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中国法治与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解放思想,拨乱反正,做出了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开启了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时期。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40年,是探索和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40年,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从富起来迈向强起来的40年,也是执政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从人治走向法制、从法制走向法治和依法治国,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40年。
40年来,中国法治与改革开放始终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变法就是改革,改革必须变法,变法与改革相辅相成。从某种意义上讲,改革开放40年的历史,就是一部中国法治日趋完善和持续发展的历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走上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换言之,40年中国法治的建设、发展和变法史,就是一部用法治引领、确认、规范、促进和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史。没有改革开放的原动力和内在需求,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功实践;同样,没有法治和依法治国如影随形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也难以取得真正的成功。
40年来,在改革开放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中国法治走过了40年光辉历程,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法治恢复和重建:“文革”结束至“八二宪法”颁布前
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党和国家开始了拨乱反正的工作。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解放思想,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将民主法治建设提到崭新的高度,在新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全会认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要忠实于法律和制度,忠实于人民利益,忠实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新时期法治建设开端最明显的标志是1979年的大规模立法。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七部重要法律。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公明党第八次访华代表团时的谈话中指出:“这次全国人大开会制定了七个法律……我们的法律是太少了,成百个法律总要有的……现在只是开端。”[2]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中发〔1979〕64号),指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们能否严格执行,是衡量是否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标志。中发64号文件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阶段的重要标志。与此同时,法院、检察院、公安、安全和司法行政等机构以及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恢复和重建。1980年1月,中央恢复成立了中央政法委员会。1982年7月,中国法学会成立。被“文革”砸烂的法学研究机构、法学教育机构迅速得到重建并有所发展。
(二)法治发展:“八二宪法”颁布至党的十四大前
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新时期法治建设扫除了思想障碍,全面修改《宪法》成为当务之急。1980年9月,全国人大成立以叶剑英为主任委员的宪法修改委员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以下简称“八二宪法”)。“八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并根据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有许多重要改革和发展。例如,鉴于“文化大革命”肆意践踏《宪法》的历史教训,《宪法》序言和总纲第5条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规定了宪法的根本地位和宪法保障制度,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加强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的建设,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从而大大强化了全国人大的立法和监督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有监督地方“一府两院”的职责;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了充实和更明确的规定,并加强了保障性措施。“八二宪法”是新中国法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大厦立起了支柱,对新时期法治建设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八二宪法”颁布实施30多年来,经过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五次必要修改,实现了《宪法》随着改革发展的推进而不断完善发展。
1985年11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做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翻开了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的全民普法教育的历史新篇章。
这一时期,为了助推改革开放,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经济立法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统计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标法》《专利法》,批准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国经济领域已有一些基本的法律,但是还不完备,还需要进一步制定一批重要的经济法律和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法律,保障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3]
(三)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党的十四大至党的十八大前
1992~2012年,有三大事件载入史册。一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初步构建;二是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治观念初步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形成共识;三是确立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基本原则,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在探索社会主义的道路上,第一次把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制度结合起来,第一次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新的发展道路。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要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加强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特别是抓紧制定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从人治到法制、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是一个历史性的跨越。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三者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始终坚持的政治方向。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合法私有财产权等内容载入,又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重大成果。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了目标和任务,强调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观念。
(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法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取得实效,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有效实施。
2012年,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确认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中国法治建设“新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明确提出到2020年法治建设五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蓝图、路线图、施工图。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央全会,在中国法治史上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义。[4]
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强调法治是发展的可靠保障,必须加快建设法治经济和法治社会,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明确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的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
2016年,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凸显了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的主题,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结合,通过完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进一步深化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进一步强化了全面从严治党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政治保障作用。
2017年,党的十九大做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等重大战略判断,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明确提出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做出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两个阶段”的重大战略安排,绘就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新蓝图,开启了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新时代的重大战略判断,不仅确立了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发展新的历史方位,而且进一步确立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新的历史方位,不仅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指引,而且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提出了一系列新任务新要求,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实践发展方略,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征程。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新时代首个《宪法修正案》,实现了现行《宪法》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和完善发展。这次《宪法》修改确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完善了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举措,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调整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规定,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这次《宪法》修改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必然要求,对于进一步加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