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治待遇
一、封爵[2]
中国传统社会中,拥有爵位是贵族身份的象征,也是处于社会结构最高阶层的标志之一。明初因前代之制,列爵五等,但子、男二等爵位旋即革除[3],加之明代除宗室外,无生时封王者,故异姓封爵者的爵位实际上自高而低分为公、侯、伯三等,同时又有世爵、流爵之分。外戚是明代异姓贵族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当中多有获封爵位者,但其爵位高低、食禄多少、世袭与否等情况却因人因时而各不相同。鉴于《明实录》《明会典》等明代典籍对于外戚封爵情况及相关制度的记载比较零散,且有相互抵牾之处,而清修《明史》虽专门列有《外戚恩泽侯表》,但相关信息也不完备且有讹误,笔者根据有关史料制成“明代外戚爵封”表附于文后(见附表2),以便更准确明了地反映明代各个时期外戚封爵的具体状况。
从附表2可以看出,明代外戚封爵的制度自明初以至明末有着一个明显的变化过程。对此,佐藤文俊《明代の外戚》《嘉靖八年〈外戚世爵裁革令〉につぃて》以及朱子彦《中国历代外戚封爵食禄制度述论》等文都有所论及,其中尤以《嘉靖八年〈外戚世爵裁革令〉につぃて》一文论述最详。总体来说,明初洪武至永乐时期强调“爵以报功”[4]、“非有社稷军功者不封”[5]的封爵原则,外戚之家若无军功就没有封爵的机会(追封除外)。至仁、宣时期,外戚始以恩泽封爵。此后至明世宗即位之初,外戚封爵渐至泛滥,不仅外戚恩泽封子孙世袭渐为成例,还出现了兄弟并封、一门数爵的情况。嘉靖八年(1529),明世宗颁布外戚世爵裁革令,重申“祖制”,规定“戚畹周亲不得与汗马余勋为齿”[6],以皇帝诏令的形式从制度上废止了外戚恩泽封爵世袭制。这一制度上的变化,对明代中期外戚爵封泛滥的情况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从附表2提供的信息来看,此后外戚封爵虽仍循例进行,却再也没有出现过一门数封的情况。同时,外戚爵位不得世袭的规定在嘉靖、隆庆年间也得到了较好的执行。不过,由于万历十年(1582)以后明神宗等帝屡以“特恩”为名,允许某些外戚子孙承袭父祖爵位,外戚爵位世袭制度在事实上又有了恢复的趋势。但从整体上看,嘉靖八年以后外戚封爵制度的变化,仍使外戚群体的政治待遇和地位都有了进一步的下降。
除了上述的整体变化趋势外,关于明代外戚封爵还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以往的研究中却鲜有提及或讹误因袭,在此略做讨论和考辨。
(一)外戚恩泽封爵的发端
关于明代外戚恩泽封爵具体始自何时何人,明清以来大多沿用嘉靖八年(1529)府部科道等官奉旨会议外戚封爵事宜后所上公疏中的说法:“祖宗之制非军功不封,洪熙初都督张始以外戚封彭城伯,其弟昇亦以都督乞封惠安伯,外戚之封自此始。”[7]也即以仁宗张皇后外家张、张昇两兄弟的封伯作为明代外戚恩泽封爵的开端。
按,张之封在永乐二十二年(1424)十一月,当时明仁宗刚刚即位不久。对于张封伯的缘由,吏部编《明功臣袭封底簿》所载封爵诰书中有明确说明,其诰称:“都督张久职戚里之荣,益谨人臣之节。朕夙兴夜寐,图治惟勤,眷贤后之相成,宜褒崇其同气,兹特封尔为奉天翊卫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柱国、彭城伯。”[8]据此,张彭城之封的确是明仁宗为报答张皇后“相成”之功而推恩外戚之故。张之弟、都督张昇封伯是在正统五年(1440)九月,《明功臣袭封底簿》也记录了当时以英宗名义颁下的圣旨原文,其旨称:“都督张昇贵联戚畹,能谨守礼法,安静谦恭,不骄不慢,朕甚嘉之,封为惠安伯。”[9]看来,张昇封伯同样是以其“贵联戚畹”,即皇帝推恩外戚之故。对此,仁宗张皇后本人也曾坦言:“此皆列圣天地之赐也,顾岂尝有汗马之劳哉!”[10]也正因如此,嘉靖诸臣得出了明代外戚恩泽封爵始自张兄弟(准确地说,是始自张)的结论。这一论断也得到了大多数明人及后世史家的认可,清修《明史》的作者也据此将彭城、惠安二伯袭封世系载入《外戚恩泽侯表》之中。
然而,与此同时与议诸臣也指出了另一个事实,即“彭城、惠安二伯即以恩泽封,而军功居半”[11]。对于张兄弟封伯之前的军功和履历,《明功臣袭封底簿》中同样也有详细的记录。据其载,张是因“(洪武三十二年)随军征进,充大宁郑村坝杀败齐泰等军马有功,升义勇中卫指挥同知,洪武三十五年同内官黄琰领军接应蓟州等处,并跟随都指挥梁铭至顺义县,过白河追赶沈都司军马,永乐二年(1404)升本卫世袭指挥使”。张昇则是“由舍人洪武三十三年守城有功,升义勇中卫正千户,征进迤北并武定州等处累建军功,永乐三年升羽林前卫指挥佥事,永乐十二年迤北征进,升后府都督同知”。可见,张兄弟固然是以外戚恩泽封爵,却也曾在靖难、征迤北等役中立下过军功。当然,如果严格参照当时“报功”的标准,仅凭二人以上的军功,并不足以获封伯爵,故此嘉靖诸臣才称其“军功居半”。也正是鉴于张兄弟立有军功的事实,当然也是由于仁宗张皇后对朱明王朝的重要影响,嘉靖皇帝听从群臣意见,在宣布废除外戚恩泽世袭制的同时,却令彭城、惠安二伯与开国、靖难元勋魏国、定国二公(明成祖徐皇后外家)“照旧袭封”。
清修《明史》的作者显然也是认同明代外戚恩泽封爵始于张兄弟这一观点的。这从该书将被嘉靖君臣认定为元勋的魏国、定国二公列入《功臣世表》,而将彭城、惠安二伯列于《外戚恩泽侯表》中即可看出。
除了上述通行的说法外,明人当中也有人认为“宣德中年始有恩泽之封”[12],万历初年出任首辅的张居正就是持此说者。张居正此说并非其对本朝封典失于考察所致,而恰恰是翻检旧典之后得出的结论。张居正对于嘉靖初年“议礼”君臣的治国方针十分推崇,辅政期间也常常教育年轻的万历皇帝要以“世祖”作为学习的榜样。在他看来,既然嘉靖八年(1529)的“世祖圣谕”中已经认定彭城、惠安二伯之封“军功居半”,并将之等同于元勋功臣对待,那么就不应再把永乐二十二年(1424)封伯的张视作明代最早以恩泽封爵的外戚,而应把宣德四年(1429)封伯的宣宗孙皇后父孙忠算作明代外戚恩泽封爵的第一人。从这个意义上说,“宣德中年始有恩泽之封”的观点其实也不无道理。
然而,准确地说,明代外戚以恩泽封爵并非始于仁宗时的张,更不是宣宗时的孙忠,而是始于洪武年间获封梁国公的胡显。
明太祖朱元璋立国后曾屡次大封功臣,但正如明代史家王世贞所言,“高帝最重公封”[13],洪武一朝生封公爵者不过十家,而胡充妃(楚王朱桢生母)从子胡显却有幸跻身其一。史载,胡显“代父官都指挥同知,掌武昌护卫事”,“洪武十九年,随楚王征古州等处,以功升前军都督佥事,仍侍王。二十一年八月,以护卫兵奉普定侯调,随靖宁侯征东川龙海诸蛮部,搜集军士、马匹数多,克州城十有九,珍宝货贝悉献朝廷。二十二年七月还师,封特进光禄大夫、左柱国、梁国公,带俸”[14]。也就是说,胡显以所谓“征蛮”功,由都督佥事直接封为公爵。对于胡显梁国之封,明人其实是颇有微词的。王世贞就认为,胡显“以皇充妃从子侍楚王征蛮洞,功甚微,进封梁国公,则甚异矣”[15]。又言:“(高皇帝)独于晚年,梁公之券施于充妃之从子显,出相贵邸,入陪禁籞,至建文而削夺,识者以为非不幸云。”[16]沈德符议及此事时则感慨:“显由都督佥事超拜上公,戚里如此恩泽,近古所无,不谓圣祖有此!”[17]谈迁对于明太祖此举也颇不以为然:“帝最慎封赏,梁国之券刓于蓝玉,而胡显特裨校从征楚黔,未闻殊绩,因椒掖躐而进之,颦笑少为移矣。”[18]
这类非议很可能当时就已在臣子当中私下流传,甚至可能引起部分功高爵微的武臣不满,因此当建文年间坐罪贬徙之人大多于永乐之初还爵复职时,“坐交通楚王革爵,父子并徙临襄山安置”的胡显却不在其中,尽管楚王多次为之请恩,最终也只得以武昌卫指挥同知之职终老。[19]此外,有关胡显封爵、夺爵,以及楚王入奏为之请恩等事,洪武、永乐两朝《实录》均不见记载。王世贞曾对此进行考证:“考《实录》不为显立传,至二十二年十月内以靖宁侯叶升擒贼首夏得忠,赏黄金百两、白金三千两、钞千锭、文绮三十匹,东川侯胡海、普定侯陈桓等次之,则此举实与显同封赏者也,视洪武平中原诸赏独优厚,岂以显椒房之故连及之耶?然《实录》俱不载显梁国之封,而诸公亦止赏典。《实录》又称蓝玉破北虏功最大,拟封梁,以私元主妃、毁关逐御史罪,仅封凉。夫以蓝玉所不能得而显得之,何也?考永乐《实录》,元年五月内不载楚王奏,而兵部黄及胡氏世袭亲供甚明,乃知国史之遗误亦多矣。”[20]王世贞没有进一步探讨《明实录》“遗误”此事的原因,但从朱棣对待胡显的态度推测,极有可能是因为时人对太祖晚年此举颇多微言,有损太祖威名,永乐时重修的《明太祖实录》及后来的《明太宗实录》为尊者讳,刻意隐去了相关史实。
至嘉靖八年(1529),朝臣们为革除明中期以来日益严重的外戚滥恩之弊,积极筹划废除外戚世封的制度,正需要援引有利于改革的“祖制”作为法律依据,当然更不会提及这段已不见于官书国史记载的“洪武故事”了。明代外戚恩泽封爵始于张之说也因此而渐渐成为定论。当然,就对后世外戚封爵制度的影响而言,名义上以“征蛮功”封公且十年后即遭夺爵的胡显确实不及由仁宗公开下旨推恩封以世爵的张。
(二)外戚封爵的“制典”与“特恩”
嘉靖八年(1529)明世宗在宣布裁革外戚世封的圣旨中,曾宣称:“外戚封爵古未有,我皇祖亦未有制典。”[21]所谓“外戚封爵古未有”之说显然不合史实,但“我皇祖亦未有制典”却并非虚言。仔细翻检明代相关典籍可以发现,在嘉靖八年(1529)以前明廷关于外戚封爵确实没有专门的制度记载。但在实践中,明代关于外戚恩泽封爵却早已形成了一定的“成例”,并成为历朝外戚封爵的根据,庶可视为非文本的制度。
首先,虽然明代“外戚”通常泛指后妃家族,即应包括皇帝的母族、妻(妾)族,但可以全无军功而仅凭“恩泽”封爵的,却仅限于皇后、(太)皇太后的父亲或兄弟子侄,其他妃嫔家族并不享有此项特权。这一限定虽未形诸文字、著于令典,却是明代外戚封爵在实践中始终遵循的原则。在明代历朝所封(含追封)的皇后、皇太后中,除建文帝马皇后因遭革除而家族待遇情况不明,景帝继后杭氏因甫立不久即遭天顺复辟,故其家族不及封爵,宣宗胡皇后、景帝汪皇后、宪宗吴皇后、世宗张皇后等四位皇后或退位或被废,其家人因而无缘封爵,以及太祖马皇后因外家无存者、孝宗生母纪太后因亲族不可考,朝廷分别为其父追封立庙外,其余各家的外戚中都有生封爵位者,且绝大多数为恩泽封。反观历朝皇贵妃封号以下的众妃外家,虽然其亲属中获封爵位者也有不少(主要集中在明初洪武至洪熙朝),但包括前文提及的胡显在内,全都有大小不等的开国、靖难、征胡、征蛮等军功,没有一例完全没有军功而以“恩泽”封爵的。其余毫无军功的众妃外家,则概无获封爵位者,即便是专宠如宪宗万贵妃、神宗郑贵妃者也未能越此成例。
其次,就适用恩泽封爵成例的外戚而言,其获封的先后顺序也有一定的规律。一般来说,新君即位后加恩外戚,先封母族,再封妻族,而且嫡母与生母家往往同时并封。此外,对于出身平民的外戚,其授职进阶、封爵加官通常也有一定的程序,即“后父初秩不过指挥,侯伯保傅以渐而进”[22]。
明朝外戚群体内部皇后、皇太后外家与众妃外家在封爵待遇上的严格区别,以及皇太后家族在封爵待遇上较之皇后家族的优先权,一方面体现了明代皇室“家法”中对于嫡庶有别、以孝为先等儒家伦理的尊崇,另一方面也在客观上强化了明代外戚群体内部由与在位皇帝关系的亲疏远近决定的等级差别。
然而所谓祖宗成例又总是难免遭到最高统治者自己不同程度的违背。对于此类事件,当时人常冠以“特恩”之名,后世史家又往往将之称为“异典”。例如,虽然明代的确没有毫无军功而封爵的妃家,但皇帝为有一定军功的宠妃外家越功封(进)爵的特例却偶有发生。如前所言,最早行此封爵“异典”的正是将胡充妃侄子胡显越功封为梁国公的明太祖朱元璋。
洪熙年间进封恭顺侯的吴克忠可以视作又一位受益于“异典”的外戚。吴克忠为归顺“达官”恭顺伯吴允诚长子,永乐十六年(1418)袭父爵,洪熙元年(1425)正月进封为侯。《明仁宗实录》记载了此事,却并没有解释其进爵的原因。而据《明英宗实录》所附吴克忠小传,克忠是“以征迤北功进封恭顺侯”[23],《明功臣袭封底簿》也说他是因“永乐二十二年随驾征进,生擒达贼有功”而于洪熙元年(1425)正月“钦升恭顺侯”[24]。然而,在吴克忠之子、袭封恭顺侯吴瑾的神道碑铭上却明确记载着克忠“洪熙初以戚里恩推封恭顺侯”[25]。吴瑾的神道碑铭文出于天顺年间内阁大学士李贤之手,而李贤与吴瑾同朝为官多年,且吴瑾是在曹钦政变中死于“国难”,李贤为其撰写铭文实受朝廷之命,故其关于吴克忠是以“戚里恩”进封侯爵之说当为可信,或至少可以说明当时人们对于此事的主流看法,因而也为《明史》等所承袭。[26]如果此说成立,那么吴克忠之弟吴管者受封广义伯是否功报相当就难免也值得怀疑了,因为管者封伯之命正与克忠进侯之命同日下达。[27]可能出于讳言仁宗皇帝不遵祖制的做法,加之吴氏一族出身“达达”的背景,《明仁宗实录》不仅没有记载吴克忠兄弟进封爵位的真实原因,甚至对这位出身勋门的吴姓皇妃也从未提及。[28]
明仁宗不仅在吴克忠进封侯爵一事上给后人留下种种猜疑,还因为宠爱贵妃郭氏(武定侯郭英孙女)而令其胞兄郭玹越次袭爵,从而导致了武定侯家族一段持续数十年、波及几代人的争爵公案,也因此给他的皇子皇孙们造成了不小的麻烦(详见本书第六章)。
此外,还有个别皇帝在处理嫡母与生母家族的封爵问题时,囿于个人的情感及生母的施压等原因,不能遵守二者并封之例。例如,明宪宗即位后于成化三年(1467)封其生母明英宗周贵妃之弟周寿为庆云伯,其后又于成化十七年(1481)进封周寿庆云侯,成化二十一年(1485)又封周寿之弟周彧为长宁伯,而英宗皇后即宪宗嫡母钱氏一族却终成化一朝未沾封爵恩典,直至孝宗即位才“念累朝外戚俱有封爵”[29],而于弘治二年(1489)应其家乞请,封钱氏侄孙钱承宗为安昌伯。
嘉靖八年(1529),明世宗宣布裁革外戚恩泽世封,规定已封爵者“姑与终身,子孙俱不准承袭”,且“著为令”,这就意味着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外戚恩泽封爵世袭制度,同时也意味着外戚恩泽封爵从此有了明确可依的“令典”。
然而,作为这条法令的制定者,明世宗恰恰又是其颁布后的第一个破坏者。嘉靖二十五年(1546)五月,明世宗继配方皇后之父安平侯方锐卒,其子方承裕请求袭爵,吏部依令阻格,但明世宗却以方皇后“功存济难”且方锐“受恩未久”为由,特旨恩准方承裕“袭伯爵一辈”[30]。尽管明世宗申明此事“不为例”,仍不啻为其后代子孙开了可以“特恩”准许外戚子弟袭爵的先河。万历十二年(1584)五月,明神宗生母李太后之父武清侯李伟卒,神宗即效仿世宗,令李伟之子李文全“用特恩准袭一辈”,并宣称“后不为例”[31]。但此后神宗又以“特恩”为名,先后准许后父永年伯王伟之子王栋(万历十九年,1591)、孙王明辅(万历三十五年,1607)以及李文全之子李诚铭(万历三十七年,1609)袭爵。以至于到了天启、崇祯年间,“戚畹皆以特恩为常典,效尤者众”[32],外戚子弟援例奏请袭爵屡屡得允,外戚封爵的世袭制遂以“特恩”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变相恢复。
(三)外戚封爵的封号与诰券
如附表2所示,明初以至嘉靖初年,拥有爵位的外戚无论是因功而封,或是因恩泽而封,大都拥有封号,但不同时期受封的外戚封号会有所不同。明初洪武至永乐年间,享有爵位的外戚大都是开国、靖难的元勋功臣及其子孙,其封号主要有三类:一为“开国辅运推诚宣力武臣”,如魏国公徐达、巩昌侯郭兴、武定侯郭英、豫章侯胡美等人皆是,梁国公胡显封爵虽然如前文所述实际上受益于外戚的身份,但因其名义上仍是因功而封,故封号亦与此同;一为“奉天靖难推诚宣力武臣”,荣国公张玉、英国公张辅父子可为代表;一为“钦承父业推诚宣力武臣”或“钦承祖业推诚奉义武臣”,是为因父、祖之功封爵的郑国公常茂、定国公徐景昌的封号。此后因功封爵的勋臣外戚如陈懋、张、张等人则以“奉天翊卫宣力武臣”或“奉天翊卫推诚宣力武臣”为号。而且,这些以功臣身兼外戚的公侯伯在封爵之时全都按例颁给诰券。
永乐二十二年(1424),明仁宗公开以推恩外戚封张为“奉天翊卫宣力武臣、特进荣禄大夫、柱国、彭城伯”,并赐给诰券,注明“子孙世世承袭,本身免二死,子免一死”[33],不仅封号及勋、阶、散官“与功臣等”,其世袭、免死次数等项也与同时代封爵的功臣并无不同。此后直至嘉靖八年(1529)之前,外戚恩泽封爵基本沿袭此例,一应制度均“与功臣等”,即钦赐封号、散官,颁给诰券,允其世袭,开写免死次数等。其封号或称“奉天翊运推诚宣力武臣”,如张昇;或称“推诚宣忠翊运武臣”,如孙忠、周寿、周彧、邵喜、蒋轮;或称“推诚宣力武臣”,如王源、王清、王浚兄弟,张峦、张延龄父子,以及钱承宗、夏儒、陈万言等。这些外戚中,张兄弟、王源兄弟、邵喜、钱承宗等人或自身或祖上本是武职或军人,孙忠、张峦、陈万言等人起于诸生,夏儒等人则起于布衣平民,出身各异,却被一概赐以“武臣”封号。这主要是因为明代文臣极少封爵者,只有明初李善长、汪广洋、刘基、茹瑺以及明中期王骥、杨善、王越、王守仁等寥寥数人,故而明人称“功臣”或“勋臣”通常即指因功封爵的武臣,外戚恩泽封爵制度既“与功臣等”,自然也以“武臣”为号。
在此期间恩封的外戚中未获封号的只有吴安一人。吴安为景帝生母吴太后弟,景泰七年(1456)七月传升安平伯。由于明代所有公侯伯“封号非特旨不得与”[34],故本年十二月内吴安曾循例奏请追封三代并给诰券,却奉圣旨罢给[35]。实则当时景帝已病入膏肓,内外大臣以及景帝本人都在各怀心思谋立继承皇位之人,吴安的奏请根本无人顾及。次年正月英宗复辟,旋即尽革景帝外戚爵赏,吴安遂被削去爵位,封号、诰券自然也就无从谈起。至嘉靖八年(1529),世宗下诏废除外戚世封制度,此后封爵的外戚虽然仍大都赐给诰书,却一律不再赐予封号、铁券等项。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万历《明会典》载,明代功臣“所封公侯伯,皆给诰券”,而“驸马都尉、外戚恩泽之封,其诰封同,皆不给券”[36],清修《明史》遂沿袭此说,称明代“凡爵非社稷军功不得封,封号非特旨不得与。或世,或不世,皆给诰券”,但“戚里恩泽封,不给券”[37]。当代学者也大多认可铁券(世券)只颁给军功勋爵者的说法。[38]然而这种说法其实并不准确。
所谓“诰券”,是“诰”与“券”的合称。“诰”即诰命或封诰,“洪武十七年奏定,有封爵者,给诰皆如一品之制,惟公侯用玉轴,伯子男用犀轴为别”。“券”即铁券,据《明会典》记载,明代铁券“形如覆瓦,刻封诰于其上,以黄金填之,左右各一面,右给功臣,左藏内府”[39]。万历年间沈德符曾专门探访过赐有铁券的世爵之家,据他所见,“公侯伯封拜,俱给铁券。形如覆瓦,面刻制词,底刻身及子孙免死次数,质如绿玉,不类凡铁,其字皆用金填。券有左右二通,一付本爵收贮,一付藏内府印绶监备照”[40]。明代铁券的功能主要是标明券主封爵原因、食禄多少、世袭与否以及免死次数。因为获铁券者大多为世袭爵位,券上镌刻子孙世袭字样,所以铁券又常被称作世券。又因为券上常刻有券主自己及子孙免死次数,故又被称为免死铁券。
由于自仁宣以至嘉靖初年,外戚恩泽封爵各项制度均与功臣封爵相仿,且恩封者所获基本是子孙世袭之爵,并有钦定免死次数,因此也大都奉旨颁给“诰券”,也就是既有封诰,也有铁券。[41]而且外戚恩泽封爵的铁券与同等爵位功臣之家的铁券在形制上也并无差别,只不过上面的诰文内容因人而异。因而考之弘治年间开始编纂、正德六年(1511)重校刊行的《大明会典》所载封典,也并无任何关于外戚受封不授铁券的说明。
嘉靖八年(1529)以后,外戚恩泽世封制度既已废除,此后封爵的外戚也就理所当然地不再颁与铁券。不过从史料记载来看,虽然按照此令累朝恩封的外戚世爵不再允许承袭,但当时已封、袭爵位者仍可拥爵终身,因此各家初封时所得铁券也并不立即收回,而是仍在各爵手中。如据《明实录》记载,外戚张延龄于嘉靖十二年(1533)即坐罪下狱论死(待决),但其世封铁券却直到嘉靖十七年(1538)才被奉旨追夺。[42]换言之,如果不是因为坐罪夺爵,铁券至少可以保留至本爵去世,再按祖制将券收回核对。只是因为不再允许袭爵,有司核对完毕后[43],就不会再像以往一样给回原券或是赐给新券了。
也就是说,直至嘉靖初年,外戚恩泽封爵的各项制度与世封功臣制度之间并无明显区别,万历《明会典》和《明史》中所谓外戚恩泽之封不给券的记载反映的只是嘉靖八年(1529)外戚世爵裁革令颁布之后的情况。
当然,万历《明会典》之所以会出现外戚恩泽封爵不给券的误载,一方面固然是受到嘉靖八年世爵裁革令颁布后外戚不再颁给世券的影响;另一方面也是因为随着明代皇权的不断加强,尤其是在经历胡蓝党狱之后,明初创立的铁券(世券)制度本身早已遭到破坏。[44]既然“免死铁券”其实并不能真正免死,加之永乐以后铁券颁赐渐滥,铁券的权威性和受重视程度自然也就大大降低,后人出现误载的情况也就情有可原了。
二、授官
与只有极少数外戚能够享受封爵恩典不同,明代以后妃之恩除授(或升授)外戚官职却是十分普遍的现象,《明实录》等明代官方史料中有关外戚授职的记载也所在皆是。可以说,获得一定级别的官职是明代外戚享有的政治待遇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外戚群体跻身特权阶层的基础。但是,后妃的封号、等级不同,疏宠各异,其外家亲属授职品阶的高低、升迁的快慢以及恩荫人数的多少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不同时期后妃父兄授职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由于明代外戚授职事例繁芜、恩典不一,《明会典》等明代典籍中对此几乎没有做集中明确的记载,清修《明史》则以“后父初秩不过指挥,侯伯保傅以渐而进”[45]一语朦胧带过。兹将散见于《明实录》等史料的各个时期外戚授职事例收集整理(参见附表3“明代外戚授职事例”),并分类叙述如下。
(一)皇后、皇太后父的授职、升职和加官
有明一代曾被册立(或追封)为皇后者共22人。
其中,太祖马皇后生父早亡又无同姓亲属,其外戚中仅异姓亲属武忠、武聚二人分别被授以徐王祠祭署奉祀和祀臣(洪武二十五年,1392)。[46]建文帝马皇后,洪武二十八年(1395)册为皇太孙妃,其父马全时已官光禄寺少卿,建文年间升光禄寺卿。[47]成祖徐皇后,洪武九年(1376)册燕王妃,其父徐达,时已爵封魏国公。
仁宗张皇后,洪武二十八年(1395)册为燕世子妃,其父张麒授东城兵马司副指挥;永乐二年(1404)张氏封皇太子妃,张麒进京卫指挥使,永乐九年(1411)卒,即追封彭城伯。宣宗胡皇后,永乐十五年(1417)册皇太孙妃,其父胡荣时为锦衣卫百户,授光禄寺卿(后改称行在光禄寺卿);宣德元年(1426)胡氏立为皇后,胡荣改武职,升行在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宣宗孙皇后,永乐十五年(1417)册为皇太孙嫔,其父孙忠(原名孙愚)以太学生起家,时任鸿胪寺序班,未见升迁;宣德元年(1426)孙氏册为贵妃,孙忠改武职,升授行在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宣德三年(1428)改立孙氏为皇后,次年孙忠即封伯。
英宗钱皇后,正统七年(1442)选为皇后,其父钱贵时任金吾右卫都指挥佥事,升授中军都督府都督同知。景帝汪皇后,正统十年(1445)册为郕王妃,其父汪瑛(一名英)授中城兵马指挥司指挥;正统十四年(1449)景帝即位,汪氏封皇后,汪瑛升锦衣卫指挥使,景泰二年(1451)升中军都督府右都督;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汪氏复称郕王妃,汪瑛复为中兵马指挥,旋升为锦衣卫世袭指挥佥事。景帝杭皇后,其父杭昱,原职不详,景泰元年(1450)杭氏封妃,杭昱升授锦衣卫世袭指挥使;景泰三年(1452)杭氏进封皇后,杭昱竟未见升职,英宗复辟后降为副千户。
宪宗吴皇后,天顺八年(1464)选为皇后,其父吴俊时任羽林前卫指挥使,升中军都督府都督同知,吴氏旋被废,吴俊亦以贿选夺职遣戍。宪宗王皇后,天顺八年(1464)初选为妃,其父王镇原职义勇卫千户,升金吾左卫指挥使,王氏旋改册为皇后,王镇升中军都督府都督同知,成化四年(1468)进右都督,以是职终。孝宗张皇后,成化二十三年(1487)选为皇太子妃,其父张峦原为国子监生,授鸿胪寺卿,同年张氏封皇后,张峦即超升中军都督府都督同知,继于弘治三年(1490)封伯、五年(1492)进侯。武宗夏皇后,正德元年(1506)选为皇后,其父夏儒以布衣授锦衣卫指挥使,旋升中军都督府都督同知,次年封伯。
世宗陈皇后,嘉靖元年(1522)选为皇后,其父陈万言,原为县学生员,命为鸿胪寺卿,旋升中军都督府都督同知,次年封伯。世宗继后张氏,嘉靖元年(1522)初封顺妃,其父张楫授锦衣卫正千户,嘉靖三年(1524)以乞恩升本卫指挥佥事,嘉靖七年(1528)张氏进封皇后,张楫未见升职,仅准其世袭。世宗第三后方氏,嘉靖十年(1531)册德嫔,其父方锐授锦衣卫正千户,十三年(1534)方氏封皇后,方锐升都指挥使,十八年(1539)升后军都督府左都督,十九年(1540)封伯,二十一年(1542)进侯。
穆宗李皇后,嘉靖三十一年(1552)选为裕王妃,其父李铭,原职锦衣卫百户,升授副千户,后升正千户,隆庆元年(1567)李氏追册皇后,李铭即封伯。穆宗陈皇后,嘉靖三十七年(1558)选为裕王继妃,其父陈景行,原为监生,授中兵马指挥,旋从其请改授锦衣卫副千户,隆庆元年(1567)陈氏册皇后,陈景行即封伯。
神宗王皇后,万历五年(1577)入选中宫,其父王伟,原为文思院副使,升授锦衣卫指挥使,旋进都督同知,万历七年(1579)封伯。光宗郭皇后,万历二十九年(1601)选为皇太子妃,其父郭维城,授锦衣卫指挥佥事,泰昌元年(1620)郭氏追册皇后时维城已先卒。熹宗张皇后,天启元年(1621)选为皇后,其父张国纪,原为监生,授鸿胪寺卿,旋改武职,升授中军都督府都督同知,天启三年(1623)进右都督,崇祯元年(1628)进左都督,次年(1629)封伯,十七年(1644)进侯。崇祯帝周皇后,天启六年(1626)选为信王妃,其父周奎,授南城兵马指挥;天启七年(1627)周氏封皇后,周奎升都督同知,旋升右都督,崇祯三年(1630)封伯,十七年(1644)进侯。
由以上事例看来,明代皇后之父所授初秩因其本人出身及其女册封经历不同而“恩典不一”[48],但从宣宗开始,诸帝元配行册封之礼时后父多升至都督佥事或都督同知之职,以示门第之匹配,礼成之后各戚升职乃至封爵的快慢则视乎皇后所受恩宠的程度。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后父推恩授职通常授以带俸而不管事的武职虚衔,其中偶有儒生出身者,则先授以文职虚衔如鸿胪寺卿,旋即均改升武职。
此外,仁宗张皇后、宣宗孙皇后、英宗钱皇后、宪宗王皇后、孝宗张皇后及穆宗陈皇后曾被后嗣皇帝尊为皇太后甚至太皇太后,而英宗周贵妃,宪宗纪淑妃、邵贵妃,世宗杜康妃,穆宗李贵妃,神宗王贵妃,光宗王才人、刘选侍,以及兴献王妃蒋氏则母以子(或孙)贵被尊(或追尊)为皇太后。她们的父亲大多未能生享太后之父的荣耀(仅陈景行、李伟除外,二者俱封伯),但其嫡嗣子(或孙)均以太后外戚而升职乃至封爵。例如,天顺八年(1464)宪宗即位,其生母周贵妃尊为皇太后,后父周能已卒,即升周能长子周寿(已袭父锦衣卫正千户职)为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成化元年(1465)加都督同知,又于成化三年(1467)封伯,十七年(1481)进侯。
天顺元年(1457),孙太后(即宣宗孙皇后)之兄会昌侯孙继宗加官太保,可谓明代外戚加官公孤之始(此前徐达、张辅等军功卓著者除外),但犹以平定曹钦叛乱之功为名。弘治以后至嘉靖初年,外戚加官公孤事例渐多,且几乎成为外戚推恩封爵的惯例。如弘治元年(1488)庆云侯周寿加太保,弘治十六年(1503)进太傅,同年周寿弟长宁伯周彧及瑞安侯王源、寿宁侯张鹤龄俱加太保,弘治十八年(1505)武宗即位后王源、张鹤龄加太傅,建昌伯张延龄、崇善伯王清则加太保,正德十三年(1518)会昌侯孙铭加太保,嘉靖元年(1522)张鹤龄以迎驾功加太师,张延龄加太傅,嘉靖二年(1523)庆阳伯夏臣加太子太保。此后以裁汰冗官,外戚加官稍受节制,但至天启、崇祯年间,外戚加官公孤竟复至泛滥,未及封伯已加太子太保者有之,以巡缉微劳而加官太师者亦有之(参见附表3)。当然,时值明季,百政废弛,加官公孤作为明朝对官员的一种激励机制早已失去了其最初的权威和荣耀,朝中文武大臣加官公孤者比比皆是,皇亲国戚沾此恩典也不足为奇。
(二)妃、嫔父(兄)的授职和升迁
如前所言,皇后之外,明代每位皇帝(明孝宗除外)都有若干妃嫔,其封号按等级高低大约依次为皇贵妃、贵妃、妃、嫔、婕妤、昭仪、美人、昭容、才人、选侍、淑女等。有明一代妃嫔人数众多,其亲属授职事例无法一一列举。但可以肯定的是,封号不同的妃嫔因其等级高下不同,其外家亲属在授官待遇上也有很大差异。
总体来说,同一时代封号等级越高的妃嫔亲属授职品阶越高,反之则越低。
以记载较为集中的嘉靖时期为例。当时明世宗拥有的后宫女子除作为正妻的皇后外,余者的称号分别有皇贵妃、贵妃、妃、嫔以及淑女。其中淑女人数最多,但等级也最低。对于淑女之父授职恩典,据万历本《吏部职掌》载:“选送内庭贞淑,其父恩典事例不一,俱由礼部议题咨送授职。嘉靖十年,于胜等给与冠带荣身,监生赵汝诚候该选期,照依考选本等名第量授京职,引礼尚继芳量拟别职,义官曹济量授九品散官。十五年,致仕同知马时中加四品服色,致仕知县戚纶、经历戴天钺加五品服色,俱仍致仕;监生顾待聘等授兵马副指挥,考中正八品冠带官郁□授羽林前卫经历,纳银冠带官韩滂、义民官刘迁、沙汰生员赵潜,俱授从仕郎七品散官;纳银七品散官毛继授德府典膳,乐舞生黄镗至圣庙司乐官,廪膳增广生员王禋等授顺天府训导,礼生吴来宾授德府引礼舍人。”[49]据此,淑女父依其出身或授以不入流的低级文职,或仅予冠带、散官,虽恩典不一,但俱受恩甚薄。
淑女以上,等级略高一级者称嫔。嘉靖十年(1531)首创册封九嫔之礼,从入选淑女中选出的方氏等九人分别被封以德嫔等号。方氏父方锐等人先被授以锦衣卫署镇抚之职[50],册嫔礼成后即升授锦衣卫正千户。此后充九嫔的王昭嫔父王隆等人也都循例授锦衣卫正千户之职。比九嫔级别再高一等的称妃。嘉靖元年(1522)与皇后陈氏同时入选的文氏和张氏分别被封以恭妃和顺妃,妃父文荣、张楫二人则各授以锦衣卫正千户之职,嘉靖三年(1524),应其本人所请,二人俱升锦衣卫指挥佥事。此后封妃者多依此例,授(或升)锦衣卫指挥佥事,原有官职者量加品级。已封妃嫔者若生有皇子或为皇帝所宠,则可能进封贵妃、皇贵妃,其父兄亲属则依次升授指挥使、都指挥使乃至都督佥事等职,均带俸不视事。
值得一提的是,嘉靖中叶以后,明世宗日益沉湎于道教所谓修养之术,多次大批量择选年少女子入宫,供其泄欲、炼丹和役使,其中不少人因不堪凌虐而早早去世,致使这一时期的文献记载中出现了大量所谓的“未封妃”“未封宫御”。她们当中的一部分人被追封为某妃、某嫔,其父(父亡则兄弟或侄男)则通常被分别授以锦衣卫副千户、百户之职,官阶较生封者略低一级。
由于不同等级的妃嫔其外戚待遇不同,故就同一位后宫女子而言,随着她在内廷封号的晋级,其父、兄的官职通常也会随之得到相应的升迁。如世宗皇贵妃王氏,嘉靖十五年(1536)册为昭嫔,其父王隆遂授锦衣卫正千户;十六年王氏以生皇元子(即庄敬太子)进封贵妃,王隆则升授本卫指挥佥事;十九年王氏进皇贵妃,王隆已卒,其子王朝用升授锦衣卫指挥使,继之于二十一年升左军都督府都督佥事。但正如前文所言,皇贵妃以下,无论有多受宠,若无军功,外戚授职最高止于一品武职左都督(仅郑国泰一人),而无缘封爵。
(三)外戚子弟的恩荫、袭替授职与明中期的裁汰冗官
明代外戚子弟恩荫授职并无一定之制。从史料的记载来看,除明初的勋而兼戚者家族之外,只有皇后、皇太后以及少数受宠之妃、贵妃、皇贵妃家族能享此恩典。从嫡庶、长幼之礼而论,外戚恩荫人数及其升迁顺序应当遵循皇太后家族优于皇后家族,皇后家族优于皇贵妃、贵妃、众妃家族的原则,但事实上外戚家族在这方面的待遇却并不完全遵此原则而主要取决于后妃受皇帝恩宠的程度。例如宣德初年,明宣宗因宠爱贵妃孙氏,就不顾嫡庶之别,命贵妃父鸿胪寺序班(从九品)孙愚与皇后父光禄寺卿(从三品)胡荣同升行在中军都督府都督佥事(正二品),寻即又分授贵妃兄弟继宗、绍宗、显宗、续宗四人府军前卫指挥使、指挥同知之职,皇后兄胡安却仍其府军前卫指挥佥事之职,不获升迁,以致品级反低于贵妃兄弟。再如万历年间,备受眷宠的皇贵妃郑氏家族恩荫授职人数也远远多于皇后王氏家族。综合现有史料,有明一代受恩最隆故恩荫授职人数也最多的外戚家族当属仁宗张皇后家族、宣宗孙皇后家族、宪宗生母周太后家族、宪宗王皇后家族(主要在弘治、正德年间)、宪宗万贵妃家族、孝宗张皇后家族、世宗祖母邵太后家族、世宗生母蒋太后家族、神宗生母李太后家族以及神宗郑贵妃家族。其中宣宗孙皇后一门,至天顺初年已是“长封侯爵,次皆高官,子孙二十余人皆官之”[51];成化年间的万贵妃家族,皇恩之隆甚至荫及乳臭未干的养子以及奴仆身份的家人;弘治年间张皇后外家,则不仅父子、兄弟先后拜官封爵,连带群从族属乃至外姓姻亲都纷纷推恩升、授官职。虽然以上三例只是极端的个案,但外戚子弟恩荫之滥至明代中期的确已成为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
外戚授职还有世袭、流官之别。按明制,武职非军功不得世袭。但事实上明代外戚恩授武职准予世袭或冒功世袭的事例比比皆是,甚至袭授本为武职流官的都督佥事者也不乏其人。外戚世袭武职的现象在正统至嘉靖初年尤为常见,与外戚恩荫授职之滥一起成为明代中期冗官冗禄的重要因素。
面对日益严重的冗官冗禄特别是武职冗滥问题,统治集团也曾试图解决,故天顺、成化、弘治、正德、嘉靖年间都曾下令裁革。[52]但由于最高统治者总是裁革之令甫下,传升之旨又出,冗职冗禄根本无法消除,更何况因推恩荫授、袭替文武官职的外戚子弟还屡屡被作为特例免于裁革。例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因传奉官太滥引起朝臣反对之声不断,明宪宗迫于舆论压力下令裁革,同时却令无论传奉文官还是传奉军职,俱“除勋戚功升荫授录用不革”[53]。孝宗即位后下诏裁汰前朝冗官,但很快推恩传升之旨又频频而出。弘治十一年(1498)、十二年(1499)间,言官、部臣屡次上疏要求裁革传升武职皇亲及恩荫录用锦衣卫指挥周璋等人,却一概遭到皇帝否决。[54]弘治十三年(1500)终于奏准武职“乞恩升者俱不准袭”,但不久又经“上裁”令不由军功升职的外戚锦衣卫指挥佥事孙璟之子代袭其职。[55]武宗即位,再次诏令各部查议裁革冗食人员,兵部遂奉诏查列各类应革武官数百人,其中就有“皇亲”一项,武宗下令其中“全由传乞者三品,四品降三级,五品降二级,六品减半俸,并调卫者俱留之,余悉裁革”[56]。于是大批恩授武职的外戚子弟依例降革。然而很快,这些被降级裁革的外戚又纷纷乞恩复职,结果几乎无一不允(参见附表3),裁革之诏又成一纸空文。正德十六年(1521),明世宗即位诏中也有“自正德元年以来诸色人等传升、乞升大小官职尽行裁革”之语,然而“其皇亲……朝廷推恩升授者,不在此例”[57]。外戚恩荫、世袭武职者再次成为免于裁革的特殊人群。事实上,世宗本人在即位的最初几年里同样频频推恩外戚,滥授世袭武职。
直到嘉靖九年(1530,即裁革外戚世爵制次年),嘉靖君臣才真正开始着手大力去除外戚世袭武职之弊。这年七月,英宗顺妃樊氏侄孙樊名奏请袭其伯父樊通百户之职,但兵部言樊通之职乃由戚畹升者,例不当袭,何况“其戚畹后裔,则亲有远近,恩宜降杀”,而樊氏之恩已越二世,故更不当允袭。世宗遂命革樊氏之职。[58]且命:“宣德年后武职逐一查验功册……若皇亲驸马一应戚畹子孙以恩泽升,许世袭者,候子孙袭替,仍开具袭过辈数与亲谊来历,奏请定夺。”继之,又于嘉靖十二年(1533)题准:“皇亲官员子孙袭替,备查黄选明白,若原奉钦依,有世袭字样者,许袭一辈,查无世袭字样者,止荣本身,不准袭。其例前袭过者,候子孙袭替,照例查革。”[59]嘉靖二十三年(1544)又因两京部、科之议,对“世袭未及革而冒袭”的外戚再次进行了一次集中的清理,并重申了前例。[60]此后外戚授职基本再无“世袭”字样,偶有几例子袭父职者,都被冠以“特恩”之名。恩授世袭武职作为外戚群体普遍拥有的一种政治特权被基本剥夺。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降低了外戚群体整体的政治待遇和地位。然而,外戚恩荫授职之滥的问题并没有就此得到根本解决,及至天启、崇祯年间,甚至形成了皇后、皇太后外家父兄弟侄俱授官职之例。[61]不同等级外戚家族之间的差别由此进一步拉大。
三、恩恤
中国传统社会讲求“生荣死哀”,故死后丧葬礼仪规格的高低与生前的官阶品级一样被视作衡量个人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的重要标准。这一价值标准在明人的观念中同样根深蒂固。在此文化背景下,明王朝的统治者对官民的丧葬礼仪依其生前身份的高低做出了规格不同的限定,并对具有一定级别的文武大臣以及品级虽低但为报效朝廷付出生命代价(如死谏、阵亡)的文官武士依其品秩和对朝廷贡献的大小,在名号上和物质上给予一定的补偿和奖励,是之谓“恩恤”。这既是统治者维护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手段,也是“于恤死之中寓劝生之道”[62]的一项激励机制。从这一点来说,不妨把朝廷的典恤看作文武官员的一项政治待遇。
明代外戚或封爵,或授官(多为武职),其品秩、地位高下不同,享有的恩恤待遇自然也隆杀有无各有差等。此外,由于外戚是皇帝的亲属,身份特殊,故其应得恤典都须“取自上裁”,即由皇帝亲自裁定,而后者为了体现“亲亲之谊”,常对亡故的戚臣于本等之外从优给恤,加恩的多少则完全取决于外戚与皇帝关系的远近以及后妃受宠的程度。
(一)辍朝
辍朝是皇帝、百官对皇室成员及文武大臣故亡表示哀悼的一种仪式,只有极少数位高品隆者才能享此礼遇。关于明代辍朝之礼,史载:“其公、侯卒葬辍朝礼,洪武二十三年定,凡公、侯卒于家者,闻丧辍朝三日。下葬,一日。卒于外者,闻丧,一日。柩至京,三日。下葬,仍一日。凡辍朝之日,不鸣钟鼓,各官浅淡色衣朝参。初制,都督至都指挥卒,辍朝二日。永乐后更定,惟公、侯、驸马、伯及一品官,辍朝一日。”[63]据此,永乐以后,外戚当中只有那些因功或恩泽封(袭)公、侯、伯以及官至都督同知以上者身亡之后才有资格享受辍朝一日的恤典。另据《明英宗实录》记载,天顺四年(1460)会昌侯孙继宗母安国夫人董氏卒,明英宗命夫人恤典从厚,曾下令为之辍朝一日。[64]这位安国夫人也就是皇太后孙氏的生母,明英宗此举,意在显示朝廷对于孙氏家族的恩眷之隆,同时也是为了表达自己对母后的孝亲之心。明代皇帝为外戚家族的女性长辈行辍朝礼之事见于史料记载的仅此一例,可谓明代外戚恤典中的“异典”,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天顺初年孙太后及其家族不同寻常的地位和影响。
(二)赐谥
谥号表达的是朝廷对死者生前道德事功的总结性评价。按明制,凡乞恩赐谥者,礼部斟酌可否,务合公论,不许一概比例滥请。又,文武大臣有请谥者,礼部照例上请得旨,行吏、兵二部备查实迹,礼部定为上中下三等,以行业俱优者为上,行实颇可者为中,行实无取者为下,开送翰院拟谥请旨。[65]按此谥典,外戚因多受武职虚衔,食俸不视事,故除明初的元勋宿将及死于王事者(如徐达谥“武宁”、徐增寿谥“忠愍”、常遇春谥“忠武”、郭英谥“威襄”、张玉谥“忠武”、张辅谥“忠烈”、陈懋谥“武靖”、吴克忠谥“壮勇”)之外,均不应得谥或仅得下谥。从现有的记载来看,除勋而兼戚者之外,明代外戚只有部分恩泽封(袭)伯、侯者死后赐谥,且所得多为下谥。例如孙忠初谥靖康,更谥恭献,孙继宗谥荣襄,孙杲谥荣僖,张峦谥庄肃,邵喜谥荣和,王源谥荣靖,钱承宗谥荣僖,蒋轮谥荣僖,方锐谥荣靖,李伟谥庄简,考之谥法,均非美谥,却都向世人宣扬了死者生前曾备受朝廷的恩宠。[66]
赐谥原本是激励文武官员报效朝廷的一项重要机制,而外戚们却能无功赐谥,对此也曾有朝臣提出过质疑。例如嘉靖二年(1523),昌化伯邵喜卒,家属为之奏乞赠谥,负责拟谥的吏部官员即覆议:“喜无功德,不合赠谥。”[67]但在明世宗的坚持下,最终仍谥之以“荣和”。当然,由于按照明代谥典,谥号一般需由死者家属奏请方得议拟赐给,故如果死者家属主动放弃请谥,朝廷也不会主动赐之。例如,据称会昌侯孙铭临终前叮嘱其子孙杲,称自己“名位已极,恨无以报国恩”,要其“身后勿请谥赠以重予咎”[68]。孙杲遵从父嘱,孙铭遂未得赐谥。
(三)祭葬给赙
明代各级文武官员(及其父母、妻)死后应得祭葬给赙之数各有定例,其规制俱明载于《明会典》。但同时《明会典》又特别注明,若死者系属皇亲,则其祭葬之数“取自上裁”,不在此限。因此,明代外戚的祭葬规格可以说是既有常例可依,又无一定之制。一般来说,皇帝对于亲缘已疏的先朝外戚或不受自己宠爱的后妃亲属,多命其祭葬恤典悉从常例,即按其现任之职的品级给赐;而对于跟自己亲缘更近的母后家族以及自己宠爱的后妃家族成员,则多命从优给恤,例无祭葬者给之,例有祭葬者加等,丧费赙赠也都从厚赐给。于是,我们就常可以看到这样的现象:爵位相等或品阶相同的外戚,其祭葬给赙之数却有着天壤之别,甚而品阶低的外戚祭葬给赙却可能较之品阶高的外戚的更为优厚。例如,成化十八年(1482)初,锦衣卫带俸指挥使吴安去世,其子吴玉为之乞赐祭葬,诏只与祭一坛,不给葬。[69]而稍后,锦衣卫带俸指挥使柏珍卒,其子杞奏乞祭葬,却特许之。[70]次年,品阶低于吴安的锦衣卫带俸指挥佥事邵宗卒,宪宗也特遣官致祭,命有司治葬。[71]而几乎同一时期锦衣卫带俸都指挥佥事万通亡故后,更是“命有司给赙并葬祭,视常例有加”[72]。此四人中,吴安实为宣宗吴贤妃也即景帝生母吴太后亲弟,景泰年间曾封安平伯,天顺复辟后削爵降职,故其死后恤典仅及于此。柏珍是宪宗柏贤妃父,而柏氏乃是悼恭太子祐极的生母,母以子贵,推恩外戚,其恤典优于吴安正缘于此。邵宗则是宪宗邵宸妃亲弟,邵氏曾先后诞下三位皇子,其在后宫受宠程度可能仅次于万贵妃,故其外家弟侄也屡受皇恩,不仅有多人除授官职,恤典方面也格外优厚。至于万通,则正是成化间宠冠后宫的皇贵妃万氏亲弟,万氏一族在成化一朝受恩之隆自不待说,万通的恤典视常例有加正是力证之一。而此前贵妃父锦衣卫指挥使万贵死后,同样也是“命有司给赙并祭葬”,恤典“视常例加隆”[73]。
如果说从以上几例还不能看出不同外戚在恤典待遇上的巨大差距,那么以下两桩事例则足以为之证明。隆庆六年(1572)五月,固安伯陈景行夫人张氏卒,钦命赐祭十六坛,敕工部造葬,给护坟地土,盖造享堂[74];而万历十三年(1585)七月,德平伯李铭夫人云氏卒,仅赐祭二坛,坟价三千两[75]。张氏为穆宗继配陈皇后母,云氏则为穆宗元配李皇后母,且二人同为诰命伯夫人,论身份论地位本应旗鼓相当,但由于张氏去世时陈氏正是中宫之主,而云氏亡故时李氏早已作古,就连穆宗也已故去多年,李氏于嗣位的神宗虽有嫡母之名,实无半点亲情,故二者死后恤典之隆杀有如天渊。由此可见,皇帝个人的感情和意愿对外戚恤典的厚薄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明代外戚死后恤典最为隆重的,除去明初追封为王的徐、扬、滁阳、中山诸王之外,当属弘治年间的张峦及万历年间的李伟。张峦系张皇后父,死后赠昌国公,谥庄肃,遣官谕祭,赐葬翠微山,给护坟地土三十顷,且其坟茔规制“比诸皇亲相去悬绝”,特遣大臣督军营造,征用军夫数万,耗时几近一年,以致朝野、军民怨声载道。[76]此外,张峦故妾汤氏被追赠安人,并赐祭,张峦妻兄金膂卒后也赠以锦衣卫百户并赐之祭,恩恤之隆可谓空前。[77]而万历年间神宗外祖李伟则于生前即给价三万两,允其自造生茔,死后则赠太傅安国公,谥庄简,赐祭二十坛,并给护敕祠额。[78]其后李伟妻王氏卒,又赐开圹重修银五千两,谕祭二十坛。20世纪70年代末,李伟夫妇墓葬被发掘,从出土的文物来看,夫妇二人下葬之时明神宗及李太后仍额外赐予了不少陪葬银、物。[79]此外,世宗祖母邵太后之父邵林、世宗生母蒋太后弟蒋轮等人的墓葬也都极为宏壮。
关于明代外戚的恤典,还有两点值得特别关注。
其一,嘉靖中叶以后,外戚恤典呈现出泛滥之势。明世宗朱厚熜在位期间册封、追封的后妃人数多至七十余人(参见附表1)。在有关外戚的恩典问题上,朱厚熜一方面为整顿冗爵冗禄先后于嘉靖八年(1529)和嘉靖九年(1530)颁布诏令,废除了外戚恩泽封爵世袭制和外戚恩授武职世袭制,同时还着手整顿勋戚庄田,从而在整体上削弱了外戚群体的政治、经济特权;另一方面,他又对自己所封的众多妃嫔父兄一概推恩,生者按例授职,死者给予恩恤,甚至官仅千户者也得沾恤典,赐其祭葬。如郑贤妃父郑雄、王庄嫔父王雄、杜康妃父杜林、韦惠嫔父韦聚、王宜嫔父王俊、刘淑嫔父刘英、王裕嫔父王栾、王徽妃父王受、卢靖妃父卢惠等人去世时都仅官至锦衣卫带俸正千户,却一律诏给祭葬[80],恩恤之滥,前世所无。
由于恤典泛滥,用于文武大臣及勋戚皇亲的丧葬费用不断膨胀,日益成为朝廷的一项财政包袱,引起了一些朝臣的关注和忧虑。于是礼部建议:“自今定议,凡大臣恤典或例虽应得而行业无闻、勋劳未著者,以次递降,其罪过昭彰者皆不复给,庶于恤死之中寓劝生之道。又诸皇亲指挥以下,或妃嫔父母,或其兄弟,祭葬概给,以失等差,亦宜分别裁定,以重恩典、节财用。”世宗批复:“文武官恤典如议,皇(议)[亲]自宜从厚,且生不与爵禄,所省为多,死后又议杀之,不可。其仍旧行。”[81]坚持外戚恤典仍从优给予,以示皇恩。
嘉靖年间之所以外戚恤典泛滥,除了世宗自己标榜的原因外,可能还有两个因素:一个是世宗本人热衷议礼,大改皇家丧葬祭祀之礼,故对于臣民丧礼也较为重视;另一个则应是嘉靖年间封妃太多,其中还有大量死后追封的“未封宫御”,后宫女子备受凌辱,朱厚熜对外戚普施恩恤的做法实则也是为了掩盖自己的残忍行径并获取一定的心理平衡。而嘉靖时期外戚恩恤泛滥的趋势显然一直影响到了其后的各位君主。
其二,同样是从嘉靖中叶开始,外戚祭葬给赙出现了货币化的趋势。按明初旧制,外戚卒后若经钦定赐给祭葬,则将涉及多个部门,通常是由内府支给布匹,工部负责造办冥器、棺椁及人匠、砖石、造坟、安葬,钦天监选择坟地,光禄寺备办祭物,礼部遣官谕祭(有时改派内官谕祭以示特恩),合赐谥者则奏议拟谥。[82]造坟所需军夫多由京营拨给,赙赠之物多为斋粮麻布、宝镪冥钱,很少赐给白银。但至嘉靖中叶以后,官给祭葬逐渐演变为官给祭葬银价,所给坟价葬费由几百两至几千两不等。但刚开始时仍只限于品阶较低、恩恤较薄的外戚,至万历三年(1575)李伟请价三万两自造生茔开始,向来都由工部造葬的侯伯恤典也多改为支领银两,其所领银价则动辄上万两。不过从史料的记载来看,丧家领过坟价丧费之后再酌情拨给军夫、赐给布币米豆等物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但总体来说,嘉靖中叶以后,外戚恩恤出现了货币化即白银化的趋势,至万历时期更基本形成惯例。至于外戚“坟价银”的来源,据万历年间沈榜《宛署杂记》的记载,则主要是从顺天府属宛平、大兴两县铺户所交契税(即商税)中拨给。[83]因此,外戚的丧葬费用又成为京县商民一项沉重的负担。
外戚祭葬之所以出现由实物到折银的变化,一方面是缘于恤典泛滥,负责备办冥器、选择坟地、供给物料、督工造坟和拨给军夫的各个部门都已不堪重负,根本无法应对,只能代之以折银的方式;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明代中期以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白银流通的普及。同时,随着贵戚之间的相互攀比援例乞请,外戚的丧葬费用不断攀升,坟价银、丧葬费也成了贵戚家族向朝廷索要金钱财富的一个重要途径,以及双方讨价还价的一个重要内容。本属官员激励机制的恤典早已失去了其最初的意义,而政治待遇经济化,进而货币化,则已成为明代一条普遍存在的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