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集体行动组织学
首先有必要解释一下什么是集体行动组织学。这是本文提出的一个说法,其实是集体行动理论和组织理论(或组织社会学理论)的结合。但实际上二者也是分不开的,可以说都是以理解集体生活的运转逻辑及其引起的合作形式为研究目标[10],只是侧重点略有不同。但要说把二者结合起来,可能以克罗齐耶(Michel Crozier)为代表的法兰西学派做得更好,正是通过他们的研究,集体行动和组织的逻辑关系才得以清晰地呈现出来。[11]
概言之,这个逻辑是:人有一些目标是仅凭个人力量所不能实现的,由此需要跟其他人合作,采取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就是人们的合作行动。但合作(集体行动)不会自发产生,也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相反总是存在困难,这就是奥尔森所揭示的集体行动困境。[12]要使合作(集体行动)成为可能,防止人们各行其是,就需要整合或者说组织(organize)人们的行动,这就导致集体行动必然是有组织的行动,会呈现出一定的组织形态(organization)或者说合作形式。而这里所说的组织,是一个采取各种手段措施来整合人们的行动,从而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的过程,更准确地说,是一个围绕权力[13]而进行的博弈过程。但是为解决合作(集体行动)问题而采取的组织方式都是情境式的(偶然而临时),并无一定之规,会因情境不同而不同,因情境变化而变化,由此产生组织形态的多样性和变化性。
应当说奥尔森对人类集体行动和组织逻辑的理解与法兰西学派相去不远,但是奥尔森对组织的理解可能不如法兰西学派深刻。奥尔森认为只要采取选择性激励手段(积极的和消极的)就可以解决集体行动(合作)的问题。[14]但法兰西学派意识到没那么简单,而是把组织看作一个围绕权力而进行的博弈过程。而且在奥尔森看来,只有大团体才会出现合作困难,团体越大越是如此,而小团体一般不会。但法兰西学派没有做出这种区分,而是认为人类的一切合作都通行同样的逻辑,这就更加统一且更符合事实。[15]
当然法兰西学派对集体行动组织学的研究可能也有欠缺之处,比如依旧坚持团体理论的“共同目标论”假设,而没有意识到共同目标与集体行动(合作)并无必然的联系[16],从而对集体行动目标的本质和复杂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对组织者与被组织者的角色缺乏区分,容易模糊组织过程;对组织过程缺乏具体剖析,对组织逻辑的揭示不够充分,从而造成对组织形态的解释比较模糊;等等。总之,法兰西学派构建集体行动组织学理论框架,初衷在于平衡能动(agency)与结构(structure)的矛盾,尽量避免走向任何一个极端,但这就导致其分析不够周全、细致和深入,出现了上述一些问题。所有这些意味着,引入和运用集体行动组织学来研究政党组织问题,并不等于照抄照搬既有的研究成果,而应当是在领会其精髓的基础上来批判性和创造性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