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表述主体”和“不存在于主体之中”
亚里士多德提出本体的第一个标准是:本体是既不可以用来表述一个主体,又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的东西。他说,这是关于本体的最真实的、第一位的、最确实的含义。(注:2a12—13。)
这句话的意思不容易理解。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第二节中对这个问题作过说明。(注:以下关于这段文字的解释,根据Chen Chung-hwan:On Aristotle’s Two Expressions:and,Phronesis,vol.II,1957。)他在那里讲(I)“表述一个主体”,和(II)“在一个主体之中”;其中每个又都分为肯定(a)和否定(b)两种,即有Ia、Ib、IIa、IIb这样四种情况,按照这四种的不同组合,他举出四类例子:
一、可以表述一个主体(Ia),但不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IIb)的,如:“人”可以表述个别的人,却绝不存在于主体之中;
二、存在于主体之中(IIa),却绝不表述主体(Ib)的,如:个别的语法知识是存在于心中,但不能表述任何主体。又如:一种特殊的白色是存在于一个物体之中,但不能表述任何东西;
三、既可以表述主体(Ia),又存在于一个主体之中(IIa)的,如:知识既存在于心中,又可以表述语法;
四、既不存在于主体之中(IIb),又不可以表述主体(Ib)的,如:个别的人和个别的马。(注:1a20—1b3。)
亚里士多德在这里的说法,和我们通常的想法不大一样(这里也有古希腊文和中文上的差异问题),需要分析说明。
第一,关于“表述主体”。这是从逻辑上说的。在“甲是乙”这样的判断中,甲是主词,是主体,乙是宾词,是表述甲的。什么东西能够表述主体,什么东西不能表述主体?用什么标准来分别呢?从上面四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亚里士多德是以“个别”和“一般”来区别的。凡是个别的、特殊的东西,比如他所举的个别的语法知识、特殊的白色、个别的人和个别的马这些东西,都是个别和特殊,亚里士多德认为它们是不能表述主体的。凡是能够用来表述主体的东西,必然都是普遍的、一般的东西。比如:
苏格拉底是人。
苏格拉底是丑的。
在这样的判断中,“人”和“丑”都是一般的、普遍的东西。如果我们将判断的主宾词颠倒过来——
人是苏格拉底。
丑的(人)是苏格拉底。
这就不对了,这种判断犯了逻辑错误。所以,亚里士多德说:一般地说,凡是个别的单一性的东西,就绝不可以用来表述主体。(注:1a5—6。)他在例子中认为,一般的“人”可以表述主体,个别的人就不能表述主体;一般的知识可以表述主体(语法)——“语法是知识”这个判断是对的,而个别的语法知识就不能表述主体。
第二,关于“存在于本体之中”。这就不是从逻辑方面,而是从存在方面,从本体论方面说的。亚里士多德自己作了一个说明:所谓“存在于本体之中”,我的意思不是指像部分存在于整体之中那样的存在,而是指离开了主体,便不能存在。(注:1a23—24。)他所说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是像头和身体的关系或三分之一块木板和整块木板的关系,他认为这样的部分是可以和整体分离开,独立存在的。他所说的“不存在于主体之中”的东西,实际上就是主体,也就是本体;而他所说的“存在于主体之中”的东西,就是除了本体以外的一切东西——数量、性质、关系、地点等等其他范畴,亚里士多德有时将它们统称为“属性”()。希腊文原意就是“和……在一起的”,表示这些属性是不能离开主体而存在的。“二尺长”的量是不能离开主体而存在的,“白”的颜色也是不能离开主体而存在的;离开了主体,就没有什么数量和性质了。所以,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说的“存在于主体之中”的东西,就是指本体以外的各种属性;而他所说的“不存在于主体之中”的东西,就是本体,他举的例子就是“人”和个别的人。他在这里区分是不是“存在于主体之中”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看它是不是本体。凡是本体,就是“不存在于主体之中”的。这里也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分离问题”的一个方面,那就是本体和属性(本体以外的一切其他范畴)是否分离的问题。亚里士多德在这里回答了这个问题的一个方面,那就是:属性是不能和本体相分离而独立存在的。至于另外一个方面,即本体是否可以和属性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呢?亚里士多德在下文谈到这个问题。
但是,这里还留下了一个问题,即虽然同是主体——“人”和个别的人,它们也有不同,即前者是一般,后者是个别,它们之间是不是也有分离问题,一般的“人”能不能和个别的人相分离而存在呢?这是亚里士多德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形而上学》中将详细展开。
“表述主体”和“在主体之中”是亚里士多德常用的说法,在这里简单地分析一下,有助于下面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