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生态信息公共服务
加快生态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的重要步骤是加快发展生态信息公共服务。
生态信息公共服务,是指为保障公众生态信息权而提供的公共信息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一部分。生态信息权不局限于知情权,还包括信息的传播、救济等信息相关权利。
生态信息公共服务是在生态信息公开的基础上提出的,强调以公众为本位的“信息流再造”。从满足公众知情权角度看,生态信息公开与生态信息公共服务都是直接为公众提供生态信息,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1.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
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是针对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的组成要素,包括责任主体、信息体系、信息质量、信息流、价值流等要素,进行系统性与整体性的制度安排。下文仅对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信息体系、信息质量进行简要描述。
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的首要责任主体是政府。因为从现实出发,政府提供环境信息最有法律依据、政府掌握的环境信息资源最多、政府最有资金和组织能力、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建设需求等;而从理论出发,生态信息公共服务具有正外部性,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负责。
在政府的统筹协调下,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污染源、公众、非政府组织、专业机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公众通过信访、举报、参与听证、调查、提案等方式参与提供生态信息,并对生态信息公共服务进行监督和反馈。非政府组织通过筹集资金等组织社会资源参与提供环境信息,并监督公共服务的质量与绩效。专业机构通过在具体的信息环节提供专业和公正的信息服务,提高环境信息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立法机关受公众委托制定法律,明确政府、污染源、公众、非政府组织、专业机构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环境信息公共服务提供法律制度支撑。司法机关通过接受公众等相关主体的诉讼,运用法律工具保障制度的强制实施。
(2)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的信息体系。
相比于生态信息公开以政府环境管理信息为中心的信息体系,生态信息公共服务需要建立以公众生态权益保障为中心的信息体系。生态信息公开侧重于公布政府的执法依据、重要执法信息、生态统计、质量状况等信息,主要目的在于依法行政和行政透明;生态信息公共服务在此基础上,侧重于提供公众的生态健康与财产损益等基本环境权益的安全状况、遭受环境侵权的状况,以及环境侵权的责任溯源和救济等信息,主要目的在于支持私人决策和公众参与。
传统的生态信息公开主要关注生态管理的公共决策,忽略对私人决策的关注和支持,容易出现“形式化”和政府“自娱自乐”的局面。然而,生态信息公共服务不仅重视公共决策,而且重视对私人决策和公众参与的支持,而这跟当前中国生态管理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
(3)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的信息质量。
相比于生态信息公开主要将政府自给自足的生态信息向社会公布,缺少信息质量意识和信息质量规范,生态信息公共服务直接面向公众的环境信息需求,高度重视信息质量和信息标准,减少由于信息失范而导致的信息冲突、争议等交易成本,注重环境信息与公众感受的一致性。信息质量是信息降低决策者不确定性的能力,取决于决策相关性与相关信息一致性等因素。如果信息与公众切身利益相关性小,则信息的决策价值与效用就小;如果信息与其他可靠信息出现冲突,则信息的真实性和可利用性就会降低。
以城市空气质量日报信息发布为例,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公布每个监测点的所有污染物的数据比空气质量指数或空气污染指数信息质量更高,更符合环境信息公共服务的要求。保留历史数据可查询也是信息公开的基本条件。
总之,中国生态信息的生产与服务模式转型是历史的必然。信息需求的升级,需要更有价值的信息服务来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改善决策;信息技术革命有更加多样的、便利的和成本可接受的信息获取、管理、评价与服务技术;进行信息制度改革,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