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技术采用行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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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中国农业发展领域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其相关研究也是全新的课题,在我国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被提出。在2012年之前,一些理论研究文献及政策研究文献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2012年及以后,这一概念才在官方文件中开始出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最初并不被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是被称为规模化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在现实中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及认识过程。传统农业家庭分散经营的缺点在我国农业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过程中逐步凸显,人们开始认识到农业技术推广、先进装备使用、有效对接市场会受到小户经营的制约,因此,理论界逐步开始探究中国农业经营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这样一个概念,即规模化经营。在规模化经营这一概念被提出之后,规模经营主体这一概念开始在中央的文件中出现。但是伴随着认识的逐渐深化,农业经营领域的创新特点已经不能完全用规模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来进行概括,因此,产生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这一概念能够同时概括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生产方面。这一概念产生之后,理论界和官方逐渐接受这一具有比较广泛理论内涵的概念,不仅如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官方文件给予了极大关注、重视。

目前,学术界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见解,很多从事农业经济研究的专家和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黄祖辉和俞宁(2010)将其定义为,发展目标是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其拥有的土地规模比较大,集约程度比较高,组织和管理制度比较科学化,主要依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其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种养大户,第二种类型是家庭农场,第三种类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种类型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种养大户也被称为专业大户,是一种专业化的农户,这种专业化的农户比较特殊,其种植或者养殖规模比当地传统农户明显要大。各省份、地区以及各行业种稻大户的标准存在比较大的差别。种稻大户的经营方式一般比较集约化、粗放化,有些方面并不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标准,比如科技化程度、工作效率,但是学术界还是把其归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深入的研究,原因是在农村金融发展中种稻大户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与一般种养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某些方面有更高的要求,比如生产经营稳定性、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家庭农场是指从事大规模家庭经营的农户,这类农户进行规模化、商品化生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对资源进行较高水平的利用,还能对现代管理技术进行比较合理的运用,其主要劳动力是家庭成员,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家庭农场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最早在欧美国家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一种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这种组织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在这种组织中某个地区内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经营。相比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在经营目标方面,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目标是服务社员,主要在购买生产资料、销售产品、技术帮扶等方面为合作社社员提供服务,并不是以获取最大化利益为目标,由此可见,其经营目标具有一定程度的公益性。在组织结构方面,企业中股东根据自己入股的多少拥有不一样的投票权、决策权,股东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社员皆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可见其是一种带有合作性质的组织。在功能定位方面,传统分散经营的不足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可以得到有效规避,其在集约化生产、对接大市场、有效应对风险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利益分配方面,合作社社员的分红所得更多由合作社经济交往范围的大小决定,并不完全由入股资金决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这样一种企业,即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及农产品深加工的集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的企业。其在资金实力、技术条件及管理水平方面优势很大,而且与市场有比较紧密的关系。这种企业组织农户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与农户通过利益联结起来,利益联结包括多种形式,如土地流转、土地入股、订单收购、购销合同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一种经营性组织,这种经营性组织以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来,在公司的内部,股东份额的多少决定管理权、决策权及利益分配。张照新和赵海(2013)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一种农业经营组织,这种农业经营组织的经营管理能力以及物质装备条件都比较好,而且经营规模比较大,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以及土地产出率比较高,主要目标是商品化生产。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化合作经济组织及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代表的农业企业都属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这样一种特殊的农业经营组织,这种组织的特殊性体现在其具有比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比较高的集约化程度、比较大的经营规模。不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属于这一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也属于这一经营主体(王兆林,2013)。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界定,李明水和王素琴(2013)的观点是,其一般有六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区,第二种类型是农业龙头企业,第三种类型是职业农民,第四种类型是家庭农场,第五种类型是专业大户,第六种类型是合作社。赵云鹏(2013)提出的观点是,一般来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种新型经营组织,这种新型经营组织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受让农户流转出的土地,进行规模适度的农业生产、加工及销售。

根据以上农经界的专家和学者对农业经营主体的定义,本书将其界定如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种现代化的产业经营主体和新型经营组织,实行的是规模化的农业生产经营,而不是小规模的家庭经营,它是对传统家庭经营的坚持和完善,而不是对传统家庭经营的一种否定。该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现代化生产要素,如先进的管理、技术、资本等。其一般包括四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专业大户,第二种类型是家庭农场,第三种类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种类型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其中,种养大户也称为专业大户,是一种种植或养殖规模比当地传统农户明显要大的专业化农户;家庭农场一般由从事大规模家庭经营的农户所有,其主要劳动力是家庭里面的成员,主要收入来源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一种按照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在这种组织中某个地区内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经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一种从事农业产业开发及农产品深加工的集生产、研发、销售于一体的企业。本书只将种稻大户这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

(二)种稻大户

关于对种稻大户这一概念的界定,学者们的观点如下。廖西元等(2004)在对种植水稻的农户进行研究时,将水稻农户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为小户即水稻种植规模小于等于5亩的农户,第二类为一般户即水稻种植规模大于5亩且小于10亩的农户,第三类为种稻大户即水稻种植规模大于等于10亩且小于等于50亩的农户,第四类为规模户即水稻种植规模大于50亩的农户。向国成等(2002)对我国农业组织模式发展的阶段性及当前的选择进行研究时将小农生产与大农生产的基本分界线确定为30亩,农户的种植规模小于30亩称为小农生产,农户的种植规模大于30亩称为大农生产;从事小农生产的成员大多是家庭成员,从事大农生产的成员不仅有家庭成员,还有其他成员;在小农生产活动中,劳动力在各项要素投入中占比比较高,在大农生产活动中,资本在所有要素投入中占比比较高。周波(2011)提出种稻大户的水稻播种面积大于50亩即3.33公顷,其生产经营不是部分参与市场竞争,而是完全参与市场竞争,种稻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例大于80%。朱萌等(2015a)在研究种稻大户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技术需求的影响因素时,提出水稻种植规模超过50亩的农户是种稻大户。周波(2011)将种稻农户简称为“稻农”,是指种稻农民家庭,它是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这种社会组织形式由血缘关系组成,它既是生活组织又是生产组织。由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自然气候条件,而且生产力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衡量大户的标准也有所不同。杨宜婷(2013)根据课题组在江西省的实地调研情况,将水稻种植面积不小于100亩的农户界定为种稻大户。郑雅(2013)在实证研究影响种稻大户农业经营管理技术需求的主要因素时,根据已有相关研究文献,并结合江西省水稻种植的实际情况,将水稻种植面积不小于100亩的农户定义为种稻大户。张旭(2014)在研究种稻大户风险偏好对现代农业技术扩散的影响时,将水稻耕地面积不小于100亩的农户称为种稻大户,简称为大户。朱红根等(2008)基于江西省385个农户的实地调查数据,实证研究稻作经营大户对专业合作社需求的影响因素时,将种植规模大于100亩的农户称为规模经营大户。姚增福(2011)将种粮大户界定为具有一定示范作用的专业户,这种专业户有100亩以上的土地经营规模,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雇工和采用先进的机械工具,70%以上的家庭总收入来源于粮食作物经营。李伟(2012)的研究观点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种稻大户产生并发展,他们代表新的生产力,是资源集聚的载体,是稻米生产适应专业化生产、合作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力量,是经营方式的一种创新。水稻种植规模大于100亩的农户称为种稻大户,种稻大户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水稻种植规模大于100亩且小于200亩的农户,第二种是水稻种植规模大于等于200亩且小于等于500亩的农户,第三种是水稻种植规模超过500亩的农户。赵肖柯和周波(2012)根据江西省水稻种植的特点,在其研究中提出水稻种植面积大于100亩的农户才是种稻大户。郑晶(2013)在其研究中将种稻大户作为研究对象,并将种稻大户界定为水稻种植面积为100亩以上的农户,这些农户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时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他认为种稻大户的地域稳定性比较明显,即其流动性比较低,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对稳定;他们对当地资源禀赋熟悉,对农作物生长的特点比较了解;他们在选择农业技术信息渠道方面策略独到,在农业新技术采用方面积极主动,组织、带动、示范作用很强,极大地促进了先进农业技术的采用和推广。综合上述关于种稻大户界定的研究成果,并结合课题组在江苏省苏州市、无锡市的实际调查情况,本书将种稻大户界定为水稻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农户。

(三)传统散户

关于传统散户这一概念的界定,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研究观点。有的学者将划分农户类型的标准确定为2亩,粮作经营规模小于2亩的农户称为小规模农户即传统散户(张建杰,2008)。有的学者将传统散户与种稻大户的划分标准确定为10亩(张忠根和史清华,2001)。还有的学者提出小农生产与大农生产的分界线是30亩,在小农生产中,农户的土地规模小于30亩,家庭成员是主要生产成员,劳动在要素投入中占比比较高(向国成等,2002)。周波(2011)和陈晓华(2014)将水稻种植面积作为划分不同类型稻农的标准,他们将种稻农户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一般稻农即传统散户,另一类为种稻大户,认为传统散户不仅水稻种植面积小于50亩,而且是兼业稻农。朱萌等(2015b)在不同类型稻农保护性耕作技术采用行为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将传统散户称为一般稻农,并提出传统散户是指水稻种植规模小于或等于50亩即3.33公顷的农户。也有学者将更大种植面积数作为传统散户与大户的分界线。刘毕贵(2015)根据学者们的已有相关研究成果,并结合稻农实际的水稻种植面积情况,将水稻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下的稻农定义为小农户即传统散户。综合以上传统散户概念界定的相关研究文献,并结合课题组在我国湖北省荆门市、荆州市、枝江市、仙桃市调查的实际情况,笔者在本书中将传统散户定义为水稻种植面积小于等于50亩的农户。

(四)农业技术

在种植业、渔业、畜牧业以及林业中可以被运用的众多技术(如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技术等)还有科研成果称为农业技术。[1]一般而言,农业技术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型,即物化类有形技术、技术方法类无形技术。物化类有形技术比较容易交换、时效性比较强、采用具有一定的分散性、采用的范围及技术功效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动植物新品种、新型饲料、农药、肥料、农机具、塑料膜、生长调节剂等都属于物化类有形技术。技术方法类无形技术的措施呈现一定程度的时序性特征,技术效果呈现不稳定性的特征,技术方法类无形技术的采用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该类技术具有一定的相关性、综合性及生态区域局限性等。粮食经济作物如花卉、药材、果树、蔬菜、棉、油茶等的栽培技术,农业生物病虫草害防治技术,特定生态条件下的耕作制度,水生动物的饲养技术等都属于技术方法类无形技术(周波,2011)。

农业技术是特殊知识、经验、技能的总和,这种特殊的知识、经验、技能是人类在农业生产活动及农业科学实验过程中认识和改造自然所积累的。现在,一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都广泛渗透着农业技术,它是农业活动中必要的一种要素,也是农业活动中的一座桥梁,这座桥梁连接了农业科学和生产。农业技术具有较强的区域性、明显的生物性、较长的周期性、较强的外部性,此外,农业技术成果的应用具有分散性,农业技术的效果具有不稳定性。农业技术的特点与其他领域技术的特点具有某些差异,这种差异是由农业生产的双重属性即自然再生产、经济再生产所决定的。一般来讲,农业技术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其存在的形态,能够被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有形农业技术,第二类是无形农业技术,前者以实物形态存在,后者以非实物形态存在。根据市场导向将其分为高产农业技术和优质农业技术,采用后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可以得到提高的技术称为高产技术,采用后产出农作物的品质可以得到提高的技术称为优质技术(满明俊,2010)。按照农业技术的特征及功能,可以将其分为病虫草害防治技术、节水灌溉技术、田间管理技术、土肥技术等。按照资源替代属性,其能够被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土地节约型技术,第二类是资金节约型技术,第三类是劳动节约型技术(宋军等,1998)。按照公共属性还有商品化程度,我们能够把农业技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商品性农业技术,第二类是公益性农业技术,第三类是中间性农业技术(王武科等,2008)。具有较高的商品化程度,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生产及销售主要以市场为导向的技术称为商品性技术。外部正效应比较大,排他性和竞争性比较小或不存在的农业技术,我们称之为公益性农业技术。介于商品性和公益性这两者之间的技术称为中间性技术。

焦源(2014)的观点如下:农业技术既指不同工具也指不同规则体系,不同工具和规则体系是在农业领域内为某一目标的实现而共同协作组成的。一般来讲,实体性、联结性、渗透性要素构成农业生产力,农业技术为渗透性要素,可以渗透到其他要素中,农业技术对其他要素的渗透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乘数效应,这种乘数效应主要表现为对劳动对象的渗透作用、对劳动手段的渗透作用、对劳动力的渗透作用和对管理方法的渗透作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农业技术是指在畜牧业、种植业、渔业以及林业中可以被运用的众多技术(如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技术等)还有科研成果。其具有明显的生物性、较长的周期性、较强的区域性、比较强的外部性,此外,农业技术成果的应用具有分散性,农业技术的效果具有不稳定性。农业技术为渗透性要素,可以渗透到其他要素中,农业技术对其他要素的渗透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乘数效应。我们能够根据其特征、功能还有存在形态以及公共属性、商品化强弱等对其分类。本书将其按照两种标准进行分类,第一种是按照水稻从播种到收割的生产全过程,将农业技术分为播种中所需的新品种技术、成长中所需的病虫草害防治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收割中所需的机械化技术。第二种是根据农业技术的功能和作用,将其分为增产型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两大类。其中,增产型技术是指能够收到明显增产效果的技术,包括新品种技术、高产栽培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环境友好型技术是指既能满足当代人在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资源与环境需求,又不影响后代的资源与环境需求,并以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持续承受能力相适应为指导思想的技术,包括有机肥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机插秧技术、抛秧技术、保护性耕作技术。

(五)农业技术采用行为

关于对农业技术采用行为的界定,国内和国外学者提出了各自独到的见解。满明俊(2010)提出的研究观点如下:农业技术采用行为是指农户对传统的技术、传统的思维方法、传统的习惯进行改变,对新的方法、观点、技术、技能进行采用的行为和决策,农户采用农业技术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农业技术采用行为包括个体采用行为和群体采用行为,前者为农户认识某一项农业技术,并对其感兴趣和进行试用,最后评价和采用的过程;后者为由个别少数农户采用到全体或大多数农户采用的过程。一般而言,农户的农业技术采用行为具有多样性、动态性、风险性、周期性等特性。涂振东(2007)认为农户采用农业技术的行为是一个过程,即农户了解某项农业技术,思考某项农业技术,直到认可和掌握某项农业技术,最终将这项农业技术运用于现实的农业生产活动和农业经营活动。农户的技术采用行为也是一个经济决策过程,是指农户对拥有的各类资源进行充分的配置,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采用农业先进技术,以获得最大的收益(李想,2014)。农户的农业技术采用行为是农户为了实现最大化的家庭效用,进行的一种博弈与选择,这种博弈与选择发生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也发生在传统农业技术与现代农业技术之间(于正松,2014)。Rogers(1962)从精神接受的角度对农业技术采用行为进行界定,他的观点是,农业技术采用行为是指从开始听说一项创新技术到最后进行采用的过程,这是一种精神接受的过程。Feder等(1985)指出农业技术采用行为是指农户层面的技术采用行为、宏观层面的整体技术采用行为。

综合上述国内外专家和学者对这一概念界定的研究成果,笔者这么界定这一概念:农业技术采用行为是指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满足某种需要,如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实现最大化的家庭效用等,对农业技术进行了解、思考、认可、掌握,并最终将其运用于实际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过程。农业技术采用行为可以分为个体采用行为和群体采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