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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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基本概念解析

(一)平等及平等观的发展历程和基本内涵

1.平等及平等观的发展历程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专门写了有关平等的一章,在批判杜林平等观的过程中考察了平等及平等观念的发展历程。原始社会的平等是低级、狭隘的平等,进入阶级社会后,原始平等关系瓦解,人类社会进入并处于漫长的不平等状态,私有制造成的贫富分化被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剥削与压迫制度不断强化,加剧了社会分裂,激化了阶级矛盾,社会对抗和动荡不安持续发生,受压迫和剥削的阶级在反抗中不断追求着心目中的平等,平等观念不断发展,各个时代的不少有识之士还形成并积极阐发了自己的平等理念,提出了一些相对平等的主张和策略,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维持了统治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的平等要求带有虚伪性,随着无产阶级真实的平等要求及付诸实践的努力,人类必将走向更高层次的平等。

原始社会开始出现人类平等。那时生产力水平极为落后,人们只有相互依靠、彼此协作,才能维持生计。因此,人们在经济生活上共同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产品。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关系,这不仅体现在生产中,也体现在日常生活、宗教活动或其他公共事务中,即便是酋长或军事首领也无任何特权。当时的人们只有朴素的平等意识,而平等观念则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才开始形成的。原始社会末期,私有制开始产生,伴生了不平等现象,如对待俘虏的不平等、男女不平等。这些不平等现象的产生,使人类尤其是弱势群体开始萌生平等观念。在原始社会中,中西方的平等观都带有平均主义色彩。

在奴隶社会,中西方主要的社会关系及其平等状态相同。平等仅仅限于奴隶主之间,而不包括奴隶和妇女在内。奴隶主残酷剥削和压迫奴隶,奴隶们以起义和口号来反抗极端的不平等。但奴隶社会时期,中西方思想家的平等思想却有所不同。中国先秦的思想家们不只为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统治辩护,也表达了对人人平等的一些期许。但面对极度的不平等,这些平等要求显得十分微弱。

中世纪的西欧是一个等级、奴役等不平等观念占主导地位的封建等级社会。与之类似,在我国的封建社会里,也是以人的先天血统及出身论等级,“等级”“门第”森严,家庭及社会里都长幼尊卑有序,上下有别,不但在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即封建主和农奴之间毫无平等,就是在统治阶级内部也等级森严,君臣、父子、男女地位严重不平等。为了维护这种不平等的社会秩序,统治者通过人伦礼教、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及奴化教育等各种手段,强行规定了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不同的生活、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以及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当时的一些士人甚至思想家还为这种等级特权制度进行巧妙的辩护,以使广大民众都能认同、臣服于这种不平等秩序。当然,他们也提出了一些相对平等的思想和策略。此外,我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为庶人上升到士大夫阶级提供了现实的平等渠道。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西方人普遍认为中世纪所没有的科举考试是最平等的选才方式,西方一些启蒙思想家也将其作为理论武器。科举制通过他们影响了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甚至成为英国现代选拔制度的底本。[10]

奴隶制、封建制等具有剥削性质的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更重要的原因,是这些生产关系在当时大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从而掩盖了不平等给人们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只有当社会贫富差距的程度让底层民众不能接受的时候,受压迫阶级才会起来反抗统治阶级。历史上的所有奴隶暴动、农民起义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起义打出了“等贵贱、均贫富”“均田免粮”等口号,但他们的平等要求表现为一种平均主义,是不现实的。

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要求在市场上平等地买卖商品和劳动力。因此,平等观念便随之发展了起来。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要求法律上、政治上人人平等的权利。然而,这受到封建特权、行会制度以及各种各样的摊派法令的严重束缚。为了给资本主义发展扫除障碍,资产阶级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联合农民阶级和城市贫民进行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的斗争。18世纪以争取平等为核心的法国大革命走出了一条真正革命化的道路,它以基本法的公开文本取消了封建贵族特权,使全体公民都有平等行使权利的政治自由,这给资产阶级以及工人、农民等群众都带来了一次思想解放,因此马克思评价道:“平等是法国的用语”[11]

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使得反映商品生产关系的现代平等观开始形成。资产阶级平等观承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打破了封建血统、等级对人的平等权利的限制。从此,平等的观念、思想更为系统,平等的原则、制度也得以确立。[12]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平等观念的发展进入历史高潮。从英国思想家霍布、洛克,到法国启蒙运动倡导者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都承认天赋人权,主张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自由平等的,还主张人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卢梭还分析和批判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社会起源——私有制。在尊重人的基础上,资本创造了西方社会特有的、彼此融洽的三大平等的观念体系:一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西方文明的社会文化基本观念;二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构成了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的基本观念;三是货币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西方社会经济文化的基本观念。这三大平等观念各自作用的领域不同,但共同构成了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资本主义文明体系。[13]

资产阶级革命使人类在平等的理想追求中迈出了一大步,但随着资本主义在法国乃至整个西方社会迅速发展,社会形成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对立的阶级。资产阶级只在原则和形式上(法律上)承认平等,而实际上,社会蕴含着深刻的矛盾根源: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全面平等,但资本主义实行的是生产资料私有制,这一根本矛盾导致资本主义社会出现多种异化现象。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进行残酷的剥削。资本主义社会多种不平等现象日益暴露。当然,为了维护本阶级的统治,资产阶级内部也为解决形式平等带来的社会弊端做出了一些努力。比如在一定程度上对形式平等原则予以修正,以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14]

面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产生了无产阶级的平等要求以及代表无产阶级平等心声的社会主义思潮。空想社会主义者对资本主义的不平等现象以及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进行了深刻揭露和全面批判,表达了实现真正的经济平等、政治平等、社会平等的强烈愿望,把平等思想从形式平等推进到实质平等的高度,把人们的思路引向无产阶级平等观的正确轨道。但是,空想社会主义平等理论产生于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故其观点不仅带有资产阶级平等思想的痕迹,而且具有明显的空想性。然而,后来的马克思、恩格斯正是在继承和批判近代资产阶级平等观与空想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基础上,开启了科学社会主义平等理论的新篇章。[15]无产阶级只有推翻旧的生产关系的基础,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剥削及阶级压迫,才能实现实质平等。最终,平等必将在共产主义社会这一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社会里自行消亡。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由于未曾经历标准的西方式的五大社会形态,因此与西方社会相比,我国人的平等关系的发展从古到今经历了完全不同的路径——中国古代的“民”优于西方的“奴”,而近代中国的“民”又低于西方的“人”。这些差异从根本上来讲是由中西方生产方式的不同引起的。我国因为复杂的革命进程和缺位的商品经济,“民”必须经过“人民”这个中介才能过渡到“人”。

尽管从19世纪中叶开始,西方平等观已传入了我国,推动了类似戊戌变法的变革发生,也启发了“五四”时期一些先进知识分子形成自己的平等思想。但近代最成功的平等实践则是辛亥革命的共和政体所带来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使得“平等”在中国第一次有了法律根据。此后,即便如袁世凯、蒋介石等独裁者也不得不坚持“平等”口号。可见,“平等”正在变成中国的现代传统之一。[16]这就意味着,具有相对含义的“民”要逐渐被具有普遍含义的“人”所取代。

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开始的由民到人的转换进程,首先就是通过民主革命实现人的独立和平等。在民主革命过程中,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及其他能够联合起来的广大群众被称作“人民”。“人民”概念凝聚了人和民的双重含义,是人与民的结合,是一个阶级和政治概念,是由传统的“民”向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过渡和中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人民大革命的成果,更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由此保障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平等,同时,所有公民的自由又同等受到法律限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经济上消灭了阶级,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人逐渐形成与世界接轨的“人生而平等”的观念。人民概念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人民”逐渐向作为“类”的“人”回归。面对这种形势,中国共产党提出以人为本而不是以人民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朝着马克思“解放全人类”的方向迈出一大步。当然,人民这个概念今后还要长久使用,但现在人民即人,在法律上称为公民。[17]

综上所述,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人类在原始社会形成了朴素的平等意识,进入阶级社会后,人的平等观念形成并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即使在同一社会里,不同的阶级在平等的问题上,也有着不同的立场。在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下,身为小私有者的农民阶级主张平均主义或禁欲主义。而西方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尽管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弊端进行了揭示,但实际上他们的平等思想也带有平均主义色彩。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及其实践使人类在追求平等的征途中前进了一大步,但马克思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资产阶级的平等思想进行了科学分析和批判,认为他们所追求的平等是抽象的、仅限于形式上的平等。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实践形态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是高于资本主义的一个社会形态,但由于生产力水平不够发达,依然残留着“旧社会的痕迹”,因此,还实现不了终极意义上的、真正的平等。随着生产力及社会形态的发展,平等的程度越来越高,直至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实现真正的平等。

2.平等的基本内涵及其与相关范畴的辨析

(1)平等的基本内涵

对平等含义的界定尚无一致性见解。萨托利认为:“平等问题的复杂性——我把它称为迷宫——其程度比自由的复杂性更大”[18]。阿马蒂亚·森关于平等的论述则更显示了其复杂性。“不平等思想既非常简单又非常复杂,一方面,它是所有思想中最简单的一个,与其他思想相比,它更容易使人们获得一个不假思索的直观印象,但另一方面,他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以致对该概念任何一种阐述都是极有争议的。”[19]亚里士多德把平等分为两类:“一类为数量相等,另一类为比值相等。‘数量相等’的意义是你所得的相同事物在数目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者相等;‘比值相等’的意义是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20]

马克思认为:“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自身的意识,也就是说,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它表示人的本质的统一,表示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表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性,也就是说,它表示人同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21]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谈到现代平等问题时曾指出,现代平等要求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22]。恩格斯还指出:“平等是正义的表现,是完善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的原则,这一观念完全是历史地产生的。”[23]

“平等”是一个很复杂的概念,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类型。比如,平等可以区分为自然平等与社会平等两种基本类型。自然平等是指“自然”这一主体对世界上任何事物的态度都应该是平等的。在有宗教信仰的国家,“自然”一词可以用“上帝”来替代。然而事实上,“自然”(“上帝”)往往对所有的人是不平等的,因为人具有天生的许多差别。狭义的平等,指的是社会平等,即在一个社会当中,不同的社会主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处于同等的社会地位。社会平等又至少可以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社会制度作为主体,以相同的标准对待受制度约束者,二是行使社会权力的人作为主体,以相同的态度对待权力实施对象。自然平等对人类而言不具有明显的伦理或社会意义,人类往往会很容易接受“自然”(“上帝”)带给人的不平等。因为人类根本无力改变它,顶多只能通过不断的研究探索来发现相关规律以指导自己的生活。社会的平等与不平等才具有伦理的、法律的或社会的意义,因为社会中的不平等状况,总是与人们的行为有关,人们有改变它的可能性。又如,平等还可以区分为哲学意义上的平等、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和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哲学意义上的平等也就是以人的本质因素作为前提而言的,道德意义上的平等是指以真善美和正义等标准来评判是否平等,而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则是指以合法与非法为标准来评价是否平等。道德意义上的平等一般要接受哲学意义上平等观的指导,法律意义上的平等肯定会受到道德意义上平等观的影响,但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绝对不等同于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因为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规定,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意义上的平等只能够通过舆论的方式来保证实施。然而,不能否认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其内容上的来源、实施过程中的权衡等问题,明显会受到道德意义上平等观的影响甚至是支配。[24]

此外,平等按照不同领域可以区分为经济平等、政治平等、文化平等等;按照不同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平等、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按照客体又可以分为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结果平等等。其中,前三者属于形式上的平等,结果平等属于实质上的平等。

(2)平等与相关范畴的辨析

①平等与正义

正义是最高的价值评判标准和终极道德理念,是“应然”的最高价值观层面,是道德的制高点,具有神圣性、崇高性以及跨时代的、相对恒定的特征。[25]亚里士多德说过:“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为归依。”[26]休谟也指出过,“公共利益是正义的唯一源泉”[27]

平等与正义有显著区别和差异。第一,平等具有工具性价值,正义具有目的性价值。首先是正义作为评价性的标准,由多个要素组成,平等仅为其中之一。正义除蕴含平等外,还蕴含其他价值,如自由、联合等。第二,正义与平等是两个不同层次的范畴。正义比较宏观、抽象;平等是正义之下的概念,具有较强的工具性和操作性。正义蕴含了平等,平等体现着正义。第三,正义是平等的边界。正义是相对不受限制的善,或者说是“至善”;平等则是相对的善,平等一旦过度,就会破坏正义性。故正义是平等的边界。[28]第四,正义往往有时表现为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同于专制制度下出现的那种不合理的不平等,符合正义的不平等有利于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第五,正义与平等的证明途径不同。平等只有在事物间的比较中才有其意义;正义则是一个自洽的概念,它的依据往往就在其价值本身,因此,可以根据某种正义理念去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正义。[29]

平等和正义的联系主要在于:平等是正义的内涵之一,它体现着正义。正义离不开平等,缺少了平等,正义就成了说不清道不明的抽象概念。两者存在某种共通性,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卢梭的一个基本判断就是:“一种社会制度总是因其失去在人们心目中的正义性而被人们抛弃。而人们对一种社会制度的不正义性评价总是从令人不能容忍的社会不平等现象着眼。”[30]

②平等与公正

公正即公平正义,包含着公平、正义两重含义,反映的是社会以一定社会条件下的共同准则为依据来进行基本制度的设计和安排。

平等与公正之间存在以下几方面区别。首先,公正作为评价性的标准,由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合作等多个要素组成,平等只是其中之一。其次,平等主要强调人们之间具有某种相同性,公正则强调人与人关系的均衡与合理。最后,公正默认某些不平等。平等不一定意味着公正,而公正则可能是适度的、有差别的平等。

除以上区别之外,平等与公正具有某种相同含义,而且,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诉求。当社会成员均能平等享受各种权利、平等获得相应利益时,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需要逐步建立起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保证人民平等发展、平等参与、平等享有各种权利。[31]

③平等与公平

1989年版的《辞海》中提到“公平即公正”。但一般来说,公平的内涵远远小于公平正义,是公正的要求和结果之一。

平等与公平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平等”体现的是社会成员关系上的某种均等状态,带有理想性和目的性;“公平”则是社会成员为实现某种均衡而做出的制度安排,更多地带有手段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正如郑杭生教授所区分的那样,公平承认差异,而平等否认差异,故很多平等并不公平,如平均主义就是“平等的不公平”。可以说,公平可以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一种合理的差异,即“不平等的公平”。其实,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就意识到了两者这方面的区别,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等价交换原则是公平的,但它带来的却是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以及社会的不和谐。[32]而平等则坚持同一尺度。三是由上一点可以引申出,平等主要强调一种无显著差别的状态。它侧重于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与维护,是对能够被客观度量的事实状态的客观判断,甚至可以做出某种形式的定量分析;而公平则主要指对事实的社会性评价,侧重于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或者同时同地而不同阶级的人,都可能有着不同的公平观。因此,平等的不一定被认为公平,而不平等却可能被视为公平。平等是对一种客观结果和行为状态的描述,回答不同人之间的所得是否有差别或差距。

公平和平等有共通之处,公平包含平等,因此两者有部分内容重合或交叉,两者在“均等、相等”的意义上可以通用。同时,平等是至高意义上的公平,是公平的理想境界。由于人类社会至今还存在诸多不平等,所以才暂时利用“公平”这一道德范畴来解释、评价和协调不平等问题。直至阶级、阶层彻底消灭后,公平和平等才重合,届时便可用“平等”来取代“公平”了。[33]在现阶段,最大限度地维护平等的最佳途径之一就是比例平等意义上的公平。平等与公平的平衡可以通过制度设计的群体间公平和群体内平等来实现,即在具有相同特征的人群中实施绝对平等的政策,而在特征有异的不同人群间实施相对平等,从整体上通过减少不平等实现平等。[34]而当二者发生矛盾时,平等应从属于公平。

④平等与平均主义

科学意义上的平等与平均主义不能等同。平等本身就是以不平等为前提的,故平等一般都是相对的,内容上因时因人而异。平均则要求绝对等同,以消灭人与人之间的差别。两者的根源也不同。无产阶级的平等观是社会化商品生产发展的体现。平均主义则是在小生产基础上产生的,是个体手工业和小农经济的产物。他们忽视了平等的辩证含义,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条件下人为追求事实结果上的平等。比如古代农民起义的“等贵贱、均贫富”,西方的空想社会主义,我国改革开放前“吃大锅饭”等,都是平均主义的表现。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就曾严厉斥责哥达纲领派的平均主义倾向。简单粗糙的平均主义忽视个人贡献的大小,排斥公平的合理差距,抹杀人的个性和特殊需要。因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平均主义压抑了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很大的危害。

由以上分析可见,平等、公平、正义、公正之间存在相互交叉、部分重叠的关系,但彼此之间又存在一些差别。正义侧重于哲学层面上的问题,是最高的价值评判标准和终极道德理念,是“应然”的最高价值观层面,具有跨时代的、相对恒定的特征。正义着眼于增进公共利益的应然安排,它可以超越既定的一些法律制度,高于公平、公正和平等。而其他几个词则侧重于社会制度层面上的问题,其内容则会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35]正义和公正都有“向善”的价值取向。而平等和“公平概念本身并不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是强调客观性,有中性和工具性的色彩”[36]。公平带有价值中立的色彩,具有客观性、工具性,仅具某种程度的操作意义。它是指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分配符合“同一标准”的规则,是正义的基本表现形式。公平的正向意义取决于公正(正义)的基本价值取向。平等则是指利益和权利完全相同的对待,是公平、公正、正义的一种基本形式。

以上我们对平等、正义、公正、公平、平均主义等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分析,以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研究中,能顺利展开相关问题的研究。从总体上来看,正义有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之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义概念主要与公平概念,即“合理的差别”联系在一起。而在高级阶段则是与平等的概念,特别是“事实上”平等或实质性的平等观(即社会经济平等观和满足需要的平等观)联系在一起。[37]在贫富差距扩大的今天,我国需要由“公平的正义”逐步转向“平等的正义”。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含义

1.平等观的含义

平等观是指对平等的总看法和根本观点,它的内涵非常丰富,但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对“什么样的平等”的总看法和根本观点。主要涉及平等的含义、本质、结构、特征、功能、价值、意义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系统思考形成了平等观的认识论,其中又包括两个最基本的问题:①“谁之平等”(即“谁与谁之间的平等”)——关于平等主体的思考,通常有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平等、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平等两种回答。前者包括民族国家范围内的平等以及全球平等,后者包括性别平等、国际平等、代际平等与种际平等等内容[38];②“何种平等”(即“什么的平等”)——关于平等客体的思考。当今政治哲学界的观点认为主要包括“福利平等、福利机遇的平等、可获得性利益的平等、资源平等、可行能力平等以及复合平等等”[39]。二是对“如何实现平等”的总看法和根本观点。主要涉及保障和改进平等实践的目标、原则、途径、措施、步骤等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系统思考形成了平等观的实践论。

平等观的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基本内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在实践方面的具体体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平等观基本问题的逻辑结构。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的含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形成和产生于我国新的历史时期和新的历史条件下,丰富和发展于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内,它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为立足点,是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相结合的产物,是对毛泽东平等观的继承和发展。它既吸收了中国历史上传统平等观念的精髓,又借鉴了西方平等理论的有益成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是指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关于平等问题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它的两个基本层面的内容具体如下。一是对什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主要涉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主要内容涉及对“谁之平等”及“何种平等”两大问题即关于平等主客体的回答:从主体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平等、民族平等、城乡平等、区域平等、性别平等等;从客体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体系是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和结果平等的有机统一。基本特征包括“六个统一”: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统一、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平等性与效率性的统一、理想性与现实性的统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二是对怎样保障和改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实践的总看法和根本观点。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做大蛋糕”与“分好蛋糕”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底线思维;基本途径主要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实现平等。以上这两个层面的内容互相联系、密不可分,是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平等观,既不同于我国历史上和空想社会主义所倡导的绝对平均主义,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观也有本质区别。它是以马克思主义平等观为指导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相适应,着眼于给广大人民带来更多、更平等的机会与利益,有利于凝聚中国力量,实现共建共享发展理念的平等观。它坚持以发展为主题,在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促进各领域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以及结果平等的统一,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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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贺大兴、姚洋:《平等与中性政府:对中国三十年经济增长的一个解释》,《世界经济文汇》2009年第1期,第103~120页。

[5]《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编写组:《十七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07,第2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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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第2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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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吴忠民:《汉语语境中公正和正义概念的区别》,《理论视野》2011年第4期。

[36]吴忠民:《关于公正、公平、平等的差异之辨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3年第4期。

[37]复旦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中国社会科学》杂志马克思主义理论编辑室:《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报告》,人民出版社,2009,第240页。

[38]高景柱:《谁与谁之间的平等?——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的主体之争》,《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15年第2期,第40~45、106页。

[39]高景柱:《什么的平等?——当代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的客体之争》,《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