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补偿:基于全价值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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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内外研究综述

(一)生态补偿的概念

1.国际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的概念

在国际上,与生态补偿对应的概念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PES),即政府、企业或者农户之间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一种交易行为,通过这种交易行为从而实现对生态系统服务和产品的保护。

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有关“生态系统服务付费”的概念有以下几种。

Cuperus等(1996)认为,生态补偿是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偿的目的是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

Noordwijk等(2005)认为,生态系统服务付费必须具备4个条件:①现实性,即它是基于现实的因果关系和机会成本的权衡;②自愿性,即付费方和接受方所做的是在充分知情前提下的自愿行为;③条件性,即这种付费是有条件的,且条件可监测;④对穷人有利,即它应该能促进资源的公平分配,不会使穷人受损。

Wunder认为,生态系统服务付费有以下5个准则:①它是一个自愿的交易行为;②应明确界定购买的对象;③有一个购买者;④有一个提供者;⑤有付费。从当前国际生态补偿案例来看,很少有同时满足上述5个准则的。在对全球范围内287个相关的PES项目的调查显示,几乎没有一个项目能严格符合以上5个准则(Landell-Mills and Porras,2002)。

Engel等(2008)从交易成本角度,进一步发展了Wunder(2005)的定义。Engel 等(2008)扩大了生态系统服务购买方的范围,将生态系统服务受益者扩大至包括政府或国际组织等的第三方。另外,Engel等(2008)还分析了集体产权的作用,并且将一些集体组织如社区划分至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方。

2.国内生态补偿的概念

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概念有以下几种。

毛显强等(2002)认为,生态补偿是通过对损害(或者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收费(或者补偿),从而提高行为的成本(或者收益),激励损害(或者保护)的行为主体减少(或者增加)其行为引起的外部不经济(或者外部经济),从而达到保护资源环境的目的。

沈满洪和陆菁(2004)认为,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现生态保护外部性内部化,让生态保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通过制度设计减少生态产品这一特殊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问题,激励人们从事生态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增值。

王金南等(2006)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环境服务价值、生态保护的成本或者发展的机会成本,运用财政的、税费的或市场的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以及破坏者利益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对其政策范围的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理解即生态环境服务付费,是生态环境服务的受益方对生态环境服务的提供方付费的行为;广义的理解是不仅包括生态环境服务付费,还包括生态破坏恢复,即包括“受益者补偿”(Beneficiary Pays Principle,BPP)和“破坏者恢复”(Polluter Pays Principle,PPP)。

中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课题组(2007)认为,生态补偿是为了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服务,用经济手段作为主要方式,调节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一种制度安排。该机制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以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生态环境服务的价值、生态保护的成本或者发展的机会成本,利用市场和政府的手段,调节生态保护的利益相关者间关系的制度。对其理解有狭义和广义的区别。狭义的生态补偿主要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取得效益的奖励或对生态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造成损失的赔偿。广义的生态补偿还要加上对环境污染者进行收费。

(二)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

1.国外流域生态补偿关于利益相关者的研究

国外学者将生态补偿的主要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分成以下三类:第一类是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方,即卖方;第二类是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方,即买方;第三类是其他相关的个人或组织。由于生态补偿机制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政治制度下产生的,所以来自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方、购买方或第三方的实施动机将对生态补偿项目的设计产生很大影响。

一个良好的生态补偿机制首先要有明确的、潜在的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对象,即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方,也就是那些可以保证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人(Pagiola and Platais,2007;徐中民等,2008)。例如,流域上中游的土地使用活动通过渗透或蒸发过程影响下游的水文服务。这说明潜在的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方是土地所有者,大量生态补偿项目是针对私人土地所有者的。政府也是土地所有者,所以生态补偿项目也可以将保护区等公共土地作为目标。Engel等(2008)认为,不管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方是谁,生态补偿项目的最终目标都是要找到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人。只要参与是自愿的,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方都不可能接受比他们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成本还要低的支付。

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方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生态系统服务的真正使用者,另一种是生态系统服务使用者代表,如政府、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等。在购买者是生态系统服务真正使用者的项目中,一个例子就是水电站给上游的土地使用者付费从而保护水电站上面的流域。Pagiola和Platais(2007)认为,由使用者购买的生态补偿项目是有效的。因为购买者对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掌握了更多的信息,并有明确的动机来保证这种机制的良好运行,对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情况能够直接观测,在可能的时候有能力重新协商。因为解决问题的方法类似于科斯定理中协商解决的方法,因此这种生态补偿项目有时被称为“科斯型的生态补偿项目”。

在政府购买的生态补偿项目中,生态系统服务的购买者是代表生态系统服务使用者的第三方,例如,我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的购买者是中央政府。Pagiola和Platais(2007)认为,相对来说政府购买项目的效率较低。

2.国内相关研究

国内学者也从各个方面对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和受损者展开研究。郑海霞(2010b)认为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应是生态环境服务的提供者及补偿费用的接受者,包括上游林业主和农户。刘江宜(2012)认为流域下游的企业与居民会由于上游的保护行为得到额外的收益。此时,生态保护的受益者就是下游居民。生态保护的受损者指的是为生态保护建设付出劳动与成本的经济主体,包括生态环境的建设者与管理者,同时还包括因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而受损的主体。刘青和胡振鹏(2012)认为,生态补偿主体包括政府、居民和社会组织,补偿对象包括政府、居民以及生态环境建设者。黄寰(2012)认为,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主体和受偿主体应该是省级政府(跨省的流域)和市级政府(省内流域)。胡仪元等(2014)认为,生态补偿的支付主体可分为三大类,即政府、受益者及破坏者和社会捐助者;生态补偿的接受主体也有三大类,一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贡献者,二是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受损者,三是利益分享者。沈满洪等(2015)认为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包括政府、用水户、施害者以及保险公司等中介组织;受偿主体主要有上游政府、从事生态建设的居民以及由于产业调整而遭受损失的企业和农民等。

有学者认为,破坏者和地方政府不属于利益相关方(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编,2009)。破坏者不属于利益相关方的原因是,人类对阳光、空气等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资源环境利用,不会影响生态环境服务的质量,也不会对他人的利用情况产生影响,因此不用承担责任和义务,属于免费享用层面。同时,对于法律明令禁止的对生态环境的过度占用或者破坏的行为,也不属于生态补偿的范畴,所以,生态环境服务的破坏者不属于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方。地方政府不是利益相关方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属于生态补偿的具体执行机构而非利益相关方,中央政府应该激励地方政府充分发挥其在生态补偿实践中的作用,调动受益者、受损者和非政府组织等各方力量来监督地方政府的行为。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

1.国外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问题研究

生态补偿标准也就是补偿的额度问题。Pham等(2009)认为,最优效率的补偿标准应该是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机会成本确定。Ohl等(2008)也认为,应根据机会成本来确定补偿数额。Kosoy等(2007)提出,可以通过三个替代值表示机会成本:第一个是用所放弃的非农活动的收益来代替机会成本,第二个是用提供者所愿意接受的“价格”来代替,第三个是用土地的租金期望值来代替。而其他一些学者,如Pagiola(2008)、Munoz-Pina等(2008)、Engel(2008)的观点是,生态补偿标准应该大于提供者所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机会成本,小于使用者通过对所提供服务的使用获得的收益。因此,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重要内容是对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机会成本的确定,并评估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

将居民的支付意愿作为生态补偿标准也是国外学者常用的方法。Loomis等(2000)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法研究了Platte河流域居民提高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支付意愿,结果为21美元/月。Blsinr等(2005)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法研究了美国俄亥俄州居民对改善环境的支付意愿,结果表明,有57%的居民愿意支付至少1美元用于环境恢复项目。James等(2006)对巴西的Amazonas Manaus流域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补偿支付意愿的研究结果是至少6.12美元/月。Sattout等(2007)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法对黎巴嫩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保护雪松遗产地的支付意愿进行了研究。

还有学者利用其他一些方法来计算生态补偿标准和补偿意愿问题。Johst等(2002)构建了一个生态经济模型,来对区分物种和功能的生态补偿预算进行时空安排,以及政策的实施提供数量上的支撑。Bienabe和Hearne(2006)利用多项式Logit模型对哥斯达黎加居民和国外游客的支付意愿进行了研究。Moran等(2007)通过对苏格兰地区居民的生态补偿意愿进行问卷调查,并且利用层次分析法和选择实验法进行了相关的计算和分析。

2.国内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问题研究

生态补偿标准问题也是国内流域生态补偿研究的重点和难点。很多学者对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进行了综述(李怀恩等,2009;刘桂环等,2011;禹雪中、冯时,2011;李国平等,2013;赵卉卉等,2014)。大体而言,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确定的方法主要有:CVM法、机会成本法、收入损失(费用分析)法、水资源价值法、土地利用类型计算(生态环境服务价值)法和水足迹法等。其中,CVM法是近几年使用较多的方法之一。如张志强等(2002,2004)、梁爽等(2005)、葛颜祥等(2009)、李芬等(2009)、郑海霞等(2010)、李青等(2011)、徐大伟等(2013)、李超显和周云华(2013)、周晨和李国平(2015)都利用CVM法对不同流域的补偿意愿进行了测算。机会成本法,如蔡邦成等(2008)利用机会成本法研究了南水北调东线水源地保护区的补偿标准问题,提出了利用生态服务效益来分担补偿成本的方法;秦艳红和康慕谊(2011)利用机会成本法对陕北吴起县的退耕还林标准进行了计算。收入损失(费用分析)法,如胡熠和李建建(2006)对闽江上游生态保护与建设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测算;刘玉龙等(2006)对新安江流域上游生态建设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测算;钟华等(2008)对渭源县生态建设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测算。水资源价值法,如李怀恩等(2010)对陕西水源区生态补偿量的测算;魏楚和沈满洪(2011)对浙江飞云江流域上游补偿标准的确定;耿翔燕等(2018)利用重置成本法对小清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等。土地利用类型计算法,如刘桂环等(2011)对密云水库上游土地利用面积的核算;金淑婷等(2014)对石羊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等。水足迹法,如耿涌等(2009)对碧流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王奕淇和李国平(2016)对渭河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测算等。

有些学者同时利用几种不同的计算方法,通过比较计算结果来确定最后的生态补偿标准。如毛占峰和王亚平(2008)利用机会成本法、支付意愿法和水资源价值法对南水北调中线安康地区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李云驹等(2011)分别按照机会成本法、CVM法和生态环境服务价值法计算了云南省滇池的松华坝流域的生态补偿标准,并得出了将机会成本法与CVM法相结合更有利于找到合理补偿标准的结论;张落成等(2011)分别利用收入损失法、水资源价值法和CVM法对天目湖流域生态补偿标准进行测算,并得出CVM法的结果更符合该流域实际的结论;禹雪中和冯时(2011)提出了用机会成本法和水资源价值法作为我国生态补偿标准计算的依据;乔旭宁等(2012b)从生态服务价值、支付意愿和综合成本三个方面,确定生态补偿的最高、最低及参考标准;林惠凤等(2016)分别利用收入损失法和机会成本法对京冀“稻改旱”工程的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探讨。

(四)国内外研究述评

(1)与国外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的概念相比,我国生态补偿的概念更宽泛。如PES强调生态系统受益者对保护者的补偿,我国的生态补偿概念还强调破坏者对受损者的赔偿;PES注重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协商交易,我国则是对不同的问题选择不同的生态补偿政策手段,并以政府为主导。相对来说,国外的概念更现实、更有针对性并体现出人文关怀,表现了对效率与公平的追求。如:①国外的PES概念要求生态服务的买卖双方是现实存在的,且有相对明确的界定;②国外的PES概念强调付费是有条件的,即对生态系统服务的界定比较明确;③国外的PES概念更加关注对社会的正面影响,尤其是对贫困阶层和少数民族比较关注(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2009)。

(2)由于生态补偿是对利益相关各方的调整,所以生态补偿研究和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利益相关方的分析。在生态补偿实践中,任何利益相关的双方都可以界定为受益者和受损者两方面。其中,受益者是补偿的主体,受损者是补偿的对象或称之为受偿主体。考虑代际补偿的问题,受益者和受损者又都有当代和后代之分。相对来说,国外关于生态补偿利益相关者的界定是从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买方和卖方的角度进行,而国内更重视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作用。生态系统服务和功能对内陆河流域尤其重要,因此从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和价值的角度分析我国内陆河流域生态补偿的利益相关者更具有科学性。

(3)关于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问题,国外大多通过利益相关者的协商予以确定(禹雪中、冯时,2011)。国内相关的研究案例和成果也比较多,是目前国内研究的热点,尤其是CVM法的应用日益广泛。这种方法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补偿意愿,因此其结果更符合流域实际。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没有考虑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多重属性和功能等。从流域生态系统服务多重属性和功能的角度出发,对流域生态系统的全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此作为生态补偿的标准,能够为流域生态补偿标准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