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2018年第2期/总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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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专题

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四十年:反思、转型与再认识[1]

单飞跃[2]

摘要: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体现为不断涌现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法理论研究学术共同体和较为成熟的经济法学教育体系。但经济法理论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包括自身定位不够清晰、社会理解和专业理解存在一定鸿沟、经济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对话机制缺失、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对具体经济法制度的影响力有限等。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仍然需要进一步的转型。具体而言,未来的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应当从“填补法律漏洞”及对政策进行注释的思维方式,转变为以发掘经济法法律中的自身规律和特点为主体,以更加包容的心态吸纳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以协调配合的机制建构与其他部门法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实现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形成更为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 经济法理论 现代法

目次

一 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成就、经验与教训概览

 (一)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成就

 (二)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经验

 (三)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教训

二 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对经济法治进程中需求变化的具体回应

 (一)加强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规体系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期(20世纪90年代)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期(21世纪后)

三 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配合、包容与协调

 (一)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配合:经济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构想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协调配合:“大经济法”背景下经济法知识的传播与考核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配合:行政法监管理论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支持

四 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要义在于把握经济法法律的规律与特点

2018年正值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也是中国经济法学从无到有的四十年。四十年时间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瞬,只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大变革中的一瞥,只是中国法治发展篇章中的一页。见微知著,鉴古知今。中国经济法学立足于中国本土实际,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的进程而逐渐成长,这期间有过辉煌,有过坎坷,有过彷徨。步入“不惑之年”的中国经济法学在未来的发展中仍然会面临挑战与困惑,只有充分总结四十年的经验教训,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革新的时代挑战与发展主题,才能进一步提升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格调、完善中国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

一 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成就、经验与教训概览

整理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发展历程,总结和反思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可从成就、经验与教训三方面概括要点如下。

(一)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成就

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成就可以总结为如下五点。

其一,经济法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门与独立部门,立法机关以国家立法宣言的形式对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进行了基本界定。

其二,经济法学教育实现了从课程到学科专业的全覆盖,培养了大量的经济法专门人才,社会对经济法特别是经济法人才的认同与需求强烈。

其三,经济法执法与司法已经呈现出丰富的样本与鲜活的素材。

其四,已经形成了一个稳定的职业经济法学家群体。

其五,经济法知识体系逐步稳定与完善。从以民法方法论与知识论为根基,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贸易法,经济法知识的专门性与稳定性不断加强,经济法知识在代与代之间呈现进步性与发展性。

(二)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经验

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经验可以总结为如下三个方面。

其一,抓住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立法的历史机遇,经济法学研究一直围绕着改革主题与经济立法来展开。在经济领域中无法可依的时代背景条件下,经济法学研究以经济立法为切入点,在法律生活中形成了客观存在的经济法事实,形成了对立法机关的经济法事实倒逼。经济法学研究始终与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相连,致力于回答中国改革开放进程所提出的重大经济法律问题,经济法学研究呈现出生动的时代性与鲜活的生命力。

其二,经济法学研究与经济法学教育同步推进。经济法学教育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教育中的一道独特景观,经济法人才的培养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经济法研究的根基。

其三,职业经济法学家的坚持与不放弃。经济法学研究经历过从人声鼎沸到万马齐喑的角色陡转,从有组织的行政主导的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到经济法充当边缘角色的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到民间性质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再到有组织的学术型的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即使是处在低潮期的中国经济法学,也总是有一批职业经济法学家在坚守、在坚持。由此可见,学术信仰与学术坚持是中国经济法学存在与发展的关键。

(三)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教训

中国经济法学四十年的主要教训可以总结为如下五点。

其一,游离于传统法与现代法之间的经济法,在研究中面临多方面的选择与取舍,研究目标没能充分聚焦。研究目标的不确定性与不稳定性,导致部门、学科定位不够明晰,研究方法处于摇摆状态,理论及制度研究的突破还不够大,经济法学术共同体关于经济法的理论共识明显不足。

其二,基础理论与部门制度之间缺乏有机关联,脱节现象比较明显,出现了理论归理论、制度归制度的两张皮现象,而近些年又出现了理论研究萎缩较快的问题。

其三,在经济法哲学、经济法部门、经济法制度三个方面所分配的学术资源极不平衡。在证成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方面,投入和消耗了大量的学术资源,但产生的学术效益、社会效益却与此极不相称,造成了经济法学研究资源的较大浪费。

其四,经济法学研究的法品格不够突出,追赶政策的偏好太强。将经济政策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将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作为经济法学的研究目标,会导致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泛化与零散化、经济法学研究的短期化与局部化。同时,将经济法作为经济政策的法律背书,与经济法治的精神也不相符合。

其五,经济法学的国际交流开展不足,对德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法学的译介工作尚不充分、不及时,中国经济法本土资源与经济法国际化对中国经济法学发展的双轮驱动不太均衡。

二 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对经济法治进程中需求变化的具体回应

中国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与中国经济法治进程紧密关联,经济法治进程中的需求变化对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转移有极其直接的影响。这一系列“需求变化”及其对应的理论研究转型的大致趋势为:在前市场经济时代,经济法学理论为大规模的经济立法提供理论解释和支撑;在市场经济确立后,经济法学理论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供法律结构;当前,需突破经济法理论的瓶颈,实现经济法学研究的规范化,形成更为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

(一)加强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规体系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加强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规体系是经济法制建设的核心要义。“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改革开放之初,举国百废待兴。如何建设一个强大的现代化中国,每个领域与行业都在进行思考与选择。在法制领域,党和国家选择以经济立法作为突破口,倡导经济行为与经济活动必须有法可依,建立和完善经济法规体系。这一时期,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经济合同法》(1981年)、《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6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技术合同法》(1987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等重要经济法律。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的顾明同志领导组建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发起成立了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制定了中国经济立法规划,编辑了《经济法规研究资料》,出版了现代经济法丛书,创办了《经济法制》杂志,邓小平同志还专门为《经济法制》杂志题写了刊名。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同样丰富多彩,“综合经济法论”“纵向经济法论”“经济行政法论”“纵横经济法论”“学科经济法论”等是这一时期的代表性经济法理论成果[3]。这一时期经济法理论研究重心主要放在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与传统法学学科的相互关系的论证上。

(二)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期(20世纪90年代)

20世纪90年代,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一致,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经济法治建设的攻坚领域。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经济立法+宏观调控”的宪法规范结构,确立了中国经济体制与机制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宪法制度基石。[4]与市场经济的宪法经济体制相适应,市场经济立法的重点领域就是加强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社会保障四个方面的立法,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这一时期也是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的一个重要时期,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国家干预说”[5]、杨紫煊教授的“国家协调说”[6]、漆多俊教授的“国家调节说”[7]、张守文教授的“国家调制说”[8]等是这一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经济法理论成果。这一时期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心主要放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法律调整模式上。目前中国经济法学知识传播中的经济法体系框架主要来自这一时期的经济法理论研究成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时期(21世纪后)

进入21世纪后,经济法正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门。2011年,立法机关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至此,中国经济法部门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正式确立。立法机关强调: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经济法的功能在于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9]迄今为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法律数量已近七十部,如何构建一个能够统领这些庞大数量的经济法的经济法体系,这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理论挑战。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1世纪以后的中国法学研究,已经步入了非常注重学术规范、遵守学术范式、强调学科对话与融合的学术发展新阶段。经济法必须与这一新阶段的要求相适应,经济法理论研究必须注重学术的规范化、范式化,必须尊重法律发展变化规律与法学研究规律,必须谋求更高级的学术发展形态,必须产生更具学术说服力的经济法理论成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在经济法的部门地位已经为法律体系所确认之后,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当代使命转变为如何证成经济法命题以及形成科学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为了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理论研究,有必要对经济法学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反思。

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比较多地运用的是社科视角的研究方法[10],即以问题导向、现象导向、政策导向、对策导向引领经济法的研究方向。社科视角的研究方法可以有效地回应社会关切,使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富有实践性与现实性。但这种研究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其采用的是对社会经济问题进行分散性作答的方式,这样就使得经济法研究特别是经济法理论研究很难聚焦,根本性的理论主题难以得到有效突破。经济法学研究在坚持问题导向的研究进路的同时,在研究方法上应注重社科法学研究方法与法教义学研究方法。经济法立法与经济法实施已经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样本,对经济法进行法律注释、法律解释,对经济法适用进行领域性与系统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经济法理论的系统性升华,是经济法的法教义学研究中所要特别强调的,也是经济法理论发展至当代所至为需要的。

三 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的配合、包容与协调

经济法学研究中,必须科学认识并谨慎处理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在笔者看来,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是现代法与传统法之间的关系。“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关系的发展,法律部门及其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这种复杂一方面表现为法律部门越分越细……另一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领域,出现了大量的兼有不同法律部门特点的新领域,兼有几个基本法律部门特点的混合法律部门也出现了,最典型的就是经济法、环境法和社会法。再用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甚至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部门来归纳不同的法律文件就太简单化了。面对新的社会关系,在原有部门中首先出现一些不那么纯粹的规范,它们处在原有部门的边缘,于是就在这个部门中出现了不那么协调的现象。后来,这类条文变得越来越多,原有的法律部门再也不能容纳它们,最后逐渐形成一个或若干个调整同类关系的法律文件,经过法学家的理论化,新的部门产生了。”[11]从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出发,每一个传统的法律部门都有各自十分清晰明确的调整对象。但经济法、社会法这样的现代法律部门只有大致的调整范围,很难对部门之间的调整对象进行泾渭分明的梳理与甄别,并且其调整范围也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存在部分交织与重合。我们应当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用一个标准所建构的法律体系,而是用传统法与现代法相融合的多元标准所建构的具有包容性与开放性的法律体系。

就经济法与传统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而言,现代经济生活与法律生活提供了很多新的角度,这些认识角度对经济法的发展、对传统法律部门的完善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一)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配合:经济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构想

以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为例,经济立法是经济法中最鲜活、最有生命力的手段与方式。由于经济立法是以政府及市场外的第三者身份向市场提供规则,并且这些规则是具有强制性实施效力的法律规则,极有可能扭曲市场,或者构成对私人自由与权利的侵犯,成为一种来自规则的暴力。为了防止经济立法这类制定规则的权力异化为另一种类型的经济暴力,有必要从经济宪法的高度对经济立法进行有效的牵制,建立经济立法的合宪性审查机制。经济宪法也就成为经济法与宪法之间沟通联系的纽带与桥梁。

(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协调配合:“大经济法”背景下经济法知识的传播与考核

以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为例,在非法学专业的知识训练系统与知识考核系统中,“经济法”是一种比较独特的知识现象。在非法学专业的知识训练与知识考核中,经济法是经济私法与经济公法的合成性体系。经济私法知识传播与考核中强调的主要是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经济公法知识传播与考核中强调的主要是竞争法、财税法、金融法等。偏重于经济公法属性的经济法只有与传统民商法相互配合,才能满足现代经济法律知识传播与考核所提出的独特需求。“大经济法”雏形的非法学专业经济法知识体系可能与学术教育意义上的经济法学科知识体系存在差异,但这一类型的经济法知识已经成为经济领域专业知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不应忽视这一部分知识传播技术与考核手段的进步与完善。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协调配合:行政法监管理论对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支持

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例,监管已是现代经济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手段,这一手段既已为经济法中诸多法律所采用,也为行政法等法律部门所运用。无论是经济法中的干预理论,还是正在勃兴的规制理论,都为经济法监管法律体系的建立以及监管法律理论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面对经济法中丰富的监管法律样本资源,经济法学既需要实现从干预理论到监管理论的转型,更需要吸收监管领域包括行政法监管理论在内的最新理论成果。以往经济法理论研究中将经济法与行政法截然分离,甚至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对立起来的观点,在现时的经济法学研究中是存在局限的。“近年来,一些传统法学学科的研究成蓬勃之势,这既有传统学科力图回应现实或转型的内在动力,也有新兴学科知识体系构建不力而面临疆域散失的外在缘由。以往,经济法被称为管理者管理之法,行政法一直被定位于管理管理者之法,而新行政法的研究学者为发展行政法基础理论,提出了监控者与管理者可否合一的行政法学体系转型问题。照此学说,经济法所定位的行政机关具体调控市场行为的管理行为就有可能悉数归于行政法调整范围之下。经济法学者必须保持高度的学术热情来应对学科划分的新问题,否则很难跟上学科高速发展的节奏。”[12]经济法学研究须以更包容、更大度的学术心态接受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

四 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要义在于把握经济法法律的规律与特点

从世界范围内来考察经济法,“经济法”只是被部分法学家或立法者用来概括与描述一系列经济立法的一个名称而已,目的在于便于人们掌握及研究这些经济立法及法律文本的规律性,其中包括经济立法的一般规律与特殊规律。由于“经济法”概念并不为法学家与立法者们所普遍采用,经济法就存在法律现象与文化现象不一致的情形。同一种法律现象在一些国家以“经济法”之名予以接受,在另一些国家则不被冠以“经济法”之名,这与各自国家及地区的法律传统与法律文化是有关系的。法律不仅是社会经济关系运动的结果,也是文化选择的结果。经济法的研究者应当摒弃文化意义上的“经济法强迫症”,而将主要精力放在发现与认识经济法法律的规律与特点上。

经济法是一个类型特征相当鲜明的具有综合性和开放性的法群,其既不是一部法典,也不是特指某一部法律,而是一系列经济性法律的概括性与综合性指称。经济法部门中的法律具有开放性、动态性、交叉性,与其他法律一道共同实现对经济关系的综合法律调整。

经济法的开放性是指经济法的法群要素与体系构成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变动与发展的。形式上的法群性而非法典性,体系上的开放性而非封闭性,关系上的平面性而非线性,是经济法独有的特质,也是经济法巨大的优势。经济法不需要法典化,也不可能法典化。经济法在总的体系结构上不能用线性化的方式进行处理,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具有强烈的块状特征,只能采用板块型的体系结构,并且板块之间缺乏有机关联。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在于发现法群式经济法法律中的规律性,而不仅是强调板块的独立性;在于发掘法群式经济法法律中的特点,而不是强调具有离心倾向的特殊性。经济法研究不可能完全套用传统法律部门的研究手法,不能把经济法置于与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完全平行的水平线上来讨论问题。民法、刑法等传统法律部门是法典化或需要法典化的部门,部门内的规范关系可以进行线性化处理,法律体系中的总分关系十分明确。而经济法是一个综合性的法律部门,部门内很难有严密的逻辑构造,不能进行简单的线性化处理。

经济法带有强烈的描述性。诸多经济法规范是根据时代需求或特定经济法律事实由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职业法学家、社会组织等群体描述出来的,而不只是通过既有法律文本面目性地呈现,经济法并不是依托基本法典或基本法律而证成。经济法理论研究要重在提取具体经济法法律中的最大法理公约数,为经济法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提供新的、更多的、更有助益的智识资源。

(责任编辑:李超)


[1]收稿日期:2018年7月16日。

[2]单飞跃,法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本书编写组:《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4]单飞跃:《中国经济法部门的形成:轨迹、事件与特征》,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5]参见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参见杨紫煊:《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参见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9]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

[10]社科法学研究方法强调评价法律在社会实践中运用的效果和作用。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法研究中的问题导向、现象导向、政策导向、对策导向还算不上真正的社科法学研究方法,只能称之为社科视角的研究方法。

[11]朱景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构、特色和趋势》,载《中国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2]黎江虹:《坚守与创新:经济法学科建设的现在与未来》,载《财经法学》201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