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管理年鉴(2018/总第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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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22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北京市调整设立相关城市管理机构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6〕113号)、《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意见》(京发〔2016〕14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33号),设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城市管理委),挂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的牌子。市城市管理委(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作为本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负责本市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的综合协调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市政市容委的职责。

2.市发展改革委的煤、电、油等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煤炭、电力、电源点的行业管理,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职责。

3.市商务委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4.市园林绿化局的城市建成区市管道路两侧绿化带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5.市水务局的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含水域)的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新增的职责。

1.对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检查评价的职责。

2.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职责,以及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城乡环境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督查考核职责。

2.加强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和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管理职责。

3.加强对供热、燃气、环卫、路灯等企事业单位城市运行任务保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职责。

4.加强对各区城市管理主体责任考核职责。

5.加强对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管理职责。

(四)取消、下放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市关于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本市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指挥调度、专项整治和检查评价;承担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的综合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承担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统筹、规划、指导本市网格化城市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运行保障的监测工作。

(四)承担本市城市容貌管理责任;组织协调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的景观建设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负责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工作;负责管理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设置;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会同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编制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五)负责本市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管理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作;负责垃圾分类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本市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电源点的行业管理;负责加油(气)站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七)统筹本市能源日常运行工作,承担煤、电、油、气等能源的日常运行监测、调度、协调和供应保障工作;建立健全热电气常态化联调联供机制。

(八)承担综合协调管理本市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的责任;会同市交通等相关管理部门推进地下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有效衔接机制,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

(九)负责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职责。

(十)承担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电源点、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再生资源回收、加气(电)站、户外广告设施、城市照明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监管或管理责任;负责相关重要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督促行业内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承担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北京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城市公共设施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十一)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日常运行管理、相关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方面科技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指导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成果推广和新技术引进;承担本市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的统筹管理责任;组织开展对外交流合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城市管理委(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设2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安全保密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

(二)研究室。

负责研究本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发展战略和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重点课题调查研究;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组织有关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工作。

(三)法制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本市有关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综合协调、市政公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能源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承担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

(四)综合计划处。

负责拟订本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市容环境卫生、燃气、供热、煤炭、电力、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行业的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改革政策和方案;提出行业内产品价格、服务收费的调整建议;负责行业统计分析。

(五)环境建设规划发展处。

负责编制首都城乡环境建设发展相关规划,组织拟订城市管理、环境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环境建设工作机制研究;负责落实重大环境建设项目计划安排;指导各区及相关行业的城市管理及环境建设工作。

(六)城市管理综合协调处。

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城市管理、首都城乡环境建设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中的重大、综合性问题;牵头组织重大会议活动、重要节庆假日城市环境保障工作;联系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协调开展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秩序管理和城市管理相关执法工作的综合协调;承担首都城市环境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城市管理督查考评处。

负责本市城市管理、城乡环境建设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和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拟订城市管理相关部门、相关行业、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环境建设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对各区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门前三包”制度常态化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建立综合监督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工作的社会评价。

(八)网格化城市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负责本市城市管理网格化体系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城市管理网格化系统工作;负责组织有关综合研究和信息统计分析;负责城市运行监测平台相关数据与信息的采集、分析工作;负责市级网格化城市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案件和城市管理领域重大疑难问题的任务分配、协调处理。

(九)市容景观管理处。

负责本市市容景观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容貌景观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相关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落实重点地区、重点街道容貌景观规划、建设和治理,并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大活动的城市景观布置;组织协调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管理,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组织拟订设置标准,并组织落实建设、治理和维护工作。

(十)市容环境整治处。

负责本市市容环境整治管理工作,起草工作方案,拟订任务计划,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重点区域环境问题综合整治和环境秩序的协调治理工作;组织架空线入地和规范整治工作;指导各区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十一)户外广告管理处。

负责本市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和宣传品的设置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专业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十二)城市照明管理处。

负责本市市政道路照明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参与市政道路照明设施建设的规划及竣工验收;负责景观照明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重要地区、场所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工作;组织拟订相关管理规定和标准,指导照明节能工作,指导各区及有关单位的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工作。

(十三)环境卫生管理处。

负责拟订本市环境卫生管理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环境卫生作业标准、规范和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划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协调各行业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及行业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管理和公厕管理;指导、协调扫雪铲冰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固体废弃物管理处。

负责指导、管理本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粪便、渣土等固体废弃物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订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生活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相关发展政策、管理规定、作业标准和运行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五)环境卫生设施处。

负责指导、管理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建设工作,参与审查城市建设和改造过程中相关配套环卫设施规划方案与设计方案,并参与有关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再生资源中转设施的运行管理,统筹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调度。

(十六)能源运行管理处。

负责统筹本市能源运行工作;拟订年度能源运行调控方案,协调解决能源运行相关重大问题;负责燃气、煤炭、电力和成品油的资源总量平衡,拟订煤炭储备基地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测分析能源运行态势和煤电油气的运输及供需情况,组织建立能源综合信息监测体系,研究提出能源预警和运行调节的措施建议;建立健全热电气常态化联调联供机制。

(十七)电力煤炭管理处(北京市电力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煤炭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电力、煤炭行业管理;组织拟订电力、煤炭行业发展专项规划、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煤炭生产、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管;依法对煤炭生产、经营方面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研究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电力行业的规范、技术标准及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电源点的行业管理;协调解决电力、煤炭行业有关重大问题;承担电力建设协调有关工作;承担北京市电力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八)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拟订燃气发展规划和年度燃气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燃气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管理及燃气供应服务的标准;监督检查燃气行业安全和服务工作;参与重要燃气供用气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组织实施重大燃气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负责燃气安全宣传和专业培训。

(十九)供热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市供热行业管理和改革组织工作;拟订供热发展规划及供热能源的生产、采购、调配和供需年度平衡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供热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参与重要供热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监督检查供热行业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供热燃煤储备并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管理供热节能工作。

(二十)加油(气、电)站综合管理处。

负责组织拟订本市加气(电)站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组织拟订加气(电)站安全管理技术和抢险抢修规范标准;负责加油(气、电)站管理的综合协调;负责加气站经营资格的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桩)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参与加油(气、电)站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十一)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处(市政设施建设协调处)。

负责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日常运行管理机制,参与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承担相关市政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建立市政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有效衔接机制,参与相关建设工程的联合验收。

(二十二)市政管线管理处。

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架空杆线等综合协调管理;牵头建立地下管线运行管理体制;建立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统筹协调地下管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编制本市地下管线运行综合协调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地下管线及其检查井和井盖设施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二十三)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公室。

负责本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不包括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负责输油气地下管道的协调、管理,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二十四)安全应急工作处。

负责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承担北京市城市公共设施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具体工作,拟订安全运行纲要,编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演练;负责相关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和发布;负责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负责重大活动的有关保障工作;参与组织市政公共设施防汛工作;负责综合值守(管理)工作。

(二十五)科技信息处。

负责行业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起草、编制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行业重点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并负责实施;负责标准综合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指导行业新技术推广及应用创新;负责科技信息、科学普及和专家管理工作。

(二十六)对外交流处。

负责组织对外合作交流和涉外工作;负责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的谈判和协调;管理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指导、监督对外技术交流、引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工作。

(二十七)宣传动员处。

负责本市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的新闻宣传、社会动员和舆情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宣传动员工作机制;组织、策划、协调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等活动;组织、引导、促进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和城乡环境建设;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二十八)财务处(审计处)。

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预算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及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财政预算运维资金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检查、指导所属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二十九)组织人事处。

负责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工会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城市管理委(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机关行政编制229名。其中:市城市管理委主任(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主任)1名,市城市管理委副主任5名,首都环境建设管理办专职副主任(副局级)1名;处级领导职数32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50副。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委为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综合协调管理,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参与编制地下综合管廊规划,拟订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的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体制,按权限审批或核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地下综合管廊相关扶持政策,并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组织制定本市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标准,负责研究并提出管廊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并核发规划行政许可;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的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手续的审批及监督工作,负责管廊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市交通委负责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行政许可及相关监督管理;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市地下综合管廊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供水、再生水、排水、热力、燃气、城市照明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各管线进入地下综合管廊。

(二)关于能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城市管理委负责本市燃气、供热、煤炭、电力、电源点等行业管理,负责能源日常运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本市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统筹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供热、新能源等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能源设施重大项目布局并组织实施,衔接能源总量平衡,协调能源领域有关重大问题。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