[12]MILLIKAN R﹒Language,Thought,and Other Biological Categories[M].Cam‐bridge,MA:MIT Press,1984.

[13]J﹒J﹒Thompson认为存在着两类规范性,即评价和指导。但深究其质,两者皆属命令范畴。参见:THOMPSON JJ.Normativity[M].Chicago:Open Court,2008。

[14]ANSCOMBE G E M.Intention[M].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