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政治哲学文集(注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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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论的划分

一、法权义务的一般划分

人们完全可以按照乌尔皮安[1]的方法进行划分,只要我们给他的公式加上一层虽然他自己可能没有思考清楚、但这些公式却允许从中引申出来或者添加进去的意思。这些公式如下:

1.做一个正派的人(honeste vive[正派地活着])。法权上的正派(honestas iuridica)在于:在和他人的关系中维护自己作为一个人的价值的那种价值,这种义务是由如下命题来表述的:“不要让你自己成为他人的纯然手段,要对他们来说同时是目的。”在下文中,这项义务将被解释为出自我们自己人格中的人性法权的责任(Lex iusti[正当的法则])。

2.不要对任何人做不正当的事(neminem laede[不要伤害任何人]),此外,你也应当摆脱与他人的一切干系,必须避免一切社交(Lex iuridica[司法的法则])。

3.进入(如果你无法避免社交)与他人的社交,在其中要能够维护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suum cuique tribue)。——这最后一个公式,如果翻译成“给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就会是胡说八道了;因为人们不能给予任何人他已经拥有的东西。因此,如果它要有意义,那就必须是:“进入一种状态,在其中能够针对每一个他人来保证每个人他自己的东西”(Lex iustitiae[正义的法则])。

因此,以上三个经典公式同时是法权义务体系的划分原则,即划分为内在的、外在的义务,以及包含着通过归摄而从前者的原则推导出后者的义务。

二、法权的一般划分

1.作为系统的学说,法权划分为自然法权和实证法权,前者建立在全然的先天原则之上,后者则来自于一个立法者的意志。

2.作为使他人承担义务的(道德的)能力,亦即作为对他人的一个法律根据(titulum)的法权,其最高划分就是划分为生而具有的法权和获得的法权,其中前者是那种不依赖于一切法权行为而应天生归于每个人的法权;后者则是需要这样一种法权行为的法权。

生而具有的“我的”和“你的”也可以被称为内在的“我的”和“你的”(meum vel tuum internum),因为外在的“我的”和“你的”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获得的。

生而具有的法权只有一种

自由(对另一个人的强制任性的独立性),就它能够与另一个人根据一个普遍法则的自由并存而言,就是这种惟一的、源始的、每个人凭借自己的人性应当具有的法权。——生而具有的平等,亦即除了人们也能够相互赋予责任的事情之外、不在更多的事情上被他人赋予责任的独立性;因而人做自己主人(sui iuris[自主])的品质,此外一个由于在一切法权行为之前没有对任何人做过不正当的事情而是正直的人(iusti)的品质;最后还有对他人做就自身而言无损于他们的事情的权限,哪怕他们不想关注这样的事情;这类事情只是向他人传达自己的思想,给他人讲述或者许诺什么,无论是真实的和诚实的,还是不真实的和不诚实的(veriloquium aut falsiloquium[真话还是假话]),因为他们是否愿意相信他,仅仅取决于他们自己;[2]——所有这些权限都已经包含在生而具有的自由的原则之中了,而且实际上(作为在一个更高的法权概念之下的划分的环节)与自由也没有区别。

人们之所以把这样一种划分引入自然法权体系(就它与生而具有的法权有关而言),其意图在于:一旦对获得的法权发生了争执,出现了问题,谁有责任作出证明(onus probandi[证明的责任]),要么证明一个受到怀疑的事实,要么当这个事实被澄清时,证明一个受到怀疑的法权,否定自己具有这种责任的人,就可以在方法上像依据不同的法权条文那样援引他生而具有的自由法权(这种法权现在就根据其不同的关系而被专门化了)。

既然就生而具有的,因而内在的“我的”和“你的”而言,没有诸多法权,而只有一种法权,所以,这种最高的划分就可以作为由两个在内容上极不相同的部分组成的东西被抛入导论中,而法权论的划分则只能与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相关。


注释

[1] 《公民法典》,D.1,1,10,1,Ⅰ.1,1、3[乌尔皮安又译乌尔比安,被称为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其著作构成了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的《法学汇编》的三分之一,其在法学史上的地位在于第一次区分了公共法权和私人法权。——译者注]。——科学院版编者注

[2] 有意地,虽然只是以轻率的方式说出不实之词,虽然习惯上常常被称做谎言(mendacium),因为至少就忠实地复述这种不实之词的人作为一个轻信者成为他人的笑柄而言,它也可能是有害的。但在法权的意义上,人们还是要只把在另一个人那里直接损害其法权的那种不实之词称为谎言,例如虚假地伪称一个和某人签订的合同,为的是使那个人失去自己应得的东西(falsiloquium dolosum[阴险的假话]),而对一些非常接近的概念做这种区分并非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在仅仅解释自己的思想时,永远是听任别人如其所愿地接受这种解释的,尽管“此人是这样一个人,他的话人们不能相信”这种有根据的毁谤如此接近称他是说谎者这种谴责,以至于分界线只不过正是把属于法学的东西与属于伦理学的东西区别开来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