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版序言
《社会性别与妇女权利》一书出版至今已满10年。其间,不断有学界同人和在校研究生给予赞许。2016年本书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首届“王金玲性别研究奖励基金”优秀成果三等奖。2018年,是法学研究所六十周年华诞,我也将迎来在法学所工作的第20个年头。在此之际,修订再版本书,实为“双喜临门”!!
2007~2017年的10年间,中国在保障妇女权利、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机制建设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中国特色的妇女人权法律政策框架体系已经搭建;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
政府通过发布和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搭建起中国特色妇女人权保障的政策框架。现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0—2020)》确立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六大领域57项主要目标和88条策略措施。现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确立包括平等推进在内的五大推进原则,充分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各类特定群体的权利,努力消除性别歧视。
国家立法机关修改若干法律,进一步加强妇女法定权益的实现,具体如,2010年同时修订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采取积极措施促进妇女政治参与。选举法第6条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代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农村妇女参与决策与管理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至7人组成,村委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再如,2015年8月,修改后的刑法,加强惩处强奸幼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嫖宿幼女罪,对刑法第241条规定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6款做出修改,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国刑法对具有此种情形的收买人,从过去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为现在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其意旨在于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力发挥刑法对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保障功能。2016年1月1日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效,“全面二孩”政策在全国推行。各省、市、自治区随之修改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符合国家规定生育妇女的生育奖励假,增加规定新生儿父亲护理假。这对于转变生育是妇女单方责任的传统观念,推动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倡导的男女兼顾家庭义务与工作责任,共同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具有积极意义。
近年来,党和国家日益重视保障民生的社会法制建设,在社会法领域,一批与妇女权利相关的新法律法规相继问世。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专设生育保险一章,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其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待遇,还有利于保障母亲和儿童的生活水平。再如,为促进劳动中的性别平等,增强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保护,2012年国务院颁布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与1988年规定不同的是,新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从身体和生理保护(规定产假98天),扩展到精神和心理层面(强调用人单位负有防治职场性骚扰的义务)。2015年12月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确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一系列特殊措施和制度,如公安告诫、受害人庇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加强对家庭中的妇女、儿童、老年人等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社会保护。我国妇女的社会保障权、平等就业权、劳动安全权,以及免于暴力侵害权的法律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10年来,国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制度,逐步建立国家和省级妇女状况监测体系,制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2010年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妇女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地位与十年前相比有很大提升,妇女人权保障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
本书各章写作基本按照“事实与数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国际人权法标准、立法对策与完善”的顺序展开。鉴于2007—2017年我国妇女人权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从内容到体系,均发生诸多变化,妇女人权享有状况的事实与数据也有很大改观,修订时逐章增加修改,虽可操作,却因改动篇幅较大,难免有是另一本新书的感觉。于是,决定采取下列折中方法修订:(1)在修订序言中,勾勒出10年来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的主要脉络与内容,使读者有宏观上的把握;(2)对各章所涉若干法律制度的变化,通过增加注释做出说明;(3)在个别章节正文中增加近年来调查研究的成果。当然,对全书文字、脚注重新阅读修改是必须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以今天的眼光看本书,必然要删去一些不合时宜或过时的表达与判断,甚至仍能发现当年校对时遗留的个别瑕疵。
“性别平等和妇女赋权”是2015年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之一。女性参与和跨性别合作是使《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更加具有变革性和包容性的关键,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议程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2]中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在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程中,提升妇女人权法律保障水平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内外发展实践都表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当然带来妇女发展和两性平等。国家和政府应不断提升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责任感和主动性,将妇女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将性别观点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与法律的制定、执行和评估的全过程,在社会资源配置和利益格局调整中,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国家还应在全社会坚持不懈地宣传男女平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当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和性别不平等观念发生改变时,体现先进性别理念法律对于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的积极效果便会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薛宁兰
2017年深秋 北京
[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2015年9月22日。
[2]联合国妇女署执行主任普姆齐莱·姆兰博—恩格库卡在2016年国际妇女节上的致辞,载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编《研究信息简报》2016年第3期,第4~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