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法学(2019年春季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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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PPP合同属性

合同属性要解决的不仅仅是协议争端解决的问题,也是行政法与民法适用的问题。即使在不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的英美法中,存在“政府合同”制度,也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特殊规则。如何确定适用法律中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完全是按照既有的法律逻辑进行推理得出逻辑结论的过程。

就BOT的历史经验来看,对于行政法与民法的选择,公共政策的因素起了很大作用,所以这里存在政策与法律交会的问题,当然也与特定国家的司法体制有关。我国早期引入的BOT模式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人,为了吸引外资并参考外国的一些做法,确定BOT民事合同。这可以理解为一种政策选择。

这种政策选择不仅体现在对外关系上,在国内法上也以政策判断作为主要的依据,法律逻辑是次要的。尤其是在公私合作中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上,对于公共利益的理解和保护方式的选择,实际上也就完成了对行政法和民法的选择。法国把政府特许合同列入行政合同的主要理由,是考虑政府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具有公共服务属性,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法国当时一些属于民法调整的活动,因为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而被划入行政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德国则不这样看问题,德国选择私法来调整同样的事务。德国的研究重视合同的经济财务交易部分,重视经济财务交易在决定契约关系法律属性中的作用。政府的特许被认为是为了取得经济上的有偿收益,让对方有期限地使用建筑设施。但是如果问题涉及公共利益,则根据争议的公法或者私法的性质来确定适用什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