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基本内涵
“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提法最早出现在1985年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内罗毕战略》中。10年之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两个成果性文件《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做了更为全面和成熟的表述。宣言要求各国政府“确保在我们所有的政策和方案之中体现性别观点”。《行动纲领》指出:“在处理提高妇女地位的机制问题时,各国政府和其他行动者应提倡一项积极鲜明的政策,将性别观点纳入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以便在做出决定以前分析对妇女和男子各有什么影响。”“赋予妇女权力和男女平等是各国人民实现政治、社会、经济、文化和环境保障的先决条件。”这些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
199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一致定义,提出各国要把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该定义指出:“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女性和男性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将女性与男性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使女性和男性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43]
定义可见:①社会性别(gender),不是妇女的代名词。这一概念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国际妇女人权运动的对象从“妇女”到“女性和男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转变,是“社会性别与发展”策略的体现。因此,社会性别主流化不是社会发展的女权化,而是社会发展的性别平等化。②社会性别主流化是一项战略。它要求国家立法、政策、项目从制定到评估的全过程都需考虑女性和男性的关注与需求,分析其对女性、男性各自将产生何种影响。这一定义提出了对立法、政策、规划和项目进行社会性别分析的必要性和重要性。③将社会性别平等纳入主流是一个过程,涉及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定义特别强调政策和项目在设计、执行、跟踪、评估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要考虑男女两性的不同需求,推动性别平等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需要贯穿始终。④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本身不是目标,而是推动和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手段。过去,联合国很多决策关注的只是“妇女”,现在从“妇女”到“社会性别”的转变,从更加广阔的层面涵盖了男女两性的角色、需求、地位及相互间关系,有利于扭转妇女人权边缘化状态,并将性别平等纳入发展的主流。这不仅有利于妇女人权发展,也为人权总体状况改善开辟出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