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小结
20世纪40年代正值革命战争的特殊时期,太行地区既是典型的中国农村也是当时的革命根据地,因此,时间与空间的特殊性使得政府在民事纠纷处理的方式上也略为特别。法律的不健全使得在处理纠纷时不能完全依靠诉讼,做到依法处理;为了群众的支持和利于抗战又必须依赖有效的调解来解决纠纷。因此,民间调解、村公所调解、区公所调解、政府调解和政府判决在当时相辅相成,共同作为解决群众纠纷的方式并存,并被政府重视和认可。
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的权力组成形式和司法程序模式是典型的科层型权力组织的政策实施型模式。[46]在抗日的大背景下,政府致力于能动地管理社会,以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在司法制度方面的表现就是多数时候法律为政府的政策导向而运作。这时候司法的目的就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维持社会秩序与稳定,更是要与政府政策紧密联系。比如,晋冀鲁豫的司法就很好地贯彻了政府的群众路线政策,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从实施效果来看,这样的方式在特殊的抗战时期对维持社会稳定、安定民心、积极抗日具有显著的正面作用。即使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由于国家组织和司法权力形式并未发生根本变化,调解作为国家权力与民众个人进行充分交往和沟通的渠道,确实有审判所不能取代的功用,受到长久重视便在情理之中了。
[1]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编《榆林地区审判志》,内部刊印,1997,第177页。
[2] 习仲勋:《贯彻司法工作正确方向》,《解放日报》1944年11月5日。
[3] 《1944年3月晋察冀高等法院王院长在边区司法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76页。
[4] 史良:《关于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建设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2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84页。
[5] 徐平:《审判工作的思想方法问题》,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4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36页。
[6] 徐平:《审判工作的思想方法问题》,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4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36页。
[7] 参见李达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人民出版社,2014,第35页。
[8] 谢觉哉:《讲道理》,载《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第107页。
[9] 林伯渠:《关于改善司法工作》,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75页。
[10] 参见徐平《审判工作的思想方法问题》,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4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37、133、139页。
[11] 恩格斯:《反杜林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版)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第24页。
[12] 参见李达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人民出版社,2014,第36~37页。
[13]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请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5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3页。
[14] 参见徐平《审判工作的思想方法问题》,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4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35页。
[15] 李达主编《唯物辩证法大纲》,人民出版社,2014,第289页。
[16] 《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工作报告(1938-1942)》,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10页。
[17]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请示“亲告罪”或“告诉乃论”问题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5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3页。
[18] 1932年中央苏区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23条规定:“与群众团体有关系案件,该群众团体也可派代表出庭做原告人。”
[19] 在众多法学流派中,实证主义法学是少数明确主张将价值判断清扫出法学领地的学派,但这其实是“虚晃一枪”。俞江教授认为,实证主义法学兴起的背景是启蒙运动以后,个人权利和自由等启蒙价值早已根深蒂固,成为法制的底色,故实证主义法学声称不讨论价值问题,其目的是维护法制中的启蒙价值。这更加说明法律适用不可能排除价值判断。俞江教授的观点,参见俞江《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第190页。
[20] 《1944年3月晋察冀高等法院王院长在边区司法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63~164页。
[21] 《陕甘宁边区判例汇编》“例言”,转引自汪世荣等《新中国司法制度的基石》,商务印书馆,2013,第133页。
[22] 《1944年边委会宋主任在边区司法会议上的结论》,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92页。
[23] 《1944年3月高等法院王院长在边区司法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77页。
[24] 参见艾绍润、高海深编《陕甘宁边区判例案例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第42、59、67页。
[25] 马锡五:《关于当前审判工作中的几个问题》,载《政法研究》1956第1期。
[26] 郑天翔:《法院工作的基本方针》,《郑天翔司法文存》,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第58页。
[27] 这在人民司法的各个时期均有反映,也导致了司法人员往往“人心不稳”,认为“干司法工作没有前途”。见《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中董必武、谢觉哉等人的相关论述。
[28] 徐平:《审判工作的思想方法问题》,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4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32页。
[29] 参见游兆和《辩证法本质辨识——论唯物辩证法与唯心辩证法对立的意义》,《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5期。
[30] 以达玛什卡对司法类型的划分来说,早期人民司法属于能动型政策实施程序,这会导致“能动”与规则稳定性的紧张。因此这种类型的程序一般与科层制权力组织相结合,以保持一致性。参见〔美〕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31、123页。
[31] 邓小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土改与整党工作的指示(1948年6月6日)》,载《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4,第123页。
[32] 《1944年3月晋察冀高等法院王院长在边区司法会议上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182页。
[33] 董必武:《目前政法工作的重点和政法部门工作人员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载《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第169页。
[34] 谢觉哉:《再谈想一想》,载《最高人民法院历任院长文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第118页。
[35] 《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载北京政法学院审判法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判法参考资料汇编》第1辑,北京政法学院,1956,第253页。
[36]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209~211页。
[37]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209~211页。
[38] 商贻萱、王荣花:《婚俗变迁视域下抗战时期太行山区女性婚姻生活状态研究》,《山西档案》2016年第5期。
[39] 商贻萱、王荣花:《婚俗变迁视域下抗战时期太行山区女性婚姻生活状态研究》,《山西档案》2016年第5期。
[40] 太行地区20世纪40年代对待民事当事人也采用讯问的形式,而非今天的询问。
[41]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第178页。
[42] 张霞主编《民国时期“三农思想”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第41页。
[43] 参见林增杰、沈守愚《土地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44] 梁云鹏:《革命根据地民事诉讼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07,第26~35页。
[45] 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第二章“社区调解的过去和现在”,第四章“离婚法实践——当代中国法庭调解制度的起源、虚构和现实”。
[46] 参见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第21~30、191~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