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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本法院在这方面的实践
正如以上这些发展所显示的,各国直到最近才承认了国际社会关心人权保护问题的合法性。为了确保对人权的尊重,主要应该由各国采取恰当的国内措施。因此,国内法院的实践在这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很可能是对这种趋势所做出的反应,日本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分析并做出了比以前更为广义的解释。它们在这些解释中引用了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和评论。
其中一个有关的例子就是大阪高级法院在1994年做出的一个判决。该判决涉及有关当局为确定身份而提取在日本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的指纹的做法是否构成《公约》第7条中所规定的有辱人格的待遇的问题。在该案中法院使用了该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作为解释公约的补充手段。日本政府在批准公约时当然要确保日本能够在其宪法和国内法的框架之中实施该公约。另外该公约也被认为是一个自行生效的条约。因此,法院没有必要引用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但是法院认为这些一般性意见为解释公约提供了很有用的指南。法院所引用的委员会的有关《公约》第7条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是在1992年,即在法院就该案做出判决两年之前做出的。法院发现委员会为起草这个一般性意见而做的准备工作非常有用。我们可以预料到今后日本法院将会在更多的判决中引用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