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首语
2018年,时值改革开放40周年以及中国经济法发展40周年,本期《经济法论丛》特设“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专题”,以回顾、总结40年来中国经济法的理论发展与实践成果。单飞跃教授惠赐大作《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四十年:反思、转型与再认识》,全面盘点了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40年来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揭示了当前中国经济法理论研究的局限,指出作为现代法的经济法应注重同传统法律部门的配合、包容与协调,在把握经济法法律的规律与特点的过程中,推动经济法理论研究的转型。董玉明教授的大作《中国宏观调控法四十年论要》,对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宏观调控及其法治实践进行了总结回顾,指出中国的宏观调控及宏观调控法是中国改革开放的产物,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政治与法治特色。强调在新时代背景下,宏观调控法的教学与科研应注重这种政治与法治特色的话语表达。王婷婷博士的《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开发区立法建设的回眸与前瞻》对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开发区的立法建设经验做了系统归纳总结,指出我国经济开发区建设已形成“以中央政策主导、地方立法探索的法制建设模式”,针对经济开发区的法律地位、立法权限及立法的规范与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确保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法治化的系统对策。此外,陈敏光博士的《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经济基础——基于市场经济史的考察》,围绕市场经济发展的历史演变,剖析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指出“市场与政府的耦合”仅为现代市场及经济法的表征,“社会本位”乃是现代市场经济及经济法的本质。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大变化,宏观调控法面临新任务与新使命。在“宏观调控法专栏”,阮赞林教授的大作《宏观调控法目标功能新论》指出,“提高满意度”包含了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软需求”的不断满足,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相契合。主张将提高满意度作为新时代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新目标,重新定位宏观调控法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以及制度安排。管斌教授等的宏文《中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法治回应》,探讨了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研究现状与理论基础,全面梳理并揭示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法治实践及局限,系统介绍了域外有关商业银行环境责任的法治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环境责任法治的可行性路径。博士生李婧的《我国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基于对人民币国际化的推进》,主张通过对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改革推动我国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针对现行外汇管理立法理念、体例及内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富有创新的解决方案。
推动新时代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亟须市场规制法领域理论与制度的有效供给。在“市场规制法专栏”,邹新凯的《公平竞争审查例外规定实施的规范分析与完善方向——以比例原则为分析工具》,以比例原则为基本分析工具,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中“例外规定”利益衡量的“合理性”进行了多维度分析,提出了“例外规定”实施的完善方向,并对比例原则在节能环保公益领域公平竞争审查的运用,做了可行性验证。如何对标准必要专利进行有效规制,平衡专利权人及标准实施者的利益,成为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研究的重要议题。谭袁博士的《标准制定组织许可政策完善研究》,以“FRAND原则”的实施为中心,着重探讨了专利许可政策在平衡专利权人及专利实施者利益,预防“专利劫持”行为方面的重要价值。通过对典型个案的考察,揭示了专利许可政策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专利许可政策中许可费的明确性、政策的约束性、政策实施的主动性等方面入手,指出了我国专利许可政策需要努力完善的方向。计蓉的《中欧德反垄断法宽恕制度比较研究》,对中国、欧盟及德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适用范围、实体要件与程序要件做了多维比较,为我国《反垄断法》宽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详细可行的域外参照。彭博的《纵向垄断协议当事人原告资格问题研究——以提起损害赔偿之诉为视角》,以国内两个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件为切入点,揭示了国内外纵向垄断协议当事人原告资格确认的理论争议与核心矛盾,主张通过对诉讼程序的功能性划分,协调“当事人过错”与“维护公共利益”这对基本矛盾。
本卷特别设置了“数字经济法专题”。王健教授等的《数字经济下SSNIP测试法的革新》敏锐指出数字经济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SSNIP测试法进行革新,并提出了从基于价格的分析转向基于转移成本的分析的新思路,颇具启发意义。牛喜堃的《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对数据在收集、分析与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反竞争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主张从数据权配置及必要设施原则重新解构两方面入手,探寻现代反垄断法的应对之道。
本卷还特别设立了“相关研究”专栏。博士生李逸竹的《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法理探析与制度移植》,对商业秘密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的制度源流、法理依据、立法现状及审判实践等进行了详细介绍与评析,主张构建符合国情的“商业秘密消除危险制度”,以丰富我国商业秘密请求权体系。贾翱副教授的《基于义务主体的强制缔约制度类型化研究》,从义务主体的视角将我国强制缔约制度分为公共事业主体的强制缔约、国家的强制缔约以及普通民事主体的强制缔约三类,以期增进对强制缔约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唐军副教授的《股东一票否决权探究》,将股东一票否决权制度与黄金股制度、特殊表决权股制度及“一股一票”制度进行了对比分析,主张一票否决权根据其不同载体进行属性区分,以确定其权利边界和权利行使规则,合理分配利益主体之间的权益。以上各篇,在研究方法与研究视角上,饶富启发性。
陈云良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