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移民史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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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属北美殖民地契约移民性质新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虽说中国的美国史研究成就斐然,涉及的广深程度前所未有,但是,有关北美殖民地契约工(Indentured Servants)的研究却难如人意。[1]总体来看,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将其界定为契约奴、白奴或临时性奴隶。[2]二是将契约奴、契约工、契约佣仆和合同工等概念交替使用。[3]三是反对使用“契约奴”或“契约佣工”概念,因为劳工出卖的是劳动力而非人身,但是他们与主人之间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一种受到主人控制的“半强制劳工”。[4]在美国学界,有学者以北美的“非自愿性”移民为研究对象,认为契约工制度是“奴隶制度”。虽然有学者认为出售与移民签订的合同“是一种商业行为”,但又认为其交易“是在出卖奴隶”。还有成果使用了“白奴”概念,而行文中却未见精准而深入的分析。[5]

显然,中美学界多数成果认识到了契约工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联系,注意到了其中的封建色彩,但又未将其与当时英国和北美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有机地结合起来,特别是对其中的雇佣关系和制度的多重性功用等问题论述不足,因而无法形成共识。有鉴于此,笔者拟提出个人的看法,以期补苴罅漏,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