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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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改判

改判,是指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

☆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提示]

减刑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符合条件的,裁定减刑。

减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3)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被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5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不能少于20年。

注意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3)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量刑过重,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提示]

假释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2)根本性条件(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3)限度条件:有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犯被假释,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3年。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4)禁止性条件:1)累犯不得假释;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提示]

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提示]

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考察: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假释的考察内容同缓刑的规定。

注意

假释的法律后果:(1)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既没有发现漏罪,也未犯新罪,也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2)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应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已有的假释考验期限不能用来折抵刑期。(3)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的,应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70条确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4)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71条确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辨析

1.假释与刑满释放的区别

假释与刑满释放在形式上都是解除监禁,恢复被监禁人的人身自由,但是两者有本质区别,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没有犯新罪,保留执行剩余刑期的可能,即还存在着执行余刑的可能。而刑满释放是犯罪分子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条件释放,不存在执行剩余刑期的问题。

辨析

2.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受次数的限制。(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而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而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辨析

3.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而缓刑则是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以及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地不执行;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辨析

4.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而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已执行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而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而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