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21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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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多元文化背景下的人权主体理论

西方文化传统只是多种文化和文明传统中的一种。进入20世纪以来,“亚洲文化、非洲文化、拉丁美洲文化都孕育了自己的人权概念,并赋予其鲜明的文化特征”。[12]文化的差异在人权主体理论中有着明显的表现。

与西方文化中“个人主义”的原则不同,非西方的文化传统更倾向于“集体主义”或“团体主义”。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人”指的主要是宗法人伦关系中的人和“由人伦(核心是亲属血缘人伦关系)来形成的家族、民族、国家这类整体”。[13]“中国古代文化里缺乏西方那样的与他人分立对抗的、绝对的个体人(individual person)概念。……儒家的人,是义理的人,每个人的特性都由其所属的社会关系来定义。而且,个体从属群体,首先要为群体服务。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被认为具有本体意义上的同一性。……中国文化里的个体人,是内省的、让与的、利他的、与人谐和的道德主体,不是外制的、索取的、利己的、与人争斗的利益主体。”[14]“在人群中做人是儒家学说的基本目标。”[15]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极大的魅力和影响力,在历史上,它曾经影响了包括日本、韩国在内的东亚和东南亚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即使在西方文化被大量移植过来的今天,中国传统文化的生命力与影响力也不容忽视,例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的现代化模式都鲜明地体现了东方文化中重视整体利益、家族利益的传统。这些文化传统影响着人们对人权主体的认识和理解。接受了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中国人权观反对将“人”视为抽象的孤立的个体的人,而主张“人”只能是历史的、社会的和具体的人。

要求集体人权是亚、非、拉人权观的一个共同特征。英国学者霍勒曼对俄国文化与美国文化的对比分析具有典型性,他认为“俄国的历史充满了外国军事侵略和占领,而美国是一个外国征服者构成的民族;在俄国人的意识中笼罩着国家空间被外国侵略者侵入的恐惧,在美国人的意识中笼罩着自己的私有空间被本国政府侵占的恐惧。这些对不公正的不同经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不同的正义观:一个主要从集体的角度构思人权,另一个是从个人的角度”。[16]有着相似的被侵略被殖民痛苦的亚、非、拉国家,主张“集体”应当成为人权的主体,而且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基础和前提。

穆斯林国家对西方“个人主义”的人权理论也提出了反对意见。西方的许多人权观对穆斯林的思维方式来说是陌生的,而且被认为低于穆斯林的人权观。当西方强调个人利益时,伊斯兰却推崇集体幸福。根据伊斯兰教法,即沙里阿,个人不是一个有主权的实体。人权,“例如宗教自由,主要是一项集体的而不是个人的权利”。[17]

具有非洲特色的人权观也更强调集体权利,至少集体权利应当享有与个人权利相等的尊严,在传统的非洲社会里,作为一个个人意味着以某种方式结合于一个集体。与西方的个人主义相对立的个人资格,只有被置于集体之中而不是站在集体的对立面时,才能得到理解[18]。文化传统的差异使得在某些具体问题上要达成对人权的统一理解十分困难。例如,根据西方基督教的文化传统,胎儿享有绝对的生命权利,除非胎儿威胁到母亲的生命,否则不容侵犯胎儿的生命权。而中国的人权观则认为,胎儿不是人权的主体,实行计划生育,符合《世界人权宣言》,不仅没有侵犯人权,而且是保障人民生存权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