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化产业发展中政府投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投资的目的:一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二是为了弥补“市场残缺”,培育市场体系,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政府投资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政策性融资等。政府投资虽然也注重经济效益,但更注重投资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职能和范围的界定必须有进有退,即一方面要逐步退出一般竞争性、营利性的投资范围,另一方面需切实强化基础性、公共性及国民经济重要领域的投资。进一步深化我国文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正确定位政府投资行为,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我国文化产业投资特征
投资就是向某一经营领域投入可用于增值目的的经济量,作为投资主体追求资本增值的经济行为。投资风险和回报效率是投资运行的起点和归宿。但文化产业投资的风险和回报,与食品业、军工业、金融业和机械制造业等一般产业的风险和回报有同有异。文化产业投资与其他产业投资相比,有以下几个特征。
1.投资过程具有高风险性
文化产业投入较高,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风险较大。文化产品创作、培育及成型的周期一般比较长,投资过程中先期投入的资金并不能产生集聚效益,往往处在投资收益曲线的最低点,尤其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投资回收期更长,且投资回报依赖于市场化运作,而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市场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和持续盈利能力,存在着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同时,文化产业的主要资产形式是品牌和无形资产,该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缺乏权威的标准和方法,市场投资风险相当大。
2.投资回报具有延伸性
文化产业投资投入的是资本和其他经济量,产出的是以文化价值为主的产品和服务。文化产业投资的回报往往不是通过产品和服务一次性的市场销售来实现的,而是通过产业链条上的分段转让和销售,逐步获得回报。产品和服务中所附含的文化价值可反复使用,从而使文化产业投资形成延伸的回报链条。文化产业投资者可以集中于产品和服务的上游开发,特别是打造原创性内容,也可以集中于投资产业链的中下游,做文化内容的再开发和文化产品的再加工、再销售。
3.投资客体具有无形性
人才、创意、知识、品牌等无形资本的投资构成文化产业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创意产业投资的演进则表现为货币资本与智力、技术、信息等资本相融合的过程。与传统文化产业相比,现代文化产业所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文化产业与IT业、通信业相互依托,创意与信息技术相结合,拓展了文化产业原有的领域,并使之逐步成为服务产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相应地,文化产业的投资对象也由原来的传统文化领域拓展到新兴文化领域,现代服务业中无形资产的投资成为文化产业投资的重要部分。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实质上是对企业研究与发展投资的一种补充。而大量的应用及开发研究工作,应由国有文化单位和非公有制文化单位承担,并形成比较合理的投资结构。在资本结构中,无形资产占的比重应超过有形资产占的比重。无形资产所占比重越大,资本增值幅度就越大;在无形资产中,创意、知识、品牌、管理、科技等组合得越好,对资本增值的贡献率就越大。这正是文化产业投资结构优化的独特之处。
4.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文化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其意识形态属性和涉及国家文化安全的特点决定了文化产业投资与其他产业投资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管理方式。文化产业投资有区别于其他产业投资的社会功能。一般产业投资没有明显的社会功能,而文化产业投资具有明显的社会功能,具体表现在:一是文化功能。文化商品或服务的精神价值高于物质价值,精神存在高于物质存在,其本质上是文化资本的生产、流通和享有。因此,文化产业的首要功能在于传播文化,主要表现为通过文化资本的产业传承,实现文化的社会功能。二是经济功能。文化产业是集文化性、技术性、商业性于一身的产业,它的价值取向就是追寻经济利润。
(二)文化产业发展中政府投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前景虽然为人们普遍看好,但目前仍然存在投资渠道不畅、投资机制不合理、文化投资效益低下、法律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现行的文化产业投资政策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1.投资缺乏市场约束,效率低下
以政府财政为主导的投资行为往往偏离了对项目本身效益预期的理性判断,更多地从政绩方面考虑,缺乏科学的投资决策过程,投资行为缺少市场化的理性约束,关注短期利益多,结果造成所谓的政府投资“漏斗效应”。例如,地方政府参与电影的投资,最先尝到甜头的是云南丽江。当年,丽江市政府与张艺谋合作《千里走单骑》,并负担该片首映的全部费用,此举获得全国大规模宣传[2]。相比《千里走单骑》6000万元的影片耗资,这个首映礼堪称豪华,耗资超过2000万元,甚至超过了当初《十面埋伏》和《英雄》的首映礼所花的费用[3]。据了解,这2300万元的投资,新画面公司只是出了小部分,多半都是当地政府埋单。而张艺谋的《千里走单骑》当年创造票房收入仅为3400万元。
2.投资结构失衡
政府作为文化产业的投资主体,从长期来看,并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政府应逐步减少直接投资,做好文化产业的服务员。实际上,文化产业是一个竞争性领域。但中国的许多文化产业,政府成为主要投资者,这对文化产业的发展十分不利。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一方面脱离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造成资源浪费,无法获得正常的投资回报。因此,要提高投资回报的效益,在整个文化产业投资结构形成中,就必须确立“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作用,使文化投资方向能真正与大众文化消费需求相匹配。
在发展文化产业的初级阶段,大量的政府投入对文化产业发展是有好处的。因为企业一般承担不了高额的创意投入,尽管有些企业有能力投入,但考虑到风险因素也不愿意投入。政府投入文化产业的时间不应该太长,因为太长就会形成垄断,乃至形成不公平竞争,并导致低效率。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政府垄断一些文化产业领域的主要资源。所以,对政府来说,应考虑破除垄断,让民间资金在更大的领域参与文化产业投资。相对于政府投资而言,民间资本的投资更讲究效益,效果会更好。
3.投资方式不合理
从政府投资文化产业层面来看,政府投资文化产业的方式主要有投资补助、贴息、转贷等。在我国大多数地区和部门,政府对文化产业的投资方式还比较单一,仅局限在投资补助上,连贴息和转贷都很少实行。究其原因,其一,绝大多数文化单位是非独立的法人企业,无融资权;其二,文化产业具有意识形态属性和其他社会属性,投资风险较大,投资者往往望而却步。实际上,文化产业投资虽然有意识形态属性,涉及国家文化安全,但其他产业的大部分投资方式还是可以用于文化产业领域的。
近些年来,我国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和一些文化艺术经济优惠政策给予了文化产业发展很大的帮助,但这种事业型投入方式,并不能代替市场化投资方式。政府资金对突破投资瓶颈的作用相对有限,财政的行政属性也使其难以支撑;我国文化产业的金融介入程度较低,在融资手段上处于初级阶段,银行信贷明显不足,缺乏现代化的金融手段。
目前,我国财政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以按项目补贴为主要方式,很难体现激励奖惩,弱化了财政投入的杠杆效应。政府对文化产业各种形式的财政支持与文化产业的需求相比,总额偏小,支持力度有待加强。政府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后期奖励、项目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后期奖励通常用于对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企业的鼓励表彰,能获得这项奖励的企业往往在资金运营方面环境较宽松;项目补贴一般只针对国有成分较高的企业,不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流投资方式。此外,专项资金中还必须留出部分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建立融资担保措施所需的担保资金等。因此,政府资金对突破投融资瓶颈的作用相对有限,只是起到了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产业的作用。而由于支持力度不大,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的作用也有限。
4.政府投资角色错位
长期以来,在一些文化产业领域,政府既管理文化产业的发展,又参与投资、经营文化企业,是这些领域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主导者,这限制了市场主体进入行业的热情,不利于这些文化行业的发展。政府在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既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又兼任了运动员的身份,而这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则,也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5.文化投资的风险难以掌控
由于我国文化产业起步晚,文化产业法规体系不完善,无法与快速发展的文化产业相适应。环境与政策的不确定性,使投资的风险难以管理;同时,因为文化产业的意识形态因素与文化安全的影响,准入机制制约了投资路径。虽然政策鼓励市场发展,但行政束缚仍然存在。
总之,文化产业自身特性决定了它是一个高风险、高投资,但也可能是高收益的新兴产业。在文化产业起步阶段,政府的资助与扶持固然不可缺少,但为了产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政府资金扶持必须逐步退出,让民间、社会资本“接棒”。因此,我国文化产业投资现状有待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