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
刘海年[1]
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立为治国方略;同年10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又一次就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了决议。这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大事,也是影响世纪之交、从而影响整个21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大事。从理论上弄清、在实践中理顺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 依法治国要进一步强调
“依法治国”理论提出后,首先被党的政策肯定,之后被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这标志着它已走出学者们的书斋和学术理论的殿堂,一步步变成了具有国家意志和强制力的治国方略。从一年多的实践和1997年的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代表们的发言看,依法治国已在全国得到普遍拥护,并成为时代的强音。尽管如此,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2],长期只按政策办事,按领导人的意见办事,“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3],所以,当“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治国方略后,许多人并未真正理解,更不习惯。因此,无论在学术理论界还是广大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中,都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一)正确认识“依法治国”
我们在一篇文章中曾经指出:“所谓依法治国,就是指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涉、阻碍和破坏。一句话,依法治国,就是依照表现为法律形式的人民意志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受法律的切实保护,国家机关的权力受法律严格制约。”[4]这就是说,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法是人民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依法治国”所治理的“国”,当然包括全国公民,但首先是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器。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很显然,“治国”是人民依照法律通过治理国家机器来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自己的权益。
现在,在全国人大正式做出决议之后,公开不同意“依法治国”的声音已听不到了,但以实际行动对抗或接过这个口号而从中贩私的现象却不鲜见。在立法方面,本来法的品格应当是正义、公平、科学和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它的制定必须通过充分民主、严格的立法程序。但是,某些人却偏袒某集团、某部门或某一地方的利益,借立法之机,不惜以极不正当的手段来固定、扩大、甚至攫取不应有的权力。这不仅从根本上背离了法的正义、公平和科学的品格,背离了法治的精神,而且还从根本上损害了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形象。在执法方面,据统计,我国80%的法律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权力历来是国家权力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力,所以依法行政就成为依法治国的关键内容。行政权力在国家权力中过分强大在我国本来就有历史根源,加上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行政法制至今很不健全,不少行政机关和官员不注意依法行政,在执行职务时仍然以领导人的批示为圭臬,“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的最高权威机关,人民法院是裁决违法犯罪和惩治罪犯的最终防线。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对案件的裁决只服从法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最重要条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尽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实践中,干涉司法的行为却屡禁不止。其中不仅有一般民事案件,而且有经济案件和刑事案件。当然,这种干涉能够得逞,往往与制度不健全和某些司法官员的素质不高有密切关系。
“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中央之所以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口号提出后之所以能够迅速得到普遍拥护,是由于大家对曾经存在过的“人治”、并由“人治”而演变成的个人专断给国家和民族造成的损害记忆犹新。但上述存在的问题却说明,许多干部并未真正摆脱“人治”的樊篱,只是以“法治”对其行为作某些包装而已。由于这种手段败坏了法治的名誉,损害了法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其结果甚至比“人治”还要糟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干部的言行所以敢与“法治”相背离,有的人不惜以身试法,常常与职位更高的党政领导干部有意无意明里暗里的支持有关系。这些同志无论是利益驱使或认识不清,都应从治国的大局出发,尽快提高认识,改弦易辙,回到党和国家确定的依法治国方针上来。
(二)有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
我们在论及“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时曾经指出: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是保证国家稳定,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5]在这里我仍想从另一个角度作一些补充,即:我国多年来积累的一些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只有通过法治,通过依法治国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我们曾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处理调整阶级关系和思想关系上,而且在处理和调整这些关系时也很不得法,“以阶级斗争为纲”,忽视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至于当十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时,我国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相当一部分人民食不果腹,衣不暖身。“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强调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必须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社会全面进步”,[6]从而实现了把发展社会生产力放在首要位置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转变。实践证明,这是非常正确、非常英明的,对于我国走出困境、改变面貌起到了巨大作用。问题在于,不把阶级矛盾作为社会主要矛盾,并不意味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里就不存在矛盾;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口号和改变与之相应的行动,并不意味着不要客观地看待和积极地调整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包括阶级矛盾在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事实上,在我国社会中客观存在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民族与民族、地区与地区以及公民与政府、群众与干部、社会与国家、中央与地方之间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其中,有些矛盾是一切形态社会里共有的,有些则是我国社会所特有的;有些是在改革开放以前就一直存在的,有些则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后出现的或激化起来的。实践已经证明,搞好经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提高教育文化水平,可以为解决社会矛盾创造有利的物质和精神条件,有时还可以化解某些矛盾。但事实证明,从根本上讲,它们本身都没有也不可能直接地调整社会关系和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只有实行法治,才能做到这一点。现代法制,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无论是政治方面的法律,经济方面的法律,还是文化、教育、科技方面的法律,其主要功能不仅仅在于通常所说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效能,更重要的是,在于通过规范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职权和职责),从深层次上协调自由与秩序、权威与服从、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公民、中央与地方、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与自我利益等方面的关系,从而为那些凭借经济的、行政的和道德的手段所难以解决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提供一种合理的、有效的和安全的解决途径。因此,我们应该在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党的基本路线的前提下,对于如何通过法治来解决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推动社会进步、达到长治久安以及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有一个更高的认识,从根本上最终回答社会主义社会在阶级消灭之后如何有效地处理和解决社会矛盾的问题。
(三)坚持“一国两制”,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要求依法治国
基于民族尊严和国家利益以及香港七百万同胞的幸福,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以“一国两制”的方针解决了香港、澳门问题,并将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完成祖国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构想的核心是在一个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中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并且长期不变。香港已回到祖国怀抱,为了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和保持其长期繁荣稳定,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规定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特别行政区。国家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其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不变,社会制度不变,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此外,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还可以自行处理一些有关的对外事务。基本法规定了香港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按照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其他人享有包括政治、人身、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广泛权利和自由。基本法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这个政治体制既不是西方的三权分立,也不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的新型的政治体制。基本法还规定了有关香港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以保持香港原有的制度正常运行和保障居民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利益。
按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与内地不仅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经济制度不同,由于其法律基本不变,而原有的法律制度又属于普通法系,与内地在法律形式和运作上也有很大差别。这就是说,香港回归之后,在我国,从法律性质上说,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之外,局部还存在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从法律形式上说,除存在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以制定法为主的大陆法系之外,还存在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这就增加了我国法制的复杂程度,对法制建设自然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香港是一个“无民主有自由”的社会。香港的最高统治者,是作为英王的代表、由英王任命的总督。这个总督有很大权力,却与民主毫无关系。但是,由于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他对香港的统治却是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的。多年来,香港的机构和居民已形成了依法办事的传统。1997年7月1日之后,国家虽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作为统一国家的一个部分,它必然会越来越多地在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等方面同中央与内地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生联系。这就要求中央各部门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遵守和尊重香港基本法以及香港的其他法律,同时也要求香港特别行政区尊重内地的法律。要认真解决不同性质、不同法系和不同法域而形成的法律冲突,搞好司法互助。这种形势,不仅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而且势必给依法治国以新的动力。
二 精神文明建设重在建设
(一)每一种形态的社会都有自己的精神文明
精神文明是社会文明的组成部分,这对物质文明和整个社会文明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从历史发展看,任何一种形态的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在总结前人和当代经验的基础上,都很注意构筑反映其时代的精神文明体系。中国古代,“礼”曾是春秋战国之前奴隶社会精神文明的核心内容,在漫长的封建社会,精神文明的核心内容则是不断被改造和予以解释的孔孟之道。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中国没有出现过典型的资本主义发展,1840年鸦片战争后至1949年之前的一百余年中,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所以,作为精神文明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在这一时期里也是混杂的。关于资产阶级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李燕杰同志在一次座谈会上举出了法国拿破仑皇帝的例子:“在巴黎有人说,拿破仑的作为,并不在于他的武功,而在于他的文治。一则,他在世时,曾组织过85次法制讨论会,他亲自主持38次,并完成一部拿破仑法典;二则,他重视道德教化;三则,他千方百计构建、修缮艺术宫殿,组织艺术家进行艺术创作,引导人们追求美。”[7]当然,由于历史条件,上述不同形态社会的精神文明,不可能不带有很大局限性,但它们毕竟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留下了清晰的印记,并且其内容也不乏人类历史文明的结晶。
社会主义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更高的社会形态。它从私有制母体脱胎,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逐步以公有制取代私有制,这都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新思想体系的指导,需要在这一新思想体系指导下确立社会主义的高尚道德。正是依靠这种新思想和高尚的道德,无数仁人志士和革命先烈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自由和解放,无畏、无悔,悲壮地或默默地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和青春年华,中国革命事业才能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正是依靠这种新思想和高尚的道德,我们党和政府才能在革命胜利后团结亿万人民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诚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曾犯过错误,尤其是犯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严重灾难的错误,并且在“破旧立新”、“横扫一切牛鬼蛇神”的口号下,干过“否定一切”、“打倒一切”,败坏社会道德,破坏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傻事。但是,我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过曲折道路,战胜重重艰难困苦之后,仍取得了为世人所瞩目的改革和建设的辉煌胜利。历史经验证明,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为核心的精神文明,无论是对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还是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整个社会文明都有重要影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如不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就会思想混乱、道德滑坡,最终招致衰败;而注意精神文明建设,有坚定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道德,就能兴旺发达。历史经验还证明,社会主义不是自发的,它是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和思想道德指导下的自觉行动。要使这种思想和道德在人们中间生根,必须靠教育、靠灌输。
(二)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成绩巨大,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央确立的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既包括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内容,也包括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迅速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集中力量发展经济,大力加强物质文明建设,同时也强调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即“两手抓”),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动力,保证其沿着正确的方向稳步前进。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十几年中,两个文明建设总的情况是好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互促进,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迅速发展。但是,由于一些同志认识不足,也可能是由于错误地总结了以往的经验,实际工作中曾出现了“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情况,以至于造成了很不好的后果。实践经验证明,凡是我们注意既抓物质文明建设又抓精神文明建设时,我们社会主义事业就发展,否则就走弯路,造成失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反复强调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从多方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发展和稳定。尽管如此,“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工作中,忽视思想道德教育,忽视精神文明,一手比较硬,一手比较软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在社会精神生活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假冒伪劣、欺诈活动成为社会公害;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东西屡禁不止;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蔓延,党风政风受到很大损害;一部分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或动摇。”[8]为了扭转这种现象,进一步增强全党同志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开创新形势下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局面,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继十二届六中全会做出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之后,又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决议结合新的形势,强调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地位和重要意义,指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阐明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应采取的措施,确定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行动纲领。
(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坚持不懈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包括的内容很广泛,就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公报来看,它主要包括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和科学等领域。[9]但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这是由于它“集中体现着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10]。所谓思想,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对客观事物的理性认识。一切符合于客观事物的认识是正确的思想;不符合客观事物的认识是错误的思想。思想分为不同类型,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有爱国主义思想和集体主义思想,当然也有资产阶级思想、利己主义思想等。历史经验和无数次社会实践证明,在中国,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对我国社会客观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是正确的思想。所谓道德,是一定社会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的行为规范总和。它以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公正和偏私、诚实和虚伪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社会舆论的力量,使人们形成一定的信念、习惯、传统而发生作用。从社会形态上分,道德可分为原始社会道德、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资本主义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实际上,进入阶级社会之后,同一形态社会中各阶级有着不同的道德。上述所谓各个社会形态的道德,只是居统治地位阶级的道德而已。道德又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人们生活的客观条件、文化背景千差万别,各人自我改造的标准和主观的努力各不相同,所以,现实中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高低就很不一致。具有先进思想和高尚道德的人总是少数,而多数人往往处于一般状态。这就决定我们在提出某种有关思想道德的口号和制定某种行为规范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区分哪些是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和应该做到的。正如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的:“我们现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终目的是实现共产主义,应当在全社会认真提倡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要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支持一切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追求真善美、抵制假恶丑、弘扬正气的思想道德,一切有利于履行公民权利与义务、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道德。”[11]只有牢记中央关于“把先进性要求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才不至于在思想道德方面的工作中重蹈操之过急、要求过高、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错误;才能团结和引导亿万人民积极向上,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水平。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指出,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的指导思想、总的要求和目标是:“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在全国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12]俗话说:“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在全国范围形成“两个文明”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需要一代、两代甚至几代人的努力和扎扎实实的工作。不能浅尝辄止、蜻蜓点水,也不能只满足于制订文明公约和守则之类的纸上文章,更不能搞形式主义、花架子自欺欺人,不然就难辞以不文明的态度对待严肃的精神文明建设事业之嫌。
正因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提高靠教育、靠灌输,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靠艰巨细致的工作,所以整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业都要靠持之以恒的常抓不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对于如何搞好精神文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诸如加强党的领导、采取多种多样形式的宣传教育和群众性的创建活动,等等。我觉得有些问题尚需进一步强调,就是:第一,在教育方面,“要从娃娃抓起”。家庭是孩子的第一个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对孩子要从小言传身教,教育他们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热爱祖国。我们小学的政治思想教育课本不妨多一些有关家庭道德和社会公德方面的内容,把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宪法内容的教育(高年级)结合起来,循序渐进,以求实效。第二,教育形式要多样化,内容要通俗化。这一点我们应从传统教育中汲取有益经验。过去,即使在偏僻的农村,也有一些目不识丁的家庭妇女能背几段《三字经》,能讲“孔融让梨”、“司马光打破缸救人”的故事,可见当时某些道德教育相当普及、通俗。《三字经》中有许多封建糟粕不可取,但其中也不乏有益的内容,应当加以鉴别,取其精华。据报道,广东编有新三字经,形式、内容都很好,当然这只是一个例子。我们现在的传媒形式很多,文化方面的建设既是思想道德的手段,也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应当充分发挥其作用,尤其要注意不让它们起相反的作用。第三,注意言教,更要注意身教。孔子曰“子帅以正,孰敢不正?”这说明我国古代就重视表率作用。在当今社会,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老师对学生,干部对群众,领导干部对一般工作人员,均处于主导地位,他们在家庭、学校、机关和社会上都应具有表率作用,在思想道德方面尤为如此。人们要“听其言,观其行”,如果我们的家长、老师、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能注意自己的表率作用,我们的思想道德建设和整个精神文明建设就能事半功倍,出现崭新的局面。第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群众性的活动,在加强个人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要注意加强集体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和表彰思想道德高尚的社区、单位和行业的精神文明。第五,随着经济发展加大必要的资金投入,注意文化馆、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影剧院以及其他精神文明基地建设,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环境。
三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关系密切
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有许多共同点,也有不少不同点,但总的看二者关系密切。
(一)从提出的背景看二者的密切关系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是我国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提出的。本来,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有历史规律性,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有普遍性。但对我国来说,二者有更强的针对性。就依法治国来说,它是与“人治”及其影响有关的。我国历史上长期实行的封建专制统治、辛亥革命失败后的军阀统治,都属于“人治”。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是武装夺取政权,长期处于战争状态,虽然也有根据地建设,革命根据地的确也颁行了一系列法律,但总体上看主要运作方式是命令和执行命令。新中国成立后很快转入计划经济体制,运作方式是指令和执行指令,主要靠党的政策和领导人的意见办事。“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竟然提出领袖的话“句句是真理,一句顶一万句”,是“最高指示”,实际上也是一种“人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历史进行了反思,检讨和批判了“人治”的错误,但由于改变传统和确立新制度都有困难,我国至今只能说是处在从“人治”向“法治”过渡之中。提出和强调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与解决我国历史积累下的问题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新出现的问题有直接关系的。本来的传统思想道德体系早已被打破,在党领导下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了一种新的思想道德。这种思想道德总的说是利他的义务型,基本上可以适应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体制。但是,自五十年代以来,在“左”的错误思想体系影响下,相继在政治经济和思想道德领域提出了一系列过激的口号,甚至还加以行政的和法律的强制。错误的手段和实践的不良后果加重了人们思想的混乱,并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极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使人们对历史进行审视。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一方面与之相适应的思想道德观念,诸如自由竞争、等价交换、个人利益等得到确认;另一方面有些人又走向新的极端,诸如公然宣扬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造成美丑不分,善恶颠倒。这种情况不仅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也有碍于物质文明建设。总之,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提出和被强调,都是针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需要。
(二)从相互作用看二者的密切关系
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具备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观念,都是我国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这个上层建筑中的两个行为规范体系。二者的关系概括起来就是,精神文明建设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国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保障。它们总的目标是把我国建设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必须是反映人民意愿,反映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合乎理性、正义、公平的法。换句话说,是善法、良法。制定这样的法,从参加人员、制定过程到内容都必须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并将某一部分道德规范变成法律规范,赋予国家强制力。在具备了完善的法律之后,所有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全体公民都要一体遵守并监督法律的实施。这也需要具备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道德。国家机关和官员执法都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执法中都可能遇到权势、金钱的干扰和其他物质诱惑,只有具备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道德,才能在实践中有效地排除这些干扰和诱惑,秉公执法。即使普通公民,有了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也才能提高守法的自觉性。社会是复杂的,并且不断发生变化。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不留下空隙,尤其不可能不出现新空隙。一个社会如无良好的思想道德,有些人就难免不钻法律的空子,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打擦边球,社会秩序仍难以维护,法治仍不能实现。
既然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法治又具有国家强制力,那么它就能通过为国家实现国家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其他社会职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为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和教育建设等提供可靠保障。第一,法治能借助其特有的国家强制力通过立法提醒人们应该遵守和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营造培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所需要的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法治能通过特有的国家强制力扬善惩恶,树立公众学习的榜样和打击少数害群之马,解决精神文明建设必须解决的一些问题。第三,法治能通过其特有的国家强制力,通过对经济、科技和教育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合理布局,解决各地区间因发展不平衡、贫富不均而引发的心理不平衡以及其他给精神文明带来的种种问题。第四,法治还可以用其特有的国家强制力调动有关部门和地区的积极性,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所需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为精神文明建设提供多方面的保障。此外,精神文明建设需要落实在基层、单位和社区,像目前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经培育出的许多典型,但经验证明,如无法律保障,如不能将已形成的良好风气制度化、法律化,这些典型就难以持久。
(三)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相辅相成
由于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与精神文明的核心内容——思想道德在产生方式、表现形式、适用范围和实现的手段上有许多不同,所以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在实践中就会显现出各自的特点。概括说,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而道德则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养成或受传统习惯影响形成的。法律通常以文字载明昭示,其规范一般较为明确,并具有更大的统一性;而道德通常则表现为观念、习惯,其规范则较为模糊。在阶级社会,尽管统治阶级力图将本阶级的道德变为统治的道德,但不同阶级和群体仍存在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道德。作为行为规范,法律规范行为主体的外在行为,因行为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而进入法律调控领域;道德则是通过深入人们的内心世界感化心灵、引导人性,提高人的品格,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的实施也靠教育,但是主要靠“他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违法者予以“硬性”约束,对违法犯罪者施行制裁或惩治,直至剥夺生命,具有“刚性”特点;道德的实施则主要靠“忍”、“自律”,或通过教育感化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唤起人们的良知和羞辱感来实现,对人们是一种“软性”约束。上述不同之处不可能不在治理国家的实践中产生不同特点。依法治国、精神文明建设提法不同,本身就说明了问题。由于二者实施的主管部门不同,由于各地区各系统的实际需要不同和在一定时间内强调的侧重点不同,在对待上可能会出现某种差异,但应有的基本认识是,二者不应是相互妨碍、对立、甚至相互排斥的,而应是相互配合、结合、相辅相成。因此,对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应当统筹兼顾,主管部门要共同协作,切不可各敲各的鼓,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否则将产生混乱和导致力量抵消。
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曾发生过“法治”与“德治”之争,那是在当时社会大变化、大改组的时代,不同阶级、阶层在治国方略上的不同主张和争论,反映了不同阶级的利益和要求。那场争论持续了很长时间之后,实际上是以德法合流而告终。我国现在正在实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对立的阶级已不存在,人民的共同利益占主要地位,我们应摆脱历史的阴影,不能把精神文明建设比喻为昔日儒家的“德治”,把依法治国看作是法家主张的“法治”,从而在治理国家上陷入无休止的争论。只有把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二者相辅相成,才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兴旺之道。
四 以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切入点,深化和推动体制改革
既然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都是人们的行为规则体系,是从两个不同角度规范人们的行为;既然它们是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二者的目标又完全一致,那么它们就不可能不在实践中相交汇,并由此而产生进一步深化和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强大动力,进而把建设制度文明提上日程。
(一)改革和完善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及其成功实践的重要部分,就是他十分重视制度的改革与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全国工作着重点转到经济建设上之后,便很快发现了必须改革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经过一段探索和实践,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科学决策。回顾在此之前经济建设上的种种失误,固然有多种因素,但最主要的是我们未能认识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建立相应的制度。而一旦我们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情况便迅速发生了变化。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在经历了调整之后得以持续发展,与我们在经济体制改革上的成功有着直接关系。制度的改革和建设,甚至可以说主要是政治体制的改革和建设。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建立的政治体制,是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样的体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许多弊端。邓小平同志曾说:“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他强调指出:“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又坚决彻底的改革,人们才会信任我们的领导,才会信任党和社会主义,我们的事业才有无限的希望。”[13]在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不久,邓小平同志就提出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他说:“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14]
应当指出,新中国成立后一个时期,我们国家虽然制定了宪法,颁行了一些法律,但总的看国家的运作主要是靠政策,靠领导人的意见和指示办事。如果说历史条件造就了一批有威望的领导人,他们凭借个人魅力能够团结人民,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实现一定目标过程中,尚不能避免所发生的许多错误,那么在形势发生变化,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的运作尽管仍然少不了领导者个人的因素和作用,但主要的却不能不靠制度。这既是历史发展的规律,也是我们自己切身的经验。很显然,解决我们国家当前面临的问题,无论是经济上的还是政治上的,都必须靠体制上的改革与完善。
(二)以法治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切入点实现体制改革最稳妥、最安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几成共识。1992年党的十四大以来,与市场经济发展相应的法律逐渐增多,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的法治状况却令人担忧。从目前情况看,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危害经济发展的非规范化行政干预大量存在,有法不依现象十分严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老大难问题久拖不决。这固然有诸多因素,但法制不完备、不依法办事,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无论是在搞活大中型国有企业、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反对不正当竞争,还是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发展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民利益等方面,都需要增加法治的力度,提高人们,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事实上,会不会以正确的思想和良好的道德为指导运用法律、能否以法律规范市场行为、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服从法律的权威,已关系到经济体制改革是否能够深化、改革方案能否落实、改革目标能否实现,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增长能否持续下去的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长期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这已为越来越多的事实所证明。如前所述,早在1979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问题。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在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的同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党的十三大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展开和深入,对政治体制改革提出愈益迫切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是建立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强活力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领导体制。邓小平同志还把政治体制改革的成功视为关系整个改革全局性的问题。他说:“我们所有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涉及更多方面、更深层次的利益,为避免可能出现的由于不慎而影响来之不易的社会稳定,后来实际上是放慢了步伐。现在面对多年积累的诸多矛盾,而其中许多矛盾的解决又需要加强公法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因此,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把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
基于以往的经验,并认真分析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如不是陷入幻想,就不会把制度改革看作是一蹴而就、风平浪静的事。为避免和尽可能缩小制度改革而造成的社会波动,应将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作为切入点,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现阶段改革的目标。法律更加科学和理性,通过民主和立法程序,对现实的认识更加客观,一般不会在尖锐复杂的矛盾面前动感情发脾气,从而做出错误决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能不断提高干部和群众的素质,这不仅可以动员更多的人成为体制改革和建设的动力,而且能增加社会整体对改革的承受力。所以,以依法治国和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就会使改革更加稳妥和安全。
(三)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倡导者和领导者。无论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还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需要加强党的领导。特别是涉及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仅需要党实行领导,而且还牵涉党组织本身,更需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制度改革成败的关键。制度改革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其中既包括观念更新,也包括法律的完备,当然更包括制度的废立。作为这个事业的领导核心,在这场变革面前既不能抱着“多年的道路走成河,多年的媳妇熬成婆”的态度,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因循守旧,也不能不考虑现有条件,操之过急。在复杂多变的条件下,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把握正确的方向,表现出应有的决心和气魄,毅然抛掉那些我们虽然习惯而与现实需要不相容的东西;努力学习和掌握那些现实需要而我们却不熟悉的东西。如此,体制改革才能注入新活力,其成功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社会主义民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鉴于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是执政党,党内的民主对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首先要注意发扬党内民主,在组织建设和党的领导机构的产生方面,严格按党章规定的程序办事,把那些模范地遵守党纪国法、符合“四有”新人条件、受群众拥护的共产党员选入各级党的领导机构或推荐到国家政权机关中。现阶段,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选举机制,把真正代表民意、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选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宪政建设。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作为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任何私利。为了全中国人民的利益,党应通过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的办法来实现对国家事务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就要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共产党员都应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党的组织无论是发文件,还是发指示,都应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党组织不应包揽行政事务,该政府办的事由政府办,该司法机关办的事,由司法机关办;党组织还应更好地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法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损害人民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事件,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关系。
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邓小平同志建设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保障,尽管在过程中可能因利益调整和价值观念的不同而引发种种矛盾,但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各级党组织一定能理顺二者关系,把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逐步引向深入,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2]《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第332页。
[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第146页。
[4]王家福等:《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5]王家福等:《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6]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1992年10月12日。
[7]李燕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重在建设》,《人大工作通讯》1997年第1期。
[8]《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9]《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鉴于教育和科学的发展,中央已有全面部署,这次会议主要讨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的问题。”
[10]《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鉴于教育和科学的发展,中央已有全面部署,这次会议主要讨论思想道德和文化建设方面的问题。”
[1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12]以上引文均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
[13]《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33页。
[14]《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