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英民主”与“权威”的追求
——章太炎政制观析论
清末民初,政治思潮汹涌澎湃,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管理体制,是萦绕在国人心头的重要问题。当时最富影响力的两大政治派别立宪派与革命派,均将民主政制确立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企图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议制政体为范本,在中国建立一个类似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政政制。国家管理体制,位于文化中的“社会系统”层面,对此,章太炎也非常关注,他也主张在中国建立一个宪政政制。通过对中国历史及现状的研究,通过对西方宪政政制的考察,他对立宪派及革命派企图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代议制政体为摹本在中国建立一个类似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主政制的做法颇不赞同。他认为:“民主立宪,起于法,昌于美,中国当继起为第三种,宁能一意刻划,施不可行之术于域中耶?”[1]他以“刻划”为“不可行”,主张在中国建立一个不同于欧美的“第三种”民主政制,这可谓是章太炎在清末民初之世独抗流俗、贡献给中国思想界的独特的“政制”论。
一 以“人”为本位的“国家”思想
章氏之所以反对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代议制政体为摹本在中国建立一个类似于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宪政政制的做法,是同他文化学说的理论取向息息相关的。在国家政制的创制上,章太炎仍然将“人”置于其视角的中心,并主张在传统政制的基础之上作切合时代的创制,将他文化的民族性与文化的时代性这两大基本文化思路贯彻到政制的构建之中去。章太炎关于以“人”为中心来创制政制的思想倾向,我们可从他的“国家论”里清楚地看出来。
关于国家的起源,在西方存在着两大政治传统,即“契约论”与“武力造成论”这两大针锋相对的政治学说传统。
章太炎的“国家论”与“武力造成论”者的看法颇为相近。他曾经说道:“政府之成立,本以争战为其原始。”[2]又说:“原政府之初设也,本非以法律卫民而成,乃以争地劫人而成。”[3]他之所以不同意“契约论”者国家是“以法律卫民而成”的看法,而倾向于“武力造成论”者的观点,是因为章太炎的思想是一贯地建立在历史研究基础之上的缘故。在国家的起源上,他虽然也持“武力造成”说,但他并没有得出“国家主义”的结论,不但如此,他对“国家主义”还深恶痛绝,曾经对之大张挞伐,认为“近世国家学者”,以“国家为主体,人民为客体”的“国家主义”主张,是“谬乱无伦”之说,“真与崇信上帝,同其昏悖”。[4]在“国家”与“人”的关系上,章太炎同“契约论”者一样,将“人”置于“主体”的地位,而“国家”则被放在“客体”的地位。“契约论”在近代中国曾风行一时,章太炎之得出同“契约论”者一样的“人本主义”看法,则别有自。
章太炎认为:“国家之自性,是假有者,非实有者。”[5]何谓“自性”?章太炎云:“凡云自性,惟不可分析,绝无变异之物有之,众相组合,即各各有其自性,非于此组合上别有自性。”[6]以“物质”为例来说,章氏认为:
物质极微,是最细色,不可截断破坏贯穿,不可取舍乘履搏击,非长非短,非方非圆,非正不正,非高非下,无有细分,不可分析,不可睹见,不可听闻,不可嗅尝,不可摩触,故名极微,亦曰原子。若以原子为实有,则一切原子所集成者,并属假有。何以故?分之则各还为原子故。[7]
因此,就“物质”来说,组成“物质”的“极微”(“原子”),为有自性,为实有,而由“极微”(“原子”)所组成的“物质”,则为假有,为无自性。“极微”是组成“物质”的最小单位,就“国家”与“人”的关系来说,“人”是组成“国家”的最小单位,以此类推,章氏便认为组成“国家”的“人”,为有自性,为实有,而为“人”所组成的“国家”,则为无自性,为假有。既然组成“物质”的最小单位才是有自性,为实有,那么,对于“人”来说,人也是由“细胞”集合而成的,由此,则应该说“细胞”为有自性,为实有,而由“细胞”所组成的“人”,则为无自性,为假有。关于此,章氏云:
以实言之,人亦伪物云尔,然今者以人对人,彼此皆在假有分位,则不得以假有者斥假有者。使吾身之细胞,悍然以人为假有,则其说必非人所能破。若夫对于国家者,其自体非即国家,乃人之对于国家,人虽伪物,而以是单纯之个性,对于组合之团体,则为近真,故人之以国家为假有者,非独论理当然,亦其分位得然也。[8]
“人”对于组成“人”的“细胞”来说,虽然也可说是假有,但对于由“人”所组成的“国家”来说,则“国家”为假有,而“人”则为实有。所以,章太炎认为:“凡诸个体,亦皆众物集成,非是实有,然对于个体所集成者,则个体且得说为实有,其集成者,说为假有。国家既为人民所组合,故各各人民,暂得说为实有,而国家则无实有之可言。非直国家,凡彼一村一落、一集一会,亦惟各人为实有自性,而村落集会则非实有自性。要之,个体为真,团体为幻,一切皆然。”[9]
持“国家主义”观点的,常以溪流为喻,以“溪槽”喻国家,以溪槽中的“流水”喻“人”,认为“溪槽”常住不变,而溪槽中的“流水”,“则以各各微滴奔凑而成,自朝逮暮,瀑流下注,明日之水滴,非今日之水滴矣”。[10]因此,他们认为“溪槽”(国家)常住不变,为实有,为主体;而“流水”(“人”)则变动不居,为假有,为客体。对此,章氏也给予了驳斥,他说道:
是则亦可言溪槽为主体,槽中水滴为客体。而彼溪槽,所指何事?左右有岸,下有泥沙,中间则有空处,岸与泥沙,虽溪槽所因以成立,而彼自性是土,不得即指彼为溪槽,可指为溪槽者,惟有空处,夫以空处为主体,而实有之水滴反为客体,是则主体即空,空即非有,则主体亦非有。然此空者,体虽虚幻,而犹可以眼识现量得之,若彼国家,则并非五识现量所得,欲于国家中求现量所得者,人民而外,独土田山渎耳。然言国家学者,亦不以土田山渎为主体,则国家之为主体,初无实际可知已。[11]
由此,章氏便也会自然地得出“人”为实有、为主体,而“国家”则为假有、为客体的这一逻辑结论。以此类推,凡“国家”之下设立的一切组织机构,对“人”来说,也都是没有自性的假有,也都处于客体的地位,这是不证自明的。章太炎在国家起源上虽然倾向于赞成武力造成说,但通过这一形而上的哲学论证,他则走向了“人本主义”之路,与“契约论”者殊途而同归,与“国家主义”者则分道扬镳了。
既然“个体为真,团体为幻”,对于“人”来说,“国家”及其下的一切组织机构为假有,并非实有,那么,人类之建立“国家”,组织“政府”,不是多此一举吗?“国家”与“政府”之存在,对于人类来说不就等于是赘疣吗?章氏认为是这样的。他以建国为“悖乱”,将“国家之事业”看成是“最鄙贱者,非最神圣者”。[12]虽然如此,但他并没有流入无政府主义。“国家”与“政府”的建立,虽然没有理论上的依据,但是,人类还是要建立“国家”、组成“政府”,这是因为人类为了生存不得不然,“是势不得已而为之”的缘故。其云:
原夫人之在大界也,介然七尺,而攻围其四币者多矣!依天以立,而寒燠瘴厉侵之;依人以处,而笞棰刀锯犯之;依身以存,而饥渴疲劳迫之;尽此百年,无一刹那得以自在。于是,则宁以庶事自缚,以求安全。若必吾所好者,安取是扰扰为?然既已自求安全,则必将层累增上,以至建国而止。[13]
人类为了生存与安全,不得不组织团体以求自卫,在历史的演化中才渐渐形成了“国家”。既然“国家”之设是人类迫不得已而为之,所以,“人”之于“国家”,当然在逻辑上或道义上都要处于优先的地位。“国家”与“政府”的建立,从根本上来说是为“人”服务的。因此,对于“人”来说,“国家”与“政府”理所当然地便要处于客体的、第二义的地位。
由于章太炎将“人”置于主体的、第一义的地位,主张一切要以“人道”为依归,所以,他在创制国家政制时,便凸显了这一人文精神,将建立一个符合人道的政制确立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二 西方式宪政模式的拒斥
当时,国人在进行政制创制时,有两大政制系统可供参照,其一是中国传统的专制政制,其二是西方传统的宪政政制。关于前者,暂且撇开不谈,我们先来看看后者。西方传统的宪政政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君宪政制,另一类是以美法为代表的共和政制。这两种政制,当时分别为我国国内的立宪派和革命派确立为政制创制的摹本。这两种政制有一个共同的地方,即均是以“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的方式来表达民主政治的含义。因此,在清末民初那个历史年代里,以“代议制”为摹本来为中国建立一个新的政制,便几乎成了各个政治派别的共识。对于“代议制”,章氏的看法与时人迥异,他认为实行“代议制”不但不能给中国人民带来幸福,反而还会给中国人民带来更大抑制。他将“代议制”看成是非人道的政制,并且认为将这一政制搬到中国来用,也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由此,章氏关于政制的创制,便首先从拒斥“代议制”而展开。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来看,章太炎认为:“代议制体者,封建之变相,其上置贵族院,非承封建者弗为也。”[14]又云:“欧洲诸国,宪政初萌芽,去封建直三、四百岁,……封建之政,遇民如湿薪,渐及专制,地主犹横,于是更立宪政,民固安其故也。”[15]在他看来,欧洲诸国之所以实行“代议制”,是由于它距“封建”近,是其演化的自然结果。当时,亚洲的日本也实行“代议制”,章氏认为日本之所以能行“代议制”,也是由于它距离“封建”近的缘故。其云:“日本(距封建)尤近,观其上下二院所以并立,岂故为钤制哉!藩侯贵族渐替,而为地主握赋役之枢纽者,惟是为重,异于中国所置名号,王侯空无凭藉,故二院不得不同时并立。观其二院并立,而因仍封建可知也。”[16]在他看来,离“封建”时代近的欧洲诸国及日本之实行“代议制”,并不是什么创造,不过是“因仍旧贯”罢了。为什么这样说呢?其云:
夫封建之猥诸侯,其地才一县耳,百里之封,而命官授吏至数百人,且用人多不出乡里,则知民间情伪,无异簟席之间,然则纤悉备知,而民不敢自匿,固其所也。又其世为邑主,素分已定,民视之以为天授之尊,故有顺从而无违逆。上亦善审民情,而斟酌其赋役轻重,则厚敛而民安之。……且夫众建棋置之势,虽相隔绝,则竞争之事常多。借观春秋鲁、郑等国,当今日十数县尔,而国有三军,其兵额几至四万,今一省之兵,或不逮是矣。夫外患多,则不以服役为怨,战争亟,则常以尚武为夙,此封建已然之验。……以赋税则乐输无隐如此,以兵役则效命不违如彼,习惯已成,一转移间而为立宪,则犹舍重而之轻也。土田荒熟无所隐,丁口少多无所匿,赋税厚重无所逋,兵役劳苦无所避,岂上之综核使然,顾民亦率其旧贯耳。[17]
反观中国,章氏认为中国只有汉朝距“封建”时代近,所以,在汉朝的时候,“顷亩户口之数,犹能审悉,而过更、践更之制,民皆乐就而无规匿”。[18]汉朝以后,这一情况则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云:
至于唐之府兵,虽出征调,民间逃亡者已多,勉而就之,惟牵衣以泣耳。自尔以来,赋税未极重,然逋欠者往往而是。以言民数,明时黄册,盖多有不实者,及一条鞭法盛行,而编审亦为文具。观今之保甲册,盖以分别主客,防闲奸宄,此皆有利于民,非有所害于民也。然其数犹模糊不实,况于计口征兵,名一注册,则无异于罗网,孰有自占得实者乎?以言田数,中国曩时盖已明通算术矣,虽无代数,而四元不可谓不精;虽无几何,而句股不可谓不密。以视日本,其疏密相去,盖不啻天渊也。然以之清丈田亩,辜较粟米,虽有其术而不能行。……以言榷筦,中国盐政,秉于官而校之商,然私贩者猥众,商人或有余盐不售,官为检卖,酱家视酱缸之数,以为鬻盐之数,卖酱者便私盐,则酱缸数皆不实告。夫酱缸,特有形之物也,犹不可审悉钩检,况于货值之低昂,奇赢之厚薄,而可详委知之乎?由是观之,去封建时代愈久者,其尚武之风衰,其输税之情惰,纵欲尽情检校,然今之官吏,尚有受贿欺隐者,而况付之警察台吏之流。凡诸征税科民之事,不委之地方自治耶,则官吏深文,多有骚扰害民之弊;委之地方自治耶,则戚里相护,必有徇情隐慝之奸。是故习惯已移,而欲藉法律以逆挽之,必无济于实事者也。[19]
由于“代议制”是承“封建”而来,在章氏看来,欧洲诸国及日本由于离“封建”时代近,其实行“代议制”为“顺流”;而中国则废除“封建”两千多年了,实行“代议制”为“逆流”。他认为中国如果要实行“代议制”的话,“惟两汉之世差可,今则时已去矣”。[20]所以,现在在中国实行“代议制”,便不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方向。除了日本及欧洲诸国外,当时美国也实行的是“代议制”政体,为什么美国能行而中国不能呢?对此,章太炎认为:“中国本因旧之国,非新辟之国。……盖中国与美绝不同,美为新建之国,其所设施,皆可意造,较中国易,无习惯为之拘束也。……而中国则不然,如悉与习惯相反,必不能行。”[21]由于中国特有的历史与国情,与美、日、欧洲诸国皆不一样,“代议制”与中国的传统(“习惯”)不相符合,所以,在他看来,在中国建立“代议制”政体便不合时宜。
其次,从中国的现状来看,他认为“代议制”在中国也不可行。实行“代议制”的国家,均是由民选的议员组成议院(实行君宪政制国家的上院除外)来议决国家大政的。章氏认为,如果在中国实行“代议制”的话,则选举将难以实行,其故如下。
以“通选”来说,当时中国人口约在四亿二千万,如果以日本选举议员的比率十三万人选一名议员来计算,则中国应当选出议员三千二百人,以如此众多的议员聚于一堂来议政,章太炎认为:“其数与虎贲等,猱屯麇聚,分曹辩论,謦欬之声,已足以乱人语。”[22]如果以列国议员不超过七百人的比率来算,则中国得六十万人选一名议员,除去妇女、儿童,进入选场投票的大约是二十万人选一名议员,那么,选举的结果将会如何呢?章氏云:
愚陋恒民之所属目,本不在学术方略,而在权力过人。以三千人选一人,犹不能得良士。数愈疏阔,则众所周知者,愈在土豪。今举一例,假令二十万人中,有二十贤良与一土豪,区万人为一处而选之,其万人中无土豪者勿论,其适有土豪者,设土豪得票与贤良均,或且增倍,贤良虽不能与土豪抗,其余十九区中犹有贤良,土豪不能尽陵其上也。若以二十万人选一,彼万人所知之贤良,非十九万人所知,而万人所知之土豪,则为十九万人所周知,是贤良终不能与土豪抗也。单选不善,于是与之复选,其人知识虽少高,贤良众,则势分而附从寡,土豪一,则势合而陪属多,其不足相胜也明矣。是故选举法行,则上品无寒门,而下品无膏粱,名曰国会,实为奸府,徒为有力者傅其羽翼,使得腊齐民,甚无谓也。[23]
在章太炎看来,如果实行“通选”(无论是“单选”还是“复选”)的话,则被国民选举出来的议员一定多是“土豪”。在当时的情况下,以这些“土豪”组成“议院”来议决国家大政,则中国政治的前途亦不乐观。章太炎认为,这样的“议院”,只会成为“土豪”压抑人民的工具。
再以“限选”来看,采用“限选”方式,一般是以国民的文化水准,或者纳税额来限定选民人数。章氏认为,当时中国人民的识字率大约是“十人而三”,若以识字率为准,“则七人无选举之柄”,[24]这样的选举,是与“扩充民权”的宗旨相违背的。“行之若截削省要者,卒之苟偷一时,势不足以经远。”[25]若以纳税额为准来限定选民,则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呢?对此,章氏曾算过一笔细账,其云:
今震旦所有直税,纳诸所在州县者,独地丁漕米与渔芦诸课,岁可得银三千万两。而田赋高下,科则处处不同,山泽亦然,以其地有肥瘠,获有多寡,不容以法令一切等画之耳。然则田赋重者,莫如江浙,亩几输银三钱,漕米可一斗许,亦当银二钱有奇,合之则亩输银五钱,池沼场圃山林庐舍之属,视此而杀。上流稍轻减,湖南壤土非墝埆,而亩财输银三分,又无漕米,山泽廛里几无税矣,辰、沅以上,亩财出银七八厘耳。北方诸省,亦大校类是。而新疆与东三省,其陇亩往往未升科,纵升科亦必不能过辰沅。今若以纳税定选权,中国制钱当日本半钱五分之一,日本以直税十圆者得选举权,中国应以直税二圆者得选举权。如是,则江南、浙江之农,有田三亩,纳丁槽方二圆,足以攘臂参选,而上流贵州、湖南诸省,虽有田百五十亩,犹倜倜未入俗,……而东三省与新疆尤无赖。如是,则选举凑集于江浙,而西北诸省,或空国而无选权也,此何等政体耶?若欲比肩日本,以直税十圆为度齐,今此直税三千万两,无虑当银圆五千万枚,令人人皆有十圆之税,全国得选举权者,亦财五百万人。况其数本出于奇零簉集,税不及十圆者,大氐三分居二,则得权者财百六十六万人耳。而税有倍于十圆者,其选权仍不得倍,如是,又当减其什一,则得权者财百五十万人。夫以四万万人成国,其得选权者只百五十万,是二百六十六人而一,于民权不增涓壤,又安用选举之虚名为?[26]
以上是以纳“直税”为比率来计算的,如果以所有课税比率来计算的话,章氏认为虽然可以增加一些选民人数,但将会出现更为尴尬的局面。其云:
若不以直税为剂,而以一切税课为剂者,民有选权,或稍稍增于往昔。凡课至重者莫如盐,今设盐官凡十处,其商多聚居城市,一处无过三四千家,合之亦增多三四万人耳。其外则茶也、丝也、木也、药材也、瓷器也、缯帛也、锡也、木棉也、布也、谷食也、酒也、皮也、马也、珠玉也、纸也、烟草也,为货殖家最巨者。而倡优亦不得无课,其课率在十圆以上。夫以商人豫选,若无害矣。反而思今之政党,素皆蹑屩赢粮,以游异国,参半为贫乏士,虽有温饱者,亦往往不治生产,其纳税十圆者盖寡。夫倡优尚与选,而素知法律,略有政见者,反无尺寸选举之柄,则以纳税定选权者,其匡戾亦已甚矣。[27]
若以所有课税来定选权的话,则会出现“倡优尚与选,而素知法律、略有政见者,反无尺寸选举之柄”的可笑局面,这不是对“代议制”政体的极大讽刺吗?以上是就正常情况来说的,如果考虑到选举过程中的非正常因素,如金钱运动等,章氏认为如果在中国实行“代议制”,则不但会出现上面所说的可笑局面,反而还会导致社会风俗的败坏。“是故通选亦失,限选亦失,单选亦失,复选亦失。进之则所选必在豪右,退之则选权堕于一偏。”[28]因此,章氏便断然认为“代议制”不可行于中国。
复次,章氏通过对西方各国“代议制”政体及其社会的考察,认为“代议制”在其实行过程中有着巨大的弊病,已经沦为非人道的政体,因此,在他看来,将“代议制”搬到中国来用,则更不可行。
民主政制的实质是“参与”,也即国家公民能够普遍参与对国家的管理。但是,由于社会规模的庞大,政治运作的复杂,不可能事事都要做到由国家公民的直接投票来决定,因此,实行民主政制的国家,往往采取“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的方式,来实现国家公民对国家政治的“参与”,也即国家公民将自己的主权委托给由其选出的议员,来实现其对政治的“参与”。实行“代议制”政体的国家,从学理上来说,“公民”是“主权者”,而“议员”则是主权的代理者。由于这一政体是将“公民”置于“主权者”的地位,所以,从学理上来说,它是一个非常人道的政体。但是,恰如奥本海默所说,一切国家的实质是“统治”。这一非常人道的政体,在其具体运作过程中,却走向了原初意义的反面,成了人道的悖论。这一点,章氏通过对西方宪政政制及西方社会的考察,看得非常清楚。作为主权代理者的议员,按理说,他应该代表他的选民,他应该代表人民的呼声,处于代表人民监督政府的地位。但当时欧美及日本各国的资产阶级议院,不但不能代表人民监督政府,反而成了政府的爪牙,与政府一道狼狈为奸,压制国内人民,处处侵害人民的利益。章太炎在批评日本议院时曾说道:“日本议士三百余员,苞苴流溢,比闾可盩,率为政府爪牙,以侵黎庶。”[29]在欧美各国则出现了“驵侩攘臂,讼言国政,齐民乃愈以失所”[30]的局面。欧美及日本各国的资产阶级议院,已经成了各国资产阶级政府统治国内人民的有力工具,在各国资产阶级议院的统治之下,广大下层人民愈益走向贫困化,这使得当时日本及欧美各国国内的阶级矛盾异常尖锐,社会运动风起云涌。如当时盛行于日本及欧美各国的无政府主义思潮,即是以此为背景而出现的。对于无政府主义,章氏虽不赞成,并曾给予过激烈批评,但他对各国无政府主义者为民请命、攻击各国资产阶级政府的勇气,则是非常赞赏的。他曾为张继翻译的《总同盟罢工论》(德国人罗列所著)一书作序,在这篇《序》文中,他对西方各国工人阶级采用“总同盟罢工”方式来对抗各国资产阶级政府的做法特别欣赏。其云:“若循同盟之则,侅兆一志,更相携将,一市之间,闭门七日,则馈饷役使皆不继,虽有利器,且缩不前。”[31]他认为当时“中国工商未兴,于此若不汲汲者”,但等到中国工商既兴,则中国工人阶级也可循“总同盟罢工”之例,以捍卫自己的利益。[32]
从当时欧美及日本诸国议员选举的实际情况来看,“选充议士者,大抵出于豪家”,[33]那些被国民选举出来的议员,“名为代表人民,其实依附政党,与官吏相朋比,挟持门户之见”;“所计不在民生利病,惟便于私党之为”。[34]他们并不是代表选民发出正义的呼声,而是贪叨网利,丑声外播,时有所闻。如当时日本“郡制废止案”里揭露出来的议院受贿事件,涉及受贿的议员竟达三百多人。章氏认为西方各国的议院不过是“受贿之奸府”,是“国家所以诱惑愚民,而钳制其口者也”。[35] “代议制”在西方各国的实行,其流弊已如此之大,若搬到中国来用则流弊会更多。章氏认为,中国若实行“代议制”,将比之传统的专制政制为害更烈。其云:
以中国行立宪代议之政,其蠹民尤剧于专制。今之专制,直刑罚不中为害,他犹少病,立宪代议,将一切使民沦于幽谷。夫贼民者非专官吏,乡土秀髦,权力绝尤,则害于民滋甚。乃者诸妄豪强,把持公事,政府固惎疾之,虽齐民亦欲剚刃其腹焉。州县下车,能搏击巨室土豪者,井里编氓,皆鼓噪而称民父。豪强之妨民如是,幸其在野,法尚得施,今超而为议士,为虎著冠,其妨民不愈况耶?[36]
原夫国家之设、政府之设及国家之下一切组织机构之设,本是以“人”为中心,是为“人”服务的,现在却走向了这一宗旨的反面,加之“代议制”与中国历史的发展方向不合,以及不符合当时中国的实际国情等,所以,在当时国人争相宣嚷“代议制”政体的潮流中,章太炎便挺身独抗,予以拒斥。他对西方各国“代议制”政体流弊的揭露是深刻的,他所提出的问题也是富有挑战性的。这种冷静理智的思考,惜乎为当时占主流地位的欧化主义思潮所淹没。尽管这样,他当时提出的问题,却是致力于为中国创制新政制的人们所无法回避的。
西方各国实行宪政政制,是“代议制”与政党政治及地方自治相为表里,由于章氏拒斥了“代议制”,所以,他对与“代议制”联系密切的政党政治及地方自治也一体地加以拒斥了。
与“代议制”一样,政党政治也是时人追求的政治目标之一。如孙中山曾经说道:“国家必有政党,一切政治始能发达。……一国之政治,必赖有党争,始有进步。”[37]他并希望中国能够建立两三个强有力的政党,以推动中国政治的建设。[38]但在章太炎看来,在中国实行政党政治,不但不能够促成中国政治的稳定,反而会使中国政治陷入更大的混乱之中。其云:“中国自东汉以后,党祸相寻,……历观史册,凡四代有党,汉、明以之亡国,唐、宋以之不振,朋党之祸天下,亦彰明矣。”[39]中国历史上的朋党之争,一个重要特点是党人竞名死利,“死权而忘国事”。[40]然而,历史上的党人“虽无远略,犹不失其正鹄”,[41]“抗节死直”,尚存“婞直”之风。[42]反观当时的所谓“新党”,章氏认为“党人之所以自高者,率在危言激论,而亦藉文学以自华”;[43] “其著者或能文章,矜气节,而下者或苟贱不廉与市侩为伍。”[44]在个人操守上,“新党”与古代的党人相比,“絜长则相异,比短则相同”,[45] “其竞名死利则一也”。[46]外观美国的政党政治,也不过是“令贪夫盈于朝列,饕餮贡于大庭”,“朋党比周,为蠹已甚”。[47]因此,章氏认为在中国实行政党政治是“害有百端,利无毛末”。[48]他将政党看成是“乌合兽聚”,并主张以“大辟”之刑来对付党人。关于政党政治,章氏将之与古代的朋党之争相提并论,这说明他只看到了政党政治在其运作过程中的外在化表面现象,对于政党政治的实质,章氏似乎缺乏了解,这导致了章氏对于政党政治的批评缺少现代性的眼光,同时也显示了章氏的现代政治学常识要远远不及孙中山等人。章太炎在清末民初之世,曾以反对政党政治称闻一时,那么,他为什么又要积极地参与民初的组党活动呢?辛亥之后,他先是组建“中华民国联合会”,继又组织“统一党”与“共和党”,在政治舞台上颇形活跃,这大概是清社既屋以后,“代议制”已经成为现实,作为一个面对现实的政治活动家,他不得不随顺潮流,以期为中国政治的建设、为民国的创造贡献自己的才智,非其本心然也。对此,章氏曾有一段痛苦的内心独白,其云:“吾昔在东京,本不取代议政体,及宣布共和,成事不说,于是树立政党,涉历岁余,已明知政党鲜益,然犹主持共和党者,以他党尚在,则此党不容独消也,……吾辈固知其不可为而为之耳。”[49]这段独白已将民初章氏参与政党政治的内心矛盾冲突表露无遗了。
实行地方自治的目的,在于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力。地方自治思潮,在清末民初也颇为活跃,孙中山曾将地方自治当作“国之础石”[50]来赞美,康有为也将地方自治当作通向宪政的基础而极力加以鼓吹。[51]地方自治论者企图通过地方自治来训练国人的“参与”能力,从而为建立完备的宪政政制打下基础。章太炎则认为,实行地方自治不符合中国的国情,因为中国国土辽阔,区域差别非常大,且由于交通落后,各个区域存在着严重的相互疏隔倾向,如果实行地方自治,只能促使中国分裂。这与他所主张的“辑和民族,齐一语言,调度风俗,究宣情志”[52]的民族主义宗旨也是格格不入的。民国建立以后,各种政治力量纷纷登上了中国政治的舞台,很多省份实际上已处于半独立状态,中央政权非常软弱。在这样的政治背景下,如果实行地方自治的话,章太炎认为:“不独内政、外交无统一之办法,势必分崩离析,一变而为东周、晋、唐之末造,重酿割据之乱。”[53]这对中国政治的前途来说是非常危险的。章氏云:“予以民国成立,首在规定政权,必中央之权略重,地方之权略轻,始有统一之望。”[54]出于国家统一这一现实因素的考虑,章氏便断然拒斥了地方自治。
三 “第三种民主政体”的构建
代议制、政党政治与地方自治,是西方国家宪政政制所采用的主要形式,但它全都遭到了章氏的拒斥,那么,章氏要为中国创制一个什么样的新政制呢?他曾经说过:“今夫民主,至公也”;[55]又说:“民权者,文祖五府之法,上圣之所以成既济也。”[56]在政制创制上,他主张“廓充民权”,[57]并且权衡各种政体,他认为“共和政体于祸害为差轻”。[58]由此,章氏关于政制的创制,便也以“共和政体”为依归,也就是他所要致力于创制的政制,是一个不同于欧美的“第三种”共和宪政。
下面,我们将详述章氏所创制的“第三种”共和宪政的结构。
章氏在《代议然否论》一文里,曾提出行政、司法、教育、立法“四权分立”的主张,民国初年,他又主张将监察权独立,这样,行政、司法、教育、立法、监察的“五权分立”,构成了章氏政制创制的第一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行政权。章太炎认为:“置大总统则公。”[59]在行政权的规设上,“总统”是一个最为重要的内容。“总统”的权限是:“惟主行政、国防,于外交则为代表,他无得与。”由此可以看出,章氏所规设的“总统”,既是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在总统之下主行政的是“国务官”,“凡事有总统亲裁者,必与国务官共署而行之”。“总统”由“全国人民胪言推举”。在西方的宪政政制下,凡享有选举权的国家公民,均有被选为总统的资格,显示了其公民平等及“尚贤”的倾向。但在章太炎看来,“夫年劳可质验,而怀才不可豫知”,所以,他反对西方式的普遍的总统被选资格,而主张按照中国传统的“停年格”来界定总统的被选资格。“停年格”创自北魏,主张官吏按“年劳”登迁。因此,章氏主张“国务官”及其他百官的登用,应严格按照“停年格”来迁举,“总统”则在“国务官”及“方面官”(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中间选举产生。章氏将总统的被选资格限制在“国务官”与“方面官”之间,显示了其尚“年劳”的倾向。但这并不排斥公民平等的取向,因为,国家公民每个人也都具有被选为总统的潜在资格。
司法权。由法吏掌握,“司法不为元首陪属,其长官与总统故体,官府之处分,吏民之狱讼皆主之,虽总统有罪,得逮治罢黜”;“总统与百官行政有过及溺职受球诸罪,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征之逮之而治之。”“司法官”则“由明习法律者,自相推择为之,咨于政府,不以政府尸其黜陟”。
教育权。章氏认为:“学校者,使人知识精明,道行坚厉,不当隶政府,惟小学校及海陆军学校属之,其他学校皆独立,长官与总统敌体,所以使民智发越,毋枉执事也。”为什么章氏将除小学校及海陆军学校之外的其他学校皆独立出来,归与总统“敌体”的学官掌握,而不归政府掌握呢?因为在他看来,小学校及海陆军学校,属于“强迫教育,为在官所有事”,而除此之外的其他学校,则关乎 “学术”的事。他认为“学术”在于追求真理(“求是”),而不以“致用”为目的。“综观二千岁间,学在有司者,无不蒸臭腐败,而矫健者常在民间。”为了培养“知识精明,道行坚厉”的国民,应该实行“学术”独立,政、学分离。至于设立独立的“学官”来领导学校,其职责则重在“引导”与“扶翼”,不以“管理”为能事。关于“学官”的产生,章氏没有明确加以说明,但他曾这样说道:“盖教育与他之行政,关系甚少,且教育宗旨定后,不宜常变,而任教授者,又须专门学识,故不应随内阁为进退。”[60]组成内阁的“国务官”,是由“总统”按“停年格”迁举产生的。既然掌握教育权的“学官”不应随内阁为进退,则其不由政府任命可知。揆之司法官的产生,不是由政府加以任命的,而是由“明习法律者,自相推择为之”,则“学官”的产生当亦同然。“司法枉挠,其长得治之,长不治,民得请于学官,集法学者共治之。”“学官”还享有监督“司法权”的权力。
立法权。章太炎云:“凡制法律,不自政府定之,不自豪右定之,令明习法律者与通达历史、周知民间利病之士,参伍定之。……法律既定,总统无得改,百官有司毋得违越。有不守者,人人得诉于法吏,法吏逮而治之。”[61]他将立法者的资格界定为是一些“明习法律”、“通达历史”以及“周知民间利病”的学者专家们。立法是一项高深的专门学问,非普通民众所能与知,结合章氏反对设立议院的主张来看,盖“立法者”不是通过民选的渠道产生的,也不是由政府任命召集的,而是像司法官及学官那样,是由那些享有“立法者”资格的学者专家们互推产生的。
监察权。章氏认为中国传统的政治虽然号称以“法”治世,却秕政丛生,存在着严重的官吏猾法倾向。其云:“守法之弊,能令胥吏把持,得因受贿;……释法之弊,胥吏无受球之门,而大臣乃为奸府,其破律败度,得以破格应变为名,其所取又十倍于胥吏。”[62]如何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官员的猾法现象呢?他主张仿效明朝设立“督察院”督察百官的做法,建立一个独立的“监察权”。章氏认为如果“台宪著效”,就会造成清明的吏治。督察院独立于国家行政权之外,不能随“大总统随意更换”。[63]
以上五权,司法权与监察权有重叠之处,司法权颇为广泛,而监察权只涉及监察政府百官,实际上履行了司法权的一部分权力,所以他所说的五权,实际上只有“四权”。以上“五权分立”的政制结构,是就国家的整体而言的。关于地方政治,章氏则主张废省,并提出了一个“道县制”方案,这构成了章氏政制规设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在地方政治上,章太炎虽然拒斥了地方自治的主张,但他对地方政治的建设也颇为关注,多有兴革。他对地方政治的规设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其一是废省。他认为,以“省”作为地方政治的基本单元过于庞大:“一省所辖,大者百余县,小亦不损六、七十县。”[64]省土广民众,不但容易产生同中央相抗衡的力量,而且也不利于它本身的治理。在中国历史上,元朝开始设行省,明、清两朝皆相沿勿替。章氏认为:“综观三朝行省之制,独明世稍完善,终以土地广媮,不能纤悉,其治不逮前世甚远。”[65]因此,他认为以“省”作为地方政治的基本单元是不合适的。那么,应该以什么作为地方政治的基本单元呢?清时,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构的级次共有四级,即中央→省→府→县,在秦以后、元朝以前,中国历代的行政级次基本上均为三级,汉时为中央→郡→县,宋时为中央→州→县。章氏认为:“汉时以郡国直隶政府,其数一百有三,宋时以州军直隶政府,其数亦二百有余也。汉之疆域,兼得安南,视今本部为广,宋之疆域,不及燕云,视今本部为狭,以郡国州军直隶政府,纤悉具知,未尝失御。”[66]他对秦汉以后以郡、州为地方政治的基本单元、实行三级行政级次的政制规设,非常赞赏。如果实行三级行政级次,那么在废省之后,理所当然地,“府”便成了地方政治的基本单元了。但章氏认为,以“府”作为地方政治的基本单元,又过于狭小。他主张按照清朝的“分巡道制”,升“道”为地方政治的基本单元,这构成了他地方政制规设的第二项内容。“道”本为监察区域的名称,依清制,在中央设“诸科”以监察中央各部官员,在地方则设“诸道”以监察地方百官。“道”的监察区域涉及几个“府”,就其区域面积来说,它较省小,较府大。章氏主张“剖一省为数道,隶于中央”,[67] “废省存道,废府存县,县隶于道”。[68]这样一来,则行政级次便变成了中央→道→县三级。按照他的规设,在废省、府之后,全国可得六七十个“道”,每“道”隶二三十个县。他认为:“(道)所领不过二、三十县,则地方之治不纷;其隶于中央政府者,不过六、七十道,则中央之政令易行也。”[69]将“道”升为地方政治的基本单元,章氏认为至少有五大好处,其云:
地皆连附,无犬牙相错之忧,民情易洽,一也;中央之政令,直行边远诸道,其民接于政令愈近,则政事知识愈开,二也;道有肥瘠,瘠道苦经费不足,其士民不得不倡行实业,愿加地税,名为中央集权,乃愈促地方进化,三也;愊悃之民集,而自治丁口易悉,生产易知,四也;中央对于边道,不至坐忘,号令直行,不得不力筹交通之便,五也。[70]
废省、府,实行“道县制”的地方政制,除了便于对地方的治理之外,他的一个重要目的,即在于加强“中央集权”,加强中央对于地方的控制,这同地方自治论者的主张是背道而驰的。
上文对于章氏创制的“第三种”宪政政制的结构既明,在此基础上,下文将详述这一政制的特色及其内在精神。
由上章氏所创制的政制结构,我们可以看出,这一政制是一制度化的分权体系。它将立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之外,以司法权来制约行政权,又以教育权来制约司法权,这与传统的绝对主义王权的专制政制是根本不同的。这一以权力制约权力,并将之制度化的分权思想,体现了西方资产阶级“分权学说”对章太炎的巨大影响。章氏借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来创制一个新政制,其主要目的在于克服传统专制政制下王权的绝对主义倾向,企图将最高行政权纳入制度化或法制化的轨道上去。这一思路已经不同于传统的政治思想,说明章氏在进行政制创制时,其思想已经脱出了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窠臼,染上了现代政治思想的色彩。在他所创制的“五权分立”的政制结构里,由于拒斥了代议制与政党政治,这就使他所建构的政制与当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制又有着巨大的区别,这种政制确实是一个不同于欧美国家的独特的共和宪政。
前曾经说过,章太炎在“人”与“国家”的关系上,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主张以“人道”为依归进行政制的创制。然而,章氏所进行的政制创制,是否体现了“公民”的“主权”地位呢?换句话说,关于“主权者”,章氏将其落实在何处?为了解答这一问题,我们首先来看看章氏关于公民权利的论述。
章太炎关于公民权利的界定,胪举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凡国家公民均享有选举总统的权利,并且具有被选为总统的潜在权利。我们之所以说国家公民“具有被选为总统的潜在权利”,是因为“总统”的产生,章氏主张按照“停年格”在“国务官”及“方面官”之间“迁举”,国家公民只有在入官,并且递升为“国务官”或者“方面官”之后,才具有被选为“总统”的资格。所以,笔者认为章太炎所界定的“国家公民”之具有被选为“总统”的权利,只是潜在的,而非现实的,或者说他所界定的“国家公民”,只享有被选举为“总统”的“可能的”的权利。
第二,公民享有集会、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除劝告外叛、宣说淫秽者,一切无得解散禁止。”在此,章氏没有提到“结社”,揆之他反对实行政党政治,主张以重刑来惩治党人,则“结社”可能是受章氏禁止的。
第三,“凡经费出入,政府岁下其数于民,所以止奸欺也;凡因事加税者,先令地方官各询其民,民可则行之,否则止之,不以少数制多数也;数处可否相错者,各视其处而行止之,不以多数制少数也”。也就是政府需向国民公布自己的财政预算,因事加税者,需求得国民的同意。
第四,公民享有请求“学官”召集法学专家,纠正或者惩治法官枉法的权利。
第五,“民平时无得举代议士,有外交宣战诸急务,临时得遣人与政府抗议。率县一人,议既成,政府毋得自擅,所以急祸难也”。也即在国家的非常时期,公民享有外交、宣战的最后决定权。
第六,“轻谋反之罪,使民不束缚于上也;重谋叛之罪,使民不携贰于国也,有割地卖国诸罪,无公布私行者,皆殊死”。
在以上“六条”,除了第五条是属于非常时期的外,其他五条均是正常时期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在这五条之中,由于第二条是关于具体权利的论述,不关涉“主权”问题,故可供我们分析的只有第一、三、四、六诸条。在这几条中,公民享有直接选举总统、直接决定政府的财政预算的权利,并且还具有反叛政府以及请求惩治司法官枉法的权利,这给人以一种印象,即章氏之反对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的方式,是为了实行“直接民主”。我国国内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章氏具有“直接民主”思想,即是以此为根据而得出结论的。其实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诚然,我们可以说章氏赋予公民以这些“直接”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但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并不等于“主权”,“主权”是通过对法律的制定权来体现的,也即通过“立法权”来体现的。在西方的启蒙学者看来,“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71]它是由国家公民通过选举和委派立法机关来执行,经公民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所创制的法律,一旦经国家公民同意之后,它便发生约束所有国家公民的作用,便变成神圣的和不可侵犯的。由于立法机关所具有的立法权是出之于国家公民的委托,所以,立法权这一“国家最高的权力”,从法理上来说,便属于全体国家公民,这便是“公民主权”的真正含义。以此来考察章氏的思想,我们看不出他有明确的“公民主权”的意识。他将“立法权”授给一些“明习法律”、“通达历史”及“周知民间利病”的学者专家们,然而,这些享有立法权的学者专家们,其立法资格的获得,并非是出自国家公民的选派或委托,而是像“法官”和“学官”那样,是由那些“明习法律”、“通达历史”及“周知民间利病”之士互相推举产生的。这由上列“第四条”可得到反证,该条规定,司法官违法,国家公民并没有享有直接惩治的权利,而仅享有间接的“请求”学官“召集法学者”治之的权利,“请求”即非“委托”,即非“主权”。于“司法权”如此,于“立法权”当亦如此。由此看来,那种认为章氏具有“直接民主”思想的看法,便是值得商榷的了。章氏曾经说道:“大国不可设议院也。”[72]对于大国政治,一般来说,实行代议制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选择,如果在大国实行“直接民主”的话,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空想。因为,由于社会规模的庞大,政治运作的复杂,如果事事都要由国家公民的直接参与来决定的话,非惟给政治运作带来更多麻烦,实际上也是难以做到的。关于大国政治,代议制章太炎尚且以为不可,如果主张采用这种流于空想的“直接民主”的话,对于章氏来说还有什么意义呢?有的学者指责章氏的政制创制带有很大的空想性,即是以其具有“直接民主”思想而发的。在大国实行“直接民主”,固然是流于空想,但对章氏的这种指责,却并没有什么根据,指鹿为马而已!
既然章氏创制的这种独特的共和政制不是“直接民主”,又不是像代议制那样的“间接民主”,那么,它的实质究竟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他所创制的这种独特的“第三种”共和政制,实际上是一种“精英民主”的政治形态。前曾说过,民主政制的实质是“参与”,“直接民主”与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由于确立公民的主权地位,所以,它在法理上来说属于“普遍的参与”。相对于这种“普遍的参与”来说,精英民主属于一种“有限的参与”。综观章氏所创制的“五权”,我们可以看出,他将参与国家管理权的资格实际上只限定在国家公民中的精英层,只有精英层才是主权者,而广大普通国民则被排除在外。章氏曾经说过:“夫使民有权者,必其辩慧之士,可与议令者也。……以蠢愚无知之民,起而议政令,则不足以广益,而只以淆乱是非,非禁之将何道哉!”[73]他之所以要将“参与权”仅仅限定在精英层,而不主张“普遍的参与”,这段话已经清清楚楚地表达出来了。“精英民主主义理论认为,一般公民政治参与的作用较小,而强调大量政治参与的危险性。”[74]章太炎之所以要将政治参与限定在精英层,主张实行“有限的参与”,其主要目的就是在于企图将中国政治的建设纳入秩序化的轨道,在制度化与法制化的轨道上进行政治的运作,避免使中国政治在从旧向新的转换过程中,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这种精英民主政制,是中国传统的官僚政制(如关于官吏的黜陟,他主张严格地按照“停年格”来执行,避免总统以“所好”、“所恶”来黜陟官员)与西方分权学说相互融汇的产物。
西方的代议制政体,作为立法机关的议院是作为常设机构来监督政府、表达民意的。在章氏创制的“五权分立”的政制里,行政、司法、教育、监察四权是常设机构,而立法权则属于非常设机构。孟德斯鸠曾经说道:“如果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决议将由行政机关来做,而行政权将要变成专制的。”[75]这样看来,章氏虽然将西方的分权学说引进自己的政制创制之中,但由于他拒斥了代议制,便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以总统为首的行政权的“专制”,使权力的制衡难以实现。扩大行政权,赋行政权以“专制”的权力,章氏也从不讳言,如他曾说过他所创制的政制是一种“奇觚之专制”。[76]那么,在制度化、法制化的政制创制中,在权力结构上,章氏为什么要致力于扩大“行政权”,赋总统为首的行政权以“专制”的权力呢? 这是章氏崇尚“权威”的结果。
章氏曾经说过:“政平而无威,则不行。”[77]在政制创制上,他在追求“平等”的同时,还追求“权威”。他又说道:“经营构画,在强有力之政府。”[78]为了造就一个“强有力之政府”,他宁愿赋予总统为首的行政权以“专制”的权力。
对“权威”的崇尚,终章氏一生,无稍变更。在其早年,他主张以“睿哲仁强”者执政,[79]赞赏“古之持大命者,不决于墨食,不诹于外朝,盱衡厉色而定其事”;[80]中年以“专制”为善政;[81]晚年则主张“独制”;[82]等等。当时,章氏为什么如此地热衷于追求“权威”呢?其故有三。
第一,明“平等”。章氏认为,如果在政府与国家公民之间设置一个“代议士”阶层,“政府固多一牵掣者,齐民亦多一抑制者”,[83]这样便丧失了“平夷之美”。[84]“人主独贵者,其政平,不独贵,则阶级起。”[85]建立一个“专制”的政府,确立总统的“权威”,是为了防止“阶级”,也即为了防止像“代议士”这样的特权阶层的出现,使国家公民在“专制”政制之中人人平等。章太炎认为:“大抵建国设官,惟卫民之故,期于使民平夷安隐。”而代议制政体则做不到这一点,只有他创制的独特的“专制”政制,才能保证做到这一点。
第二,重“秩序”。在旧政制向新政制的转换过程中,如何才能避免国家政治陷入无序的混乱状态,这是章太炎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实行代议制的话,那么,国家大政在其推行过程中,章氏认为就会出现“噂沓纷起”的混乱局面,不利于国家大政的有序推行。“初定法也,一致而已矣,非有正反,则奚噂沓以持其议?”[86]只有在一个强有力的“权威”领导之下,以“一致”之虑来推行国家政令,才能确保中国政制在其转换过程中做到有序的政治运作。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章太炎主张废省,主张削弱地方权力,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其用意也即在于企图避免造成国家的分裂与政治的混乱,从而将国家政治纳入秩序化轨道。
第三,求“效率”。章氏曾比较研究过拿破仑时代英国式的君宪政制与法国拿破仑式的“帝制”,他认为法国拿破仑式的“帝制”较之英国式的君宪政制,其政治运作的效率要高得多。他曾这样说道:“昔者中国乾嘉之际,欧洲列国,严刑厚敛,民不聊生,拿破仑出而更之,播及邻国,皆厥角稽首,若弟子之受命于先师,非甚难也。然而英之更制也,公举议员,则世族阻之;免他国商税,则富贾阻之,船户阻之;放行进口粮食,则业田者阻之;宽待佣作,则厂主阻之;禁买黑奴,则豪右阻之;哗讼三十年,然后大定。”[87]在君宪政制与专制政制之间,他更加赞赏法国拿破仑式的“帝制”。像中国这样一个处于新旧政制转换时期的国家,为了使国家政令能够得到雷厉风行地推行,他认为只能仿效拿破仑式的“帝制”,建立一个拥有高度“权威”的“强有力之政府”。如果建立一个像英国那样的代议制的宪政政制,只能导致“发政益濡缓无期会”,[88]从而延误中国政治革新的时机。
既然章氏崇尚“权威”,以“专制”为善政,那么,我们是否可以认为,章氏的这一思想仍是继承了传统的专制思想呢?他所说的“权威”,是否可以同传统的“绝对主义”王权等量齐观呢?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章氏虽然崇尚“权威”,赋予总统为首的行政权以“专制”的权力,但是,由于他所规设的这一“权威”,已经是在制度化分权体系之下的“权威”,这一“权威”政治的运作已经不能像传统的“绝对主义”王权那样毫无限制,唯我独尊,它要受到诸如司法权、监察权等权力的制约。这一“权威”在领导进行政治运作的过程中,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所许可的权力范围之外,否则它将会受到司法权及监察权的弹劾与惩治,因此,这一“权威”,我们可可称之为“新权威”,它是一种“合理的权威”。这一“新权威”,由于它与制度化分权体系相结合,由于它是在国家法律所赋权力的范围之内进行政治的运作,所以,它便不可能流于传统的“绝对主义”的王权。由此,章氏所创制的这种政制,便不可能流于传统的专制政制,而仍然是一种共和政制。章氏自己在说他所创制的这一政制的特色时说道:“此政体者,谓之共和,斯谛实之共和矣;谓之专制,亦奇觚之专制矣。”[89]这一权威政治,虽然表面上看去是一“专制”政制,但它却符合真正的共和精神。
为了保证做到权力不被滥用,除了创制一个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化分权体系外,章氏还认为必须要把权力纳入法制化轨道,实行以“法”治国。章氏将“参与权”限定在精英层,并且热衷于“权威”,这似乎给人以一种印象,即章太炎政制思想的实质仍然是“人治”。其实不然,这一点我们从他对我国古代思想家中主张“任法而治”的去取,以及他对西方所谓法治社会的批评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来。
在我国古代的思想家中,先秦时期法家及明清之际的黄宗羲,均是主张“任法而治”的。章氏对先秦法家主张“君民不相爱,块然循于法律之中”[90]的那种完全以法治世的思想,非常赞赏。在先秦之后的我国历代思想家中,对法家主张完全“任法而治”的思想颇有非议,认为它刻薄寡恩,故而对之评价不高。章氏认为:“以法家之鸷,终使民生;以法家之刻,终使民膏泽。”[91]对后人之非议法家,他感到悲哀,并以继承法家完全“任法而治”的思想为职志,这使得他赢得了“新法家”称号。[92]黄宗羲也主张“任法而治”,但章氏却对之颇有非议。因为,黄宗羲将弹治国家官吏的权力授于学校诸生,在他的思想里有着严重的“尚贤”倾向。章氏认为黄宗羲的这一“尚贤”思想,是“阴慹心于英雄”,并且与其“任法”思想也是相矛盾的,其结果将仍然是“听于乱人,而非听于治法”。[93] “循法者不尚贤,不尚贤者,选举视技能,而迁陟视伐阅年劳。贤不可知,虚论才调度量器宇之属,无为也。”[94]他主张国家官员的迁降,必须严格按照以“年劳”为准的“停年格”来执行,建立一个法制化、程序化的官僚体制。关于西方所谓的法治社会,章太炎曾经说道:“远西之为政者,分争辩讼,不以非法黜民命,莅官行政,不以非法免吏职,其言听法近之也。”[95]但是,在其大政革选中,仍然避免不了像黄宗羲那样的“尚贤”的弊端。其云:“及其谁差一相,而左右柄国者,惟相所好恶处之。总统者又踊是,大政革选,下及茸骑驺伍,亡不易位。”[96]由此,他认为:“宗羲之言,远西之术,号为任法,适以人智乱其步骤。”[97]在肯定“任法”的同时,拒斥了“尚贤”。由此,我们可看出,章氏的用意实是要像先秦法家那样,完全“任法而治”,以造成一个纯粹法治的社会,以冀将他所创制的“权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中去。
章氏虽然反对“尚贤”,但他并不反对任用杰出贤明之士来治国,在他看来,只有在“任法”的原则下,只有在法制化的程序中任用贤明之士,才会造成“治法”,而不会造成“乱人”。章太炎曾经说道:“法者非生物,人皆比周,则法不自用。”[98] “法”不过是死板的条文,最终还是要由“人”来执行的,如果没有循法的“人”,即使有再好的“法”,也不会造成法治社会。在“法治”与“人治”关系上,章太炎主张实行“法治”之下的“人治”,将二者辩证地统一了起来。
“法治”的获得,最终还是要取决于“人”的因素,因此,造就“循法”的国民,将是获得“法治”的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也唯其如此,才能保证做到他所创制的权威政制在其运作过程中做到“权力”的真正不被滥用。如何才能造成“循法”的国民呢?章太炎认为“循法”国民的造就,必须以“道德”与“知识”为基础。他曾说道:“共和政体,以道德为骨干,失道德则共和为亡国之阶”;[99]又云:“谋议监督,在有智识之国民。”[100]他将“道德”与“知识”当作完善他所创制的“共和政体”的重要基础来看待。“共和政体”的完善有赖于国民“道德”与“知识”水准的提高,这在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里也有着相同的看法,如约翰·密尔说道:
知识的缺乏,对好政府的所有要素方面的不利影响,是不需要作任何说明的。政府管理是由人们的行为组成的,或行为者须对之负责的人们,或其意见产生影响和制约所有这些人的旁观者们,都只是无知的愚蠢的和具有可悲的偏见的群众,则任何政府管理都将搞不好。反过来,按照人们高出于这个水平的比例,政府的性质也将有所改进——直达到卓越的程度(这是可能达到的,但没有一个地方已经达到),那里的政府官员,其本身就是具有卓越的美德和智慧的人,而围绕着他们的是具有道德的和开明的公众舆论的气氛。[101]
既然将“道德”与“知识”当作完善“共和政体”的重要基础来看待,那么,致力于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准,致力于开启民智、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准,便成了一个必致的逻辑结论,密尔是这样,章太炎也是如此。关于章氏所论之“道德”,笔者将在另文作专门论述,在此从略。下面先来谈谈“知识”。
戊戌时期,章太炎曾发过一段感慨之论,其云:
中国自通商以来,更岁五十而赢矣,召彼故老而询之开矿筑路,犹愀然以为伤地脉,其它曲制时举,有造于廿二行省,独不利于数千百人者,不可偻指数也,是其难行也,又非直伤地脉之比也。[102]
他认为国民的愚昧将是国家推行新政的一个重要阻力因素,因此,开启民智,不但是他创制的“共和政体”的需要,也成了时代的一个迫切要求。关于开启民智,章氏认为其手段不外乎“宣传”与“教育”两个方面。关于“宣传”,他主张以“中西之言”及“宙极之史”来“化”民。[103]相对于“宣传”来说,“教育”对于开启民智、增进国民的知识,则显得更为重要。对于普通教育,章氏主张由政府实行强迫教育,普通教育之外的,他则主张设立与总统敌体的“学官”,建立独立的“教育权”。在晚清之世,他曾提出废除传统的科举制教育体系,认为“科举制则不可以得人才”,[104]主张以新式学堂来代替传统的科举制,并主张在新式学堂里应主要开设四科:“一曰政治,再曰法令,三曰武备,四曰工艺。”[105]他将“政治”与“法令”当作新式学堂里的必修课程,显示了他对培养懂政治新式人才的高度重视。章氏认为学校可使人“知识精明,道行坚厉”,因此,终其一生,他对教育都非常重视,并且身体力行,利用各种途径授徒讲学,使他自己成了一个近代著名的教育家,并培养了像黄侃、钱玄同、鲁迅、周作人、许寿裳、吴承仕等一代文化大师。孟德斯鸠曾经说过:“君主国家(笔者按:指行君主立宪的国家)的教育所努力的是提高人们的心志,而专制国家的教育所要求的是降低人们的心志,……在那里,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106]大凡实行专制政制的国家,均实行愚民政策,这在中西都是一样的。章太炎一生提倡教育,以开启民智为自己的职志,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他所创制的“专制”政制不同于传统的“绝对主义”王权的专制政制。他之倡导教育,造就知识化的国民,是直接为其所创制的“专制”政制服务的。也即在于通过提高国民的知识水准,通过提高国民对政府的监督能力,继而确保他所规设的权威政制,能够循法治的轨道进行政治的运作。
行文至此,似乎本文应该结束了,但下列两个问题仍需要交代一下:章氏创制的独特的“共和政体”能否进行实际操作?其创制精神与现代政治精神是否相符?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但又觉其有美中不足之处。就其体系本身来说,章氏所创制的这一独特政制,已经具足了一个系统,其体系是相当完备的。从其现实的操作层面来说,由于当时中国正处在一个新旧政制的转换时期,新政制的创设,如果不考虑中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状况,直接将西方的宪政政制搬到中国来用,因其与中国的国情不太合拍,则很有可能会导致政制的变质,并会带来社会政治秩序的混乱,这已为民初西方宪政政制在中国的实践所证实了。章太炎创制的这种权威政制,在避免传统绝对主义王权弊病之同时,又继承了传统政制中官僚政治的优良传统,并引进了西方的分权学说,建立一个制度化的分权体系来制约“权威”。由于它符合于中国的传统,符合于国人的习惯,所以,它便易于为国人所接受,实际操作中便不会带来太多的麻烦。约翰·密尔认为:“当一项制度,具有民族的舆论、爱好和习惯为它铺平的道路时,人民就不仅更易于接受,而且更易于学会,并从一开始就更倾向于去做需要他们做的事情,以维护这种制度和把它付诸实施,俾能产生最好的结果。任何一个立法者在考虑措施时不利用这种可供利用现存的习惯和感情,将是一个重大的错误。”[107]章太炎之所以拒斥欧美式的宪政政制,创制一个独特的“第三种”共和政制,即是考虑到了“习惯”这一因素与政制创制之间的重要关系。我们知道,“习惯”是文化中最难变动的因子,在进行政制创制时,如果不考虑这一重要因素的影响,创制一个与传统完全不同的全新政制,就会使国人盲无所从。在一个没有民主传统的国度里,如果贸然地建立一个不同于自己文化传统的西方式的宪政政制,国人只能会按照旧有观念进行操作,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新政制的变质。盖民主宪政非一朝一夕所能致,孙中山有感于此,所以作《民权初步》,并提出“训政”主张,设定一个过渡期用来训练国人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章氏创制这种政制,就当时中国的现实政治情况来说,如果能够化为现实的话,则在其实际操作过程中,可能会更有利于旧政制向新政制的顺利过渡。但美中不足的是,章氏称广大普通国民为“蠢愚无知之民”,他将希望过度寄托于精英层,将希望过度地寄托于一个拿破仑式的政治权威,他仅以“精英民主”自限,而未能实现对它的超越,将“普遍的参与”确立为自己的终极目标。从这一点来看,孙中山军政、训政、宪政的政治思想,较之章太炎来说,要有着更加远大的政治眼光。如果章氏将他所创制的权威政制当作一种“引带政府”[108]来处理的话,则无可非议,如果他以此自限,就未免显得有些逼窄了。
关于第二个问题,笔者的回答也是肯定的。卢梭曾经说道:“社会秩序乃是为其他一切权利提供基础的神圣权利。”[109]由于对“秩序”的重视,卢梭也主张精英层的统治。其云:“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便是让最聪明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决不应该徒劳无益地增加机构,也不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便可以做得的事情。”[110]章太炎之所以创制一个“精英民主”的权威政制,一个重要的目的即是为了保证政治变动的秩序化。美国当代政治学大师亨廷顿也认为:“首先的问题不是自由,而是建立一个合法的公共秩序,人当然可以有秩序而无自由,但不能有自由而无秩序,必须先存在权威,而后才谈得上限制权威。”[111]对“秩序”与“权威”的追求,也可谓是自启蒙运动以至现代政治的一个重要特色。章太炎主张“精英民主”,建立一个合理化的新权威,这与卢梭、亨廷顿两位大师的思想是相当合拍的,因此,笔者认为,章氏的创制仍然符合现代政治的创制精神。
(注:本文原刊于台北《孔孟月刊》,1998年第36卷第6期、第7期连载。)
[1]章太炎:《大共和日报发刊辞》,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下),中华书局,1977。
[2]章太炎:《五无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章太炎全集》(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
[3]章太炎:《五无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4]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5]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6]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7]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8]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9]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10]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11]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12]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13]章太炎:《国家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14]章太炎:《代议然否论》,汤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中华书局,1977。
[15]章太炎:《与马良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16]章太炎:《记政闻社员大会破坏状》,《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二。
[17]章太炎:《记政闻社员大会破坏状》,《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二。
[18]章太炎:《记政闻社员大会破坏状》,《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二。
[19]章太炎:《记政闻社员大会破坏状》,《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二。
[20]章太炎:《记政闻社员大会破坏状》,《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二。
[21]章太炎:《中华民国联合会第一次大会演说辞》,《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22]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23]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24]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25]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26]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27]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28]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29]章太炎:《与马良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30]章太炎:《总同盟罢工论序》,《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31]章太炎:《总同盟罢工论序》,《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32]章太炎:《总同盟罢工论序》,《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33]章太炎:《五无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34]章太炎:《五无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35]章太炎:《五无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36]章太炎:《与马良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37]孙中山:《在上海国民党茶话会的演说》,《孙中山全集》卷三,中华书局,1984。
[38]孙中山:《中华民国》,《孙中山全集》卷二,中华书局,1982。
[39]章太炎:《诛政党》,汤志钧编《章太炎年谱长编》(上),中华书局,1979,第358页。
[40]章太炎:《箴新党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41]章太炎:《箴新党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42]章太炎:《诛政党》,《章太炎年谱长编》(上),第352—353页。
[43]章太炎:《箴新党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44]章太炎:《箴新党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45]章太炎:《箴新党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46]章太炎:《箴新党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47]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48]章太炎:《与副总统论政党》,《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49]章太炎:《致伯仲书十四》,《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50]孙中山:《在沪举办茶话会上的演说》,《孙中山全集》卷三。
[51]明夷(康有为):《公民自治篇》,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卷一,三联书店,1960,第180页。
[52]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53]章太炎:《中华民国联合会启示》,朱维铮、姜义华编注《章太炎选集》(注释本),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
[54]汤志钧:《章太炎年谱长编》(上),第402页。
[55]章太炎:《变法箴言》,《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56]章太炎:《商鞅》,《訄书》(初刻本),《章太炎全集》(三),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57]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58]章太炎:《五无论》,《太炎文录初编》别录卷三。
[59]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凡本节内引文之未注明出处者,皆出此文。
[60]章太炎:《中华民国联合会第一次大会演说辞》,《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61]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62]《太炎先生自述学术次第》,《太炎先生自定年谱》,(香港)龙门书店,1965。
[63]章太炎:《中华民国联合会第一次大会演说辞》,《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64]章太炎:《复北洋法政学堂教习今嘉幸井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65]章太炎:《复北洋法政学堂教习今嘉幸井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66]章太炎:《复北洋法政学堂教习今嘉幸井书》,《章太炎政论先集》(下)。
[67]章太炎:《复北洋法政学堂教习今嘉幸井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68]章太炎:《致袁世凯商榷官制电一》,《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69]章太炎:《复北洋法政学堂教习今嘉幸井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70]章太炎:《复北洋法政学堂教习今嘉幸井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71]〔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82页。
[72]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为政论选集》(上)。
[73]章太炎:《商鞅》,《訄书》(初刻本)。
[74]〔日〕蒲岛郁夫:《政治参与》,解莉莉译,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第23页。
[7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61页。
[76]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为政论选集》(上)。
[77]章太炎:《平等难》,《訄书》(初刻本)。
[78]章太炎:《中华民国联合会改党大会演说辞》“附录”,《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79]章太炎:《明群》,《訄书》(初刻本)。
[80]章太炎:《明群》,《訄书》(初刻本)。
[81]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82]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83]章太炎:《与马良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84]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85]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86]章太炎:《明群》,《訄书》(初刻本)。
[87]章太炎:《变法箴言》,《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88]章太炎:《明群》,《訄书》(初刻本)。
[89]章太炎:《代议然否论》,《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90]章太炎:《秦政记》,《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91]章太炎:《商鞅》,《訄书》(初刻本)。
[92]王汎森:《章太炎的思想(1868—1919)及其对儒学传统的冲击》,(台北)时报文化出版事业公司,1985,第113页。
[93]章太炎:《非黄》,《太炎文录初编》文录卷一。
[94]章太炎:《非黄》,《太炎文录初编》文录卷一。
[95]章太炎:《非黄》,《太炎文录初编》文录卷一。
[96]章太炎:《非黄》,《太炎文录初编》文录卷一。
[97]章太炎:《非黄》,《太炎文录初编》文录卷一。
[98]章太炎:《非黄》,《太炎文录初编》文录卷一。
[99]章太炎:《致伯仲书》,《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100]章太炎:《中华民国联合会改党大会演说辞》(附录),《章太炎政论选集》(下)。
[101]〔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4,第28页。
[102]章太炎:《变法箴言》,《章太炎政论选集》(上)。
[103]章太炎:《变法箴言》,《訄书》(初刻本)。
[104]章太炎:《官统》,《訄书》(初刻本)。
[105]章太炎:《改学》,《訄书》(初刻本)。
[10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第33页。
[107]〔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体》,第11页。
[108]“引带政府”:“引带”指的是用来教会幼儿走路的牵引绳带,“引带政府”指握有“权威”的政府,不以强力“统治”为目的,进行的是“指导性的管理”,“逐步训练人民独自走路”。这有类于圣西门的“父亲式专制”,即它是以“权威”为手段,以国民的“普遍的参与”为目的的政府。请参阅〔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第33—34页。
[109]〔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齐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第659页。
[11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92页。
[111]〔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