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混合所有制的概念界定
对于混合所有制的概念,国内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但并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观点。有的学者从混合所有制的内容范畴上进行界定,如刘泉红(2014)认为混合所有制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混合所有制是指两种及以上的所有制成分通过股份制、联营等形式,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制形式,其中不一定包含国有成分。而狭义的混合所有制中,一定包含国有经济的成分。[2]交通银行课题组(2014)在梳理分析本轮改革的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认为新一轮国企改革要实现的是“多元混合”改革,目的是允许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3]
有的学者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阐述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从宏观上看,我国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既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也不是单一的非公有制主导的经济;从微观上看,混合所有制强调的是不同资本的融合(余菁,2014;杨建君,2014)。[4][5]
有的学者从混合所有制的本质进行界定,如项启源、何干强(2014)认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只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在企业层面的一种重要实现形式,是经济的社会形态发展中的过渡性经济形式,并不能替代公有制经济。[6]石建国(2014)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质定义为一种股份制经济,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助于解决国企资本流动性差,加强对国有资本的监管,提升国企的竞争力,改善国企的内部治理。[7]唐昭霞(2016)则将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看成不同的理论范畴,混合所有制不仅包括公有制,也包括私有制,股份制是企业资本运作的一种形式,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实现方式,二者不能混淆。[8]
还有的学者综合各家之长,对混合所有制进行定义,如臧跃茹、刘泉红、曾铮(2016),他们从宏微观视角、不同产权主体和实现方式三个方面,将混合所有制定义为:公有制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通过股份公司的方式,实现产权结构多元,治理结构优化的现代经济形式。[9]从现有文献来看,大部分学者将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看成在我国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调整。由于当前民营资本已经完全遍及竞争性行业所有领域,本轮所谓的国企改革实际上是从微观层面进行改革(程凤朝、李莉,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