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期以后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
在各种矛盾迅速展开的情况下,中期以后明王朝复杂的生产关系和阶级关系首先是皇室、贵族、大官僚豪绅地主及一般无封建特权的地主与农民、手工业者的封建剥削关系,其中一般无封建特权的地主和农民、手工业者又同属承担赋役、差役的民户。其次是官僚士绅、大商贾、作坊主与雇工、小手工业者、中小商人、城市贫民的阶级关系。
皇室、贵族和大官僚豪绅地主是封建统治阶级的上层,他们不仅享有封建国家的供奉、禄米和赏赐,而且凭借政治权力和封建特权对人民实行横暴的榨取和人身控制,在他们剥削和役使下的农民实际上是农奴。
皇帝往往通过诏令把无数农民的土地转化为自己和贵族的财产。洪武十年明太祖赐勋臣公侯丞相以下庄田多者百顷,亲王庄田千顷。永乐时,皇室仅宛平黄垡有皇庄一处,洪熙时,设置仁寿、清宁和未央等宫的皇庄,这都是搜括民田而来的。明中期以后,皇庄、王庄和勋戚庄田迅速扩大,正德时,皇庄增至三百余处,诸王加上勋戚占夺民田无算,嘉靖时,“勋戚之家多者数百千顷,占据膏腴、跨连郡邑”。[54]万历时,北方和南方的很多地区都密布着王府庄田,潞王赐田四万顷,福王二万顷,天启时,桂王、瑞王、瑞王和遂平、宁国两公主的赐田都动辄万顷,[55]黔国公沐昌祚“侵民田八千余顷”。[56]其他王府和勋戚庄田不可胜计。
皇室和贵族对土地的占夺,不但迫使许多自耕农民濒于破产和沦为佃户,而且他们在庄田内对佃农进行了最残暴的封建剥削和奴役。管理皇庄、王庄的庄头和旗校可以毫无忌惮地“敛财物、污妇女”,甚至“驾帖捕民,格杀庄佃”。[57]庄田内的佃农身份是非常卑贱和不自由的。这实质上是封建农奴制的剥削关系,极端野蛮和落后,是社会生产发展的严重障碍。
对于手工业者和商人,皇室和贵族在万历以前主要通过商税和各种差役佥派来进行压榨。这种压榨已使不少手工业者和商人破产。到万历以后,他们变本加厉地直接掠夺起手工业者和商人的财富。皇帝的税监、矿监在各工商业城市拼命勒索工商业者,加重商税,遍设关卡,[58]摧残了各地的商品经济和东南地区的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皇室和贵族还公开在北京、洛阳等地开设皇店、王店和勋戚店铺,[59]大做投机买卖,以至于截断了来往的商旅。
为了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和搜括,皇室在中期以后日益纵容太监操纵政权和为非作恶。正统时,太监王振“肆行无忌”,已压倒外廷内阁大臣的权力。成化时汪直、正德时刘瑾和天启时魏忠贤更是“势倾天下”、[60]“毒痡海内”。[61]这些太监利用皇帝的信任和东西厂等特务机构任意控制和拘杀朝臣,抢夺农民的大量土地,如冯保“庄田跨郡邑”,[62]魏忠贤“膏膄万顷”。[63]魏忠贤主政时,许多大官僚地主更无耻地依附太监结成阉党,屠戮东林党人,把明末政局弄成一团漆黑。太监的猖獗是和皇室、贵族的腐朽、没落分不开的。
官僚豪绅地主是明封建王朝的主要支柱。他们掌握中央和地方的重要行政官职。这个阶层从明初起就享有免役特权,[64]后来这种特权被滥用到优免赋税方面,明统治者只承认了部分的免赋权,而这个阶层大多数人却实际上享有全部免赋特权。[65]官僚豪绅地主还利用这些封建特权招揽和包庇投献民户,使他们也能免除赋役,投献的民户依附于官僚豪绅地主,向他们缴纳租物。官僚豪绅地主用侵夺加受献兼并了大量土地。成化时,“大同、宣府诸塞下腴田无虑数十万,悉为豪右所占,畿内八府良田半属势要家,细民失业”。[66]明末“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耕作者十九”,[67]而“有田免役者居其什七”。[68]江南大部分土地都被享有封建特权的大官僚豪绅地主占夺去了。北方如河南,“缙绅之家,率以田庐仆从相雄长,田之多者千余顷,少亦不下五七百顷”。[69]当时南北各地的大官僚豪绅地主,凡是“位三公者,货贿山积,金玉成丘,乃大致宫室,夺民之廛以益台榭,毁坟墓以为陂池,怨腾众口”。[70]大小官僚退职后成为乡官,乡官“倚势恃强,视细民为弱肉,上下相护,民无所控诉”。[71]万历时,浙江奉化的乡官戴澳一家侵夺的土地,如纳钱粮,竟应占全县钱粮总数的一半。
拥有千百万田产的官僚豪绅地主,残酷地榨取佃农的地租,并强迫佃农和四邻农民服各种繁重的劳役。如正德时,大学士焦芳“居第宏丽,治作劳数郡”。[72]据《琅琊漫抄》记载,“松江钱尚书治第,多役乡人,砖甓亦取给役”。这种无偿的劳役是农奴制的残余形态,是对农民的人身强制。较小的官僚士绅占地不太多,属于中等地主或小地主,但也有封建特权,经常欺压百姓。
比起皇室和贵族,官僚豪绅地主施用政治暴力要稍受限制。例如他们也凶残地杀害佃户,这在法令上是遭到禁止和指控的。他们不能够像皇室和贵族可以直接占夺民地,公然指已垦民地为荒闲地而加以没收。他们主要是通过勒逼农民投献和低价强买的方式侵占农民的土地。自然也有一些小自耕农和一般无封建优免特权的地主为逃避国家繁重的差役而自行投附于官僚豪势之家。为争夺政治权力、瓜分剥削果实,大官僚豪绅地主常与接近皇室的宦官发生冲突,在政治上形成外廷与内廷的对立,有时候斗争得还非常激烈。但这种区别和矛盾并不影响他们在维护明王朝的封建统治方面互相勾结和互相声援。不论是皇室、贵族还是官僚豪绅地主,都主张镇压人民的反抗,反对有积极意义的社会改革,他们都是阻碍社会发展的反动阶层。
在皇室、贵族和官僚豪绅地主的周围,发展着以经济剥削为主的一般无封建特权的地主阶层。这种地主有田连阡陌的大地主,也有很多中小地主。他们没有多大政治势力,并且受到皇室、贵族和官僚豪绅地主的压制。他们一方面榨取农民的地租和杂役,另一方面却要向封建国家缴纳夏秋两税,负担里甲、均徭等封建差徭,充任粮长、里长和解户等。繁重的差役经常使他们陷入困境,如南方“吴中多田之家,即佥粮长、解户,州司取剥,赔偿无已,则垂楚禁锢,莫可解救,其势不至倾荡不止也。人惩其累,皆不售田”。[73]为了逃避差役,他们往往采取飞洒、诡寄等隐瞒田产的办法,或者带地投充到大官僚豪绅地主之家,或者到城中谋取州县的吏职。[74]
对于佃雇农,这一地主阶层实行种种经济上的剥削,但人身役使是比较轻的。他们比贵族、大官僚豪绅地主要关心生产得多,许多人“每晨起握筹课,算计盈缩,或至日昃未食,资以是日裕”。[75]只有占地很多的大地主才和官僚豪绅地主差不多,过着不事生产的寄生生活。
由于封建差役的繁苛和贵族、官僚豪绅地主的侵夺民田也危及这一个阶层,这类地主在明中期以后非常渴望明廷能改革赋役和限止贵族豪绅对民田的强取豪夺,做到“民不畏有田,而强豪无挟以相并”。[76]他们当中有一些人主张行“均田”之法,但这种均田实际上是限田和均税的意思,也就是对贵族豪绅进行一定的抑制,并不是按户口丁夫来均分土地。对于一条鞭法,这个阶层普遍表示拥护,因为一条鞭法主要是改革役法,或将差役折银后按田亩征收,或将差役折入丁银征收,这对困于差役的无封建特权地主是很有利的。但是他们没有力量将一条鞭法坚持下来,当一条鞭法遭到破坏时,他们立刻又为差役所苦。
这一地主阶层也畏惧农民起义,但由于农民军打击的主要是贵族和官僚豪绅地主,他们反对农民军的程度就不似贵族豪绅那样激烈,不少人采取了中间观望的态度。
在被剥削的农民方面,佃农是其中人数最多的一类。明初废除了宋元以来地主将佃户随田转卖和打死佃户而无死罪的律令,稍稍提高了佃户的身份,但在明代佃户仍然接近于奴仆,如大明律规定家人、伴当、奴仆、佃甲犯本州长官罪加一等。明廷将少数佃户随田赐给勋贵之家,他们被勋贵庄头随意杀害的事例也还是存在的。万历时,吕坤在北方地区推行乡约,曾认为“乐户、家奴及佣工、佃户各属家主地主挨查管束,不许收入乡约”。[77]佃户仍是封建地主压迫凌辱的对象。
佃户和封建国家的直接关系并不很多,因为在里甲组织内,佃户从明初起一直被明廷列为畸零户,不服官役,[78]或很少服官役,基本上是依附于封建地主,受封建地主的役使的。吕坤在《实政录》中曾主张当时官府对“僦居则责之房家,佃户则责之地主,立仆长以捡押之,主家不时觉而察之”,地主对佃户应“先查来历,更择保人,编入庄头,自行管理”,如果佃户犯盗窃案,地主有失察之罪。[79]南方各地的地主对佃户也极端鄙视,“例称佃仆”,在江南生产比较发达的地区,明中期后佃户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衰退,张履祥在给徐敬可的信中以一个地主分子的口吻说:“今日之小人(指佃户)刁悍成风……今日掉臂而来,异时不难洋洋而他适。”[80]这虽是少数地方的情况,却能说明佃户的身份已经开始有所变化了。
佃户一面要向地主缴纳沉重的地租,一面得为地主服各种杂役。北方封建地主役使佃户“夜警资为救护,兴修赖其筋力,杂忙赖其使令”。[81]东南地区地主对佃户的人身控制较弱,但大官僚豪绅地主仍然任意强迫佃户和乡人从事各种劳役,从修筑墙垣、运送物品直到抬轿子。一般无封建特权的地主也责令佃户送租、缴纳冬牲,以至于要佃户去干捕捉纺织娘的工作。此外,封建地主还经常对佃户实行高利贷剥削,当佃户向地主借贷时,“轻则加三,重则加五,谷花始收,当场扣取,勤动一年,依然冻馁”。[82]
佃户反对地主的各种压榨,特别是对地租外的种种无偿劳役和盘剥,一直进行着坚决的斗争。他们迫切希望获得土地。他们最痛恨的是贵族地主和官僚豪绅地主,因为这两类地主比一般无封建特权的地主对他们的压迫和奴役要惨重得多。
比佃农更加贫困的是雇农。佃农还有一些简陋的农具和住房、用具等,而雇农往往一无所有,不能租种土地,只有投到地主家佣工过活。[83]明代封建地主不能故杀雇农(工),但误杀是没有死罪的。[84]雇农(工)身份非常接近于奴仆,通常被地主称为佣奴。[85]万历十六年,明廷规定短期雇农(工)在法律上与小自耕农具有同等地位,而长年雇农(工)则仍然和奴仆同属地主任意役使的对象,没有独立的人格。《醒世姻缘传》六十八回中有一段关于地主鞭打农奴的描写:“狄员外差的觅汉(雇农)上前替他驴子牵了一牵,他把那觅汉兜脖子一鞭打开吊远的,叫狄希陈与他牵了头口行走。”这种雇工实际上是一种定期的奴仆。
雇农要为地主服各种杂役,但他们主要的工作还是耕地。平日生活极为困苦,吃的是地主家的冷饭冷菜,封建地主发给他们一些杂粮作为工粮。在东南有些地区里,地主付给雇农一定的货币工资。
东南地区的雇农(工)在明末发生了一些身份上的变化。沈氏农书曾说浙江桐乡:“俗柔顺而令尊,今人(雇农)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前大不同矣。只要生活做好,监督如法,宁可少而精密,不可多而草率也。供给之法,亦宜优厚。……古云:‘善使长工恶使牛’,又云:‘当得穷,六月里骂长工’,主人不可不知。”这一篇地主阶级经营法规反映了雇农对地主的封建依附性在减弱。自然这种变化是局部性的、枝节性的,在南北广大农村中,雇工对地主人格上的依赖关系继续很强,没有什么明显的松弛现象。
在苏州、湖州和其他农业发达地区,农忙时经常出现很多按日和按月论值的短工、忙工。这些人的身份到万历时都和普通民户一样,对地主没有什么依附关系,他们或者是小自耕农和地少的贫苦农民,靠打短工来弥补家庭收入的不足,或者是无业游民,他们的社会地位都很低,所取的工资也是非常微薄的。
和佃农一道,雇农在明代不断进行反对封建地主的斗争。他们反对地主残酷的剥削和蛮横无理的人身奴役,迫切希望从类似奴仆的卑贱状况中解脱出来。在当时封建思想的毒化和欺骗下,也有极少数的长年雇农错误地存在效忠“家主”的想法。
在封建国家直接控制下的小自耕农,明初人数相当多,随着土地兼并的盛行,日渐减少。破产的农民或者四出流亡,逃往山区,不少人为反抗封建官府的追捕聚众起义;或者沦为佃雇农,过着困苦不堪的生活;更有甚者,为生活所迫不得已投充到豪绅地主之家去当奴仆;还有少数人“冒匠窜两京”,[86]流入城市去当雇工和小手工业者。封建国家企图利用里甲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禁止他们外徙,但中后期以后这种封建束缚在局部地区被农民的大量流亡和起义斗争所冲破,如成化时,荆襄流民大批进入郧阳山区,明廷在镇压刘通、李原领导的农民军后,仍然不能遏制流民入山,不得已在郧阳一带增设县治,让流亡农民垦田著籍,这是牺牲了无数入山和起义农民的生命换得的。明廷始终没有放弃不许农民自由迁徙的禁令。
小自耕农要为封建国家缴纳赋税和服差徭。东南地区耕种官田的农民按私租率每亩要缴七八斗至一石以上的税粮。南方诸省的赋税在成化后由于折银关系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嘉万后明廷又屡行改派,加重小自耕农缴纳的赋税。农民所负的差徭名目是非常繁多的,如砍柴、运料、修城治河、修理仓库、迎送官府和守望等,都是强制性的无偿劳役。贵族大官僚地主也经常强迫四周农民自备工具和材料修造城堡和庄宅。这些强制性的无偿劳役破坏了农民的生产活动,并迫使他们处在被封建统治者压迫和奴役的地位。此外,商业资本和高利贷在明中期以后也侵袭农村,加速了自耕农民的贫困和破产。许多农民在破产后把土地都折卖给封建地主了,可是“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87]仍然不能摆脱封建赋役的压榨。
小自耕农在明后期到处要求减免田赋和加派,要求废除各种苛重的差役。一条鞭法将里甲、均徭等经常性差徭折银摊入田亩和丁银内征收,对无封建特权的地主和富商颇为有利,而对小自耕农并无益处,相反还增加了丁银的负担。小自耕农所服的上述杂役,大半是因事临时编佥的,不在一条鞭法差役折银之内,不能免除。所以小自耕农对一条鞭法并不欢迎。失去土地和少地的农民渴望能重新获得自己所需的土地,在他们当中广泛滋长着反对地主,特别是贵族、官僚豪绅,希望均田和减免赋役的思想。这种思想推动他们不断进行反封建的斗争。
奴仆和贱民是农民反对封建地主的一支同盟军,明初封建统治者规定勋贵之家可以养奴,一般平民不能占有奴仆,但中期以后,各地封建地主和大商人养奴的很多,其中大官僚豪绅地主还获得法律上的认可。[88]根据明律的规定,地主打杀奴仆只杖一百七,而无死罪。平日奴仆主要从事家内劳役,不过进行生产活动的为数也不少,例如湖北麻城县“耕种鲜佃民,大户多用价买仆以事耕种,长子孙则曰世仆”,[89]江南地区更是蓄奴成风。[90]奴仆的地位自然非常低贱,如江南松江府“极重主仆,男子入富室为奴,即立身契,终身不敢雁行立,有役呼之,不敢失尺寸,而子孙累世不得脱籍,间有富厚者,以多金赎之,即名赎而终不得与等肩,此制驭人奴之律令也”。[91]湖北、江西等地区更有一村一族为另一村一族奴仆之事,“楚俗贫而自鬻者,至奴于其族,更数世,犹隶役如旧”。[92]贱民有山西、陕西等省的乐户,江南的细民,浙江的惰民,广东的疍户,等等。乐户是明犯罪没官的子孙。
奴仆为反抗奴主的虐害和奴役,不断群起斗争,在南方各省往往与农民反封建的斗争结合在一起,成为一股具有相当声势的冲击力量。
在封建制度出现衰落的趋向中,封建地主阶级分成两种势力,一种是维护旧的封建剥削关系的反动势力,如明皇室、贵族、太监和官僚豪绅地主,他们利用政治权力和封建劳役制残酷地压榨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阻碍社会生产的发展,激起广大人民强烈的憎恨和反抗,农民把他们当作主要的攻击对象。一种势力主张利用租佃制实行经济上的剥削,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如一般无封建特权的地主。他们对农民在政治压迫和人身役使方面比皇室、贵族和大官僚豪绅地主要轻缓得多,他们自身也受到皇室、贵族和大官僚豪绅地主的欺压,苦于繁重的差役和不断的加派,与皇室、贵族和官僚豪绅地主之间存在矛盾。他们提出过一些改革的议论和方案,如一条鞭法等,虽然他们的种种主张从来没有逾越过封建地主的阶级界限。他们和农民之间的矛盾也很大,但不似贵族、官僚豪绅地主那样激烈,受到农民的攻击也比较轻一些。
依赖广大农村而逐步发展的明代城市,在政治上是专制主义封建国家的统治中心,没有任何的独立性。这里居住着小手工业者、雇工、中小商人、城市贫民、作坊主、大商人和官僚豪绅等。
掌握城市统治权的是贵族和各级官吏。他们拥有很多住宅和人丁,享有按品级优免编佥的封建特权。[93]对城中和市郊按坊厢组织编审的居民,他们利用政治地位进行各种勒索并接受贿赂,在征派商税和佥派差役中大肆渔利。明中期以后,他们直接经营商业的活动增多,许多贵族和大官僚在各处开设了店铺,如嘉靖时翊国公郭勋“京师店舍多至千余区”。[94]他们在城市中尽量营私牟利,大括财源,同时又任意挥霍浪费,把城市当作“销金窟”。散居在城中的豪绅地主很多积极从事各种封建性的政治活动,如交结官府、办理诉讼请托等事,其中有兴趣经营工商业者颇不乏人,如“吴中缙绅士大夫多以货殖为急,若京师官店,六郭开行债典,兴贩盐酤,其术倍克于齐民”。[95]嘉靖后,大量涌入城市的一般无封建优免特权的地主,临街开设各种店铺和作坊。他们为了规避差役,多方在州县衙门谋取吏职,充当贵族官僚营私舞弊、鱼肉小民的爪牙。此外,南北国子监和府州县学的贡监生员,在城市中也具有一部分封建势力。
以勾结官府、欺压平民为能事的恶吏讼棍、牙行经纪人和封建行头等结成城镇中的“市豪”阶层。这一个阶层是贵族、官僚和豪绅统治城镇的重要依靠力量。《天下郡国利病书》中这样记述湖北荆州:“士大夫散居四境,视州城如寄,而市豪聚城中……小民有讼,贿豪为居间。”[96]市豪能使地方官吏“仰其鼻息”。在其他城市,据《客座赘语》说,同样有“市魁驵侩,千百嘈杂其中”。当时工商业城镇,一般都有封建性行会组织,在商业运输方面,牙行经纪人从中操纵和剥削,并为封建官府办理收税事务。例如扬州,“俗习四民,自士农工贾而外,惟牙侩最多,俗云经纪,皆官为给帖,凡鱼盐豆谷,觅车船、雇羸马之类,非经纪关说则不得行,常值之外,另与用钱。扬州、瓜、仪经纪不可万数”。[97]牙行通过对客商与坐贾之间交易的操纵,限制了手工业作坊和店铺自由购买外地的原料和货物。工商业中的同业行会旨在商定市价和分配原料,也都是封建性的。明中期以后在各作坊中还出现许多控制雇工的行头,如苏州丝织业的雇工就是由“行头分遣”的,这种行头专门勒索和压榨来自各处的雇工。
贵族、官僚、豪绅和市豪阶层代表城市里的反动封建统治势力。他们以中小商人、手工业者、雇工乃至作坊主为剥削对象,至于城中的许多大商人,则往往与这些封建势力相勾结。在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一些豪绅地主和诸生与工商业者的关系比较密切,当封建官府加强对手工业者和商人的搜括,影响了他们的实际利益时,他们也常被迫支持工商业者的反封建斗争。
在上述封建势力统治下的城市手工业者、雇工、作坊主和商人,形成了相当涣散的市民阶层。
大商人是市民的最上层。明中期以前大商人的人数还不是很多,关于他们活动的记载也较少,到中期以后突然增多了。随着各地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业资本迅速扩大了作用范围。其中徽州商人和山西商人的足迹遍及南北各地,凡“富室之称雄者,江南则推新安,江北则推山右,新安大贾鱼盐起业,藏镪有至百万者,其它二三十万则中贾耳,山右或盐或丝,或转贩,或窖粟,其富甚于新安”。[98]其他如浙商、闽商、苏商和陕商等也都在各处积极从事频繁的贩运和交易活动。
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和封建官府、行会的束缚,当时手工业作坊的数目和规模都不大,因此这些大商人在明后期仍然是以销盐和典当为主要职业。“商贾之最大者举醝,次则权母子之轻重而修利”,[99]尚少与手工业生产相结合,只有一些人投资于开矿、设置铁厂等。[100]销盐的大商人在明代长期以官商名目出现,在封建政府指定区域进行销售,一般并不直接过问生产,他们完全是为封建官府服务的。高利贷商人也主要起着巩固封建统治的作用。这些大商人在获利之后,又往往投资于土地,兼为大地主与封建势力。
为了发展商业资本,这些大商人纷纷勾结封建贵族和官僚。天启时,董应举在扬州整理盐法,即因徽商串通盐臣从中阻挠,被迫自请辞职。[101]倚靠这种封建势力,大商人不但逃避了各种差役和商税,遍累中小商人,而且谋取了暴利,聚集了大量资财。
在没有大量投资工业生产、将很多商业资本转化为产业资本时,大商人在经济上与封建势力的联系是密切的,这决定他们在政治上也基本上维护贵族地主阶级的利益,虽然封建国家的征派有时也会落到一部分大商人的头上,造成他们对封建官府的不满情绪。他们和贵族官僚地主站在一边,仇视农民起义和暴动,因此他们也遭到农民军严厉的打击。
与封建官府矛盾较大的是中等商人。这类商人主要销售和贩运棉织品、丝织品、瓷器、茶叶和木材等,他们没有大商人那样雄厚的经济实力,除一部分茶商外,他们和封建官府的关系显然没有大商人那么密切,封建国家把他们当作佥派和召买的主要对象。明中期以前这种佥派、召买的事还较少,到正德后骤然增多起来。他们经常被国家征派去买办草豆和购运木材以及其他物品,购买和运输费用照例先由他们垫付,交货后再向封建官府索取原价,可是官府往往不给价银,长期拖欠,或者给价甚少,使他们不胜赔累。中等商人“充斯役者,虽数千金产业,立见荡尽,每遇佥商之年,人人如蹈汤火……致弃家逃窜,赴水投环”。[102]除佥派外,封建国家在中期以后还屡加商税名目,以至贩运商人,“进店有商税,出店又有正税”。[103]在各地开设店铺做买卖的商人称作铺户,封建官府按厢坊组织进行编审充役,如宛平、大兴两县,封建官府“一应供办,悉取盈铺行,十不给一值”。[104]据《明实录》记载,万历后期各地店铺在佥派和重税的压榨下纷纷倒闭,例如“在河西务关则称税使征敛,以至商少,如先年布店计一百六十余名,今止三十余家矣;在临清关,则称往年伙商三十八人,皆为沿途税抽罚折本,独存两人矣;又称临清向来锻店三十三座,今闭门二十家,布店七十三座,今闭门四十五家,杂货店今闭门四十一家,辽左布店绝无矣;在淮安关,则称河南一带货物多为仪真、徐州税监差人挽提,商畏缩不来矣。其他各关告苦告急之人无日不至”。[105]到明末,这类商人半数陷入破产之中。
苛重的差役和商税,迫使中等商人在明后期不断进行反抗封建官府税监的斗争,要求封建统治者放松压榨和搜括。凤阳商人为反对太监杨泽的苛索,竟能派人去欢迎农民军入城。但一般他们畏惧农民起义,当各地农民攻占城邑,杀戮封建贵族、官僚和豪绅时,他们经常闭户不出,采取观望和回避的态度。从保护自己的财产出发,他们有时还积极帮助封建官府坚守城池,抵御农民军的进攻。
处境最苦的是小商贩,他们不少是由“舍本逐末”的破产农民转化而来的。明中期以后,在南北城镇和市集上,到处都有他们的踪迹,这个阶层属于城市贫民。他们靠贩卖各种食物和日用品如菜蔬、陶器、木器、针线、杂粮、果子和零食为生。在封建官府的勒索抽分之下,这些“贫丁小户,资止数金及一二金者,概编当行”,而且比中等商人“受害更倍”。[106]封建官府征派他们的货物时,往往“四出强取,不给价银”,“减其原估,复搀以低假铅银”,[107]弄得无数小商贩无以过活。
同时,小商贩还受到地主大商人的高利贷剥削,例如在江南地区,“黟俗尚贸易,凡无资者,多贷于大户家”。[108]北方地区的小商贩也有很多靠告贷营贩。封建行会也束缚和压榨着小商贩。在亏折本钱之后,他们因无法还贷,不少人沦为贵族大商人的奴仆。
不少小商贩把城镇小工业品挑到偏僻乡中去售卖,再把乡村中的农产品带回城镇来,几乎各处都有这种小商贩的活动,他们对于城乡之间的交易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小商贩所受封建压榨很深,反抗封建势力的思想也非常强烈。他们希望废除各种封建剥削和压迫,实行公平交易。在农民暴动和起义时,这个阶层不但同情起义军,而且总有若干人会直接加入到起义军中去,进行反对封建官府和贵族、豪绅的斗争。
作坊主在城镇上制造各种手工业品和做食物的加工工作。封建国家把他们和开设店铺的商人合称为铺户。明中期以前民营手工业作坊的数量和规模一般很小,显著地增多也是明中期以后的事情。在民营作坊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官营作坊日渐衰退下去。民营作坊主有一些是由小手工业者上升而来的,如《醒世恒言》中曾描写嘉靖时江南盛泽镇机户施复,本来是一个只有一张织机的小手工业者,后来变成拥有三十张织机的作坊主。但多数作坊主来自中等商人和官僚、地主这些阶层。如万历时徽商阮弼在芜湖开设染局,[109]雇工染布售卖,大获其利,在荆、梁、燕、鲁、齐、豫等地设了若干分局,染品驰销国内外,他经营的大作坊和手工工场的规模迅速扩大,他从中等商人上升为大商人。许多中等商人在自己的商店后面附设手工作坊,如嘉靖时北京开设的六必居酱店,是由山西的一家地主兼商人出资经营的,酱店前面是门市部,出卖酱料和酱菜,后面是酱坊,雇工制造这些商品。北京的鹤年堂药店是嘉靖时大学士严嵩派人开办的,药店后面附设制药作坊。由于作坊主的来路比较复杂,在当时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和独立的社会阶层。
大官僚地主开设的手工作坊可以规避或豁免官府的佥派和杂役,而一般的手工作坊则必须为封建国家服役,供应官府所需用的各种物品。加上封建行会组织也紧紧束缚着作坊生产,如作坊购买原料须通过牙行,价格也常由牙行经纪人或同等行会来评定,作坊主对雇工和学徒一般都采取封建家长制的统治方式,作坊内的封建色彩是相当浓的。只有东南地区的极少数小作坊,因受封建官府的控制较松,雇工身份比较自由,才产生了一些微弱的资本主义因素的萌芽。和中等商人一样,多数作坊主在明后期都因封建官府的压榨而陷于窘困和破产的境地。他们“役苦费繁,有司不时给价……以故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110]这种境况迫使不少作坊主参加了城市反封建官府和税监的斗争,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甚至少数与封建官僚地主关系密切的作坊主有时也被卷入斗争的风潮中去,虽然他们的态度一般是不坚决的。
分散在各地的小手工业者,包括一些较小的铺户、匠户和机户等,从事各种繁杂的行业,如北京宛平、大兴二县原编一百三十二行,其中除典当等行属于大商人和中等商人经营的行业以外,其他如碾子行、砂锅行、蒸作行、豆粉行、豆腐行、裁缝行、打碑行、淘洗行、箍桶行、泥塑行、土工行等都是小手工业者的行业。开铺进行上述生产活动的小手工业者也称作铺户,需要向封建官府交纳繁重的商税及服“当行”、“和买”等各种差役。
匠户具有和一般小手工业者不同的匠籍,世代为封建官府和明宫廷服役,不能改籍。在北京附近入籍的匠户称住坐匠,每月供役十天,在各地入籍的匠户称轮班匠,每三年或四年一次轮流到京师服役,每次三月。由于各地匠户不断的逃亡斗争,成化时明廷令匠户出班匠银来代替轮番服役,减轻了他们的一些封建负担。匠户的儿子除二人顶籍外,其余可以出籍为民,成为独立的小手工业者。但不少顶籍的匠户交了班匠银也不能免役。如嘉靖八年,刘太监移咨南京工部,要在景德镇官窑厂内服役的陶匠长期工作,这些陶匠“身服庸役,又纳班银,亡无控诉,实不胜困”,他们服役二十余年,还不能停止。[111]到明末,有些匠户已经不从事手工业生产了,可是他们仍需按籍出班匠银。[112]
机户是专门进行丝纺织生产的小手工业者(少数机户是作坊主)。他们主要集结在南方的苏、松、杭一带和北方的潞安地区。封建国家对机户的控制也很严格,一般机户都“名隶官籍”。[113]“其隶于织染局则拘役在官,递年织造缎匹以供用焉。”万历时,明统治者加紧对机户的压榨和勒索,造成大量机户贫困失业和群起反抗的事件。封建行会组织在小手工业中也普遍存在,有三百六十行之称,行会阻碍了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在封建官府的残酷剥削下,明后期小手工业者不断进行停业、逃亡和罢工斗争。他们是城市反封建官府和税使的主要力量。对于各地的农民起义,他们很多都采取了同情和暗中支持的态度,但缺乏直接的联系。
城镇上的雇工在明中期以后也大量涌现出来,苏州城内纺织业雇工“什百成群”,景德镇陶瓷业“工匠来八方,器成天下走”,江西纸厂也是雇用繁多的流民为工人。这些雇工除一部分是来自城市中失业的小手工业者外,大多数是由破产农民转变来的。雇工一般在各种手工业作坊中进行生产,但也有一些人在城镇附近过着“肩佣以自给”的生活。[114]
进入城市的雇工首先受到封建行帮组织的约束和压榨,在各个地区他们要由行头、行老领引去觅求工作,不能自由受雇。在作坊内,作坊主对长年雇工任意压榨和役使,经常侵克他们的工资。短期雇工因无“常主”,受作坊主的封建压迫较轻,他们在中期后获得和普通小手工业相同的身份。[115]长年雇工对作坊主的封建依附性是很强的,就是短期雇工也受到作坊主封建家长制的影响。《醒世恒言》曾记载作坊主施复雇了许多临时木工盖房子,在修建过程中,施复发现了窑藏,他暗自搬动了业已竖好的柱脚,造成返工事故,但“工人知是家长所为,谁敢再言”。[116]这说明短期雇工也自感要比雇主地位低下一些。
离城镇较远的山区,有一些受地主商人雇用的矿工,他们多数也是逃亡的破产农民。明封建政府禁止私自开矿,这些“四方亡命之徒”不顾官府的禁阻和矿头的虐待走上这条道路。他们一面要反对明官府的压迫,一面又要反对矿主或矿头的过分奴役和榨取。有的地方矿工因“不遵约束”,竟被矿头“立毙杖下”。[117]
从农村涌入城镇的破产农民,除掉主要转化为雇工、小商贩和小手工业者,还有一些人因找不到固定的正常的职业,变成行迹无定的流浪汉,有的靠星卜算卦为生,有的沾染了一些坏习气,从事各种盗窃和拐骗活动,有的则沦为乞丐和娼妓,度着卑贱和屈辱的生涯。这些流氓无产者受尽了贵族豪绅地主的损害和侮辱,一方面对这个社会充满了怨恨和不满,另一方面又被阴暗的生活所腐蚀,干出种种卑劣的事情来。
封建国家还控制着有相当人数的军户和灶户。
军户来源于明初的从征、归附、谪发和垛集等兵卒,为明统治者守御边防,镇压内地人民的起义和充作各种工役。军户名列军籍,世代不能转籍,户中除非有人做到兵部尚书的职务,才能除籍为民。[118]明廷设置京军和各地卫所制度。京营军士经常苦于繁重的工役,明中期以前就不断逃亡,中期以后工役日益增多,京营军士“工作终岁,不得入操,虽名团营听征,实与田夫无异”。[119]对外地卫所军士,明廷令一部分人进行屯种,屯种的生产物一半归军士食用,一半上交给封建国家。明中期以后,贵族豪右和镇将大肆侵夺屯田,破坏屯田制度,军士靠领粮饷过活,可是明后期军士长期缺饷,生活非常困苦。
为反对繁重的杂役和缺饷,军士逃亡之风大盛,明统治者到处勾补逃亡军士。明后期军士不断发生哗变事件,遭到明廷的镇压。
正统二年开始募兵。景泰时,明廷“遣御史十五人募兵畿内、山东、山西、河南”,[120]实行募兵制度。以后募兵日多,但军户仍然不能改籍,并且身份地位越来越低下。
长期替官府制盐的灶户,一部分是元代遗留下来的,一部分是明廷从民户中拨补来的,犯罪的囚徒也往往被送到盐场去煎盐。明统治者将灶户列为灶籍,同样规定他们世代不能易籍。灶户除煮盐外,还兼有一点草荡地。
灶户被编入各地盐场中团的组织,这种团和民户的里甲组织基本上是一样的,封建国家通过这种团的组织来强制灶户进行制盐的工作。灶户不但要向国家缴纳沉重的盐课,而且要服各种杂役,在“正差之外,凡盐司过往过差,票牌下场及该官吏在官人役等费,轮月按替支应,赔累需索之苦,过于民矣”。[121]贫苦灶户还得受富灶的欺压。
明中期以前,封建官府对生产的控制是很严的,灶户煮煎后以实物作为盐课缴纳。明中期以后,盐课改折银两缴纳,有些地区灶户“既非聚团煎烧,又不由场官督率”。[122]封建官府对灶户控制的放松,使这些灶户可以部分地进行独立生产。这主要是指富灶而言,贫灶一般在明中期以后生活反而更加恶化,因为他们的草荡盐田很多被富灶侵占了,自钞法不行,他们丧失了工本钞,缺乏生活资料,无法正常进行生产,不少贫苦灶户沦为富灶的佣工,以至于陷入“卖妇鬻子”的悲惨境地。
军户和贫苦灶户在封建统治者的剥削和压榨下,长期怀有不满和反抗情绪。特别是军户,逃亡后有一些人直接参加了农民起义军的队伍,壮大了当时农民和雇工、小手工业者反对封建统治阶级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