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脉络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奠基人。马克思主义实现了哲学和社会科学领域的深刻革命,也实现了法学的伟大变革。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精髓在于它以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和理论来观察、分析国家、法律问题。因而,在本书中,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是相通的。深刻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重要方式之一,就是回到马克思恩格斯一系列的经典著作之中,从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法学思想发展脉络中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在发展逻辑及其核心要义。
一、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方法论
提炼和概括马克思主义法学或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思想,必须仔细探寻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发展的脉络,必须依循正确的方法,坚持正确的方法论原则。以正确的方法论原则来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既能坚持正确的方向,又能达到对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深入透彻理解。这里就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问题,提出几点基本的方法论原则。
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或法哲学,首先要从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入手,从他们的经典著作入手,在研读文本上下功夫。仔细、全面地研读文本,才能梳理马克思和恩格斯创造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思想历程,从中探寻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内在逻辑。马克思、恩格斯一生写作了大量的著作,这些著作时间跨度长、研究领域跨度大,涉及哲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历史学等众多学科。其法学论述也散落于各个著述之中。要从中提炼和整理出体系化的法学思想,最基本的功夫就是,要研读大量经典文本,逐步凝练其法学思想。但深入理解其思想又不能仅仅局限于文本本身,而是要将眼光延展到社会实践之中。
马克思主义法学显然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和社会条件之下产生的,有其鲜明的时代特征。要理解其基本原理,首先就要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生活的那个时代社会发展的基本特点,考察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科学的、文化的等各个领域,尤其是要考察国家和法律领域中的丰富实践和时代风貌。马克思主义法学,既是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活的那个时代最重大社会法律课题的理论回应,又是对那个时代法律发展走向的理论指引。更重要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既产生于时代,又超越那个时代,作为对人类法律本质及发展规律的独特解释,深刻地影响到此后人类法律发展的整个进程。应当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而且只有结合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才能不断发展。与无产阶级斗争的进程相联系,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观点是从总结和概括斗争的新经验中得来的。同时,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形成之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中的每一重大事件,特别是1848年革命、国际工人协会(第一国际)的建立、巴黎公社、德国党的合并、第二国际的建立、德国党的爱尔福特代表大会等,都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契机。
马克思、恩格斯之所以能在文明社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同他们对整个自然、思维和社会领域的科学认识是息息相关的。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并以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即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作为理论基础。基于此,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正确地解答了法的起源和历史发展,以及法的本质、作用等这些以往法律思想家们所不能解决的重大问题。是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旧法学之间的根本分界线。离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整体,离开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无所谓马克思主义法学。
我们要看到,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十分丰富,包括法哲学、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涉及法学各个方面的内容;也要看到,这些思想散见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大量著述之中的。的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生前很少写过专门阐述法学问题的系统著作,他们的法律思想常常同他们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等思想交织在一起。这种分散的、交叉的状况,给我们概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整体面貌及其基本原理,无疑带来了很大的难度。这就需要我们科学地处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同马克思主义整个思想体系的关系。这就要求,既突出法律思想,以法律思想的发展为主线,又要深入揭示其他方面的思想和理论与其法律思想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因而,一方面要强调,只有将其法律思想置于整个思想体系之中,才能得到深入透彻的理解,尤其要强调的是法律与其国家理论、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等之间的内在联系;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不能简单地堆砌其他方面的论述来充当法律思想。有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没有专门的法学思想,只是有着零星的观点,这种看法显然是偏颇的。其原因就是,这种观点没有深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正底色,简单地以篇目论得失。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方法论,原则之一就是,必须将法学问题与国家问题、政治经济学问题联系起来认识和理解。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是不断发展着的,从朝气蓬勃的青年时期到其生命暮年的几十年中,其思想无疑会发生很多变化。而且,每个时期的思考重点、斗争对象等都是不同的,因而他们每个历史时期或阶段的法律思想必然有其鲜明的特点和重点。就此而言,要科学地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就必须看到他们每一阶段的法律思想在整个发展过程中所处的特殊地位以及它与其他阶段的联系,不要把部分和整体割裂开来研究。要注意理解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中那些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基本原理的产生、演变、修正、补充、深化以及完善的整个过程。要辩证地看待他们在不同时期思想的特色及其变化,尤其要注重理解这些思想与引起其思想发展的社会历史进程之间的辩证关系。应当看到,为了获得法的真理,马克思、恩格斯本人都花费了巨大的自我批判和自我改造的功夫。马克思、恩格斯青年时期深受传统的资产阶级理性法观点的影响,他们先是欣赏古典自然法学派,赞赏卢梭以及康德和早期费希特等人的自由主义、理想主义法律观,进而又对路·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法律观表示出浓厚的兴趣,后来又一度潜心学习黑格尔的法和国家哲学。他们的思想历程中,经历了从历史唯心主义法学观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的逐步转向。这表明,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是一个逐步成熟、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而,整体性地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就须既看到马克思和恩格斯思想的变化,又要看到其思想发展过程中的内在联系。
从过去的实践中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这一时间、这一条件下,对某一问题讲的话是正确的,而在另一时间、另一条件下,对同样问题讲的话也是正确的;但是,在不同的时间和条件下,对同样问题讲的话,有时分寸不同,侧重点不同,甚至一些提法也不同。例如,正像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在马克思生前时期,他们鉴于实际的需要,着重讲经济基础对国家和法等上层建筑的决定作用;后来随着斗争实践的需要,恩格斯晚年又着重对国家和法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问题作了详尽的阐发。但是,强调法律上层建筑的相对独立性及其能动作用,绝不意味着否认了社会经济关系决定法律上层建筑这一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而恰恰是这一原理生动的、具体的表现。因此,我们认真学习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脉络,就要注意把握这两位导师在什么问题上以及什么地点、时间和条件下,提出过什么法律原理和观点,其本来意思是什么,后来又有什么发展和变化。只有这样,才不至于犯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错误,不至于仅仅根据他们的个别词句来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而能够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整个体系去理解,从而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完整性和体系性。
二、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发展的阶段
基于不同的角度或不同的考虑,可以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发展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我们这里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发展历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时期,在每个大的时期又分别列举出若干重要著作。
马克思、恩格斯经历了从对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在德国的代表者康德和早期费希特的理性法思想的信仰,转向黑格尔法哲学,继而又一定程度上接受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法律观点,形成独具特色的新理性主义的批判法律思想的思想进程。不仅如此,在社会生活实践的推动下,马克思和恩格斯又逐渐摒弃了新理性主义和批判主义的法律观,而逐步形成、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体系。
1835年到1842年上半年,即从学生时代到《莱茵报》前期这一时期。这期间,马克思从康德的理想主义法律思想转为黑格尔的现实主义法律思想;恩格斯从宗教虔诚主义,经过“青年德意志”派,转为黑格尔主义。并且,他们两人不约而同地站在理性主义的法律批判思想的独特立场上。
1842年下半年到1844年年初,即《莱茵报》后期到《德法年鉴》创办这一时期。在这一期间,马克思的经历是《莱茵报》后期、克罗茨纳赫时期,在《德法年鉴》工作时期;恩格斯的经历是在曼彻斯特活动,为《德法年鉴》撰稿。他们在各自岗位上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反思和批判,并受到费尔巴哈唯物主义和人本主义法律观的影响。这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观逐渐地向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过渡阶段。
1844年春到1846年,即写作《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拟议中的《政治和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的草稿)、《英国工人阶级的状况》和《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时期。这期间,马克思、恩格斯投身于英、法诸先进资本主义国家里的无产阶级革命斗争,从而疾速地推动了他们世界观和政治立场的改造。特别在1844年8月,他们开始精诚合作,立即着手对整个资产阶级的法意识形态展开全面的批判,大体上完成了法学领域的伟大革命。于是,崭新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即马克思主义法学诞生了。
1846年到1848年,即写作《哲学的贫困》和《共产党宣言》等著作的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在上一阶段撰写的法律思想代表作大都是没有公之于世的手稿。并且,随着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发展,迫切需要一种科学的法学理论的指导。因之,在这一阶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著作,特别是《共产党宣言》的发表,正是适应了革命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的公开问世。
从1848年革命后,欧美无产阶级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从自在阶级变为自为阶级。他们英勇无畏地参加解放自己阶级的斗争,也积极地参加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和民族独立运动。在这些斗争中,无产阶级的阶级组织亦在日益发展和壮大,直至第一国际(国际工人协会)成立。正是这种蓬勃的革命运动提供的新鲜而丰富的实践经验,使马克思、恩格斯能够深入和全面地验证自己的法律思想,并进行新的理论概括,把它推向前进。
1848年到1852年上半年,即从1848年革命爆发到失败,这是马克思、恩格斯亲自参加欧洲1848年革命和通过总结这场革命的经验而使马克思主义法学获得巨大发展的时期。1848—1851年革命相继在法、德、奥、捷、意、匈等国爆发,席卷全欧洲。虽然各国革命所主要指向的对象,有的是资产阶级本身,有的是封建势力,有的是外国侵略者,但都存在相类似之处,即资产阶级先后同封建势力妥协来反对无产阶级,站到反革命一边;而小资产阶级,尤其农民,则表现出很大的动摇性。这样,无产阶级不得不以失败告终。这场革命的性质复杂,内容丰富,经验和教训也极其深刻。马克思和恩格斯参加1848年群众革命斗争的时期,是他们平生事业的突出的中心点。他们在革命硝烟中撰写的论著,如《共产党在德国的要求》、关于《新莱茵报》审判案的系列论文,以及发表在该报上的论著,《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德国的革命和反革命》等,系统地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加以检验和补充,从而使它更为完善、更有生机。
1852年下半年到1864年上半年,即欧洲1848年革命失败到第一国际成立前,这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低谷和欧洲资产阶级政治反动的年代。此间,马克思、恩格斯着重研究无产阶级革命的策略、民族解放运动及国际法方面的重大问题,很大一批论文发表在《纽约每日论坛报》上。最令人瞩目的是,这也是马克思创作伟大科学巨著《资本论》的时期。这些成果有1857—1858年第一部《经济学手稿》、1862年《剩余价值理论》、1861—1863年第二部《经济学手稿》和1863—1867年第三部《经济学手稿》。《资本论》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宝藏。
1864年9月,有英、法、意、波等国代表参加的国际工人代表大会在英国伦敦召开。大会宣告成立“国际工人协会”即“第一国际”,并产生其领导机构“总委员会”,马克思是这个委员会的重要成员和精神领袖。马克思、恩格斯作为公认的第一国际的精神领袖,为该组织起草许多文件,如《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协会临时章程》《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总委员会关于继承权的报告》等。这些革命文献以科学的法律观和法权要求,直接武装了无产阶级的政党和阶级群众。与此同时,为防止和清除各种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改良主义、机会主义法律思想毒害重新高涨起来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同它们作了不懈的斗争。尤其在批判蒲鲁东主义、英国工联主义、拉萨尔主义、巴枯宁主义这几种典型的、具有很大影响的反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阐发了一系列的法学基本原理,这些重要原理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和立场。
从巴黎公社起到马克思逝世这个时期内,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主要活动和论著,许多都是围绕总结和捍卫巴黎公社经验而进行的,从而在这个历史时期,他们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史谱写了崭新的篇章。
1871年3月18日巴黎无产阶级举行武装起义,建立公社委员会。公社在普鲁士军队和凡尔赛资产阶级政府军队的团团包围之下,坚强不屈地战斗72天。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个雏形。马克思和恩格斯领导的第一国际紧密地同巴黎无产阶级一起浴血奋战,从各方面给他们以指导和援助。巴黎公社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性的创举。它的英雄业绩集中表现在,不仅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打碎旧国家机器、废除旧法律体系学说的正确性,而且进一步回答了应该用什么样的国家形态和立法来代替旧国家机器和旧法律这个马克思主义此前所没有解决的重大问题。马克思、恩格斯一开始就意识到这一点,因而他们极其重视对公社各项措施和预想的考察。特别是身患重病的马克思,以惊人的毅力,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地获得有关公社的资料并加工整理。所以,第一国际总委员会委托马克思起草关于巴黎公社的宣言后,他一个多月内便写出三个稿子,近20万字。公社失败的第二天(5月30日),就以《法兰西内战(国际工人协会总委员会宣言)》的题目公之于世。这部文献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和法律学说发展的新里程碑。
19世纪70年代上半叶,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出现了蒲鲁东主义和巴枯宁主义两股同巴黎公社基本经验背道而驰的法律思潮。马克思和恩格斯同它们展开激烈的论战。这个时期的蒲鲁东主义法律思潮,表现为右倾的改良主义。它把所谓“永恒正义”当作法权的万古不变的原则,散布对资产阶级法律的幻想,企图借助这种法律使无产阶级普遍地化为小私有者和小生产者。蒲鲁东主义者的这些论调从根本上抹杀法和法学的阶级性,歪曲法和法学的历史发展规律,因而是反科学的。站在另一端的巴枯宁主义法律思潮,则表现为极“左”的无政府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他们鼓吹“完全放弃一切政治”,认为凡是权威、国家和法律都属坏的,反之,凡是自治、个人和自由都属好的,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法律被一笔勾销了。其结果是,与蒲鲁东主义法律思潮殊途同归。由此可知,马克思和恩格斯同这两种机会主义法律思潮的斗争,对捍卫巴黎公社的基本经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在斗争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入地论述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必然性,论述权威和自治、国家和自由的辩证关系。
1875年德国社会主义工人党通过《哥达纲领》草案。该草案宣扬拉萨尔主义国家观和法律观。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彻底地批判《哥达纲领》草案为契机,剖析拉萨尔主义的国家观和法律观。马克思于4—5月间写出《哥达纲领批判》(《对德国工人党纲领的几点意见》)。他们批判了拉萨尔派的“国家迷信”,用“自由国家”掩盖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的本质的谬论。这一时期,从纲领草案中体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在于,第一次明确而系统地论述共产主义两个发展阶段和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时期必须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和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即共产主义有两个发展阶段;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之间存在一个过渡时期,这个时期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法律。针对拉萨尔派的“公平分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的主张,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这种主张,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梦呓;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则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到了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才能实现完全平等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但那仍然不是什么“公平分配”的问题。国家和法律消亡的经济基础,是共产主义的高度发达。
19世纪70年代的后半叶是马克思的晚年期。这个时期,在马克思的全力支持之下,由恩格斯为主力,通过批判欧根·杜林,对整个马克思主义体系进行全面的总结和概括。恩格斯把他与马克思几十年中对自然科学探讨的成果加以总结,写出《自然辩证法》一书,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自然观。1876年9月至1878年6月,恩格斯撰写了《反杜林论》这部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这本著作深刻地说明马克思主义的平等观、自由观、暴力观,系统地回答法、自由与客观规律的相互关系等一些基本的法哲学问题。马克思晚年的另一个重要贡献是,他在著名的《人类学笔记》中,通过近代东方社会的研究,阐发了东西法律文化的冲突与融合的问题。
卡尔·马克思于1883年3月14日在伦敦逝世,终年65岁。恩格斯在伦敦海洛特公墓主持马克思的葬礼时,发表了著名的墓前演说。恩格斯说:“这个人的逝世,对于欧美战斗的无产阶级,对于历史科学,都是不可估量的损失。这位巨人逝世以后所形成的空白,不久就会使人感觉到。”[1]马克思逝世以后,恩格斯独自担负起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整理和出版马克思遗著和维护、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任,以自己晚年的全部精力和心血填补了这个“空白”。
19世纪80—90年代,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世界历史进入一个“和平发展”阶段。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出现许多新的特点,它以惊人的速度从“棉纺织时代”进入“钢铁时代”。资本日益集中,各种形式的垄断组织形成,生产社会化与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经济危机不断发生。面对新形势,欧洲一些国家的统治阶级转而实行社会改良的“自由主义政策”,不断地推行社会立法。比如,德国继80年代颁布的一系列社会改良法令(如疾病保险法、意外灾难保险法、残疾和衰老保险法)之后,1891年又制定一些改良法令,其中如关于休息日休息,禁止学龄儿童做工,规定最大限度的劳动时间为每日11小时,以及产妇休假制度等。德国社会民主党经受了俾斯麦反动政府“反社会主义者非常法令”的考验,领导德国工人运动取得重大成就,迫使德国议会于1890年1月以多数票否决继续延长已施行12年之久的“非常法”。接着,社会民主党在选举中获得35个议席;3月俾斯麦被迫下台;9月30日“反社会主义者非常法令”期满,从10月1日起该法令被废除,俾斯麦用强暴手段镇压工人运动的反动政策至此完全破产。
国际工人运动的迅速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和统治阶级策略的改变,使马克思主义理论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方面是资产阶级学者极力粉饰资本主义制度,吹捧资产阶级民主、美化资产阶级国家及其政治法律制度,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制说成是超阶级的、永恒的东西,努力把无产阶级引向资产阶级改良主义道路。另一方面,机会主义思想在工人运动中滋长起来。比如,英国工会中的知识分子头面人物费边夫妇和萧伯纳成立“费边社”,以“缓进”为名,主张“依靠舆论”实现社会主义。特别值得重视的是右倾机会主义的滋长和蔓延,他们美化资产阶级,宣扬阶级合作,鼓吹议会主义,反对暴力革命,主张通过议会达到一切目的,和平地实现社会主义。这一时期,工人运动中的无政府主义者在资本主义和平发展时期,对革命前途丧失信心,悲观失望。他们主张采取“直接行动”的国际总罢工的办法推翻资产阶级政府,主张不顾客观条件随时采取暴力手段来实现革命,消灭任何形式的国家。这种无政府主义主张,是阻碍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健康发展的极大障碍。
这一时期,恩格斯本人除了完成编辑、出版马克思的《资本论》第2、3卷的艰巨工作之外,还撰写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法学家的社会主义》《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重要著作。在这些著作中,恩格斯驳斥了资产阶级学者和机会主义者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理论的攻击与歪曲,恩格斯系统地阐发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基本理论,并用它来指导和进行法学研究,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1883年到1885年,即《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创作和出版时期。各种机会主义反对马克思主义,归根结底都是围绕着国家问题的,特别是表现为德国人传统的对国家和法的“迷信”。针对这种情况,恩格斯便着手考察国家和法的历史规律,对国家和法的基本问题进行全面的论述。于是,他以自己一生中积累的关于史前社会研究的全部材料和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资料为基础,撰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1886年到1891年,即从准备《费尔巴哈论》的写作到撰写《卡尔·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一书导言》和批判《爱尔福特纲领草案》的时期。在第二国际成立前后的几年里,恩格斯以巨大的精力领导马克思主义者同机会主义者论战。此间,恩格斯的主要著作都是批判机会主义的,而且又几乎都是谈论国家和法的问题的。1886年的《法学家的社会主义》,是集中地批判奥地利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安东·门格尔的“社会主义法学改造”论。《费尔巴哈论》的宗旨在于说明马克思主义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指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国家主义的错误。1891年的《卡尔·马克思〈法兰西内战〉一书导言》专门批判对国家和法的迷信,重申巴黎公社打碎旧国家机器和废除旧法的经验,同年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批判》侧重论述马克思主义关于政体的学说,尤其指出无产阶级革命与民主共和国的关系。
1891年到1895年,即恩格斯的最后年代。在这几年中,恩格斯借助书信的形式,对历史唯物主义加以总结和完善,在这些通信中系统地完成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学说。他一再指出,从前由于客观形势和斗争的需要,对国家、法等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讲得不够,以至于可能造成人们的误解。而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和法之所以需要,恰恰在于要创建、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从而创建一个社会主义的新社会,以便向共产主义过渡。1895年8月5日,恩格斯在伦敦逝世,终年75岁。
三、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同时,也创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一定生产力水平上建立的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并且是社会存在或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核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决定在一定经济基础上建立的上层建筑现象(一定的社会意识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思想,马克思、恩格斯解决了人类社会的变迁和发展规律的最基本的、最根本性的问题,也对法学,尤其是法哲学的根本问题进行了科学的解释,彻底批判了各种唯心主义的国家理论和法学理论。这里简要归纳一下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律的基本思想。这些也是本书中重点阐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和基本立场。
在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看来,研究和认识社会生活的国家形式和人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能从其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因为它们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的本质决定于它们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即决定于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总和。不管国家和法具有什么样的形式,要认识它们的本质就得看它们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的。只要它们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它们就必然要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这个国家就是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机器,这种法就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在许多著作中,都深刻地揭示了这一历史规律的正确性。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在揭露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的本质时深刻地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这段话虽然是对资产阶级法而言的,但对于把握各种类型的法的本质属性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必然要体现与这种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切身利益出发,每个阶级或社会集团都希望能把本阶级的意志提升为法律,使全社会一体遵行。但任何阶级或社会集团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取得政治统治权。唯有取得胜利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才能掌握国家政权,成为统治阶级,进而才能将自己的意志制定为法律。可见,资产阶级理论家们惯于鼓吹法是“全民意志”或者“社会整体意志”的观点,全然是掩盖法的社会和阶级本质的骗人说教。法中蕴含的统治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意志,应是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整体意志,即他们的共同意志,而不是他们中的个别人或组织的意志,也不是他们中每个成员或组织的意志的简单相加。马克思曾一再强调,统治阶级力图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
统治阶级只有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变成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即经过国家的制定或认可成为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赋予其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才能获得人人必须遵守的一般形式。它表明统治阶级或集团的意志,还可能表现为诸如国家认可并以其强制力保障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宗教信条,等等。国家意志实际上是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集团的意志,这一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虽然有权力制定法律,但法律的内容却不是随心所欲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和与这二者相联系的社会经济基础(经济关系的总和),正是这些因素决定着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内容。
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国家权力和法,就其本质来看,必然是为资本主义服务的手段,必然是实现资产阶级统治的机器和工具。但任何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要执行它的阶级统治职能,都得执行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国家权力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就是“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的职能,也就是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出发而维护社会全体居民共同利益的职能。例如,在古代的波斯、印度,国家为经营和管理全国性的河谷灌溉及其渠道和水闸,就曾颁布多部法律。在现代,为了保证交通通畅,防止交通事故,就要制定交通法规;为了防止环境污染和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就要制定环境保护法规和资源保护法规。显而易见,国家权力的这些活动和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有利于统治阶级,在客观上也有利于整个社会。
国家权力和法所执行的阶级统治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社会职能)是辩证统一的。观察法律规范的社会、阶级本质时,必须把它放在整个法律系统中观察;更重要的是,还必须把它与整个法律系统与整个系统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联系起来观察。不能孤立地看待这部分规范,这部分规范是与执行法的阶级统治职能的规范密切联系的,并且执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这部分规范和执行阶级统治职能的规范都是为其经济基础服务的。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
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中,第一次正式使用了“无产阶级专政”一词,指出社会主义“就是无产阶级的阶级专政”;它的基本口号是推翻资产阶级!工人阶级专政!最值得注意的是,1852年3月5日,马克思在致魏德迈的信中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作了扼要的阐述。它表明,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主要之点。马克思主义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分水岭,就在于是否在承认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1875年,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主义时,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进一步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他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建立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无产阶级专政就要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其中当然也包括废除资产阶级旧法体系的主张。巴黎公社本身是新型民主共和国的雏形。马克思、恩格斯结合巴黎公社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丰富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恩格斯在批判1891年德国党的《爱尔福特纲领草案》时就表示:我们的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民主共和国甚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
法的价值是法学的重要问题,渗透于各个部门法之中。法的价值涉及法如何追求社会正义,如何实现人们的价值期待。法有工具性的价值,也有目的性价值。法所追求的目的性价值是多种多样的。在这些价值中,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自由和纪律、权利与义务、公平(正义)与效率等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判断人的思想、行为或社会制度的正义性的物质基础。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是以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基础和出发点的。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和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者认为:一切对人民有利的行为,一切对人类社会进步有利的事情都是正义的。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关系表现出来的。事实上,任何一种生产方式,如果还处于上升阶段,即使它是允许剥削的,也会被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甚至会被认为是正义的。只有那些不能为民众提供更多利益、不能解决大多数人的民生问题的生产方式,才会被认为是非正义的、应该被抛弃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平等的观念,无论以资产阶级的形式出现,还是以无产阶级的形式出现,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需要一定的历史关系。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发展,反对封建特权的平等问题才被提出来。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地要求资本之间能够平等地自由竞争,平等地同所谓“自由的”劳动者订立劳动雇佣契约,平等地榨取剩余价值,即平等地作为商品所有者实现等价交换。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然而然地就上升为宪法原则。但是,政治和法律的平等完全是一种形式的平等。它的背后不仅掩盖着资本与资本之间的博弈,更掩盖着资本与劳动者之间在经济与社会方面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只有消灭了阶级,才有普遍的、真实的平等可言。但是,社会主义社会还不是一个“平等的王国”。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及相应的社会觉悟水平的局限,人们在短期内不可能做到不需要任何法律而为社会劳动。相反,在这里仍然存在着“资产阶级法权”。这集中表现在社会产品的分配领域。
马克思和恩格斯深入地研究了权利形式的历史演变。从17世纪、18世纪开始,启蒙思想家们把权利问题归结为“天赋人权”的口号,并借此同封建阶级进行斗争,最终以人权的形式承认和批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从而人权已经不再仅仅是一种理论了。随着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市场的形成,自由和平等也自然地被宣布为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对“天赋人权”观进行了系统的批判。资产阶级的人权论不过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物。社会主义运动是为实现全人类普遍权利的革命,但它往往要受到资产阶级权利观的影响。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无产阶级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他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上的。与资产阶级不同,无产阶级革命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这也就是实现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工人阶级要善于利用资产阶级权利理论和法律上的空隙,为自己争得可能的权利。例如,资产阶级的“普选权赋予我们一种卓越的斗争手段”。
四、本书的基本框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丰富著述是一个巨大的理论宝库,我们在本书中从法学角度归纳和整理他们的法律论述,即主要结合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系统考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归纳他们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有关法哲学的思想。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的发展,紧扣时代脉搏,积极回应他们那个时代的社会发展主题,并指明无产阶级斗争事业发展的道路。我们注重结合马克思、恩格斯在写作过程中所展开的重大理论争论,考察他们写作的时代背景,既注重他们著作的战斗性,又突出其理论发展的内在逻辑。
本书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主要按照时代顺序,以著作文本为线索,梳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我们以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形成、发展、深化为主题,梳理了他们著作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主要是有关法学基本理论问题的主要观点和论述。本书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分别按照几个时间节点、重要著作的写作等来综合他们的相关法律思想。从对其法律思想发展的描述,我们试图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紧紧把握住了其所处时代发展的脉搏,既担当起解释时代的理论使命,又展示出超越时代的洞察力。
下编主要从法哲学的角度,分别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中最为突出的一些主题。马克思、恩格斯作为哲学家、理论家,他们关注和研究的大都是法学一般理论,尤其是法哲学的重大问题。他们深入研究并有力地批判了他们那个时代最重要思想家们的法律思想,并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构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法哲学的基本框架。马克思、恩格斯论述了法哲学中的那些最重要问题,并形成了科学的、战斗的、引领时代的新理论。他们的法哲学与其整个哲学体系、与其国家理论密切联系,这也是典型的德国传统。本书主要从法的本质、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价值、法与人权等角度,分别探讨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哲学思想。他们身处革命年代,所建构的正是革命的、批判的法哲学,其中有“破”有“立”。他们的法哲学揭示的有关法的本质和发展的一般原理,对于身处全球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新时代的人类在当今想象和规划人类新时代的法律图景,是极富启发性的。我们也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的卓越法哲学思想对我们在当代中国展开法哲学的理论思考,对构建中国社会发展和变迁背景下的中国法哲学理论,也同样具有重大的启发和指引意义。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